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助小黄的时间间隙

其他

网络赌博犯罪研究(五十):开设赌场怎么改帮信?

黄佳博律师,网络、经济犯罪律师,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诈骗、开设赌场、非法经营、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网络赌博、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外汇交易、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网络赌博案件中,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推广服务和技术支持的参与人员通常有两种定性——开设赌场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后,开设赌场罪的起刑点变更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帮信罪未作修改,最高刑期仍为三年,相较而言,帮信罪是轻罪。因此,网络赌博案件中,行为人被指控开设赌场罪,争取改变定性为帮信罪是较为常见的辩护策略。笔者结合办理多起开设赌场案件的实务经验,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争取改判帮信罪。一、客观行为是否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关于开设赌场的罪状是空白罪状,通过《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等司法解释规定多种开设赌场的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因此,判断涉案行为是否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首先评价涉案行为是否属于相关司法解释列举的开设赌场行为。从目前司法实务案例来看,以下几种情形存在从客观方面打掉开设赌场指控的空间。1.明知所开发棋牌游戏被他人用于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而不制止,不属于“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仅成立帮信罪。以筑某公司、余某犯帮信罪一案为例,本案法院认为“被告人佘某达作为被告单位筑某公司法人代表,明知公司研发的麻将游戏软件自身的积分计算功能,他人能够非常方便地利用其进行赌博,甚至被他人用于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在合作方推广过程中,对于游戏依法运营未尽监管职责,且得知存在赌博违法犯罪情况时,仍由被告公司继续提供技术支持,从利用游戏开设赌场所得点卡费用中获取非法利益且数额巨大,被告单位和作为直接责任人员的被告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所创建的聊天软件涉赌但未组织他人赌博,不属于“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仅成立帮信罪。以柴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为例,本案法院认定柴某开发专门的加密通信软件,公司经营期间,曾收到用户关于聊天软件有涉赌信息的举报,但未进行防范和改善,继续经营,最终,以帮信罪对柴某定罪量刑。3.仅为参赌人员提供支付结算的,不属于《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定性经常会出现争议,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服务的对象是赌博网站,只能证明其为参赌人员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则不能评价为开设赌场共犯。针对这种情况,实务中存在帮信罪和赌博罪两种定性,认定赌博罪的法律依据是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认定帮信罪则是处于帮信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逻辑,在李某怀等人犯帮信罪一案中,李某怀等人专门从事为网络赌博参赌人员提供花呗、信用卡等套现结算服务,从中收取手续费,最终成立帮信罪。二、主观上是否与赌博网站经营者存在“事先通谋”以及是否对他人实施网络开设赌场行为存在“具体明知”通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是否与上游犯罪人员存在“事先通谋”以及对上游犯罪的主观“明知”程度作为开设赌场罪和帮信罪的区分标准。具体来说,如果与上游犯罪有“事先通谋”的,均应当构成开设赌场的共犯,缺乏“事先通谋”的情况下,则需要结合“明知”程度作出进一步判断,开设赌场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网络开设赌场行为,是一种具体的故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是一种概括的故意。那么,具体到司法实务中,此类案件对于“事先通谋”和“明知”程度通常都是怎么判断的?律师又应如何展开辩护?(一)从现有证据判断行为人与上游赌博网站经营者是否存在“事先通谋”“事先通谋”的判断主要看证据。在网络赌博案件中,由于网站主要经营者逃匿境外的情况较为常见,依赖口供认定“事先通谋”存在取证困难的问题,所以对于客观证据(主要是上下游犯罪行为人之间的聊天记录)的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从辩护的角度而言,仅存在被抓行为人单一口供而缺乏其他主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则应基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主张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与上游赌博网站主要经营人员存在“事先通谋”的情形。实务中存在相关案例支持上述观点,以浙江杭州T公司、陈某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为例,在本案中,T公司发现其互动广告业务中部分代理商可能存在发布彩票广告和疑似涉赌信息的情形,但为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兼任T公司、D公司董事长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时任公司总裁黎某某等人商定,仍由T公司销售部人员对接相关代理商,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本案的最终定性是帮信罪,法院给出的理由是“T公司、陈某某等人与上游犯罪分子没有共谋或默认的共同故意,也未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没有直接从上游犯罪行为中获取高额利益,在侦查机关未能对上游赌博平台进行查证的情况下,不宜认定T公司、陈某某等人与上游被帮助人存在积极的意思联络,案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性较为适宜”,并且,检察院将该案作为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再比如在张某荣等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中,温某为赌博网站提供出租、托管服务器服务,一审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二审法院改判帮信罪,理由为“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诉人温晓亮与上诉人张力荣为开设赌场而进行密谋的主观故意,温晓亮也未参与建立、研发、出租赌博网站,原审判决将温晓亮出租、托管服务器的行为定性为开设赌场罪,定性错误”。(二)“具体明知”需要结合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现有证据仅证实行为人存在“概括明知”的情况下,主张成立帮信罪。首先,审查行为人的联络对象。如果行为人直接受雇于赌博网站主要经营者,主观故意通常体现为“具体明知”,大概率成立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反之,如果行为人与赌博网站经营者之间还存在其他负责联络的中间人,则主观上对上游犯罪的明知程度可能仅成立“概括故意”,进而成立帮信罪。为此,笔者找到两起案例作为佐证。案例一:朱某等人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在本案中,上诉人朱某认为自己只是出借银行卡给蔡某海用于收取赌资,对蔡某海的开设赌场行为并不知情,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仅成立帮信罪。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蔡某、同案人黎某均供认上诉人朱某受雇于蔡某海薪酬为5000元,且提取笔录、手机提取照片,证实上诉人朱某手机截图中有拍摄赌博网站界面、笔记本打开赌博网站界面、记账记录等内容。上述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证实上诉人朱龙于2020年8月底之后直接受雇于蔡某海,为蔡某海开设的网络赌场提供操盘等帮助并从中获利。最终,朱某成立开设赌场罪。案例二: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在本案中,王某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帮助赌博网站逃匿监管,公诉机关以王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但最终法院认定王某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仅成立帮信罪。理由在于“在被帮助对象未到案的情况下,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与赌场经营者有就开设赌场的具体行为有进行共谋的主观故意,甚至无法确定与被告人王某的联络者是开设赌场罪的实行犯还是专门承接违法网站运营服务的中间商。在缺乏客观证据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被告人王某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通过上述两起案例的对比,可以明显看出司法实务中提供帮助的行为人与赌博网站主要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直接联系是审查提供帮助者是否存在“具体明知”的重要因素。这一认定规则在“跑分”案件中尤为常用,与赌博网站直接联系的“跑分”团伙负责人更多地被认定开设赌场罪共犯,而参与跑分的“跑分客”更多地被认定帮信罪。此外,行为人的获利情况也通常作为判断“明知”程度的重要因素。提供技术服务领取固定工资或者只是出租出售相应的软件、域名、服务器获取相应服务费则存在改判帮信罪的空间。如果技术人员领取的工资或收取的服务费与行业正常薪资持平,其没有领取额外的奖金,从常理推断其并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必要,也侧面反映其不具有和赌博网站形成共同犯意的现实需要。退一步讲,即使存在奖金制度,也要判断奖金是否与赌博网站的业绩相关,如果无关,也不能推定技术人员主观明知。在案号为(2019)粤0114刑初2640号乔某鹏、王某君涉嫌帮信罪一案中,二人作为租售赌博软件的出粗出售方和中间介绍人,法院最终以帮信罪定罪。除此之外,行为人的文化水平、过往经历、职业技能、岗位职责等因素也是认定主观“明知”程度的重要因素。通常而言,这些因素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在此不再展开论述。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对自己是在为赌博网站提供服务的,不宜以开设赌场罪定性。以李某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为例,本案李某武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但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其主观上李某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最终在同案其他人认定开设赌场罪的情况下,李某武被定帮信罪。三、行为人获利是否达到开设赌场罪的入罪门槛《意见》规定了多种开设赌场行为的入罪标准,提供技术支持、推广服务等参与人员要求获利达到两万以上,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人员则要求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如果未达到上述要求,即使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也不能以开设赌场定性,实务中存在退而求其次以帮信罪定性的判例。以任某杰犯开设赌场罪、司某涛犯帮信罪一案为例,经法院审理查明,司某涛在互联网上以“葫x侠工作室"名义,为他人提供网络赌博网站的开发、维护服务,从中收取服务费,共收取费用5733元,同时经他人介绍为“开某娱乐"赌博网站提供维护,共收取服务费5500元。从该案例判决书可以明确了解到司某涛对上游赌博网站开赌事实主观上是“具体明知”的,但由于获利为达到2万元的入罪门槛,最终仍不成立开设赌场罪,仅成立帮信罪。综上所述,网络赌博案件针对开设赌场罪的指控,部分案件存在改判帮信罪的可能,而这种可能性能否落实需要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情况、法律法规和既往案例进行综合分析。作者|黄佳博往期推荐喜讯||广强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新增两起成功案例网赌、期货、外汇,黄佳博律师团队承办多起案件近期取得理想辩护效果涉诈骗无罪释放||团队新增一起不起诉案例成功案例|涉网络诈骗被抓,改变定性后获轻判——影视投资类案件的辩护经验分享以亲办案例简谈“亚博”代理涉嫌开设赌场案件的辩护要点为参与赌博玩家提供上下分服务的银商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案例参考快讯||网络犯罪辩护团队新增三起审前取保案例赌博网站主播涉开设赌场罪获缓刑判决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的第四方支付机构被控非法经营罪的入罪分析
2023年3月5日
其他

网络赌博犯罪研究(四十九)网络赌博案件,被指控开设赌场罪如何争取适用缓刑?

