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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飞踹吵闹的四岁女童,情有可原还是不可原谅? | 冰川话题

2017-05-17 冰川编辑部 冰川思享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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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大连一名女大学生在餐馆用餐时,因反感隔壁桌四岁女童过于吵闹而起身冲其踹打(女大学生事后称,自己只是踹了椅子,并没有踹到小女孩)。孩子母亲见状立刻与女大学生厮打。两名女子情绪激动,当场大打出手。事件一出立即引爆舆论。


冰川思想库就此事展开了一场话题讨论,部分内容记录于此。主要参与者为A、B、T、G、L以及G的10岁儿子等六人。



孩子在公众场合吵闹,谁之过?

 

A:不要说你的孩子是无辜的。带小孩子到公共场合,就应该像看狗一样得看着他。


L:不是的吧,一是教养,但另外是保护吧。


B:日本人在公共场合如果孩子大吵大闹,父母会难为情得不得了。


A:不看好孩子,哪怕是两三岁的小孩,说不定会给他人造成你想象不到的灾难。


T:


G:T,所以我说你的思维太偏执,一方面父母要看好小孩,但另一方面,你受了那么多教育,就是让你这么残暴对待未成年人的?


很难想象,在泰坦尼克号沉没的时候,像你这种思维,会主动把救生艇让给妇孺。小孩之所以是小孩,不就是因为未成年不懂事?你可以针对父母或监护人,但你打小孩,肯定是错误的,没有人性的。


T:是,我应该直接一个耳光打在他父母身上。


G:冲着父母我觉得都无所谓啊,所以说“子不教父之过”嘛。


T:在西方国家,很多剧院都会禁止小孩入场,尤其是交响乐。


G:这也可以接受。


B:对孩子来说,大人的神情态度和肢体语言比语言更具有教育示范价值……西方国家的父母,最急于避免的就是让孩子见到暴力。


A:家长不能一句孩子无辜不懂事,就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B:我以前在瑞典培训时,有个特别和善的瑞典男老师,他说,自从他孩子能听懂说话以后,他和妻子在家里发生争执时,都说英语。孩子问时,他们就说在讨论工作上的事情。


后来孩子读书了,英语也听得懂了,他俩吵架又改成了法语,幸好俩人都会说法语。那个瑞典老师是我遇到过的最好的人之一,不仅善良热心诚恳,而且还很灵活机智。


G:为什么需要监护人,不就是因为小孩心智不成熟,不懂得管理自己?成人的素质有问题,不要简单归咎于小孩。


T:不简单归咎于小孩,很认真地归咎于小孩可以么?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j131755sk2i&width=500&height=375&auto=0

▲四岁女童被女大学生脚踹的视频


L:打小孩就是不对的。


T:问题不在于对不对,因为对于打小孩这个事情的简单描述,都会导致对于个体情景的忽视。我在这里并不想讨论对或者不对,我想讨论的是,为什么女大学生会打人?


另外,有一点,监护人管小孩是义务,但是其他人没有容忍小孩的义务。当监护人失职,别人不容忍小孩,该承担首要责任的是监护人。


G:这不是义务不义务的问题,而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大家都默认,小孩子是应该受到额外保护。大家都有小孩,如果按照你这种思维对待小孩,社会状况可想而知。


T:你非要上升到文明进步,上升到先有道德判断,然后对人的行为进行是非判断,接着对于个体本质下一个善恶判断,那就没办法讨论。我从头到尾都没有说打小孩是对的。


小孩子是应该受到额外保护,这句话的前提是小孩是弱势群体。我说了这么多,想为这个姑娘辩护的是,这个姑娘在受到刺激的时候,是根本不会有意识到“这个对象是弱势群体”。


法律在执行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人的行为是如何产生的。这就好比,一个精神不正常的人如果打小孩,法律是不定罪的。原因在于精神不正常的人在实施行为时,是基于冲动,不经反思的。那么,一个精神正常的人,在受到强烈刺激的时候,他没有经过反思所做出的行动实际上也是无需经过反思的。


所以我们法律在处理具体事情的时候,是根据伤害大小原则来判定的。在这里,我根本就没有讨论对与错。



A:其实可以讨论一下家长的管教责任。民间有句话叫“老婆是别人的好,孩子是自己的乖”。家长要明白,自己喜欢自己的孩子,爱自己的孩子,并不天然等于别人也会喜欢自己的孩子。但很多人不明白这一点。


哪怕在你的眼里,你的孩子是天使,但是在坐在某个角落的人眼里,他是个魔鬼。


T:对啊,所以对于一个觉得是魔鬼的人来说,打魔鬼是很自然的反应。打魔鬼的人眼里,小孩就不是弱势群体,就是灾难。


A:但是,你这样很容易推论出打别人的孩子是正确的。要爆发,应该冲着家长去。


T:所以,在那些认为是魔鬼的眼里,他的认知里,压根就没有想到是小孩。我其实从头到尾都没有说,是正确的,我只说,是情有可原。


A:离情有可原还是比较远的。


T:这就好比,我们说家长教育孩子靠打骂是错的,但是有些人说情有可原是一样的,在这个案子中,我认为大学生情有可原。


A:哪怕在动物界,成年动物也会出于天性,保护幼小动物。所以,你的理性推论,应该有一个边界。



G:@A,你这个说法是对的,甚至可以推到极致,把小孩比作宠物,带出去要管教好。但小孩毕竟不是畜生,这是根本区别。


A:如果动物都能做到的事情,放在人类,就应该是天条了,不是理性推论可以跨越的。


G:@T你不关心对错,不在乎是非,你想说什么?


