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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所得税速查(2024-05)

税捷
2024-08-26

目录


01 股权激励个税处理机制
02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
A 激励形式
B 计入当月工资薪金
C 单独计税
D 延期纳税
E 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03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
计入当月工资薪金
B 单独计税
C 递延纳税
C1 适用条件
C2 员工以合伙企业持有激励股权
D 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04 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
除金额计税
B 以母公司股权作为子公司员工激励股权


正文


01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处理机制
业务
税务处理
上市公司

一般情形
计入当月工资薪金
例外情形单独计税
例外情形延期纳税
非上市公司

一般情形
计入当月工资薪金
例外情形
单独计税
例外情形
递延纳税



02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
A 激励形式
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
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财税〔2016〕101号

B 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款的计算,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股权奖励应纳税款的计算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

C 单独计税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D 延期纳税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
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财政部公告2024年第2号第一条

E 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并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税总征科发〔2021〕69 号



03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
A 计入当月工资所得
税务处理见02B

B 单独计税
税务处理见02C

C 递延纳税
C1 适用条件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三)本通知所称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四)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6〕101号‍
C2 员工以合伙企业持有激励股权
员工以合伙企业持有激励股权,通行口径是无法备案,个别口径有备案成功案例。
即使备案成功,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时,也无法适用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

D 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并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税总征科发〔2021〕69 号


04 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
A 扣除金额计税

实际行权时股票的公允价格与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行次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B 以母公司股权作为子公司员工激励股权
有的地方允许,有的地方不允许。美国税法允许。
若允许,扣除单位是子公司;子公司确认多少工资薪资费用,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计税基础作相应调增处理。
C 员工选择递延纳税,公司能否扣除
不允许扣除。员工选择递延纳税,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公司不允许就员工确认的财产转让所得部分进行税前扣除。从原理上讲,员工确认多少工资薪金所得,公司扣除多少工资费用尽管国内税法没有严格奉行上述原理,但基本精神还是认可的。
股权激励下的递延纳税,是员工税收优惠政策,不是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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