黄佳博律师,网络、经济犯罪律师,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诈骗、开设赌场、非法经营、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网络赌博、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外汇交易、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依照刑法的规定,缓刑的适用前提必须是量刑在三年以下或被判处拘役的人员,同时还必须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除了这些条件外,司法实践中对于缓刑的适用往往会提出更高的要求,比如案件不在近期刑事政策严厉打击的范围内、犯罪嫌疑人不属于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并且有退赃表现等等。具体到网络赌博案件中,如果被指控开设赌场罪,如何争取适用缓刑?1.改变罪名。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或技术支持的人员,依照现行法律法规,除了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之外,还可能成立帮信罪,相较而言,帮信罪是轻罪,最高刑期是3年,完全满足适用缓刑的前提。那么,针对此类人员的辩护,就需要通过判断是否与上游犯罪人员存在通谋或主观上对上游犯罪“明知”的认知程度来寻找打掉开设赌场罪指控的空间,具体而言,如果其与上游犯罪人员不存在事前的通谋,且对上游犯罪事实仅存在“概括明知”,则可争取成立帮信罪而非开设赌场罪。除此之外,对于使用赌博网站账号聚集多人参赌的情况,也存在适用赌博罪的可能。赌博罪与帮信罪一致,最高刑期也是三年。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需要在赌博网站注册代理账号才拥有发展下线会员的权限,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利用会员账号聚赌的情形,即犯罪嫌疑人并未在赌博网站注册代理账号,严格来说不能适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的条款,但由于存在聚赌行为,同样需要受到刑事处罚。从本质上来说,利用自己的账户组织他人赌博,实现的是赌博网站账户的一号多用,与代理发展下线参赌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存在较大差别,权威案例如《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0期赵某开设赌场案、《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5期全某赌博案均认为可以赌博罪定罪处罚。2.争取从犯。依照网络赌博和跨境赌博犯罪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的,系网络开设赌场的共犯行为。这几类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存在主从犯争议的是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的参与人员。通常而言,赌博网站的代理都具备“发展会员”的属性,但是由于接受投注型的代理被规定为网络开设赌场的实行行为,所以实务中容易出现只要是拥有代理账号并存在发展会员的行为就被认定为主犯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应当从犯罪嫌疑人是否经手赌客赌资、为赌客提供上下分服务等方面判断其是否存在“接受投注”的行为,如果仅通过发送赌博网站链接吸收下线会员并从中抽取一定费用,则应评价为非“接受投注型”代理,进而争取从犯认定。3.减少赌资和违法所得的认定。网络赌博司法解释规定了多项赌资和违法所得的标准,司法实践中,赌资和违法所得也是影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主要因素。一般来说,网赌案件用于证明赌资的证据包括平台交易明细、账号后台数据或电子账本、银行流水、第三方支付转账记录、审计报告(也有可能是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另案处理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参赌人员)证言等。辩护律师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审查来判断是否存在赌资、违法所得重复计算、错误认定的情形,争取减少赌资和违法所得的认定。比如是否将代理本人投注参与赌博的相关金额应计入赌资、在可进行连续多次多局进行的赌博形式中是否采用累计多局投注数额的方式认定赌资、涉案账户的资金是否具备合法来源的部分等等。4.其他情节。自首、立功、主动退赃等都是争取缓刑的重要情节。具体到网络赌博案件中,自首的常见情形是电话传唤到案和归国投案两种,主要应当注意的问题是审查随案移送的书面材料中是否如实详细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主动退赃方面则主要把握主动性和退赃时机问题。至于立功,在网赌案件中主要体现在对同案犯的劝首和对其他案件嫌疑人的检举揭发上,比如技术人员提供办案人员尚未掌握的网站资料、跑分团伙对其他非涉案赌博团伙的揭发、劝返逃匿境外的上下级等。以上是网络赌博案件中被指控开设赌场罪争取适用缓刑的常见辩护要点,不同的案件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对上述观点进行完善,在具体工作上则需通过提供法律意见书、类案判例、权威观点等方式与办案人员深入沟通。作者|黄佳博往期推荐喜讯||广强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新增两起成功案例网赌、期货、外汇,黄佳博律师团队承办多起案件近期取得理想辩护效果涉诈骗无罪释放||团队新增一起不起诉案例成功案例|涉网络诈骗被抓,改变定性后获轻判——影视投资类案件的辩护经验分享以亲办案例简谈“亚博”代理涉嫌开设赌场案件的辩护要点为参与赌博玩家提供上下分服务的银商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案例参考快讯||网络犯罪辩护团队新增三起审前取保案例赌博网站主播涉开设赌场罪获缓刑判决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的第四方支付机构被控非法经营罪的入罪分析
2023年2月21日
其他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研究(四十七):再谈电信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的区分

黄佳博律师,网络、经济犯罪律师,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诈骗、开设赌场、非法经营、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网络赌博、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外汇交易、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关于电信网络诈骗和普通诈骗的区分,笔者在2019年的时候写过一篇文章《“电信网络诈骗“的概念及特征》分享了自己的观点。由于近年来与电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实务参考案例相继出台和发布,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知识更新,故结合新发布的法律法规、案例以及自身办理电诈案件的经验,再次对电信网络诈骗的界定发表自己的见解,在此基础上寻求将电诈案件认定为普通诈骗的辩护策略。特撰写此文,以供实务参考。相对普通诈骗而言,电信网络诈骗具有受害者更为广泛,资金流转更为复杂,涉案资金量更为庞大,跨地区跨国境作案特点,导致电信网络诈骗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基于此,国家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要比普通诈骗更为严格,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点:1.电信网络诈骗是从重处罚情节。早在2011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诈骗解释》就确立了从严惩处的原则性规定,明确将电诈认定为诈骗案件中可以“酌情从严惩处”的情节,此后陆续发布的法规、案例、通告等各类文件也多次提到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的问题。由此可见,在诈骗犯罪案件中,一旦被定性为电信网络诈骗,相较于普通诈骗而言,将面临从重处罚的结果。2.电信网络诈骗有独立的入罪门槛依据《2011诈骗解释》的规定,普通诈骗案件认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对应标准分别是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以及五十万元以上,并且
2022年11月9日
其他

网络赌博案件“立功”情节的认定问题

黄佳博律师,网络、经济犯罪律师,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诈骗、开设赌场、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立功情形(一)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二)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四)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包括同案犯);(五)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问题及答疑问:赌博网站代理检举揭发上线下线的犯罪事实是否属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答: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是立功情形之一,但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检举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属于如实供述,只有检举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意外的其他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的,才构成立功。具体到网络赌博案件中,赌博网站的代理和上下线之间即使分案处理,也属于共同犯罪,如果行为人交代的是上下线在同一网赌平台的犯罪事实,不会被认定为立功。但是,如果交代的是上下线在其他网赌平台的犯罪事实或上下线的其他与网赌无关的犯罪事实,则可能被认定为立功。参考案例:(2020)川13刑终53号裁判要旨:陈某某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及下线人员情况,属于应当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不构成立功,对陈某某所提“自己构成立功"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参考案例:(2015)安刑初字第***号裁判要旨:厦门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的工作说明,2015年4月19日21时许,接到林某某提供的线索称高林保障性住房内有人贩毒,后在林某某及其朋友邱某甲的配合下,在湖里区高林一里5号楼楼下抓获涉嫌贩毒的嫌疑人林某甲,并当场缴获一包疑似物毒品,毛重0.47克......辩护人刘霓翩关于被告人林某某具有立功表现,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予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问:劝说在逃同案涉赌人员自首是否属于立功?答:《解释》第五条规定的第五种立功情形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刑事审判参考》第708号认为“对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的行为,认定其属于司法解释中‘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的情形,构成刑法上的立功表现”。具体到网络赌博案件中,赌博网站代理劝说上下线或其他代理投案、涉案公司成员劝说同事投案、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付结算服务的人员劝说上下游涉案人员投案,被劝说者主动投案,应参考上述案例裁判要旨认定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情形,认定为立功。但是,如果被劝说者仅为参赌人员,即使其主动到案,也只是违法人员,不具备刑事可罚性,劝说者不会被认定为立功。参考案例:(2020)皖02刑终11号裁判要旨:2018年3月某日,被告人朱某某、舒某、汪某某等人约定各出资10000元,共同入股组建赌博微信群......在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汪某某通过其妻子储某劝说被告人储某某投案;被告人舒某劝说被告人张某某投案......被告人汪某某、舒某能劝说同案犯投案,系立功。问:提供的线索帮助办案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能否构成立功?答:从咨询的情况来分析,不少人认为在自己被抓之后,主动交代自己知道的所有跟赌博网站有关的情况便可以获得立功情节,如果办案机关没有掌握这些事实,自己便可以获得立功情节,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交代自己所知的涉案事实,属于如实供述的范畴,即使办案人员根据这些线索抓获了其他同案犯,也不一定会被认定立功。协助抓捕型的立功要求存在协助行为,并且协助行为对办案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如果只是提供同案犯的姓名、住址、样貌、电话号码等基本信息,通常而言无法被认定为立功。举例而言,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1刑初***号判决认为“经查,被告人房某某到案后供述了本案犯罪团伙的人员组织结构,并积极配合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辨认,在此基础上研判出同案犯并抓获,其行为不属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范畴,其行为不构成立功”。在网络赌博案件中,适用该条可能性较高的是技术人员,实务中,如果技术人员利用技术手段为办案机关帮助办案人员侦破案件,则行为人可能被认定为“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情形。举例而言,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2015)九刑初字第**号判决认为“姜某自首后,向九三农垦公安局提供了三条线索,经梳理共三项,其中九三农垦公安局经侦查,查获西安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犯罪(已诉讼,查获李某江在境外开设BET8赌博网站)。通过姜某提供的MY18采集软件,查获了辽宁本溪闰某君非法经营案,李某江、闰某君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同时,还证实2015年1月20日,垦区公安局工作组赴菲律宾开展对大发888特大跨国网络赌博案的涉案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抓获工作期间,姜某受该局指派,两次来菲律宾帮助工作组工作。在查找大发888赌博网站工作人员犯罪嫌疑人陈某工作地点和住所时,其工作三日后找到,在抓捕王某时,起到关键作用,在打击李某江菲律宾的赌博网站BET8和千禧网站时,发现了陈某柯等人的工作地点,发现并秘密进入李某江在菲律宾的公司总部,将赌博网站的服务器、涉案电脑硬盘、银行卡等涉案物证1000余件获取后交工作组,使李某江在菲律宾网站彻底被捣毁。姜某在我工作组菲律宾工作期间,听从指挥,并主动工作,有重大立功表现。”除此之外,还有家属代为立功、想办案人员提供从同仓人员获得的他人犯罪线索能否认定立功等问题与其他案件无异,在此不展开讨论。以上是笔者结合办案经验总结的网赌案件立功情节认定有关的观点,希望对有这方面疑惑的涉案人员及其家属起到答疑解惑的作用。作者
2022年11月5日
其他

跨境及网络赌博犯罪研究(四十六):游戏类涉赌案,哪些涉案人员可认定从犯?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开发运营网络游戏,如果绕开《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关注的通知》等监管规定,采用直接或借助外部代理等间接方式向玩家提供兑现法定货币服务,实质上是将网络游戏变成一个完整的“上分+随机事件+下分”的赌博闭环结构,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运营人员及相关代理涉嫌开设赌场罪。一般而言,单凭个人通常无法独立完成游戏的开发、运营和推广等系列工作,因此,此类案件一旦案发,涉案人员通常不在少数。在众多涉案人员中,由于参与程度、犯罪地位及所起作用的不同,法院多数会进行主从犯的区分认定。那么,哪些涉案人员可能被认定为从犯,笔者通过对多起已决案例的梳理,总结规则如下:一、涉案公司高层较大概率被认定为主犯,如果系受雇佣只领取工资或一定比例的提成,但不占股不参与分红,可能被认定为从犯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列举了网络开设赌场的四种实行行为,包括(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司法实践中此四类人员多被认定为主犯,涉案公司的负责人存在组织赌博行为被定开设赌场罪的,正常来说都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发起人员,进而被认定为主犯。至于公司高层,如果占股领取分红或领取较大比例的提成,也会被认定为上述第四种情形,即“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进而被认为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主犯。反之,如果只是领取固定工资或少量提成的受雇佣人员,则可能获得从犯认定。以张某童、潘某果开设赌场一案为例,在本案中,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某童先后租赁广东省广州市鸿禧华庭xx栋xx室作为经营场所,组织被告人潘某果等人,利用互联网非法运营‘旺旺捕鱼’等网络赌博平台,通过平台内设的‘摇钱树’等多款赌博游戏吸引玩家投注,从中获取高额利润......除张某童外,其余八名被告人的报酬均为底薪加不同比例利润分成”,在主从犯认定方面,除张某童外,潘某果等其他被告人最终因受雇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被认定为从犯。二、提供技术服务的人员,如果不是主管身份,有较大概率被认定为从犯除了上述所列举的四种网络开设赌场的实行行为之外,《意见》第二条还规定了几种“共犯”行为,其中,适用于技术人员的条款主要是第一项,即明知是赌博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由于适用该条款,技术人员也多倍认定为从犯。但是,如果是在游戏公司担任技术主管,也有一定的概率被认定为主犯。三、提供推广服务的人员如果没有“接受投注”或被认定为“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多数能被认定为从犯在网络赌博案件中,赌博网站大多数采取代理推广的模式,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后,可以从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的投注或亏损金额中按一定的比例领取赌博网站的佣金。这种佣金的性质可能被认定为《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服务费”,也有存在一定的概率会被认定为“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如果是前者,则涉案代理多数会被认定从犯,如果是后者,则可能被认定为主犯。四、银商的主从犯区分主要看其对游戏演变成赌博活动这一过程是否起到决定性作用游戏类网赌案件,银商主要从事的是上下分工作,即为赌客提供法币和游戏币的兑换服务,由于《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的人员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犯,银商在多数情况下可以获得从犯认定,但是也有部分法院认为银商的这种上下分行为是导致游戏涉赌的关键所在,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是主要作用,应当被认定为主犯。五、客服人员、陪赌人员大部分被认定为从犯游戏类涉赌案的客服人员、撑场子陪赌客参赌的陪赌人员基本上都是领取固定工资的人员,这类人员处于犯罪团伙中的最底层,在实务中多数被认定为从犯。对于此类人员的辩护,主要看其收入的高低以及与赌博网站的关联性,争取让办案机关适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不予追究刑责的规定,改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是黄佳博律师结合办案经验和实务判例所总结的游戏类涉赌案件从犯认定的相关规则,希望对实务中办理此类案件认定主从犯提供一定的参考。作者
2022年10月27日
其他

