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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被打脸的矿难事故引发的追责闹剧!

杨洪波律师 安监护法 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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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4月28日,某地方法院二次开庭审理陈华明(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章中涉及的人物及单位名称均使用化名)被控玩忽职守罪一案。该案本来在2018年11月27日已经审理完毕,陈华明为自己做无罪辩护,但不知何故,一审法院迟迟没有宣判。

10时15分,案件开庭。这一次,陈华明不再坚持无罪辩护,而是选择了主动认罪,法官草草地问了几个问题后,庭审就结束了。3天以后,陈华明拿到了一审判决书,法院以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为由,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书落款日期:2019年4月28日。一切似乎都已经是顺理成章,该案也该划上一个句号,然而,2019年5月8日,陈华明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力为由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陈华明为什么无罪辩护后又认罪,认罪后却又提起上诉,期间经历了怎样的一个心路历程?法院和检察院在其中扮演着何种角色?这一切都要从那起被打脸的矿难事故说起。

 

   

被打脸的矿难事故

 

2017年8月11日下午,吕兴煤矿发生滑坡事故。网友上传的视频显示,事故现场数台车辆、数人被埋,生死未卜。8月13日,地方政府外宣办两位负责人明确表示,煤矿发生滑坡,但无人员伤亡,也没有设备被埋,请网友不信谣不传谣。8月14日,当地警方行政拘留一名网上“造谣者”。8月15日凌晨,矿方负责人投案自首,称事故中有四人死亡、五人失踪。这就是著名主持人白岩松曾提到的“被打脸的矿难事故”。

由于央视曝光,地方政府承担了极大的社会压力。事故调查组刚成立时,主要负责人表示,要彻底查清事故原因,特别是要查清事故瞒报情节,依法依规严肃追责,提交一份经得住历史检验的事故调查报告。后来的事故调查报告中,就有115人被追责,其中追究刑责21人。对于一起死亡九人的较大事故,如果没有瞒报事件的发酵,不知是否还会有如此绝决的追责。作为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巡查队二组组长的陈华明就是在这起事故中,被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检查不符合“全覆盖”要求  安监人员被追责

 

 

陈华明,1990年9月在地方煤炭局参加工作。2010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在煤矿安全监管巡查队工作,期间2016年2月他开始担任巡查队第二组组长,直至2018年吕兴煤矿发生事故、他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两年前,巡查队二组原组长因事故被警告处分,调到了其他科室,局长点名让陈华明干,没有办法,他才硬着头皮走马上任的。

煤矿安全监管巡查队下辖两个“五人小组”,二组是其中之一。二组监管范围包括六座煤矿,吕兴煤业的包保责任人是于梦涛,陈华明包保的是隆新煤业和运发煤业。

陈华明是个干工作很轴的人。一次检查中他曾因为拒不删除整改通知内容,与吕兴煤业的领导发生激烈的争执,那位领导当场撕毁了整改通知书,后来,在煤炭局领导出面调停下才不了了之。吕兴煤业越界开采,陈华明也曾给煤矿下过停产通知书和罚单,结果还是不了了之,一个小小的“五人小组”组长除了责任,并没有什么实权,对此,他也很无奈。

“8.11”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办接到上级转来的群众举报后,责令煤炭局对事故进行核查。8月12日上午,煤炭局分管局长带队到吕兴煤业进行调查,陈华明没有参与。8月13日上午,陈华明带组员随主管局长到吕兴煤业又补充了几份询问笔录。8月13日当地政府发布通知,称滑坡地点无人员和机具作业,没有人员伤亡。没想到,两天后事情就出现了反转,矿方负责人高亮投案自首,称事故中有四人死亡、五人失踪。

2017年9月初,陈华明到监察委办案大楼接受调查。二名工作人员先是查看他的手机,然后问他的基本情况。正在问话当中,突然进来一名瘦高个男子,围着他转了一圈,然后用手指着他的头问:“你怎么是光头?!”

陈华明楞了一下,说:“我三十岁左右时内分泌紊乱,头发都掉光了,后来就一直是光头。”

“你有外号没有?,高个男问。

陈回答说:“没有。”

“真没有?”

