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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罪案宣判 被告被判拘役4个月

法治新津 2024-04-16

★ 小 津 说 法 ★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提  示  


|     ▲    |



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案  例



“我错了,我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感到后悔,也为伤害了防疫工作人员感到道歉。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遵守相关规定。”

2月11日上午,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快速隔空审理了一起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案件,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王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据悉,这是四川省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判决的首例涉疫情防控工作的妨害公务罪案件。





案 件 详 情




2月4日14时许,仁寿县普宁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廖某某、邓某和仁寿县网格中心主任杨某某等人按照仁寿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文件要求,经普宁街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安排,到仁寿县普宁街道钟坝社区某小区外开展疫情联控工作。廖某某等人在拉警戒线、设置卡点时,因被告人王某的四轮电瓶车挡住了卡点进出口通道。廖某某向王某表明其系普宁街道办事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身份后,要求其配合将车挪开。王某拒不配合,与廖某某发生口角,并挥拳击打廖某某右脸,妨碍其执行公务。

廖某某等人将王某控制后,王某仍然不听劝告,用手抓挠廖某某面部,致使其面部软组织损伤。






2月11日上午,仁寿县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并通过互联网进行了直播。在庭审中,法官、公诉人在审判庭,王某在看守所,三方实现“隔空对话”。既保障了庭审顺利进行,也减少了人群聚集,降低了疫情传播风险。

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法院认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王某在全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妨害疫情防控人员执行公务,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从重处罚。同时结合其坦白和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文字来源: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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