跨境及网络赌博犯罪研究(四十五):网络赌博案件帮助性质参与人员的法律适用和辩护策略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网络赌博案件的涉案人员中,除了赌博网站的创建者、经营者和负责拉客参赌的各阶级代理这些实行犯外,往往还包括负责洗钱、技术和推广引流三大帮助性质的参与人员。洗钱团伙的主要涉案行为有事中收取赌资和事后洗白资金两种,常见的行为模式主要有跑分、数字货币、第四方支付、虚假电商交易和地下钱庄等。提供技术服务的形式则主要涵盖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平台维护以及对竞争对手发动攻击等方面。推广引流参与人员则主要通过短信、电话或者社交平台、盗版影视、色情网站等发送赌博网站的链接,投放广告。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上述三类人员涉嫌多种罪名,其中适用频率较高的有三个: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下称“掩隐罪”)。除此之外,还有非法经营罪和计算机类犯罪相关罪名。本文通过对上述三个高频适用罪名适用规则的分析,探讨相关涉案人员的轻罪辩护策略。从开设赌场罪说起,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上述三种帮助性质的参与行为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并设置了成立该罪的前提条件——明知是赌博网站。简而言之,明知是赌博网站,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技术和推广引流服务,可按开设赌场罪定性。至于帮信罪,则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除此之外,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的洗钱团伙如果帮忙收取的是违法所得性质(而非赌资)的涉案资金,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可评价为掩隐罪。通过对上述三个罪名法律条文的对比发现,网络赌博案件帮助性质的参与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上述三个罪名。举例而言,张三明知李四系境外赌博网站的经营人员,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李四用于洗白网站和代理的经营所得,并协助转账,此时张三的行为大概率被评价为支付结算行为,而其主观上既符合帮信罪的概括明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也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具体认识(明确知道赌博网站的存在和资金的性质),同时触犯帮信罪和开设赌场罪,此外,由于其帮忙处理的是赌博网站的经营所得,可以明确是赃款而非赌资,因此也符合掩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触犯该罪。在简单分析上述三罪的犯罪构成后,笔者认为律师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可按照以下规则厘清罪名适用问题,寻找轻罪辩护空间。规则一:明确帮助行为的类型。如前所述,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的洗钱团伙可能触犯的罪名较多,除了上述三个高频罪名外,还可能因涉及到“资金二清”等其他问题触犯非法经营罪。相较而言,对技术和推广引流的参与人员的处罚主要还是集中在开设赌场罪共犯和帮信罪上。因此,办案时先明确涉案行为属于哪种类型的帮助行为是争取轻罪辩护的第一步。规则二: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区分开设赌场和帮信罪的标准。主观心态的区分包含通谋和明知两个层面。如果帮助性质的参与人员与赌博网站存在“事前通谋”,依据刑法理论应当评价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反之,则可根据“明知”的程度和“明知”的内容判断罪名的适用。具体来说,如前所述,成立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被帮助的对象是赌博网站,而帮信罪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至于如何区分,立法层面并未给出详细具体的判断标准,从司法实践的经验来看,基于常理分析和对涉案证据的审查可以得出相对准确的结论。举例而言,只提供银行卡未参与转账的卡农,和赌博网站的经营者中间还隔着卡商等多个层级的涉案人员,从常理分析,其主观上更有可能只认识到被帮助对象从事的是违法犯罪行为,并不了解具体的行为性质。再比如,对于技术服务参与人员而言,其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并不必然接触网站或app的前端,如果其与上游被服务对象之间的聊天记录没有明确涉及到和赌博网站有关的字眼,则无法得出其主观上存在确切明知的结论。规则三:从涉案资金的性质和参与时间判断能否成立掩隐罪。从实务中的案例来看,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洗钱团伙的涉案行为除了通过各种方式将赌博网站或代理的违法所得洗白外,更多的是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客的赌资。如果收取的是赌资,从行为发生的时间来看是处于共同犯罪的既遂前,不属于既遂后掩饰资金来源的行为,不能评价为掩隐罪,从资金的性质来看,这些资金是赌资,并不必然是赌博网站的获利,不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帮忙收取赌资的行为也不是掩隐罪所处罚的行为,该行为只能选择其他罪名适用。综上而言,从辩护的角度来说,如果帮助性质的参与人员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某一个环节,为赌博网站提供了一定的服务,但如果与实行犯不存在事前通谋,主观上对涉案网站的涉赌属性也不了解或只是一知半解,应主张不成立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同时也由于参与时间并不发生在既遂后,也不成立掩隐罪,综合证据材料反映的情况主张成立帮信罪。作者
2022年10月14日
其他

跨境及网络赌博犯罪研究(四十四):信息网络犯罪新规对网赌案件的影响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2022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2〕23号)(以下简称《2022年意见》)。对比2014年5月4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0号)(以下简称《2014年意见》),《2022意见》在内容上作出了较大篇幅的调整,本文结合自身办案经验,浅析新规对网赌案件的影响,具体如下:一、明确网赌案件属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新旧两个版本的意见都规定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2022意见》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主要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诈骗、赌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案件属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相对《2014意见》而言,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范围保留了网赌等三类案件,将以信息网络为手段所实施的其他一般案件排除在外,这意味着网赌案件将成为后续重点打击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类型。二、虽然“网络接入地”管辖原则,但网赌案件基本还是维持“沾边就管”的现状关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相对《2014意见》而言,《2022意见》所规定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不包括“网络接入地”,但增加了“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这就意味着网络赌博案件参赌人员在某地上网参赌,该地司法机关就取得了管辖权,由此可见,网赌案件基本上还是维持“沾边就管”的现状。但由于司法实务的复杂性,笔者认为特定情况还是可能存在管辖争议,比如某赌博网站代理被抓,同案其他代理所发展的参赌人员所使用的是a地的网络,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该代理(代理也非a地人员)所发展的赌客与a地无关,那a地司法机关对该代理的个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三、从辩护角度而言,律师可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提出并案或分案处理的法律意见《2014意见》规定了并案规则,《2022意见》对并案规则进行修改,并增加了分案规则。虽然并案或分案处理的决定权掌握在司法机关手里,笔者认为可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提出并案或分案处理的法律意见。结合网赌案件的司法实践来看,可进行如下尝试:1.如果所代理的当事人是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主犯,可向办案机关提出适用“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全部案件事实的”对与涉案赌博网站有关的所有个案进行并案处理的法律意见,一来可以避免从犯先判主犯量刑空间较小的不利局面,二来也能充分保障主犯嫌疑人的质证权和辩护权。2.如果所代理的当事人是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从犯,可向办案机关提出分案处理的法律意见,主要理由在于分案处理对于从犯而言不仅可以加快诉讼进程,还更有利于争取较为理想的处理结果。3.针对一人涉及多案的情况,依据《2022意见》也可提出并案处理的意见。网赌案件经常出现涉案人员代理多个赌博网站的案件,a地公安机关侦破的是该代理在a网站的犯罪事实,该代理在b网站的犯罪事实可能在其接受审判后被b地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不利于律师辩护工作的开展。因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同办案机关对同一当事人调查取证的情况,可视情况提出并案处理或者申请公安机关报请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的意见。四、意见细化公安机关调取电子数据的规定,律师应注重对远程勘验记录等相关证据的质证《2022意见》关于证据的审查主要围绕电子数据展开,并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相关的内容。在网络赌博案件中,电子数据主要体现为网站数据库和储存在嫌疑人手机或电脑的材料。赌博网站的服务器一般都是位于境外,侦查机关通过远程勘验的方式取得服务器后台数据,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方式获取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公开数据,将数据进行固定后作为检材移送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通常来说,赌博网站服务器后台数据对于代理发展下线会员的人数、下线会员参赌的时间、投注盈亏、赌博网站的佣金制度和参赌规则、代理所领取的佣金等都有详细的记录,此类证据作为客观证据,是证明代理获利情况的强有力证据。除此之外,嫌疑人通过手机、电脑发送赌博网站链接、广告以及发展下线的痕迹(比如微博、朋友圈、微信聊天记录等)、代理登陆(经销商)管理网的浏览记录以及代理登陆(经销商)管理网后的页面截图等都是需要被提取用于证明存在犯罪事实的证据。因此,笔者认为在《2022意见》证据审查板块主要围绕电子数据展开的背景下,律师办理网赌案件,应重视对电子数据的质证,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有的放矢。五、账户资金推定规则和案外人异议规则将被频繁适用《2022意见》第21条规定“对于涉案人数特别众多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收集证据逐一证明、逐人核实涉案账户的资金来源,但根据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交易记录和其他证据材料,足以认定有关账户主要用于接收、流转涉案资金的,可以按照该账户接收的资金数额认定犯罪数额,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法审查”。笔者认为,具体到网络赌博案件中,上述法条是对《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四款“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的重申和补充。重申的部分是赌资的认定继续适用推定规则,控方只需要证明涉案账户系“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则可认定该账户内的资金系赌资,除非被告人可以自行举证说明资金的合法来源。补充的部分是案外人可就涉案账户资金提出异议。从笔者的办案经验来看,被告人的家属、债权人较可能成为提出异议的案外人,但具体如何操作,《2022意见》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应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另外,笔者认为,由于《2022意见》对资金推定规则的重申,该规则在实务中将被频繁使用。以上是黄佳博律师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对《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在网络赌博案件使用方面的几点思考,抛砖引玉,希望对司法实务中处理相关案件有所帮助。作者
2022年9月8日
其他

跨境及网络赌博犯罪研究(四十二):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的第四方支付机构被控非法经营罪的入罪分析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网络支付是当下支付主流,由于第三方支付需要牌照且总量受控,市场商户方有“一码通行”的现实需求,依托于第三方支付并带有整合作用的第四方支付则顺理成章地成为支付市场的一大主力军。同时,由于第四方支付的便捷和不受监管,也使其沦为犯罪团伙走账的工具。具体到网络赌博案件中,第四方支付机构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的案件,有不少被定性为非法经营。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结合实务案例,第四方支付机构被控非法经营罪主要有两种入罪逻辑:1.采取虚构交易的方式为赌博网站收取赌资;2.开展“资金二清”业务。采取虚构交易的方式为赌博网站收取赌资触犯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非法经营罪的其中一种情形,2019年1月13日,两高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支付解释》,《支付解释》第一条也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可能被用于网赌案件第四方支付机构的是第一项“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从司法实务中的案例来看,部分为网赌服务的第四方支付机构并不搭建聚合支付平台,而是以电商购物为幌子虚构交易进而实现为赌博网站收取赌资的目的,最典型的则是话费充值模式和虚假交易模式。这类型的第四方支付机构可能未触及资金二清的问题,但也会因满足《支付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条件而触犯非法经营罪。开展“资金二清”业务同样触犯非法经营罪《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确将网络支付中采取平台对接或“大商户”模式,即客户资金先划转至网络平台账户,再由网络平台结算给该平台二级商户的情形认定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2017年6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更是明确了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经营基于客户支付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的行为触犯非法经营罪。简单来说,“资金二清”触犯非法经营罪。实务中,第四方支付机构为赌博网站收取赌资被控非法经营罪的主因便是存在“资金二清”行为。以浙江杭州西湖法院办理的“林某1等八人非法经营案”为例,在本案中,涉案人员“以支付宝、平安银行H5通道、微信等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接口,自建支付结算系统,利用向他人收买、公司员工注册、下游商户提供等方式收集的大量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壳公司资料(包括工商资料、对公银行账户、法人资料、虚构的电子商务网站等)在支付宝注册数百个公司账户,再将支付接口散接至上述账户,非法从事赌博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最终成立非法经营罪。法院做出上述认定的关键点在于认为林某1所搭建平台所实施的模式属于典型的“二清模式”——赌客将自有资金充值到林某1等人在“第四方支付”平台上挂载的支付宝对公账户,形成资金池,此时在支付宝公司与“第四方支付”平台之间已经历了一次清算过程(支付宝要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此后,“第四方支付”平台再按照事先约定的手续费比例,扣除手续费后将款项打入到“客户”指定的其他账户,经历了第二次清算过程。因此,无论是采取跑分模式、企业商户类模式还是虚假交易模式,只要第四方支付机构在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时存在“资金二清”的问题,大多会被定性非法经营。综上,第四方支付机构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由于资金流转环节、运营模式的差异可能存在多种定性,如果涉及虚假交易或者“资金二清”,则很有可能成立非法经营罪,针对被控非法经营罪的此类案件应当如何依法依规辩护,笔者将在后续的文章发表自己的观点,欢迎关注。作者
2022年9月6日
其他

