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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拟对法定最低刑责年龄作个别下调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有公众呼吁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有人表示应“恶意补足年龄”。在今天(10月12日)上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对此作出回应。
“对这一问题,大家的共识是应当管起来,既是矫正犯罪的需要,也是保护受害人正当诉求和利益的需要。”臧铁伟表示,总体上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仍应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
臧铁伟介绍,经会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提请本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来源 |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 | 冼小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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