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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函〔2008〕176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8〕176号
为规范和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精神,切实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全面掌握全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情况,现就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清算政策和各项工作要求,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对符合清算条件的不同情况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要按照清算项目,采取行之有效的清算方式,全面深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二、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纳税人在规定的清算期限内以各种理由不进行清算,或在规定的清算期限内故意不提交和少提交清算材料的,有权确定核定征收率的地方税务机关应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清算土地增值税。
三、各级稽查机构在实施房地产企业税务检查时,应对符合《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7〕102号)第五条之规定情况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并做出稽查结论(不包括土地增值税预征的稽查结论),以后对该项目不再重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掌握开发项目的开发进度,强化跟踪管理,详细统计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情况。要认真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按要求上报省局。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总结和《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统计表》应按季于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上报省局。第一次上报时间为年7月20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