跨境及网络赌博犯罪研究(四十一):线上德扑牌手的刑事法律风险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近年来,网络赌博逐步取代传统实体赌场,成为违法犯罪的主要形式。在巨大的利益驱使下,有的人以此为业,为网络赌博网站充当牌手,由此专职牌手行业应运而生。德州扑克,一款广受大众喜好的棋牌类游戏,自然而然是网络赌博网站常见的赌博游戏之一。本文将介绍为线上德州扑克俱乐部充当牌手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案例,为线上德州扑克俱乐部充当专职牌手可能触犯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若存在串通、合伙操控赌博结果情形,还可能触犯诈骗罪。一、以营业为目的,以赌博为业,聚众赌博,触犯赌博罪案例一:(2018)粤0825刑初405号案情简介:2017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符某、柯某、柯某某与“彪”(未到案)等人合资在徐闻县XX处开设一间工作室,由该工作室股东“彪”通过苹果手机商店下载一款“德友圈”的APP,并在该APP平台上注册成立一个“老铁会”俱乐部。俱乐部成立后,由工作室客服人员刘某等人通过微信拉拢多人加入该俱乐部进行聚众赌博。参赌人员通过微信向工作室财务人员唐某等人充值上分(1元1分)并在该俱乐部开设的房间内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该工作室的牌手被告人黄某、许某则使用工作室经费到“老铁会”俱乐部或者平台上其他俱乐部与其他玩家进行对赌,赌注为5分(5元)起步,最大不限。在赌博完后,赌客可根据输赢情况向该工作室财务人员用分数兑换人民币(1元1分)。截至案发,“老铁会”俱乐部共计抽头渔利82768.41元。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柯某、柯某、黄某、许能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五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符某、柯某、柯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许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例二:(2020)粤1623刑初134号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对网上参赌的德扑圈APP软件进行研究操作并运用,在掌握好操作流程及联系好对接的平台客服之后,于2019年6月份购买了电脑、手机等工具进行赌博。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刘某召集被告人吴某、黄某某、周某、黄某等人在惠州市一出租房内参赌。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刘某先后召集了被告人吴某、黄某某、周某、黄某、周某某、蓝某、吴某某、谢某在河源市XX处参赌。刘某为该团伙的负责人,主要负责联系平台客服、上下分及结算赌资;吴某为该团伙的财务,协助刘峰智统计赌资,每月工资为5000元;黄某某、周某、黄某、周某某、蓝某、吴某某、谢某均为牌手。赌博输赢分成比例为:除去平台抽取的费用,剩下部分由刘峰智抽3成,牌手分7成。该团伙的参赌人员无其他工作,长期以赌博为生。经统计,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该团伙参赌赌资共计1034754元。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累计达五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吴某明知刘某聚众赌博,仍为其提供帮助,担任赌博团伙的财务,其行为构成赌博罪的共犯。被告人周某、吴某某、周某某、蓝某、谢某、黄某、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其七人行为均构成赌博罪。二、案件整体定性开设赌场,牌手起帮助作用,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可认定为从犯案例一:(2020)粤18刑终244号案情简介:被告人梁某龙见与“聪少"(身份未明,在逃)合作,在德州扑克模式的网络赌博平台上创建俱乐部,雇请人员担任牌手和客服,吸引赌客赌博。后和范某英和邓某学在鱼扑克网络赌博平台创建女士专场俱乐部。女士专场俱乐部同样由牌手和客服两个部门构成(工作地点分开),一天24小时运营。被告人梁某龙、范某英、邓某学对牌手和客服进行组织和日常管理、制定其工资和奖惩机制。被告人刘某乐、刘某灵、刘某聪、范某飞、刘某亮、黄某贤、邓某恒、曾某伟、李某民、黄某麒、黄某真、宋某毅是该网络赌场的牌手(每班次一般4人,三班倒),一般每人在电脑上操作4-6个由梁某龙、范某英提供的鱼扑克赌博平台账号,在女士专场俱乐部进行赌博,维持开设的赌博“房间",制造人气吸引其他赌客参赌。牌手输赢都归梁某龙三人,但赢的时候牌手可以获取10%提成。牌手还需要用笔记本记录好自己当班的输赢情况,再拍照发到微信工作群上,让客服人员登记。3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某龙、范某英、邓某学以牟利为目的,合伙在网络上开设赌场,雇佣上诉人何某力、范某龙、范某飞、刘某亮、邓某星及原审被告人刘某乐、郑某菊、刘某灵、刘某聪、李某玲、黄某婷、黄某华、黄某贤、邓某恒、邝某玲、曾某伟、黄某、陈某敏、李某民、黄某麒、黄某真、宋某毅,担任网络赌场的牌手或者客服人员,招引赌客在网络上以德州扑克的形式进行赌博,并通过支付宝、微信结算赌资,上述八名上诉人及十七名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均属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上诉人梁某龙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三、打伙牌,采取欺骗手段操控赌博结果,明显是以赌博之名、行诈骗之实,构成诈骗罪,但可争取认定为从犯案例一:(2020)川01刑终855号案情简介:2018年8月底,被告人任某、钟某龙各出资15000元,租住四川省XX处作为“工作室”,先后招募了被告人林某伟、贺某强、刘某、鄢某忠、钟某林、肖某颖、胡某,购得大量手机、电话卡等物品作为作案工具。任某等人使用平板电脑及手机,在互联网软件“鱼扑克”上开设德州扑克俱乐部、组织牌局,以打假牌的方式骗取玩家(被害人)钱财。任某、钟某龙按对德州扑克的掌控能力将人员分为牌手和表演牌手两类。其中,任某、钟某龙、肖某颖为牌手,林某伟、贺某强、刘某、鄢某忠、钟某林、胡某为表演牌手。表演牌手分两班,林某伟、刘某、钟某林为一班,贺某强、胡某、鄢某忠为一班。财务主要由林某伟负责。每次牌局开始前,由“上班”的表演牌手每人同时操控多部手机,各自使用多个不同的游戏账号登录俱乐部房间内一牌桌,营造该俱乐部玩家充裕的假象,吸引被害人加入牌局并要求其向指定的财务的微信账号或者支付宝账号转账以充值上分。被害人加入牌局后,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牌手接管上述手机及账号,一人分饰多角,在同一场牌局中,同时控制多个不同的账号与被害人进行德州扑克游戏,骗取被害人钱财。裁判要旨: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期准备犯罪工具吸引他人赌博,并在赌博过程中控制多个赌博账号大幅度提高胜率以操控赌博结果,致使多名被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愿赌服输”而“自愿”按照赌博规则支付钱财。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前述行为,已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在共同犯罪中,任某、钟某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肖某颖、林某伟、贺某强、刘某、鄢某忠、钟某林、胡某起次要作用,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为线上德州扑克俱乐部充当专职牌手通常可能触犯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此时在定性上可往赌博罪辩护。即使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牌手在线上德州扑克俱乐部运营过程中仅起辅助、次要作用,可争取从犯情节,同时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从赌资、违法所得等方面进行辩护以争取从宽处罚。牌手之间若存在串通、合谋,操纵赌博结果,则构成诈骗罪,若非线上德州俱乐部负责人,仍可争取认定为从犯,同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从诈骗数额等方面进行辩护以争取从宽处罚。作者
2022年8月30日
其他

跨境及网络赌博犯罪研究(四十):被控开设赌场罪的网赌案技术人员如何争取改变定性为帮信罪?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明知是赌博网站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存在开设赌场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的争议,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起刑点是五年,最高可判十年,帮信罪最高可判三年,很明显开设赌场罪是重罪。因此,争取改变定性为帮信罪,是涉赌案技术人员的主要辩护路径之一。那么,技术人员涉网赌被抓后如果被控开设赌场罪,应当如何争取改变定性,争取认定为帮信罪?开设赌场罪和帮信罪的区分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从上述法条的字面含义来分析,技术人员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适用开设赌场罪还是帮信罪,关键要看其主观明知状态,如果行为人明知赌博网站的存在,明知被帮助对象是在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仍然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的,应定性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如果行为人只是笼统地认识到被帮助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不知道具体犯罪性质的,应定性为帮信罪。但是,从司法实务中的案例来看,实务中部分法院采取更严格的区分标准,即以技术人员是否与被帮助对象(赌博网站方)存在通谋作为判断依据。最高法刑三庭法官认为“对于事前或事中未与被帮助对象进行通谋,仅单纯向被帮助对象提供相关帮助,即使行为人在提供帮助时明知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犯罪的具体性质,原则上也不宜以被帮助对象的共同犯罪论处”。综合法条教义和实务观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涉网赌案中,技术人员一旦被控开设赌场罪,争取改变定性为帮信罪,存在两种辩护思路。1.判断技术人员主观方面的认知因素,如果技术人员对被帮助对象系赌博网站这一性质并不存在具体、确切的明知,可争取改判为帮信罪;2.判断技术人员与赌博网站运营人员是否存在事前或事中的通谋,如果不存在通谋,即使主观上存在确切明知,也可争取认定为帮信罪。技术人员争取改判帮信罪的具体辩护路径基于上述两种辩护思路,笔者结合自身办理网赌案件的经验,总结出以下几种可为技术人员争取改判帮信罪的具体辩护路径:第一,从技术人员提供的具体服务类型入手判断其主观明知状态技术人员涉网赌所提供的技术服务种类多样,大致包括源码开发、美工、前端开发、后台开发、后期维护等五个方面。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同,对被帮助对象的了解程度存在较大的区别,这对于判断其主观明知状态存在较大影响。举个简单的例子,对于游戏类网赌负责后台开发的技术人员来说,其所接触到的内容可能比较局限,赌博网站的玩法设计逻辑、是否具备退币功能等这些能够区分正规游戏和赌博的明显标志,在其工作开展过程中可能无法知悉,此时无法认定其主观上明知网站具备赌博性质,也就不能以开设赌场罪对其进行定性。因此,即使技术人员服务的对象是赌博网站,其工作也为赌博违法犯罪提供了帮助,但是如果基于技术人员的服务类型和工作内容无法推定其主观上对被服务对象的具体性质处于明知状态,即不可认定其构成开设赌场罪。第二,从技术人员的收入情况判断其与赌博网站运营人员的犯意联络如前所述,存在事前或事中的通谋即可以开设赌场罪共犯处罚技术人员。现实中,技术人员参与到网赌案件中,其收入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别,大致可分为技术参股领取分红、提供技术服务领取固定工资、出租出售相应的软件、域名、服务器获取相应服务费三种、采取技术入股领取分红的形式,技术人员与赌博网站运营人员的联系紧密,共同利益的因素致使其对赌博网站的开发或维护积极主动性较强,犯意联络较为明显,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共犯的概率相对较高。且由于股东身份,容易被定为主犯。提供技术服务领取固定工资或者只是出租出售相应的软件、域名、服务器获取相应服务费则存在改判帮信罪的空间。如果技术人员领取的工资或收取的服务费与行业正常薪资持平,其没有领取额外的奖金,从常理推断其并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必要,也侧面反映其不具有和赌博网站形成共同犯意的现实需要,退一步讲,即使存在奖金制度,也要判断奖金是否与赌博网站的业绩相关,如果无关,也不能推定技术人员主观明知。在案号为(2019)粤0114刑初2640号乔某鹏、王某君涉嫌帮信罪一案中,二人作为租售赌博软件的出粗出售方和中间介绍人,法院最终以帮信罪定罪。第三,从其他细节判断技术人员的主观明知状态。实务中遇到的情形远比想象中要复杂,办理具体案件时判断技术人员的主观明知要具体分析。除了从收入情况和技术人员提供的服务内容之外,还有很多因素可以作为认定其主观明知的参考。举例来说,技术人员是直接对接赌博网站的运营人员还是承包赌博网站技术服务的中间商、在境外服务的技术人员是常规渠道出境还是偷渡出境、是否收到监管部门的告知.....综上,网赌案技术人员的主观状态影响罪名适用,多方面因素影响主观状态的认定,辩护律师的工作是通过对全案证据的审查寻找影响主观认定的因素,争取改判帮信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者
2022年7月19日
其他

