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院 | 澳洲法院体系纵览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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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第05篇原创文章
文 | Xianwei Yu
家庭法院是在1975年颁布《家庭法》之后,于1976年元月5日创建的,是一种高级法院。除西澳之外的所有其他州都设有家庭法院,西澳选择创建自己的州立家庭法院。
职能与权限
1
家庭法院能处理所有婚姻及有关方面的案件,其中包括:离婚申请、禁止令、财产分割、配偶抚养、小孩监护权及抚养费等方面的问题。家庭法院还能处理根据联邦和州高级法院互相授权的部分州属案件和公司法案件,以及从联邦法院转来的有关贸易法,行政决定(申述)法和所得税估定法方面的部分案件。
2
家庭法赋予家庭法院有签发命令,通缉令和令状的权利。
3
家庭法院能强制执行该法院的命令和一些其他的法院的命令。能惩罚藐视法庭权威的行为。家庭法院还能行使《1961年婚姻法》赋予的某些权力。
大法官负责法院的组织管理工作。法院还设有一名主要行政官协助大法官的工作。法院的管理工作分三个级别:国家级的、地区级的和本院的。每个级别都有司法、管理、登记和咨询四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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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律师:余先伟
昆士兰屈指可数的华人出庭大律师
1998级昆士兰大学法理学硕士、法理博士
专业领域涉猎刑事诉讼、签证上诉与民事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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