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劳司: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和开票软件升级
深化增值税改革视频培训讲义之四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和开票软件升级
3月21日,税务总局制发《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14号公告前五条回应了纳税人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和开票软件升级两个方面的关切。公告第一条至第三条,对发票红冲补开操作进行了明确;公告第四条和第五条,对开票软件升级工作提出了要求。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发票红冲和补开的规定
(一)关于14号公告第一条的说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此前已按原17%、11%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称18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简单来说,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发票时,原来发票按什么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就按什么税率开具。
(二)关于14号公告第二条的说明
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根据18号公告相关规定,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
(三)关于14号公告第三条的说明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各地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分析研判。在4月1日之前,要重点监控纳税人错用新税率开具发票的情况。例如,纳税人因对政策理解有误,错误开具13%税率的发票,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予以纠正。在4月1日之后,要重点监控纳税人错用旧税率开具发票的情况。对于大量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或者大量红冲、作废原适用税率发票等情形,及时分析研判,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关于开票软件升级的要求
(一)关于14号公告第四条的说明
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针对此次税率调整情况,税务总局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的对应税率进行了配套调整。纳税人在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升级时,能够同步完成《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更新操作。
税控开票软件对新版《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的启用时点进行了控制。4月1日零时前,纳税人只能按照此次改革调整前的税率开具发票;4月1日零时后,纳税人才可以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二)关于14号公告第五条的说明
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包括“开好票”“报好税”“算好账”“服好务”“完善好”等攻坚战役。“开好票”是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效的重要前提,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准确掌握开票软件升级工作口径,税务总局于3月24日发布了《关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9〕51号),进一步明确了升级范围、升级方式和升级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开票软件升级工作。
(撰稿:货物和劳务税司增值税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