网络赌博犯罪研究(三十九):发送赌博网站链接到微信群或朋友圈发展会员被控开设赌场罪,如何争取从犯?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近期办理了某博、某州、某城等赌博网站代理的案件,大同小异,基本案情都是在相关赌博网站上参赌,出于营利目的注册代理账号,将赌博网站的链接或二维码发送到微信群、qq群、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上吸引其他赌客,赌客通过上述链接进入赌博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并充值参赌,拥有代理账号者按照一定的比例从赌客投注金额中获取佣金。案发后被控开设赌场罪,且多数一开始都被倾向于认定符合“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者“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这两个条件的其中之一,进而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主犯。对于上述情形认定开设赌场罪,笔者不持异议,但认为不能认定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也不能认定为“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相关涉案行为只能评价为“为赌博网站的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进而评价为开设赌场罪的从犯。具体论述如下:拥有代理账号等同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两高《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网赌意见》)第三条第五款指出“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此类嫌疑人一般都是在赌博网站注册了可以下挂会员账号的账号,在发展一定数量会员(一般是五个)后,账号升级为可以领取佣金和返水的代理账号。由于此类账号可以下挂会员账号,按照《网赌意见》的规定,将账号持有人认定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于法有据,不存在争议。但是,并不是所有“代理”都能被认定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理由如下:其一,《网赌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四种网上开设赌场的实行行为,第三种“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担任代理”和“接受投注”。此类案件中,行为人将赌博网站链接发送到社交媒体后,并未与赌客存在任何线上或线下的联系,也不存在为赌客计算赔率、结算赌资的行为,也未曾使用自己掌握的账户去经手赌客的赌资,在整个下线赌客参赌的过程中,其对下线赌客的赌博行为不存在任何控制力,赌客进入链接后与赌博网站的客服直接联系,通过网站事先设计好的程序充值、参赌和提现。由此可见“接受投注”的赌博网站本身,而不是代理,此类型的代理所起到的只是为赌博网站拉客的作用。其二,《网赌意见》和《《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跨境赌博意见》)同时规定了赌博网站代理的多种情形,除了“接受投注”型的代理外,还有“投放广告”、“发展会员”型的代理,如果将所有拥有代理账号的行为人都认定为“接受投注”型的代理,那其他法条的设置将显得多此一举,形同虚设。因此,出于法条适用的规范和严谨,也不能将此类行代理认定为“接受投注”型的代理。其三,最高院刑三庭法官在《网络犯罪司法实务研究及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指出“如果不接受投注,即使注册了账户,担任了赌博网站的代理,也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的实行行为”,还明确指出了“对于实践中出现的‘行为人虽在赌博网站上注册为代理,但不直接接受投注,而是为赌博网站提供链接,这个链接进入后就可以直接参赌,提供链接者按照进入链接参赌的人头数或赌资抽取一定的费用’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发展会员”。综上,拥有代理账号但只发送赌博网站链接的行为不属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另外,此类代理获取的相关利益也不属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不能将其行为评价为《网赌意见》第一条所规定网赌实行行为中的“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理由主要有两点:1.一般来说,赌客通过代理所发的链接进入网站后,代理根据赌客下注金额领取赌博网站发放的佣金,不论赌客输还是赢,旱涝保收,由此可见看出这部分佣金与赌博网站的营利并不挂钩,也就不是赌博网站的利润,进而也不能将领取佣金的行为认定为“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2.除了按照投注额领取佣金外,实务中有的网站是根据客户亏损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代理提成。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部分法院则认为代理领取佣金的行为是“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但是,这种认定也是有待商榷的,理由也主要有两点:(1)2010年
2022年7月16日
其他

跨境及网络赌博犯罪研究(三十八):未参与赌博网站实际经营管理的股东涉嫌开设赌场罪如何争取从宽处罚?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近期有咨询者向黄律师咨询:A受邀参股某赌博网站,占股比例10%,股东合计五人,如今案发,全案被定性开设赌场罪,A能否争取从犯?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或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都是开设赌场罪的正犯行为。司法实务中,投资创建赌博网站的股东一般都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的主犯,面临较高的刑期。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那些仅参与出资但没有参与赌博网站实际经营管理的股东而言,如何在量刑上争取与其他股东予以区分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笔者结合自身办理网络赌博案件的经验,就该类情形的辩护工作谈一谈自己的看法。一、从犯罪参与程度入手尽可能争取从犯认定。主从犯的区分看的是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具体到网络赌博形式的开设赌场案件中,主要看犯罪嫌疑人对网络赌场的创建和扩大所起的作用。股东身份的犯罪嫌疑人对于赌博网站的创建确实起到不小的作用,但相较而言,同样是股东,参与创建赌博网站的具体事务以及负责网站后续运营的股东所起到的作用就更加凸显,因此,对于那些只参与投资但没有参与赌博网站实际经营管理的股东而言,存在争取从犯的空间,辩护律师可从犯罪参与程度入手争取从犯情节。二、即使从犯意见未被采纳,可从获利分配、加入赌场时间以及是否参与涉案网站以外的其他业务等方面积极主张对其从宽处罚。负责赌博网站经营管理的股东,出于利益最大化的需求,可能在账目上动手脚,没有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对于赌博网站的获利情况可能存在错误认知。因此,未参与实际经营管理的股东未必能按照出资比例或股东间的约定获得相应的利润,存在获利较小的可能。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可以对赌场获利有关的证据进行充分的审查,判断赌场的实际获利是否与股东之间的分账情况不符,据此进一步判断未参与经营管理股东的获利情况,寻求辩护空间。除了获利分配外,加入赌场的时间也可能成为辩护的有效切入点。从司法实务中的案例来看,未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很大一部分是在赌博网站建立完成后正常运营期间加入的,如果是这种情况,辩护方可积极主张该行为人对于赌博网站的创建未起到积极主动的作用,其行为危害性仅限于赌场的扩张,并且由于占股比例的区别,其对于赌场扩张的重要程度并不高,可能只是起到极小的作用,可以从宽处罚。此外,是否参与赌博网站以外的其他业务,也可能成为辩护要点。在网赌领域,创建赌博网站或app需要技术人员的参与,技术人员本身可能就是股东之一,创建完成后,技术人员或者雇佣技术人员的股东可能会将网站或app出售给他人再次获取相应的利润,或者克隆相应的网站或app自己经营获利,但是这部份的利润大多数情况下不会跟未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分享。在这种情况下,未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无需为额外的犯罪行为负责,同时也可以侧面反映其对共同犯罪的发展缺乏控制力,在共同犯意形成上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整体上对于共同犯罪的作用较小,可从宽处罚。综上,对于未参与赌博网站经营管理的股东,辩护律师可先考虑从犯情节的认定,退一步讲,即使从犯的意见未被法院采纳,也可积极主张法院将犯罪嫌疑人未参与经营管理的行为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认定为情节较轻、作用较小的主犯,予以从宽处罚。作者
2022年7月10日
其他

实务文书||主播涉赌被抓终获不起诉案的法律文书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导语:此案系黄佳博律师团队办理的涉网赌系列案中情节较轻的个案,当事人孙某系某涉黄涉赌平台的绿播,由于在直播过程中存在诱赌行为被抓,经过依法辩护,公诉机关最终依法对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办案经过可见《虎年开门红:黄佳博律师办理的“某火”平台主播涉赌案获相对不起诉》)。本案孙某最终获不起诉,得益于案件承办检察官细致认真的办案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办案理念。笔者将法律文书予以公示,旨在交流探讨、抛砖引玉。恳请贵院对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法律意见书A市B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孙某的委托,指派黄佳博律师在本案中担任孙某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过仔细阅卷后,现结合法律法规和司法案例,认为孙某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条件,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贵院参考:第一,在法律适用方面,如果本案以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应适用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第二,本案《起诉意见书》认定的赌客投注数额存在重复计算的可能,不应与赌资划等号;第三,在案证据显示孙某实际获利数额为16248.4元,且该获利数额不完全系违法所得;第四,相较于家族长和“赌播”而言,孙某等主播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是次要作用;第五,主播涉赌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不被起诉的类案案例。综上,辩护人恳请贵院对孙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具体意见如下:一、在法律适用方面,如果本案以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不应适用适用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依法应适用《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案证据显示本案公安机关一开始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立案,在移送贵院审查起诉时变更罪名为开设赌场罪。辩护人认为相较于开设赌场罪而言,主播角色的涉案人员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提起公诉更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此外,即使选择适用开设赌场罪这一罪名,辩护人认为应当适用《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而不应适用第一条的规定。根据《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网络开设赌场包含以下四种实行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同时,《意见》第二条将“(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这三种情形规定为开设赌场的共犯。孙某等人作为平台主播,虽然在平台嵌入游戏的推广上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并不属于《意见》第一条所列举的四种实行行为,最有可能符合的仅是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这一情形,因此,辩护人认为如果以开设赌场罪定性,应当适用《意见》第二条第一项,而非适用第一条,基于此,《意见》第一条第二款所列举的认定“情节严重”的各类情形也同样不能适用于本案主播角色的涉案人员,即不能以赌资等作为量刑依据。二、本案《起诉意见书》认定的赌客投注数额存在重复计算的可能,不应与赌资划等号如前所述,出于主播人员涉案行为的性质考虑,本案不适宜将赌客参赌赌资作为主播角色涉案人员的量刑依据,退一步讲,即使本案以赌客赌资作为量刑依据,也不能简单地将“投注数额”和赌资划等号,理由在于“投注数额”存在重复计算的可能。虽然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起诉意见书》所认定的投注数额是“去重”之后的结果,但是,如果以累计投注金额计算赌资,本案仍存在赌资重复计算的可能。从本案多名证人的证言可以了解到赌客想要到x火平台投注,需要先在平台充值,赢了钱之后可以提现也可以继续投注,也就是说可以在不提现的前提下连续投注(玩多几局),如果采用累计投注数额的方式来认定赌资,那就可能导致赌资重复计算。举例而言,张三充值10万元用于投注,赢取5万元但没有提现而是选择继续投注,总共玩了几百局,有赢有输,最终案发,如果按照累计投注金额的方式来认定赌资,那么张三参赌赌资就很有可能超过10万,甚至达到100万、1000万,因为整个过程有赢有输,而计算赌资时却把每次投注的都统计进去了,而如果同样的情况发生在线下赌场,涉案人员在张三这部分的涉案赌资就只有10万,因为张三就带了10万。以累计投注数额认定赌资的方法在司法实务中已经被不少法院不予采纳,试举两例如下:1.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刑初字第2055号《刑事判决书》(附件1)认为:“关于本案中赌资数额的认定,本院认为,所谓赌资,按照社会一般理解,是指用于或者可能用于赌博的资金或物品,实践中通常包括三种形式,即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或者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在网络赌博中,由于具体赌博行为与资金最终结算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延滞,故原则上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认定赌资。但是在“百家乐”这种较短时间内可以连续多次多局进行的赌博形式中,其网络系统中所显示的投注金额是每一局投注滚动累计而成,而输输赢赢之间该金额相对于赌博额度或者最终结算赌资之间都可能存在一定的重复计算问题,而本案中投注额累计与最终实际输赢额之间巨大差异,更显示其中重复计算问题必然存在,检察机关简单地以投注额累计金额认定赌资数额,并据此认定被告人华某某构成情节严重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2.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302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附件2)认为:“关于认定赌资数额的依据问题,被告人耿某某及姜某某的辩护人均认为没有证据证实本案的每一次投注就结算兑现输赢金额,依据涉案投注流水金额认定赌资金额方式错误,应以赌客实际支付的赌资作为认定标准的意见。经查,侦查机关依法调取了赌博网站的各代理及发展会员自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3日间的投注金额、存款金额数据截图,并经被告人签字确认,对于该数据的真实性,各方不持异议。司法解释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关于对赌资数额的认定方式问题,司法解释对于赌资数额的认定规定可以选择投注额或赢取额来认定,关于如何计算投注额,司法解释规定可以采用投注点数乘以每点代表的实际金额计算,但如何具体计算并未明确,对于本案,公诉机关采用多局累加计算投注金额的方式来认定赌资数额,因该投注额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不能客观真实反映涉案赌资数额,会和线下网络赌博赌资计算方式产生巨大偏差,采用网络赌博行为人最初投入额,即截图中显示的存款额计算更为妥当,更能真实反映“用作赌注的款物”数额的客观事实,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三、在案证据显示孙某实际获利数额为16248.4
2022年6月22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其他

