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过程结算势在必行
来源:广东省住建厅、索倍商务圈
近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粤建公告〔2018〕52号),提出发包人应提供与承包人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对于未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推行高保额履约担保。
值得关注的有以下几点:
一、施工工期二年以上的大型项目必须实施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其他工程项目依据本办法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二、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的依据、程序和方法。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工期及分部(工程)验收需要等参照以下一种方法或若干方法确定:
(一)工程分标段施工的,以标段完成后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二)以完成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三)规模较大的分部工程或分部工程计划完成时间一年以上的,以完成分部工程的进度节点或时间(季、年等)节点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四)以完成工程功能内容或专业工程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三、对于未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推行高保额履约担保,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建设资金落实监管力度,对发现工程款拖欠的工程依法予以停工。
四、发包人在签定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不高于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发包人应提供与承包人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由于建筑行业“僧多粥少”的竞争环境和建设单位为降低资金成本、转嫁经营风险而不予落实工程款,许多施工企业无奈垫资施工,随之而来产生一系列质量问题以及欠薪问题,施工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发出呼唤:治理工程款拖欠,刻不容缓。
实践效果证明,工程款支付担保是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只要工程款到位,一般便不容易发生工资拖欠。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担保人受发包人的委托向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函,如发包人没有按照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则由担保人按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自从2003年建设部等七部委提出招标人应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以来,工程款支付担保进展缓慢,但近几年呈现加快落实的态势。
2003年3月,建设部、铁道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004年,北京市建委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先行落实了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意见》,对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提出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
2016年10月,四川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暨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电视电话会传出消息:本省将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财政性资金比例低于30%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建设单位支付担保,担保费列入工程造价。
2017年11月,住建部印发《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强调要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向施工承包企业提供相应的支付担保,采用经济手段解决工程款支付不及时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
2017年2月,国务院《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出要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
2017年6月,湖北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围绕项目开工前审核,通知指出要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同时,建设单位必须向总承包单位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在施工合同备案时一并提交。
2017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2017年12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围绕履约管理,意见指出:对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2018年3月,浙江省温岭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项目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的通知》,强化了工程款支付担保在房地产项目中的重要性。
2018年7月,住建部《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款支付担 保;全面推行工程质量保证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2018年8月,广西省住建厅发布《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支付实行担保制度的具体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合同造价在一千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对工程款实行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