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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上年费用,现在取得发票,哪年扣除?
跨年度发票
咨询对象:福建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4-03-17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2023年账面已经结账,在2月份收到2023年租赁发票,发票的开具日期是2024年2月,这笔费用是否可以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减,在2024年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调增吗?如果可以应该在申报表哪里填列,需要相关政策依据,谢谢!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3-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贵公司该笔租赁费支出属于2023年度支出,且在汇算清缴前已取得发票,可以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