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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犯罪研究(十三):网赌案件打掉“代理”身份的指控意义何在?

刑辩黄佳博 网络犯罪辩护黄佳博
2024-08-23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规定了多种网络开设赌场行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就是其中一种,也是实务中此类案件出现频率最高的类型。但是,代理身份的认定并不是单纯简单地以赌博团伙内部称谓作为判断标准。

被称为“代理”的人员不一定是实质意义上的赌博网站“代理”


了解,实务中经常出现一些赌博网站将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人员、代理、高级会员、推广者,甚至包括外包结算人员、技术人员统称为代理的情况,按照《意见》的规定,赌博网站代理的认定,应当满足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这一条件。基于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其他涉案人员不应不认定为代理。如果不被认定为代理,除了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这种情况外,其他情况则存在无罪或者改判轻罪赌博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空间,而这正是此类案件打掉代理身份指控的主要意义所在。(关于赌博网站代理身份的认定,笔者将另行撰文阐述,本文不再赘述

“高级会员”打掉“代理”身份的意义在于争取无罪或改判赌博罪


为了激励会员参赌,赌博网站可能会将会员划分等级并设置不同的优惠奖励措施,比如给予一定比例的返水、为会员账号开通相应特权等等,这些高级会员账号的所有人,存在被错误认定为赌博网站代理的可能性。如果掌握高级会员账号的人员未招揽他人参赌或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接受投注的事实,即使其账号具备设置下级账号的权限,也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代理。如果其行为满足赌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则成立赌博罪,反之,则只是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为此类人员辩护需重点关注其是否属于实质意义上的代理,以此为切入点为其争取无罪或改判轻罪赌博罪。

上述观点并非笔者一家之言,实务中也有多起案例法院持相同观点,以案号为(2018)赣0802刑初229号的于某某、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为例,在本案中,赵某某作为掌握赌博网站代理账号的被告人,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为由提起公诉,最终,由于该账号未接受投注,赵某某仅系文义上的赌博网站“代理”,被判构成赌博罪。法院认为“吉嘉网站的本质系赌博网站,交易双方为吉嘉网站平台与投资会员,吉嘉网站系赌博的庄家,投资会员系赌博的赌徒,庄家(吉嘉网站)与赌徒(投资会员)相互对赌。吉嘉网站为发展自身,扩大网站的影响力,提高庄家获利金额,采用激励会员升级的手段,实行了等级经纪人制度。等级经纪人的盈利模式是依据下线赌徒的投注金额获取佣金,即俗称的“返水”、“水钱”,等级经纪人没有参与吉嘉网站的利润分成,也没有采用租用吉嘉网站代理账号的方式,定期交付租金,单独作为庄家与赌徒对赌。根据吉嘉网站的交易模式可以看出,等级经纪人的佣金事先已由网站约定好,网站自动根据佣金规则,定期按时给付等级经纪人佣金。起诉书虽然指控等级经纪人赵某某系吉嘉网站的‘代理’,但该‘代理’仅为文义上的代理人、经纪人或者高级会员,并非网络开设赌场犯罪法律构成要件意义上的“代理”,且赵某某不接受投注、不兑换筹码、不为下线设置信用额度、不计算赌博结果,下线所投注的金额直接与庄家(吉嘉网站)对手交易,不符合开设赌场罪“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构成要件。赵某某的行为,乃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招引、发展会员进行赌博,系吉嘉网站网络赌博的‘赌头’,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所规定的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推广、技术人员等打掉“代理”身份的意义在于争取无罪、从犯或成立轻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上述《意见》的规定,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投放广告等服务的,都有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构成犯罪的前提除了分别需要满足服务费用、赌资、广告条数等入罪标准外,最主要的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赌博网站的存在。

如果此类涉案人员主观上“明知”赌博网站的存在而实施上述服务行为,打掉“代理”身份的最大意义在于轻判。如前所述,上述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定性是共犯,即由于起到的是次要和辅助作用,相对“代理”身份的涉案人员来说更有可能被认定为从犯,另外,由于“代理”身份人员和上述服务人员达到“情节严重”(对应量刑是3到10年)的标准不同,此类人员打掉“代理”身份也有利于降低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可能。因此,如果此类涉案人员主观上“明知”赌博网站的存在而实施上述服务行为,打掉“代理”身份旨在争取认定从犯和降低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可能进而达到轻判效果。

对于主观上“不明知”赌博网站的存在而实施了上述服务行为的情形,一般可以细分为两种:1.什么都不知道;2.知道被服务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但不知道对方是赌博网站。第一种情况存在无罪的可能,如果因为被称为“代理”而涉嫌开设赌场罪,打掉“代理”身份的同时需要对指控“明知”的证据链进行破解并积极提供证据证明主观上处于“不明知”的状态。至于第二种情况,打掉“代理”身份的意义在于争取改判轻罪,具体来说,如果此时被误认为“代理”,则成立开设赌场罪,如果不被认定为“代理”,除了成立从犯这个好处外,还有很大可能由于“明知”的具体内容不同而成立轻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高三年)。

综上,由于实务原因,一些被称为“代理”的人员实际上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赌博网站“代理”,在为此类人员进行辩护时,打掉“代理”身份的指控是工作重点之一,只有打掉了“代理”身份,其他辩护要点和辩护策略才有存在的意义和施展的空间。


排版 | 小何

作者 | 黄佳博


作者: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法律咨询、观点交流及转载授权请长按下方二维码添加微信,如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1881948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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