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分手,我也还没结婚,为什麽我跟前任要「分身家」?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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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法律评论》第741篇文章
家庭法第64篇文章 | 婚前关系
作者:张启贤律师
字数:1746 字
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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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对待爱情都有不一样的态度。有人爱得潇洒丶有人不能自拔。随着社会风气变迁,很多人对爱情抱着「合则来,不合则去」的态度。爱情本来就没有对错,只要当事人够成熟,能把离合处理妥当便行。问题是,又有多少人能理性客观的处理分手的问题呢?
相比亚洲国家,身处在澳洲的情侣分手後所面对的情况及潜在风险可能更多和更复杂。因为,除了合法夫妻关系之外,澳洲的法例同时认可「事实关系」(de facto relationship),亦即是我们常说的「同居情侣」关系。如果分手处理不当或不了解法例规定,当事人随时蒙受财务上的损失。接下来,让我们一同了解一下什麽是「事实关系」和为什麽这对身家财产会有影响。
什麽是「事实关系」?
根据澳洲联邦法例,1975年家庭法第4AA条的定义,如果两个人:
● 没有合法注册结婚
● 没有直系亲属关系 (如後裔子孙丶兄弟姊妹丶父母子女,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
● 在他/她们关系的各方面,以伴侣的身分按真正的家庭基础同居
那两个人便是有事实关系的同居情侣。
法律考虑二人关系的各方面包括关系的长短、同居的本质和程度、是否有性关系、财务安排、财产拥有及使用权、共同生活的承诺、对子女的照顾和支援等等。
这个「事实关系」的定义代表什麽?
在澳洲,情侣在婚前同居是十分常见的情况,包括持有学生签证的留学生及打工渡假签证的人士。同居的理由众多,可能是为了以後申请签证、节省房租、方面上班或约会,或只是单单在一起就住一起。
但是,您是否知道,如果您跟另一半同居,成为了有事实关系的伴侣,万一以後分手了,您或前任皆或许可以向对方提出财产分割的要求。并且,在满足了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双方皆可向法院申请判决书,让法官来裁定同居情侣的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澳洲家庭法的规定,处於事实关系的伴侣与合法注册结婚的配偶一样,在双方出现财务纠纷时按相同的准则来判定财产分割安排。
法院在什麽情况下会接纳申请,处理同居情侣的财产分割?
自2009年3月1日起,澳洲家庭法院或联邦巡回法院会接受符合资格的事实关系伴侣在关系破裂後申请的财产分割要求,由法院替双方决定财产分割安排。当事人必须在事实关系破裂後的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并满足下列所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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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事人曾有真正的事实关系,而此关系经已破裂
2. 当事人满足下列四项门槛要求的其中一项
● 事实关系曾维持至少两年
● 事实关系中有小孩
● 事实关系曾经或仍然按州或地区的法例登记注册
● 在关系破裂的情况下评估财产或监护权要求时,发现其中一方曾作出重大贡献,而若不发出判令将造成严重的不公平
3. 当事人与法例适用的管辖区有地域上的连系
4. 当事人的事实关系在2009年3月1日後破裂 (若位於南澳,则是在2010年7月1日後)。
若您不确定您的事实关系是否满足法院要求,您应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法院如何决定财产怎样分割?
法院设有既定的方程式或准则来决定如何分配财产。每一单案件在判决前,也没有人知道法官或司法人员会作出什麽判令。在双方提出所有证据後,司法人员将根据每宗案件的独特实情以作出最公平及公正的决定。
1975年家庭法第90SM(4)及90SF(3)章列出了法庭在处理财务纠纷时考虑的一般原则:
● 列出当事人的资产及债务及计算它们的价值
● 考量当事人双方在事实关系期间在财政方面的直接贡献,例如工资及薪水收入
● 考量当事人双方在财政方面的间接贡献,例如家庭馈赠或遗产继承
● 考量当事人双方在非财政方面的贡献,例如照顾小孩及打理家务
● 考量当事人双方在未来的需要,例如年龄丶健康状况丶财务资源丶照顾孩子及赚钱的能力。
我可以如何保障自己的财产?
假如您打算跟伴侣同居,发展事实关系,双方皆可以先查看一下自己的财产和财政状况。假如其中一方或双方皆有财产,可以考虑在开始同居前签订一份财务协议,详细列出各自的资产及债务,以保障双方的利益。这协议在双方结婚後便会自动失效。这个时候可以重新签订一份婚前协议。
在同居维持事实关系期间,若双方增购了资产,例如汽车及房屋,这些都会被视为伴侣二人的共同财产(跟合法夫妻一样)。关系破裂後便需要按以上所述的方法处理。
近年蛮常见的一个情况是父母为子女提供买房的资金,因此父母也特别在意子女跟另一半是否有订立财务协议,以保障他们自己的财产。
结语
简单来说,同居不是问题,重点是您要清楚了解同居可能会带来的相关风险。建议您找家庭法律师作谘询,先详细了解法律条文,适当时再根据法律意见来订立协议,减低风险。否则,千万不要轻易地跟男女朋友同居喔。
本文律师:张启贤
● 昆士兰科技大学法学学士,澳洲高等法院注册律师
● 澳洲注册劳资及民事纠纷调解员、家庭纠纷调解员
● 专责雇佣法、家庭法、行政法及民事调解
● 13 年昆士兰及联邦政府行政及人力资源领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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