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犯罪研究(十三):网赌案件打掉“代理”身份的指控意义何在?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规定了多种网络开设赌场行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就是其中一种,也是实务中此类案件出现频率最高的类型。但是,“代理”身份的认定并不是单纯简单地以赌博团伙内部称谓作为判断标准。
被称为“代理”的人员不一定是实质意义上的赌博网站“代理”
“高级会员”打掉“代理”身份的意义在于争取无罪或改判赌博罪
上述观点并非笔者一家之言,实务中也有多起案例法院持相同观点,以案号为(2018)赣0802刑初229号的于某某、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为例,在本案中,赵某某作为掌握赌博网站代理账号的被告人,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为由提起公诉,最终,由于该账号未接受投注,赵某某仅系文义上的赌博网站“代理”,被判构成赌博罪。法院认为“吉嘉网站的本质系赌博网站,交易双方为吉嘉网站平台与投资会员,吉嘉网站系赌博的庄家,投资会员系赌博的赌徒,庄家(吉嘉网站)与赌徒(投资会员)相互对赌。吉嘉网站为发展自身,扩大网站的影响力,提高庄家获利金额,采用激励会员升级的手段,实行了等级经纪人制度。等级经纪人的盈利模式是依据下线赌徒的投注金额获取佣金,即俗称的“返水”、“水钱”,等级经纪人没有参与吉嘉网站的利润分成,也没有采用租用吉嘉网站代理账号的方式,定期交付租金,单独作为庄家与赌徒对赌。根据吉嘉网站的交易模式可以看出,等级经纪人的佣金事先已由网站约定好,网站自动根据佣金规则,定期按时给付等级经纪人佣金。起诉书虽然指控等级经纪人赵某某系吉嘉网站的‘代理’,但该‘代理’仅为文义上的代理人、经纪人或者高级会员,并非网络开设赌场犯罪法律构成要件意义上的“代理”,且赵某某不接受投注、不兑换筹码、不为下线设置信用额度、不计算赌博结果,下线所投注的金额直接与庄家(吉嘉网站)对手交易,不符合开设赌场罪“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构成要件。赵某某的行为,乃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招引、发展会员进行赌博,系吉嘉网站网络赌博的‘赌头’,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所规定的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推广、技术人员等打掉“代理”身份的意义在于争取无罪、从犯或成立轻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如果此类涉案人员主观上“明知”赌博网站的存在而实施上述服务行为,打掉“代理”身份的最大意义在于轻判。如前所述,上述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定性是共犯,即由于起到的是次要和辅助作用,相对“代理”身份的涉案人员来说更有可能被认定为从犯,另外,由于“代理”身份人员和上述服务人员达到“情节严重”(对应量刑是3到10年)的标准不同,此类人员打掉“代理”身份也有利于降低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可能。因此,如果此类涉案人员主观上“明知”赌博网站的存在而实施上述服务行为,打掉“代理”身份旨在争取认定从犯和降低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可能进而达到轻判效果。
对于主观上“不明知”赌博网站的存在而实施了上述服务行为的情形,一般可以细分为两种:1.什么都不知道;2.知道被服务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但不知道对方是赌博网站。第一种情况存在无罪的可能,如果因为被称为“代理”而涉嫌开设赌场罪,打掉“代理”身份的同时需要对指控“明知”的证据链进行破解并积极提供证据证明主观上处于“不明知”的状态。至于第二种情况,打掉“代理”身份的意义在于争取改判轻罪,具体来说,如果此时被误认为“代理”,则成立开设赌场罪,如果不被认定为“代理”,除了成立从犯这个好处外,还有很大可能由于“明知”的具体内容不同而成立轻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高三年)。
综上,由于实务原因,一些被称为“代理”的人员实际上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赌博网站“代理”,在为此类人员进行辩护时,打掉“代理”身份的指控是工作重点之一,只有打掉了“代理”身份,其他辩护要点和辩护策略才有存在的意义和施展的空间。
排版 | 小何
作者 | 黄佳博
作者: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法律咨询、观点交流及转载授权请长按下方二维码添加微信,如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1881948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