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法院|滞纳金超过税款,准予强制执行
发布日期:2020-05-27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8号。
法定代表人鞠洪亮,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姜旸,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夏建超,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常州市河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黄山路99-5号。
法定代表人顾华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春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谈燕红,该公司财务。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就被执行人常州市河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收受虚开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并列支,少申报缴纳2010-2018年度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常税稽处[2019]21666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向被执行人追缴土地增值税21585129.38元、企业所得税10380272.40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775089.08元及相应滞纳金,并告知了行政复议的权利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缴纳义务,也未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1日查扣企业所得税371654.94元及滞纳金302420.05元、土地增值税1127497.09元及滞纳金577904.20元、个人所得税3939061.22元,经2020年1月23日催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强制执行截至2020年3月31日被执行人仍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合计78684362.98元。经听证核实,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9日变更执行标的为截至2020年4月29日结欠的企业所得税10008617.46元及滞纳金13786799.48元、土地增值税20457632.29元及滞纳金21137368.08元及个人所得税8836027.86元,共计74226445.17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常税稽处[2019]216664号税务处理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依法应缴纳欠缴税款及相应滞纳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申请执行的常税稽处[2019]216664号税务处理决定之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缴纳截至2020年4月29日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共计74226445.17元。
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常州市河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