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不登记最高罚款2000元!松山湖犬只备案登记点公布...
养犬30日内要进行
养犬登记
(一)《管理条例》提出,养犬人应当在养犬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委托的养犬登记服务机构提交养犬登记申请材料。本条例颁布前已经养犬的,应当在条例颁布施行后三十日内办理养犬登记。
(二) 公安机关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办理养犬登记,应当同时为犬只编制全市唯一序列号植入电子身份标识,并发放智能犬牌。
(三)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犬只备案
注意事项
备案时需要准备的资料
(一)个人饲养犬只的,请您带上您的爱犬,准备好您个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您与犬只居住场所的房产证明、房屋租赁证明或者本市户口簿,前往附近的犬只备案点备案。
(二)单位饲养犬只的,请单位专职管理员带上犬只,准备好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单位为犬只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及专门场所的照片,前往附近的备案点备案。备案前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养犬人应当在养犬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养犬备案服务机构备案建档。本条例颁布前已经养犬的,应当在本条例颁布施行后六十日内向备案服务机构备案建档”。我市现设定第一批养犬备案服务点共118家,《条例》颁布前已养犬的群众可根据自身实际,在7月30日前选择就近的备案点为您的爱犬备案。
(二)为了方便您的备案,建议大家与有意向的备案点电话联系,提前预约好时间。
松山湖目前有两家宠物
诊疗中心可以给犬只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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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湖登记攻略
松山湖宠颐生宠物
诊疗中心(松山湖分院)
松山湖园区工业北路四路2号1141室
联系电话
0769-23078802
(松山湖分店)
松山湖园区工业北四路2号1048室
联系电话
22235789
养犬管理条例就在下方
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
(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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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办理养犬备案建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每只犬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每只犬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犬只电子身份标识和智能犬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犬只电子身份标识和智能犬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未按规定办理养犬备案变更、注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每只犬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每只犬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未按规定进行犬只狂犬病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自行掩埋或者随意丢弃犬只尸体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遗弃或者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被投诉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只恐吓、伤害他人,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携犬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未为犬只佩戴犬牌的;
(二)未用长度两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或者袋内的;
(三)除装入笼内或者袋内外,未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九项,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携带犬只外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养犬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有权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携犬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携犬外出未立即清除犬只的粪便等排泄物,影响城市公共场所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对携犬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将伤人的犬只送受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犬只收治场所等社会机构进行连续医学观察十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将伤人犬只送受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医学观察,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不文明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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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松山湖融媒体中心
来源:东莞阳光网、莞香花开
编辑:莫楚乔、王牧
责编:陈媛
审校:卫柏辉、陈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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