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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缴费工作的通知
叮咚~
你的医疗保险
该续期啦!
即日起
符合条件的居民可以
按年缴纳
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具体消息往下看↓↓↓
(二)中途参保规则1、困难人员身份标识由市民政局负责登记。
2、新生儿(1)出生后6个月内(从出生下月起计算6个月,如1月份出生的6个月内即为7月月底,依此类推) 办理参保的,按当年度月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从出生当月至年末剩余月份的居民医保费;新生儿从出生到办理参保缴费时跨两个医保年度的,需一次性缴纳出生当月至当年度末剩余月份的保险费以及按年足额缴纳第二个医保年度的医疗保险费,补缴后可补结算待遇。(2)新生儿出生6个月后至1周岁 (含)内办理参保的,按当年度月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从参保当月至年末剩余月份的居民医保费;足额缴费后,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3)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死亡且无法办理户籍的,可凭死亡医学证明在父亲或母亲户籍地参加居民医保,一次性缴纳从出生当月至当年度末剩余月份的居民医保费,补缴后可补结算待遇。
3、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人员、新迁入本市户籍人员、中途转入本市就读学生(仅适用学校参保)、刑满释放人员、退役士兵等五类人员,按当年度月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从参保当月至年度末剩余月份的居民医保费;足额缴费后,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新参保人员由松山湖社会事务局足额收取居民医保费后完成增员参保登记工作
参保人缴纳年度居民医保费后,未进入待遇享受期前(即每年9月至12月的缴费期),符合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在其他统筹地区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等四种情况之一的,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 (退回多缴时间段的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另按规定执行)。参保人在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即缴费次年1月1日起),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注意
- THE END -
出品:松山湖融媒体中心
来源:松山湖市民中心
编辑:欧阳泳琪
审校:莫楚乔、林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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