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陕西:投资性房地产,折旧能扣除

陕西省税务局 税捷
2024-08-29

投资性房地产

 

咨询对象:陕西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0-11-11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一房产预备作为投资性房地产以公允价值计量,请问,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按照房产原值,在税法认可的折旧年限内,以直线法计提房产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机构: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1-12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2366仅就税收政策问题作出解答,会计账务处理建议参考国家相关制度或者咨询专业人士。

投资性房地产为会计学科概念,税法上将其作为一般性固定资产对待。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即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计提折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由此产生的税会差异,还需做相应调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税捷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