跨境及网络赌博犯罪研究(三十七):利用话费充值模式为赌博网站收取赌资的行为为什么不能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出于安全性考虑,网络赌博黑产多半以跨国模式运行,但由于跨国,对赌资流转和洗白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赌博网站收取赌资的方式有多种,话费充值是其中的一种,在司法实务中,这种行为多被评价为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这几个定性在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都能找到相应的依据,但笔者发现有的法院将这种行为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笔者认为这种定性于法无据,理由主要有两点: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罚的是犯罪既遂后的销赃行为,利用话费充值为赌博网站收取赌资仍处于开设赌场行为的实施过程中,不属于事后销赃行为。2.利用话费充值方式为赌博网站收取赌资侵犯的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保护的法益。具体论述如下:一、时间上不符合要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罚的是犯罪终结后的销赃行为。根据我国我国《刑法》第312条第1款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从条文的内容来看,其本质是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在上游犯罪既遂或者虽未遂但已经阶段性的终结后,属于事后的帮助行为。利用话费充值订单为赌博网站收取赌资发生在开设赌场行为的实施过程中,不属于事后销赃行为。为赌博网站收取赌资的行为人一般都是跟运营商话费充值渠道商合作,从话费充值渠道商批量、实时获取正常用户的充值订单信息,并从赌博平台获取赌资充值订单信息,通过技术手段将赌博充值订单+话费充值订单匹配。从而让赌客成为正常用户完成话费充值,且拦截正常用户支付的话费资金并结算给赌博网站,实现为赌博入金的功能,简单来说就是一个“狸猫换太子”的过程。我们知道,一般而言,赌客只有在充值后才能在赌博网站获得相应的积分或虚拟货币用于参赌投注,赌博网站收到赌资后才会为赌客充值,换言之,在赌客充值之前,赌博行为尚未发生,即使赌博网站已经搭建完成,也会因缺乏投注事实而无法成立犯罪既遂,赌博网站将无法完成赌资收取,也即开设赌场罪将处于未遂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利用话费充值订单为赌博网站提供收款服务,收的是赌客在赌博网站充值的资金,其行为发生在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时间要求,不构成该罪。从法理上来分析,这种行为可评价为支付结算行为,根据案件具体案情可选择适用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予以评价。二、未侵犯掩隐罪所保护的法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保护的法益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利用话费充值订单模式收取有正常话费充值需求客户的资金后会直接打给赌博团伙,不存在在帮助赌博网站收取和给付赌资后进一步的转账行为,取现等行为,除此之外,赌博团伙用于接收资金的账户大多是国内的第四方支付账户,大都不会发生资金的跨境转移,这期间更有可能影响办案机关追赃的是第四方支付机构,并不是话费充值渠道商或相关合作方。因此,这种模式并不会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保护的法益。以上是黄佳博律师对利用话费充值模式为赌博网站收取赌资为什么不能评价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简要法理分析,希望该文对司法实务中处理此类案件能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参考文章:王霞芳等《第四方支付平台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如何定性》排版
2022年6月21日
其他

实务文书||关于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之 辩护词发言稿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黎某某家属及其本人的委托,指派黄佳博律师在本案中担任黎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过依法会见和仔细查阅本案卷宗后,对本案案情有了充分的了解。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第一,起诉书关于黎某某负责销售假冒某心月饼的指控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撑。黎某某、黎某洲和黎某武的口供能够相互印证,证实黎某某的涉案行为只是体现为帮黎某武搬货以及将自己名下微信号和支付宝账号借给黎某武使用,黎某武用上述微信号和客户销售假冒某心月饼和收取货款。由此可见黎某某并未直接参与假冒某心月饼的销售,更谈不上负责销售,起诉书关于黎某某“负责”销售的指控不准确。第二,黎某某与黎某洲、黎某武、王容滨不存在合谋,公诉机关的相关指控与事实不符。刑法上的合谋通常是针对犯罪行为而提出的,其内容具体而明确,包括了具体的犯罪对象计划、分工等,参与通谋的行为人之间对于上述内容均予以明示或默示的认可并积极参与,且合谋的内容与各行为人实际实施的犯罪行为之间具有高度一致性,也就是说,合谋要求要有一个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过程。具体到本案中,黎某某、黎某武和黎某洲三人的口供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在黎某某到黎某武仓库帮忙之前,本案的共同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也就是说在决定实施共同犯罪行为之前,黎某某对共同犯意的形成没有起到任何作用。除此之外,综合全案证据,从假冒某心月饼的生产到销售等环节,包括机器设备的购买、月饼原料的采购、员工的招聘、包装厂的业务对接、月饼的运输,本案均无证据可以证明黎某某参与这些事项的讨论。至于厂房的租赁,贾斌的证言也是孤证,不可采信。因此,在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黎某某也没有对共同犯意的持续起到推动作用。由此可见黎某某与黎某洲等人并不存在合谋。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相关指控与事实不符。第三,关于本案黎某某的罪名,由于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黎某某参与假冒某心月饼的生产,因此辩护人认为黎某某的罪名应当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且是从犯。第四,关于起诉书指控的涉案数额,辩护人认为黎某某只应对其中的部分承担刑事责任。从本案的证据可以了解到,在假冒某心月饼的生产环节上,黎某某全程未参与,在案证据也无法证实黎某武与黎某洲之间是合伙关系,因此,黎某某无须对本案全案犯罪数额负责。在销售环节上,黎某某没有直接参与假冒某心月饼的销售,只是帮黎某武搬货,把微信和支付宝提供给黎某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因此,辩护人认为应当按照黎某某提供给黎某武的微信和支付宝的收取货款数额来认定黎某某的犯罪数额,根据统计,该数额为
2022年5月30日
其他

成功案例|涉网络诈骗被抓,改变定性后获轻判——影视投资类案件的辩护经验分享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01案情简介王某(化名)与朋友凌某(化名)二人合伙经营合法电商公司,从事农产品销售业务,后为寻求业务拓展,在上家许某的蛊惑下担任某影视投资项目的代理,组织人员为该项目打广告并在上家提供的直播间里烘托投资气氛吸引客户投资,并从上家处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客户投资款作为回扣,涉案金额为150余万元。2021年,随着上家涉嫌诈骗被外地警方立案,王某等人随即被采取强制措施,案由同为诈骗。(拘留通知书)02案件办理过程侦查阶段辩护未取得明显效果,拘留、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均适用诈骗罪经亲戚朋友介绍,侦查阶段伊始,王某家属找到黄佳博律师为王某辩护。介入案件后,黄佳博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王某,通过会见了解到多点对王某有利的事实,其中包括:1.王某对涉案影视投资项目的运作模式基本不了解;2.王某和合伙人凌某接触上家许某时,许某通过出示各种合规材料向王某、凌某二人证实涉案项目的合法性;3.王某虽系公司股东领取分红,但在公司分管农产品销售业务,未参与涉案影视项目的具体运营,涉案影视项目由凌某具体负责。了解上述事实后,我们多次与办案民警沟通,陈述王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并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但意见未被采纳,侦查机关仍以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逮捕适用的罪名也是诈骗罪。(《起诉意见书》节选)审查起诉阶段成功说服承办人改变案件定性审查起诉阶段,我们通过阅卷,发现卷宗材料可以充分证明王某在律师会见时所陈述的内容基本属实,主要证据材料和证明内容列举如下:1.王某等几名被告人的口供能够相互印证,证实王某、凌某等人接触上家许某时,许某向二人出示了涉案影视的备案信息、直播间导师资格证书等书面材料;2.所有被告人的口供均表示王某未参与涉案项目的具体运作;3.几名被害人的陈述可以证实直播间引导投资的老师与王某公司无关,被害人在表达投资意向后,负责对接的是上家许某所在公司的人员,许某所在公司进行一系列信任操作后,被害人才作出投资决定;4.通过对王某等几名被告人的20多部手机的取证报告逐一审查后发现,相关聊天记录及网站搜索记录可以证实王某公司员工在拉客投资每部电影之前,都会通过国家相关网站查询每部涉案电影的备案信息,确保电影的真实存在。掌握上述事实和证据后,黄佳博律师向承办检察官递交多份法律意见书及类案检索报告,详细陈述王某等人不构成诈骗的理由,并与承办检察官多次口头交换意见。(法律意见书及案例)最终,我们成功说服承办检察官改变案件定性,放弃适用诈骗罪,选择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并将未参与项目具体运营的王某认定为从犯。王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黄佳博律师受王某委托协助其联系被害人办理退赃退赔事宜,取得相关被害人的谅解。(《起诉书》节选)审判阶段提出适用新法打掉“数额巨大”的指控,意见获采纳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恰逢最高法出台《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根据《修改决定》,王某等人的涉案金额已达不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依法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结合案件事实和涉案情节,黄佳博律师、金翰明律师向合议庭提出对王某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第一次开庭时王某被羁押时间已接近一年),2022年5月6日本案第二次开庭,合议庭最终对王某判处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王某当庭表示不上诉,案件至此完结。(《判决书》节选,可滑动)03办案体会刑事案件的辩护,在不具备无罪辩护空间的前提下,定性争议往往能够是被告人获得轻判的关键所在。本案如果按照诈骗定性,150多万的诈骗金额,量刑起点是十年以上,即使具备从犯、取得谅解等情节,王某的刑期正常也不会低于七年,改变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则只能对王某判处最高三年的刑期。从事实和证据的角度出发,王某等人客观上确实未实施诈骗行为,主观上也不具备诈骗故意,完全具备打掉诈骗指控的空间,这也是本案辩护意见能够得到法检两家承办人员认可的本质原因。笔者认为,律师承办定性存在争议的刑事案件,要坚决摒弃“套路辩”,坚持精细化辩护,在熟悉涉案行为模式的基础上对涉案证据材料进行充分的审查,寻找改判轻罪的辩护要点,实现有效辩护。排版
2022年5月11日
其他

