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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死榆林产妇的是精子决定论的社会偏见 | 冰川话题

2017-09-07 刘彦 冰川思享库


女人的卵子之权利,和相对应的精子之权利,在如何生产这样的事情上,在公开的却也最隐秘最疼痛的产床上,在手术委托代理轻飘飘的一张纸上,在整体社会心理和法律关系中的位置,一览无余。




陕西榆林的产妇跳楼事件继续发酵。此时此刻,我关心的不再是患者家属与医院谁对谁错,乃至于哪一个过错更大,而是:在法理上,一个女人,她具有对自己身体的完全支配权吗,在生产生育这件事情上?

 

一颗精子,是否因为参与了一个新生命的制造过程,就具备了取代产妇意志的资格?

 

假设榆林产妇面临的,不是剖腹产手术而是“保大人还是保孩子”呢?

 

细思恐极。

 

为什么在患者非常清醒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l05460eeu9j&width=500&height=375&auto=0▲医院监控曝光:产妇疼痛难忍,两次跪地(来源:我们视频)


产妇再三声明想剖腹产,选择是否进行剖腹产的“委托协议书”明明可以撤销,医院为什么不撤销?

 

家属明明可以根据产妇的状态及时咨询并建议剖腹产,为什么最后却以产妇跳楼的悲剧收场?

 

在榆林产妇跳楼事件中,不管这出罗生门如何演绎,医院和产妇家属都逃脱不了合谋的质疑。因为这两者,共同无视了产妇具有独立的、决定是否可以实施剖腹产手术的资格,而鼓励、默认、纵容、乃至合谋,用家属(一般为配偶)是否同意,作为实施手术的决策人,从而酿成悲剧。

 

这也是中国绝大数医院的常规做法,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出现手术中的意外事故,被家属追责;加之医闹事件如此之多,怂恿产妇签署一份由患者家属来替代产妇做出决定的委托协议书,也成为了各个医院产科的通行做法。

 

而榆林这家医院的做法,大概属于这种通行做法吧。假如产妇事先被告知她有撤销委托的权利、假设她的口头主张(哭闹剖腹产)得到尊重、假设患者的丈夫和其他亲属真的尊重了患者的意志,任何一个可能,都可能改变这位马女士的命运。


但是对不起,这里是中国。产妇的意志在一个生育共同体里并不能得到尊重。这位准妈妈的生命,犹如一朵飘零的花,开在了她的盛年。

 

▲马女士第一次跪地的情形


女人的卵子之权利,和相对应的精子之权利,在如何生产这样的事情上,在公开的却也最隐秘最疼痛的产床上,在手术委托代理轻飘飘的一张纸上,在整体社会心理和法律关系中的位置,一览无余。

 

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是,提供了卵子和卵巢的母亲,在生育生产的决定权上,却尚未具备像精子一样的本体论意义。否则在关于生育这件事上,由婆婆大人决定丈夫意志、进而上升为家庭意志、又一再闹出悲剧的社会新闻,就不会屡屡触碰公众的神经底线了。

 

事实若非如此,这位产妇又为何在丈夫和婆婆、乃至于母亲面前屈膝一跪?又何来那些将“保大人还是保孩子”的决策权,授权给亲属的荒谬?

 

在吾土吾国的社会氛围中,

小姐用了二三十年才好不容易长大的青春,

好不容易谈恋爱、结婚、怀孕,

经过十月怀胎之苦,

蓦然回首,

忽然发现,

生育的一刹那,她的身体却已经不再属于自己。


她的一条命,已经交给了她的丈夫或者另外一个亲属。


▲马女士的授权委托书


产妇的母亲,面对女儿的下跪时,也只是默默站着。或许在她的心底,她也“认同”自己曾经百媚千娇的女儿,在生育的那一刻,已经成为另一个家庭的“成员”、履行生育职责的妻子、并不完全具备决策生育方式的、物化了的生育人吧。

 

一声长长的叹息。

 

如果不是在剖宫产这样的极端情形下,人们或许很难看清在极端时刻里的人性和人心,乃至于背后的集体社会心理。

 

我们无法推测,假如榆林产妇面对的是“保大人还是保孩子”这样一个难题时,她的丈夫和家人们会做出何种抉择。仅仅是一个剖宫产手术,就已经这么困难了。

 

而在过去,在剖宫产手术还没有完全解决同时保护母亲和婴儿生命的情形下,中国有多少“大人”,在精子决定论的前置条件下,成了“保孩子”的牺牲品?

 

民法的法律,来自于制度与民情。民情又来自于习俗和习惯,以及人们的观念。观念和民情不同,法律也大不相同。在美国等国家乃至于日本,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就是最终决定权。

 

美国联邦政府制定的《患者自主决定法》,承认“患者就与疾病有关的诊断、治疗、预测及危险性等信息,享有知情权;对于看护、治疗有接收权或拒绝权。在被充分告知后,有亲自判断利害得失之自我决定权”。在这里,病患本人具有最高的决定权,自己可以单独签字。


“在被充分告知后,有亲自判断利害得失之自我决定权”。这就是对人的生命的最高尊重和礼赞。

 

▲马女士坠楼处留下的痕迹


但在榆林产妇跳楼的这起悲剧当中,我们可以看到的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立法者在用于产房的情境时,更偏好家庭治理的秩序,更偏向于尊重家庭决策而非个人决策,更注重精子的权利而没有完全尊重卵子的权利;

 

医院出于避险的本能,在明知婴儿头部过大的前提下,而与家属签署不做剖宫产手术的知情同意书;家属不尊重(至少无视)产妇的权利,而任其被难产的疼痛折磨(下跪哭闹而没有得到尊重。

 

所有的这些声音悉悉索索,构成了榆林产妇之死的社会心理背景复调。


如您所知,在我们这个长期拿女人当生育机器的伟大国度,卵子向来是没有什么力量的。或者不如说,卵子的力量,向来没有精子的力量大,这一点,只不过在产房中体现得更为明显一点而已。

 

让卵子成为独立的、具有决定权的生育决策主体,才会有真正的救赎。


(投稿邮箱:622007913@qq.com)


(实习编辑  莫子野)



刘彦

冰川思想库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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