A:所以要发泄,就应该把家长打一顿,而不是对准小孩。人之异于禽兽几稀。


T:@G我的意思是,依据打小孩所造成的后果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对人进行一个道德审判。难道判断的话语就要是对错吗?我说错,结果会被人推到极致,导致对于这个女生的人格审判,我避免用对错就是要避免这种人格审判。


用情有可原一词的目的,是要把问题抛回家长方,家长失责才是导火索。我认为这起事件的核心不是这个女大学生,而是家长,所以我认为@A的思路是对的。

 

女大学生的行为情有可原吗?

 

A:但你去同情打人家小孩的女大学生,就让人百思不得其解了。


T:第一,我是理解这个女孩;第二,我之所以同情她是因为她遭受人格审判。如果她经过反思,深思熟虑,那么可能会去打家长,但是我说了,在这样的情景中,她或许根本想不到。


A:小孩不是无辜的,但应当承担挨打的是家长。她想不到应该去打家长,正说明她有人格缺陷,需要审判。


T:人格非善非恶的,在我看来,任何人格审判都是要警惕的,每个人的忍受阀值是不一样的。


A:是不一样,但有共同底线。


T:我可以忍一次,两次我忍不住,每个人都有忍受阀值的,突破了阀值,人的行动路径就启动的是另外一条。


A:那你也应该去打家长。


T:共同底线都是建立在“决策——行动”这样的机制下,可以通过教育来使得人的忍受阀值提高,这是改变认知。但是要对人格进行审判,我认为没什么道理。


▲网上的个别言论


G:按照文明伦理和法律,女大学生的行为都是不对的。难道她在别的地方受了刺激,就有了打这个小孩的合法性?那么希特勒屠杀犹太人也情有可原了,因为你可以说他小时候受了犹太人的刺激。


简单总结,我赞成A的说法。把小孩当作成年人,要小孩承受一样的责任,这不符合法律和文明规范。这原本不是什么复杂道理,简单一句话,小孩要承担完全责任,还要监护人干嘛?


T: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我觉得你说简单,是你在粗暴对待。


第一,打小孩这个事情,是后果,是受到刺激后的反应,行为是错的,但是我为了避免众人对行为的判断上升到对人格的判断,所以我避免用这个词。因为讨论行为和讨论人格是两回事,我深知大家分不清是非判断和人格判断的差别,所以我不用这个词;


第二,法律不判断对错,法律判断的是公正,从法律上来说,是不会把打小孩这个事件从具体情景中剥离出来的,所以法律的判断仅仅是打小孩到底会不会受到什么惩罚;


第三,这个女孩在其他地方受到刺激,并不是说她打小孩有合法性,合法性这个词是从法理上的词。我说了这么多只是对女孩的行为解释,认为她并不是出于意识的报复,所以情有可原


第四,不是出于意识的报复,所以你不要用希特勒的例子来做类比,不能类比。


G:我没有粗暴对待,但也不认为有像你所说的什么人格判断、是非判断这么复杂。你说小孩子在公共场合不要吵闹,大人要管好小孩,我可以理解。但你说小孩该打而且你碰到这种情况也要打,或者认为冲上去踹小孩的女大学生做的没错或情有可原,我无法理解,也不能接受。


非要说值得理解的一种可能是,像夏俊峰杀城管一样,在承认他违法的前提下,认为他的行为可以理解,因为在那种情况下,事情已经不可控。即便如此,夏俊峰也是要面对法律的后果的。


但这个女大学生有必要这么做吗,非上去踹一脚吗,除此以外没有别的方式了吗?显然不是的。


▲夏俊峰摆摊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刺死两名城管


T:“那个女大学生打小孩”是一种她的直接反应,如果换作我在那个场景下,我也会直接这么反应。一个人在那个情境下做出的行为并不是基于反思,所以不存在说“她认为有没有必要这么干”这种说法。


上去踹一脚,只是一种直觉式的反应。你自己想想,你是不是做什么行为都会考虑“有没有必要这么做”,还是说你也有很多行为是“自然而然就这么做了”。如果每个人都会在特定情况下“自然而然地做出某些行为”,那么女大学生在受到刺激后做出这样自然而然的行为就是可以理解的。


你现在说“有没有必要”是因为你站在旁观者的角度看,但是在具体情境中,是做不出如此的反思,更不要说“有没有必要的”。


你在你的位置上认为,大学生应该做出反思,但是在具体情境中呢?她有时间做出反思吗?


