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电子商务法》跟澳洲代购的爱恨情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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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原创文章
商法第11原创文章
文 | Kate Fei
导读
“你永远都不知道,朋友圈里下一个做代购的会是谁。”
每个人的朋友圈里都有为数不少的代购,“代购月入十万”、“代购买房买车”等新闻层出不穷。由于监管难度大,代购们游走于法律、税收的灰色地带。不过,今后代购们的“好日子”怕是要到头了。
2018年8月31日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简称《电子商务法》将在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明确了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个人代购、微商也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依法纳税。其中,个人网店、微商、直播营销、刷好评、大数据杀熟、征税等成为此次立法的亮点。很多代购面临着重新求职、准备转型的情况。
中国正式通过立法解决实践中电商发展的问题。旨在保护消费者,此法加重了对电商平台的责任。今天就以问答的形式来对此法进行解读,尤其是对澳洲电商/代购的影响。
2018年8月31日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简称《电子商务法》将在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正式通过立法解决实践中电商发展的问题。旨在保护消费者,此法加重了对电商平台的责任。今天就以问答的形式来对此法进行解读,尤其是对澳洲电商/代购的影响。
《电子商务法》对哪些人群适用?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这个定义很宽泛,几乎包括了所有从事电商、代购、微商的人群 。等于说只要使用了互联网工具从事销售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行为,会被定义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从而适用本法。 例如:开淘宝店、微店、朋友圈代购、微商、在线交易平台等。
2019年1月1日以后,澳洲电商经营者需要注意什么?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十一条:要求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对于澳洲电商、代购、微商、电商平台来说,在新法律项下,2019年1月1日起,面临要拥有中澳双国工商注册,并且要在中澳双国进行纳税 (当然重复征税 double taxation的情况,需要想详尽咨询税务会计师/税务律师)。
电商平台经营者责任是否加重?
对于电商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和五十八条规定了先行赔偿责任与连带责任。
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即若消费在电商平台购买了假货导致了人身或财产损失,在追诉卖家的同时,消费者也有权追诉电商平台经营者。
总结
《电子商务法》初始颁布, 有很多细则和实施需要接受时间和实践的考验。但中国旨在通过立法大力规范电商领域的趋势不可逆转。
澳洲电商经营者需要在合规于澳洲法律,税收制度的前提下,思考如何改变经营模式,在中澳双国合规的前提下扩大经营,创造利润
感谢阅读
本文律师:费文思
邦德大学法律博士(荣誉),昆士兰最高法院注册律师
NATTI中英双向专业笔译
涉猎知识产权法、商法公司法、非营利组织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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