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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府规〔2019〕13号 关于印发三亚市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 税捷
2024-08-26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19〕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市委常委会第139次会议、七届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要求,为保障《三亚市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金融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基石计划(2019-2021年)》《三亚市培育引进上市公司三年行动计划——白鹭计划(2019-2021年)》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金融业发展环境,推动我市金融业快速发展,努力在海南自贸区(港)建设中打造标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包括持牌金融机构和非持牌金融机构)到我市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奖励办法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18〕112号)执行。

第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在三亚设立分支机构。

(一)新设(含迁入、升格)在三亚纳税的金融机构分行、分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新设(含迁入、升格)在三亚纳税的金融机构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或营业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对金融科技公司、信托公司、外资金融机构新设(含迁入、升格)我市的分支机构,按分行、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或营业部相应级别加倍奖励。新设(含迁入、升格)法人金融机构达不到总部经济标准的,参照分支机构标准加倍奖励。

(三)对主动协助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驻市金融监管机构,每设立一家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鼓励基金行业发展。

(一)对在三亚亚太金融(基金)小镇注册落地(含新设或迁入),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基金管理人及所发起的私募基金、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备案的创投类公司给予财政奖励。企业年纳税总额(含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合计)达到50万元,缴交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属三亚市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100%财政奖励,任意一个自然年度内企业所缴税款累计达到50万以后,当月纳税,次月给予相应奖励;企业中高管及有限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缴交的个人所得税(投资收益、利息、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及工薪收入部分)三亚市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100%给予财政奖励,3年后适用办法视情况另行制定,企业10年内不得迁出小镇,如迁出则退回奖励。

(二)三亚亚太金融(基金)小镇服务公司推动新设(或迁入)基金管理公司和所发起的私募基金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及在发改委备案的创投类公司,每备案1家或成功发起1支私募产品奖励小镇服务公司8万元。

(三)鼓励三亚亚太金融(基金)小镇内的各类投资基金支持三亚市实体经济发展,所投企业符合三亚市旅游、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且企业纳税地点在三亚的,按照其投资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项目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600万元。对绿色产业基金、气候基金在我市绿色产业的投资额按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600万元。

如市政府同意设立新的基金小镇,新设基金小镇可参照以上(一)(二)(三)项享受奖励。

第五条 鼓励企业上市。通过培育本地企业上市、引进上市公司迁入我市,扩大上市企业规模。通过鼓励上市公司募资发展、开展并购重组等手段,扶持已上市企业提质增效。具体奖励措施按照《三亚市培育引进上市公司三年行动计划——白鹭计划(2019-2021年)》标准,一并兑现。

第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

(一)对符合三亚产业发展方向的,市政府鼓励金融机构向监管部门申请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对首次得到监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创新金融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设置金融业务创新奖和金融监管创新奖。每年对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活动成果显著的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金融业务创新奖根据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项目所取得的实际成效设定三个奖励等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金融监管创新奖1-2名,分别奖励100万元,奖励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创新。奖项由市金融发展局组织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三亚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共同评选。

第七条 鼓励银行开展海南FT账户营销、开展离岸金融业务。

(一)对银行机构按其年度FT账户新增存款余额的1%进行奖励,对单个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年。

(二)对银行机构按其年度离岸金融账户新增存款余额的1%进行奖励,对单个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年。

第八条 鼓励银行对本市企业扩大信贷投放,支持三农、小微企业和绿色产业发展。对银行机构按其较上一年末新增贷款余额的0.5%进行奖励,对年度新增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绿色信贷贷款余额给予额外1%的奖励。当年全市银行机构发放信贷增长超过10%以上的,给予驻市金融监管机构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农业保险机构扩大涉农保险品种、做大规模。对承接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按涉农保险保费金额的5%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补偿奖励,按涉农险种保费金额的1%对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进行奖励。对单个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年。

第十条 鼓励新设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增资扩股达到上一奖励级别的,补足奖励差额。所设立机构发生实际业务的才能申请奖励。

第十一条 对成功发行债券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银行间市场各项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的,按其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发行债券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5-10亿元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10-15亿元的给予150万元的奖励;15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着力建设各类交易平台。

(一)积极引进具有行业优势和实力的机构参与交易中心建设,对新设或迁入我市、运营规范的交易场所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落户奖励,前3年免费提供办公场所。交易场所缴交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属三亚市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100%给予财政奖励。

(二)为场外现货交易服务的金融科技公司、会员机构,因场外现货交易缴交的增值税属三亚市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100%给予财政奖励。

第十三条 推动金融会议集聚。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及行业组织来三亚开展行业交流会议活动,承办金融机构研究策略会、培训会、行业会议、年会等各类会议。参会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会期在1天以上的,给予会议补贴金额30万元;参会人数在500人以上,会期在1天以上的,给予会议补贴金额50万元。

第十四条 大力引进培育金融人才。

(一)鼓励引进紧缺人才。金融机构引进金融业急需紧缺人才工作满1年,可给予该急需紧缺人才一次性10万元奖励,金融业急需紧缺人才相关标准由市金融发展局另行制定。

(二)鼓励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等国际公认的资格认证考试,对通过考试的我市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给予每人3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引进金融人才购房、购车按照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才住房政策的补充通知》(琼人才局通〔2019〕24号)、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海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才购车政策的补充通知》(琼人才局通〔2019〕25号)等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不超过”“以下”均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数值区间的前一个不含本数,后一个含本数。

第十六条 除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私募基金、创投类公司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财政奖励按月执行外,其余各项奖励实行一年一次集中申报和评审,每年6月份由各金融机构、企业申报上年度奖励并提供申报材料。

市金融发展局联合市财政局、驻市金融监管机构等部门负责审核,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

第十七条 发放给本市金融机构的所有奖励必须由本市机构使用,如上缴上级机构的,不得享受奖励。本办法与本市其他优惠政策可按就高原则享受,但不得重复。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9年度的奖励按此办法执行。《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三府〔2018〕38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基金小镇发展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17〕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中央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有更优惠政策的,从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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