G:刚才就这个事情问了我儿子(10岁),他的回答是:


1.爱玩爱跳是小孩的天性,女大学生怎么能打她呢?小孩妈妈是女大学生的长辈,她怎么能和长辈打起来呢,说明女大学生素质有问题;


2.小孩妈妈也有责任,她跟女大学生打架会让小孩模仿,以后也会打架,还有她应该管好自己的小孩;


3.小孩没有责任,小孩不用关注,主要关注他的父母和女大学生。


T:你可以再问问,长辈为什么不能打?女大学生如果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打小孩,而是情急之下做出的自然反应,女大学生的行为是不是可以原谅?


G:好啊。(以下是G与儿子的对话)


G:长辈为什么不能打呢?


孩子:你想想看,假如她是你妈妈,这样会让人们多方面的想,是不是你在家里也这么对妈妈呢,是不是你在家里也对平时多么爱你的妈妈和爸爸呢?


G:如果女大学生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打小孩,而是情急之下作出的自然反应,那么你觉得女大学生的行为能原谅吗?


孩子:不能,因为如果是踹的话,如果像我这么大的话,踹一脚可能没关系,但如果是四岁小孩,如果是踹到肚子呢,就可能踹死了,这样可能有生命危险!


▲女大学生飞踹女童现场照片


T:你孩子说得很明确,“是意识到那是一个四岁的孩子”。


G:这是照顾到具体情景啊。他上面也有回答,你要综合起来。


T:这里的回答其实很明确,当自己意识到的对象是小孩的时候,那是不应该做的,但反过来也就是,如果情急之下,是根本不会想到对象的。你说了“情急之下”,但是他的回答是“那个小孩是四岁”,他答非所问呀。


你要进一步追问,那个大学生都没有意识到踢的孩子到底是四岁还是十岁,只是情急之下做出的踢人反应。


G:(继续问孩子)你要想到刚才说的是情急之下,什么叫情急之下,就是她完全没有意识到对方是一个四岁的小朋友,她就是很生气,很急了,不顾一切地冲上去踹了她一下。你觉得这种行为能原谅吗?


孩子:不能原谅。她都这么大了,如果是像我这么大或者四五岁的小孩还可以原谅,但是她都这么大了,不可能没意识到这样的错误。


T:本来就是这么回事,你孩子是站在旁观者角度,已经把当事人能区分出对象这个作为起点了。


G:(我儿子的意思是)女大学生是成年人,要管好自己的行为,(所以)你刚才的假设不成立。


T:你儿子的反驳是没有效的,在基于“刺激与反应”这样的机制下做出的行为,是跟身份没什么关系的。刺激与反应机制的阐释,是不需要放入身份要素的。


G:他强调了成年人。否则,你成年人都不能约束自己,凭什么要求小孩约束自己?这里有一个悖论。


T:我这里也没要小孩约束,我是在解释女大学生行为是由机制产生的,不是有意作恶。女大学生有很多身份,她在新闻里解释过,自己家里出过一件事,对小孩是有阴影的。在你们这里,这个人的身份是女大学生,但是在女大学生语境中,她的身份是一个受过小孩阴影的人。


你们是假定这个人的第一身份是大学生,所以应该有自控力,有自控力的意思是一切行为都能控制,包括在面对受到刺激时。这是你们在真空化真实情况。


L:孩子玩闹是天性,他们眼里是没有社会规则的;而成年人不打小孩,不打架,这是有社会规则,可以拘留。对小孩有阴影的这种话,是不能用来搪塞社会规则的。


G:对,天性这点的提出很重要啊。


T:我从来没有说女大学生不该承担责任,我说的是女大学生可以被理解,不应该对女大学生进行人格审判。



L:这是个简单的道德判断,跟逻辑有关系吗?


T:道德判断审视的是行为,而不是人格。


L:道德判断就是人格判断。


G:可以被理解,这个太主观了。对很多大家不理解的事情,我也可以理解啊。


L:打小孩的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人渣,除非他是神经病。


T:一个好人永远做好事,一个好人就不会做坏事?如果一个好人会做坏事,就无法从一件坏事倒推,这个人之所以做坏事是因为人格有问题。


L:什么是好人?界定一下。连基本价值观和伦理都没有的人,你称之为好人?或者善?


T:我这里的好人=你语境中人格健全的人。


L:连基本伦理都没有,还谈什么人格健全?


T:我们说的人格,在英语里就是personality,有些人脆弱点,有些人坚强点,人格本身是非善非恶的;其次,我们对于伦理的判断是建立在对于行为的判断上。


任何形式人格的主体都有可能做好事,也都有可能做坏事,具备相同人格的人在面对相同情景的时候也会做出截然不同的行为,我们无法从行为倒推出人格。


因为我们下的判断是针对行为的,且从行为倒推至人格是行不通的,所以去对人格审判是有问题的。


好了,我说得很完整了,不想再重复了。


L:哈哈,你看看,人家跟你谈理论,你就谈现实,跟你谈现实,你就谈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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