“真没有。”

高个男对工作人员说:“这个人得好好问问。”然后就离开了。

这一次调查问话令陈十分紧张,他感觉自己俨然已成了别人眼中的“猎物”。

办案人员查他每天的工作记录,发现记得都是满满的,没有不作为,折腾了很长时间,没有结果。最后查到了那份要求对煤矿实施360度全覆盖、无盲区检查的文件,才如获至宝,并质问他为什么没按文件要求对煤矿进行检查。陈华明对办案人员说:整个吕兴煤业有12平方公里,高速路上开车,从煤矿这一端驶到另一端尽头需要十分钟时间,你就是给我配上汽车、飞机,我也做不到检查无盲区!

“你要是不配合就给你换个地方!”,办案人员声色俱厉的对他说。

后来,办案人员又语气缓和下来,告诉他如果好好配合调查,到时候会从轻处分。“在人屋檐下,不得不低头”,于是他开始承认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存在过失。后来,监察委对他进行“双开”处分,并将案件移送检察院起诉,他才感觉事态的严重,决定请省外律师为自己做无罪辩护。

 

 

煤矿方面杜撰的六处裂缝指控被告人“应发现而未发现”!

 

 

审查起诉阶段,陈华明的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了无罪辩护意见,希望对陈能够不起诉。后来,女检察官对陈说:请哪里的律师都没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了,就得承担责任,法院见吧!

2018年10月19日,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陈华明提起公诉,起诉书称:2017年8月11日,吕兴煤业四采区A6、A7区段西帮发生边坡滑坡事故,造成死亡9人受伤1人。被告人陈华明在担任煤矿安全监管巡查队第二组组长期间,负责吕兴煤业的安全监管,对吕兴煤业长期存在的超能力生产违规将采剥工程切块分包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

2017年8月8日,在带队检查中未按照文件要求做到“不放过任何一个漏洞,不丢掉任何一个盲点,不留下任何一个隐患”,没有到吕兴煤业滑坡事故发生地采区进行安全检查。对吕兴煤业A6区到界工作平台1280-1260三个台阶中部存在六处裂缝的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2017年8月13日,在参与吕兴煤矿滑坡事故核查过程中,没有到达事故现场检查,只对吕兴煤业3人进行了询问,核查结果与事实不符。被告人陈华明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负责包保的是隆新煤业和运发煤业两座煤矿,检察院怎么说我负责吕兴煤业的安全监管?”,陈华明对起诉书中的指控很不服气,“如果没有事故发生,对煤矿包保责任人每人每年要奖励六万元,既然说组长要对五名包保责任人包保的全部六座矿井承担责任,那么,该奖励我三十万才对!”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起诉书所指事故采区存在“六处裂缝的隐患”并不是事实。这是瞒报事件曝光后,吕兴煤矿领导为了逃避责任编造的说辞,相关内容在检方的案卷材料中都有清楚的显示。检方以其卷宗材料中明显可以看出的虚假事实来指控陈华明构成犯罪,态度之不认真、追责之草率实在是令人遗憾。

从整个起诉书内容来看,检方完全照搬事故调查报告的说法,并无任何独立的观点和主张。

 

 

辩护人起诉书存在多处明显错误

 

 

2018年11月27日,陈华明被控玩忽职守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辩护人为陈华明作无罪辩护,指出了起诉书存在诸多明显错误:

首先,指控陈华明负责吕兴煤业安全监管,事实不清。按照地方政府办文件,“五人小组”实行分片监管,一年一轮换,每名成员是所包保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监管人,对所包矿井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陈华明负责包保隆新煤业和运发煤业两座煤矿,并不包括吕兴煤矿。在吕兴煤业包保责任人没有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径行指控和认定“五人小组”组长构成玩忽职守罪属于选择性执法。

第二,“8.11”滑坡事故是因吕兴煤业方面不重视雨季边坡的管理,监测不到位而引起的,与“超能力组织生产”、“违规切块分包”无关。更何况,自2016年2月陈华明担任“五人小组”二组组长、开始监管吕兴煤矿至事故发生前,吕兴煤业并不存在超能力生产问题,这已经为检方证据所证实。