实务文书||关于J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中J某不应被认定为主犯之法律意见书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近期,团队承办了一起赌球类赌博网站代理涉嫌开设赌场罪的案件。关于涉案代理J某的主从犯问题,是该案的争议焦点,黄佳博律师从两个方面论证“涉案代理J某依法应当被认定为从犯”这一观点,现将隐去案情后的文书主要内容分享至此,以期对实务中办理此类案件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关于J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中J某不应被认定为主犯之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2022年4月9日
其他

网络赌博犯罪研究(三十六):实务中办案机关认定赌博网站代理获利情况的证据有哪些?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根据网络赌博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抽头渔利或服务费等获利情况是赌博网站代理定罪量刑的重要衡量标准,因此,获利情况的认定是办案机关无法回避的环节,证据是事实认定的基础,实务中此类案件认定代理获利情况的证据一般包括如下几种:通过网络在线提取或远程勘验等技术手段获取的赌博网站数据网络在线提取和远程勘验通常适用于数据存储介质不在案发现场的情形。赌博网站的服务器一般都是位于境外,侦查机关通过远程勘验的方式取得服务器后台数据,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方式获取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公开数据,将数据进行固定后作为检材移送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通常来说,赌博网站服务器后台数据对于代理发展下线会员的人数、下线会员参赌的时间、投注盈亏、赌博网站的佣金制度和参赌规则、代理所领取的佣金等都有详细的记录,此类证据作为客观证据,是证明代理获利情况的强有力证据。网络在线提取和远程勘验作为一种取证手段,其规范操作过程在2019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和2016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从辩护的角度而言,律师一般可从电子数据的保存、检查、移送及审查、完整性校验值、笔录、见证人等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同时结合其他证据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寻找辩护的空间。从犯罪嫌疑人电脑、硬盘、手机等介质中提取的电子数据除了赌博网站服务器的数据和代理在赌博网站上的公开数据外,通过社交媒体发送赌博网站链接、广告以及发展下线的痕迹(比如微博、朋友圈、微信聊天记录等)、代理登陆(经销商)管理网的浏览记录以及代理登陆(经销商)管理网后的页面截图等都是需要被提取用于证明存在犯罪事实的证据,其中,登陆(经销商)管理网后的页面截图能够显示下线投注盈亏和代理的佣金数额,该证据也是证明代理获利的重要依据之一。从辩护的角度来说,对于这组证据的质证,除了关注证据的取得过程是否合法以及依法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外,还需要重点关注页面截图关于佣金的计算方式,以此判断依据该计算方式所统计的佣金是否与赌博网站后台数据所显示的一致。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及银行流水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通常都会绑定代理关联的银行卡,在固定日期由赌博网站向该银行卡发放佣金,部分赌博网站也可以绑定微信或支付宝账户,甚至已经出现了数字货币提现佣金的方式。代理被控制后,办案机关一般会通过调取证据的方式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中调取相关账户的流水,这也是用于证明代理获利情况的重要证据。从辩护的角度而言,对该份证据的质证重点是关联性。举例来说,持卡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是常见情形,如何证明所调取账户属于代理所持有、疑似佣金流水的打款人能否证明与赌博网站相关、打款的时间与赌博网站结算的佣金是否一致等等。司法鉴定意见如前所述,电子数据和银行流水取得后,办案机关通常会移送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虽然只是作为裁判参考,但在当下司法实务中审判人员往往对鉴定意见带有天然的滤镜。在网络赌博代理案件中,鉴定意见的作用通常是统计下线参赌会员人数、赌资数额和佣金信息。从辩护的角度而言,辩护律师可重点审查检材来源的真实性、检材是否完整,佣金鉴定的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行业规范、除此之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问题、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形等也是有待审查的内容。犯罪嫌疑人及同案人的口供及相关证人的证言犯罪嫌疑人关于佣金的口供一般体现为对银行流水、后台数据等证据的指认,办案机关大都会要求犯罪嫌疑人逐笔辨认可疑资金,以达到证据相互印证的效果。同案人的身份一般也是同一网站的代理,证人则是赌客,同案人及证人的口供内容通常与佣金计算方式和投注情况有关,可用于证实网站的佣金制度和代理的实际获利。从辩护的角度而言,证人方面需要审查该证人的会员账号是否设置在代理的代理账号下,以此判断该代理是否从中获利,证人关于参赌情况的陈述以及提交的参赌资料也有可能证实赌博网站的后台数据并不客观。同案代理人方面则需要审查该代理与自己的当事人是否属于平行关系,再对获利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寻找扣除佣金的空间。排版
2022年3月19日
其他

跨境及网络赌博犯罪研究(三十五):利用赌博网站账号组织他人赌博的行为是否触犯开设赌场罪?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规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那么,司法实务中,利用赌博网站账号组织他人赌博是否属于“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从而触犯开设赌场罪?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如下:第一,涉案账号无法设置下级账号,组织他人赌博本质上是一号多用,不属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关于网站代理的认定,《意见》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像这种行为人利用自己在赌博网站的网址、账户、密码等信息组织他人进行赌博的情况,行为人所掌握的账号通常都是无法设置下级账号的会员账号,与《意见》规定的“代理”定义相悖,不属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从本质上来说,利用自己的账户组织他人赌博,实现的是赌博网站账户的一号多用,与代理发展下线参赌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存在较大差别。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这种利用赌博网站账号组织他人赌博的行为不属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不构成代理型开设赌场罪。但是,并不是说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组织3人以上赌博属于“聚众赌博”,触犯赌博罪。除此之外,如果利用该会员账号长期组织他人赌博,参赌的对象也具有不特定性,则虽然没有建立赌博网站与赌客之间的联系,不属于代理型开设赌场行为,但已经形成了实质意义上的分赌场,也有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第二,权威案例和实务理论持否定观点。1.《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0期赵某开设赌场案的观点: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如果赌徒利用自己掌握的赌博网站的网址、账户、密码等信息,不是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而是以营利为目的,自行召集特定的多人进行网络赌博,则不能认定为开设赌场,而应当认定为聚众赌博,以赌博罪定罪处罚。2.《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5期全某赌博案的观点:对于利用会员账号在短时间聚集众多参赌人员进行赌博的,可以认定为聚众赌博,符合赌博罪的定罪标准的,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因为此类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建立起赌博网站与会员之间的联系,使得参赌人员貌似置身于虚拟赌场中进行投注、赌博,但是由于其行为模式决定了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影响范围有限,与通过在赌博网站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不断发展下家的危害性不可同日而语,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责任将造成罪刑不相适应。3.《意见》配套的《理解与适用》的观点:如果行为人既没有建立赌博网站,也没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仅以营利为目的,
2022年3月16日
其他

跨境及网络赌博犯罪研究(三十三):代理收取赌博网站佣金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了四种网络开设赌场的实行行为,即“(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司法实务中,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并不一定同时具备“接受投注”的要件,部分法院出于某种考虑,将代理领取赌博网站佣金的行为认定为“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以达到认定涉案代理为开设赌场正犯的效果。比如在某博系列案中,不少通过推送赌博网站链接发展会员并从会员投注亏损中获取提成的代理就被认定为“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其中有部分因此被认定为主犯。笔者认为,赌博网站代理收佣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理由如下:首先,2010
2022年3月12日
其他

黄佳博律师简介

黄佳博律师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网络赌博案件银商、代理、推广、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领域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拥有多名实战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中心致力于网络犯罪领域实务案件的办理和前言理论的研究,在网络犯罪领域拥有多起成功案例。黄佳博律师,潮汕人,执业于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任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及负责人,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自执业以来承办及参与办理上述领域案件数十起,其中,多起案件获得理想的辩护效果。除此之外,黄佳博律师结合办案经验,深入研究承办案件的理论和实务问题,先后在“刑事实务”“和讯现货”“新浪法问”等权威法律媒体发表《期货诈骗犯罪案件被定性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原因分析》《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涉嫌诈骗罪案件的辩护要点归纳》《职务侵占罪有20个关键点容易导致直接无罪》《涉嫌开设赌场罪案件不予批准逮捕得以释放的八种情形》《从无罪及不起诉经典案例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思路》等数十篇实务文章。近期获奖情况部分刑事案件(因篇幅有限,仅列举近年来办理的刑事案件,名字皆为化名)网赌案件江苏区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不批捕后判缓一案(德扑拉手案)不批捕||“黄金37天”我们都做了哪些工作?网赌、期货、外汇,黄佳博律师团队承办多起案件近期取得理想辩护效果广东X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批捕后取保候审一案新增取保案例||逮捕后的取保,得来不易广州张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亚博网代理,轻判,实报实销)跨境及网络赌博犯罪研究(三十三):以亲办案例简谈“亚博”代理涉嫌开设赌场案件的辩护要点安徽孙某涉开设赌场罪一案(黄赌平台主播被控开设赌场罪,不起诉)安徽孙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不起诉)广东江门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贝博、米乐平台主播,缓刑)黄佳博律师团队2021年首起成功案例:赌博网站主播涉开设赌场罪获缓刑判决网络诈骗案件广州吴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因涉嫌骗取出口奖励金的诈骗案,涉案金额超1.6个亿,不起诉)佛山韩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改轻罪、取保后判缓);未获检察院缓刑量刑建议,我们如何争取到缓刑判决?广州邹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因经济纠纷引发的诈骗案,不批捕)此案涉案当事人系某大型国企编外人员,受该企业委托与某村集体协商租地事宜,由于村委会主任涉嫌挪用合同款项且隐瞒相关事实,村民报案,我的当事人受到牵连,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立案。广强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介入此案后,指派律师及时会见了解案情,本律师结合案情、法律法规及司法判例,撰写《关于邹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之取保候审申请书》及《恳请贵院对涉嫌诈骗罪一案的邹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之法律意见书》,最终,在邹某被刑事拘留的第34天,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邹某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安徽段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融国际”期货交易平台涉嫌诈骗罪一案,发回重审);网赌、期货、外汇,黄佳博律师团队承办多起案件近期取得理想辩护效果广州王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电信网络诈骗案,不批捕)此案当事人系涉案公司后勤人员,其通过网络渠道应聘到公司后,按照公司的安排从事行政性辅助工作,对公司业务模式不了解,也没有参与到公司的核心业务中,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也没有为他人行为提供帮助。本律师介入后,通过多次会见厘清案件事实,向办案机关提出无罪的法律意见,最终成功狙击批捕。河南柳某涉嫌网络诈骗案(缓刑)本案系期货类非法经营案件,公安机关以诈骗立案,我们介入后,首先就涉案公司经营模式进行充分的法律分析,提交法律意见详细论述该模式不属于诈骗,促使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起诉。由于该公司的上游公司均具有期货从业资质,涉案公司只是为有资质的期货公司提供中介服务,是否构成犯罪在法律上存在争议,出于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考量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审判阶段我们两名律师分别选择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的两种辩护策略,最终,法院采纳第二种辩护意见,对柳某适用缓刑。黄某涉嫌期货诈骗案(取保,未移送审查起诉);网络金融犯罪案件福建汪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外汇平台非法经营案,发回重审后得到大幅度减刑);网赌、期货、外汇,黄佳博律师团队承办多起案件近期取得理想辩护效果安徽郑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发行预付储值购物卡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获全案最轻判决)此案系一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非法集资案件,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在充分阅卷后向检察院提交《关于郑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郑某应当被认定为从犯及第二层次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意见书》《不起诉之法律意见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等共计13份法律文书,就案件争议问题向检察院承办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部分观点已被检察院公诉部门采纳,起诉书顺位从原来起诉意见书中排名第6降低到倒数第一,经一审后获全案最轻判决。广州黄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影视投资众筹,已从诈骗改非吸,正在办理中)其他类型案件广东L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一案(销售vpn,取保候审,正在办理中);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抓,历经三次申请,终于成功取保广州黄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认定从犯,轻判10个月);程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30天内得以释放,撤案);广州董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不批捕,撤案)广州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未呈捕,30天释放)江苏某市裘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取保,撤案)上海市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离婚纠纷中丈夫恶意报复引发的案件,取保后撤案);广州C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轻判);河南季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九州代理案,正在办理中);广东叶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德扑案工作室负责人,正在办理中);广州黄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影视投资,已改轻罪非吸,正在办理中);湖南吴某涉嫌网络诈骗案(保健品诈骗案,正在办理中);广州廖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涉经济诈骗案,正在办理中);(备注:2022年2月24日更新,更多案例可点击标签“案例及文书”查看)
2022年3月2日
其他

