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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热点问题工作参考指引
问1:对于创投企业的认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中“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目前中基协的业务类型定义,细分为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类FOF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类FOF基金,实操中,上述投资阶段的划分有重叠的地方。请问在中基协备案成“股权投资基金”,如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是否仍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还是说一定得备案成产品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
答:备案为“创投基金”“股权基金”暂时都可以去备案,后续总局如有细则和新的公告涉及口径问题,再做调整。
问2:基金管理人(合伙制)作为基金的GP以及多层嵌套基金是否适用8号文?
答:合伙制基金管理人不适用;多层嵌套基金看具体情况。
问3:基金有项目满足初创型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是否可以延后备案?
答:投资满两2年的年度终了三个月内
问4:对于创投基金享受投资初创型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描述,2018年55号文与2019年8号文之间有冲突,该以哪个文为准确定具体可抵扣金额?
答:两个文件之间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需要进一步讨论。
问5:对于选择整体核算的,自然人合伙人在多处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在别处有工资薪金所得的,合伙企业在为LP纳税申报时都扣除了6万元/年的该如何调整?
答:自然人合伙人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汇总申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问6:如果创投企业选择按20%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支付给GP 的超额分配20%不可在税前扣除,但是GP收到这20%的超额分配扔需纳税,这一部分是不是双重征税了?
答:按照目前的规定的确涉及重复征税的问题,会向总局反应。
问7:基金目前已经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了,是否可以选择2019年不备案,默认为选择整体核算,2020年时再备案为单一投资基金?
答:目前先这样办理,具体看系统开发的情况。(税局相关业务处室和系统开发人员交流反馈下)
问8:如果基金先选择单一投资基金纳税,三年后变更为整体纳税,那前三年累计的亏损在变更后是否可以扣除?
答:不可以
问9:如果选择单一投资基金纳税,“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还需要申报吗?
答:暂时还是需要申报,系统后期如何调整待定。
问10:如果选择单一投资基金纳税,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如何交税?
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
问11:对于合伙人每月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工资”该如何纳税?
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发工资的,不能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如果合伙企业选择单一基金核算的则应该按照8号文的规定申报,如果选择整体核算的,则应申报生产经营所得。
(此稿,仅做行业工作指引参考,不代替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