第三,2017年8月8日的那次检查,并非由陈华明带队,而是由副局长带队,指控事实不清必然导致责任追究的错误。

第四,检方指控陈华明未按照文件要求做到全覆盖、无盲区检查,没有法律依据。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是煤矿,并非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在文件和法律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执行法律的规定,而不是文件的要求。

第五,事故采区存在的所谓“六处裂缝的隐患”是煤矿方面杜撰出来的,检方却用其来指控被告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

第六,将“举报事故核查工作不认真”做为事故原因,这是事故报告犯下的一个低级错误,作为事故原因,一定是在“事故前”存在,而不是在“事故后”发生。检察院机械地照搬照抄事故报告,将其做为指控陈华明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理由之一。

最后,辩护人指出,检方一直强调陈华明没有到事故发生地采区进行检查,言外之意,如果去了,就可以检查到事故隐患。至于,被告人可以检查到什么隐患,检方也说不清楚,甚至闹出没有检查到“六处裂缝隐患”的笑话。“8.11”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特殊的地质结构,连降暴雨的天气,加之煤层底板的破坏,采矿作业的影响。事故的隐患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对此,事故技术组的专家也是“通过对滑坡区岩性、地质构造、岩石物理力学指标的勘查分析,对滑坡模式模拟分析和不同条件下边坡稳定性的计算结果的对比”,最后才得出结论的。如果换做是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即便到事故区段进行检查,看到的也只是事物表象,根本不可能检查到事故隐患。玩忽职守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对于“8.11”事故的发生,陈华明既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指控其构成玩忽职守罪是一起彻头彻尾的错案!

 

 

 

不认罪  就要判实刑?!

  

辩护人指出了起诉书存在的多处错误,尤其陈华明在担任二组组长期间吕兴煤业并不存在超能力生产,“六处裂缝的隐患”系煤矿方面杜撰,这些都是检方始料不及的。陈华明对律师的庭审表现非常满意,对一审判决结果也满怀期待。

庭审结束很长时间了,不知何故,法院迟迟没有作出判决。陈华明称法院曾通过其亲属捎话让他认罪,陈未予理睬。后来,法官又直接联系他,告诉他无罪是不可能的,如果不认罪,就会判处实刑,将他收监。出于恐惧心理,他同意认罪,于是,才有了本案的第二次开庭。

习近平总书记说:“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陈华明将这段文字转发给自己的律师,感慨的说:“习主席说的真好,下面的人太坏!”

认罪判缓并非出于自愿,他现已委托律师提起上诉,誓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编后记:

 

“如果能拿出抓那个造谣网友的力度和速度去进行调查,事故还会被瞒报吗?”,这是白岩松对打脸事故发出的感慨。笔者多年关注安全事故追责,发现当某个地方出现事故瞒报等舆情问题时,刑事追责的力度就会加大,不禁也心生感慨:所谓加大事件的处理力度,就真的可以挽回公信力吗?就像央视节目中那位专家所说:抓网络“传谣”者绝不是某一、二个人之所为,那么在对陈某等安监人员追究刑责和判缓问题上,是否也同样如此呢?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关注的是事故的发生和抢险救援,对事故的追责却很少有人问津,不去理性的思考如何正确的追责,以发挥防微杜渐的作用,甚至于将追责做为地方危机公关的一种手段。“8.11”滑坡事故和追责透露出的许多问题发人沉思,基层安监人员的处境更是令人担心。 




作者简介

    杨洪波,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致公党北京市委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具有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双重专业知识背景。1997年取得律师资格,2000年正式开始从事执业律师工作。
   杨洪波律师一直致力于无罪辩护的研究和实践工作,擅长办理由安全事故引发的刑事追责以及其他职务犯罪类案件。他办理的内蒙赤峰“12.3”宝马煤矿爆炸案、同煤集团“3.23”瓦斯爆炸案、湖南洞口“6.27”高空坠落案等,均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他的从业经历、成功案例曾被《人物周刊》、《楚天法治》、《中国安全生产报》、《劳动保护》等众多报刊媒体进行报导传播,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     杨洪波律师关注安全生产监管领域,工作之余还笔耕不止,呼吁保护基层安监人员,大力倡导“依法治安”,反对搞“有罪推定”,并为安监人员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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