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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已经成为影响民企信心的重要杀手

真辩君 真辩网REAL 2023-03-15

(海韵集团旗下酒店)

从昨晚开始,一篇《一纸通知,海南近百亿民企被托管》的文章在朋友圈刷屏。该文曝光了一起正在发生的严重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案件:资产近百亿的三亚海韵集团,因董事长被指控涉恶犯罪,虽然涉案款额不足3个亿,但在已经被查封冻结30亿资产的情况下,集团公司和下属七家公司仍然被当地国有企业三亚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托管,丧失了自我控制权和自主经营权。

该事件之所以被法律界高度关注,真辩君认为有两个原因。


一是近期党中央多次重复强调保护民营企业问题,二十大报告指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刚结束的两会上,更是发出了“民营企业是自己人,尽可轻装上阵,大胆发展”的声音。


另一个原因,可能是侵犯民企权益的案件在不断发生,特别是近年扫黑除恶运动中,很多民企被扣上了“黑社会”的帽子,财产被全部没收,这里面不乏一些民企冤案。这一个保护、一个破坏,着实使很多人有点懵圈。

所以在两会结束的第一天,在海南发生的百亿民企被托管这样的案件,立即引起了大家的注意。大家可能要看看,把民营企业当作自己人是不是只是一句口号?对待民营企业家的案件,到底能不能真正依法进行?当然这些还不得而知,今天真辩君想谈的,是此案中的“托管”问题。

“托管”一词并非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刑事案件中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只有查封、扣押、冻结三种,“托管”一词就早出现于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该意见第26条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诉讼需要,应当依法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全部涉案财产。……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资产,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或者托管。”根据这一规定,代管或托管只适用于涉黑案件,并不适用涉恶案件。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4月9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章准确处置涉案财产第12条中,也提到了“托管”的规定:“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财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或者托管。”

 

可见,两高两部创设了一种新的财产强制措施:代管或者托管。之所以创设新的措施,可能是担心涉案资产的安全问题,通过合理的监管,防止企业资产流失。

但上面赋予的权力到了下面就变了味。据上面文章透露的信息,“托管”机构不准许海韵集团支付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导致海韵集团可能将要多承担5亿余元本不应承担的债务;不允许海韵集团自主聘请辩护律师进行辩护,严重妨害了海韵集团法定诉讼权利;托管行为也已经严重妨害了海韵集团的正常合法经营。


所以“托管”一问世,就引起巨大争议,比如它适用的范围过于扩大,适用起来过于随意,遵循的程序不够健全,没有设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比如上面文章所述,海韵集团涉案款额不足3个亿,但在被查封冻结30亿资产的情况下仍被托管,明显扩大了范围,有滥用权力之嫌;按两高部的规定,提起的主体只能是公检法,经公检法申请后当地政府作出决定是否进行托管,那么政府的文件是不是应当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是不可依此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认为是刑事诉讼中的程序不可以诉讼,是不是应当赋予当事人提出异议和申诉的权利?

 

最重要的,“托管”这个措施,会使企业丧失自我控制权和自主经营权,特别是托管给国有企业,很容易让人产生“国进民退”的联想,难免会引起民企们的恐慌。


大疫之后,发展经济是所有工作重中之重,重拾民企信心,是关键中的关键,而“托管”已经成为影响民企信心的重要杀手。


良好的法治环境,是保护民企权益的根本,已经是共识。呼吁有关部门重新审视“托管”制度的利弊。弊大就废,利大就严格规范适用的条件和程序,彻底堵住下面滥用的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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