虎年开门红:黄佳博律师办理的“某火”平台主播涉赌案获相对不起诉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01
2022年2月12日
其他

跨境及网络赌博犯罪研究(三十三):以亲办案例简谈“亚博”代理涉嫌开设赌场案件的辩护要点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x博”与国内公司无关
2022年1月19日
其他

“跑分平台”涉嫌开设赌场罪,如何争取改变定性?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跑分,并不是一个真正的法律术语,目前并没有关于跑分的正式定义,通常是指利用合法的银行账户或个人第三方支付账户(例如微信或者支付宝的收款码)为他人进行代收款,再转款到指定账户,以此赚取佣金的行为。跑分平台,则是上联赌博、诈骗等平台,下接跑分客为跑分行为提供渠道从而实现“漂白”违法犯罪所得款项这一目的的线上平台。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因此,跑分平台一旦明知资金提供者是开设赌场或者赌博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则很有可能成立开设赌场罪。司法实务中,也存在以开设赌场罪共犯定性跑分行为的案例,以唐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为例,在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唐某某、卢某、杨某明知跑分平台是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依然共同参与到该平台进行实际的赌资等资金转账,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如果因创建和运营跑分平台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而触犯开设赌场罪,应该如何争取改变定性?其一,主张因行为人与开设赌场团伙不存在共谋而仅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共同犯罪的理论要求构成共同犯罪需要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则要求行为人都有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故意,而共同犯罪故意包括事前的共同犯罪故意(即共谋)和事中的共同犯罪故意。从司法实务中的判例来看,与赌博网站的创建者和运营者不存在共谋(即跑分平台经营者没有为参与赌博网站的创建与研发)的情况下,跑分平台经营者有较大可能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多被认定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2020)豫0802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书》为例,在本案中,证据显示李某博等人在主观上对漂白资金系赌博网站赌资处于明知状态的情况下,仍提供跑分服务,但最终法院还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性。除此之外,在马某某等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中,公诉机关也明确了上游资金与网赌相关的事实,但最终马某某等人也仅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似的案例还有不少,这些案例的共同特点就是跑分平台的经营者和跑分客与赌博团伙不存在共谋。因此,实务中遇到此类案件,笔者认为不需要先纠结到底跑分平台经营者在跑分的整个过程中主观上是否明知他人实施的是开设赌场行为,漂白的是赌博相关的资金,而应当以其是否与他人共谋开设赌场为切入口,提交大量的案例,主张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二,主张因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明知开设赌场具体事实的存在而仅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前所述,跑分平台构成开设赌场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他人开设赌场的事实处于明知状态,否则,如果现有证据显示行为人主观上只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无法证实其对开设赌场事实的具体明知,则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性。也就是说,就理论而言,行为人的主观上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是“明知是开设赌场罪等具体犯罪”是区分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开设赌场罪的标准。至于如何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的具体内容,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从辩护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有下列观点可以作为判断参考:1.被告人的供述:如果被告人在口供中没有明确表示其对上游资金性质存在具体认知,则基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不应将口供作为认定其明知赌博事实存在的证据。2.聊天记录: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是网络犯罪案件的重要证据,跑分平台和上游犯罪相关人员的聊天记录是证明其主观明知的关键证据之一,如果聊天记录中只提到了诸如维护、抢单、跑单、服务器续费等内容,没有关于赌博有关的字眼,也可以作为有利辩方判断行为人主观明知的佐证。另外,使用“纸飞机”“蝙蝠”等软件刻意规避侦查风险这一行为只能作为判断行为人主观上对上游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据,不能以此认定行为人明知上游犯罪的具体性质。3.电子数据:跑分平台行为人被扣押的电脑、手机是否登陆了其服务对象的网站,如果确实登陆了,相关网站也被鉴定为赌博网站,则可作为认定其主观上明知赌博网站存在的证据,反之,如果没有登陆,也可作为辩方主张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依据之一。4.其他:银行流水频繁,账户交易情形与其职业、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只能证明跑分事实的存在,也无法证明主观明知状态。使用虚拟货币跑分,也只能证明跑分事实的存在,并不能因为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和资金流向的隐匿性进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对上游资金的了解程度。被告人的专业背景、从业经历、犯罪前科虽然可以作为判断依据,但在缺乏其他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因为行为人曾因为赌博网站跑分被处罚的前科或接受过反洗钱培训等因素,就认定其对上游犯罪系网赌的事实存在主观明知。综上,笔者认为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跑分平台负责人一旦被抓,可能触犯开设赌场罪,但并不必然构成该罪,是否与赌博网站经营者存在共谋以及是否明知网赌事实的存在是入罪与否的关键,在无共谋不明知的情况下,尽可能主张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排版
2022年1月17日
其他

跨境及网络赌博犯罪研究(三十二):出售USDT给赌客用于参与网赌投注将面临怎样的刑事法律风险?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一些网赌平台为了使资金链更加隐蔽,要求赌客入金只能选择数字货币入金的方式,USDT基于其稳定币的特征,成为不少赌博网站选定入金的币种。在这种情形下,通过场外交易买币成为赌客参赌的现实需求。在场外交易模式中,出售USDT的承兑商处于币与资金流转的中心位置,其法律风险主要是卖币套现的资金来源不明,如果收到赃款,很大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或洗钱罪。但是,这并不是本文讨论的主题,本文讨论的是假设赌客用于参与网赌的资金来源合法的情况下,换u助赌的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如果涉嫌犯罪,可能触犯什么罪名?首先,在是否涉嫌犯罪问题上,笔者认为审查重点在于承兑商对买币方的购买目的是否处于“明知”状态。如果是“明知”的,才有继续讨论需要承担何种刑事法律责任的必要。反之,如果有充分证据证实承兑商对买家买币的真实目的并不知情或证据上无法证实承兑商对买家买币是为了参与网赌这一情况是处于“明知”状态,承兑商的出售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至于如何证实卖家主观上是否处于“明知”状态,“明知”作为一种主观评价,很难准确认定,司法实务中通常采用推定的方式,在推定时考虑的因素一般包括承兑商的行业经验、知识背景、被冻卡的经验以及交易价格、kyc等。其次,在“明知”的状态下,要区分与网赌平台是否存在共谋来确定是否触犯开设赌场罪。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因此,如果出售USDT给赌客用于参与网赌是受网赌平台的指使或者与网赌平台存在合作关系,很有可能因此触犯开设赌场罪,当然,要构成此罪,严格来说还必须论证承兑商的售币行为属于条文中所规定的“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相反,如果与网赌平台并不存在联系,则应主张因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成立开设赌场罪。最后,在和网赌平台不存在联系的情形下,可能面临赌博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指控。指控赌博罪的逻辑在于依据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也就是说,不仅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构成犯罪,为赌客提供资金、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也会触犯刑律,当然,依据共同犯罪的理论,这种情况入罪应当以主犯也成立犯罪为大前提,换言之,赌客如果不构成赌博罪,则承兑商也不成立赌博罪共犯。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指控,主要依据的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及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同时满足“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这一条件,当然,是否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仍然还需要解决承兑商的售币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支付结算”以及其主观上是否对违法犯罪行为“明知”这两个问题。以上是黄佳博律师针对承兑商售币给赌客用于参赌入金行为的简要分析,以期对司法实务中处理此类案件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不足之处望批评指正。排版
2022年1月5日
其他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研究(四十五):关于某减肥药诈骗案之辩护词(诈骗数额认定篇)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近期,笔者办理了一起减肥药诈骗案。在这起案件中,笔者作为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诈骗罪没有异议,但经过仔细阅卷后认为关于涉案诈骗总金额的指控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撑,故围绕本案诈骗总金额向法庭单独出具一份法律意见。鉴于减肥药诈骗案是高发案件,笔者将自己的办案文书予以分享,欢迎批评指正以助笔者提高办案技能。文书正文如下: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方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黄佳博律师在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担任方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过依法会见及仔细阅卷后,认为《起诉书》关于方某某诈骗金额为148万元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全案证据,客观认定其诈骗总金额,具体意见如下:本案《起诉书》以《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六条关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综合认定诈骗数额的规定为依据,根据公司员工工资清单、业务情况表、快递单据以及银行流水推算得出涉案诈骗总金额为148万元。该认定逻辑不严谨,所得出的结论不准确,理由如下:《意见》第六条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这一条文确实给司法机关在被害人众多,办案机关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证据的案件中认定诈骗金额,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指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可以通过适用该条文来降低证据标准,辩护人认为适用该条文至少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被害人陈述确实无法逐一收集;2.其他证据的三性没有问题;3.既然是推定条款,理论上就允许被告人提出反证。具体到本案中,适用该条文认定涉案金额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本案被害人陈述是否无法逐一搜集存在疑问。快递单据中明确列出所有向涉案公司购买产品消费者的名字和联系方式,在这种前提下,公安机关不存在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被害人陈述的问题,公诉人也没有提出具体证据证实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的陈述。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公诉机关适用该条款认定涉案金额无法律依据。第二,其他证据的三性也存在若干问题,具体如下:其一,各项用于证明诈骗金额的证据之间存在多处矛盾,无法相互印证。根据业务情况明细统计的销售数额仅有233834元,而到案的被害人所提交的转账流水显示涉案数额仅有224093万元左右,工资清单显示的销售数额却达148万,三个数值差距明显,在工资清单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情况下,应当以业务情况明细或被害人转账流水统计的数额就低认定各被告人的涉案诈骗总金额。其二,工资清单登记的销售数额包含未扣减的退货退款产品金额,并不准确。涉案公司的宣传资料以及快递单据显示,涉案公司给客户寄送产品采用的是货到付款的方式,客户在收到涉案公司的产品后可以不付款,试用一段时间后不满意还可以退货退款。根据销售主管刘某某、财务人员颜某某以及方某某等多人的口供,在销售过程中确实存在部分订单被退回的情况,公司也按照约定将客户购买产品的款项予以退回,但由于退货时间存在跨月份的情形,而工资清单却是当月制作,导致工资清单上登记的销售数额包含了退货退款产品的金额。辩护人认为,上述被告人的口供能相互印证,工资清单统计的金额含有较大水分,并不准确。其三,“某某减肥茶”订单包含多种产品,售价99元,且鉴定材料显示产品均为正规厂家生产。这么多正规产品销售这个价格,完全是符合市场规律的,由此也可以看出对于“某某减肥茶”订单,涉案公司提供了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对价合理的产品,与消费者之间存在实质性的交易,主观上不具有通过销售“某某减肥茶”产品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从消费者层面来看,上述产品是市场常见的产品,消费者对上述产品的功能、功效是知情的,对于产品也有现实需求,因此,即使销售“某某减肥茶”产品这一行为是启动后续销售行为的开关,但由于消费者获得了实质性对价的产品,辩护人认为不应将“某某减肥茶”订单的数额也认定为诈骗金额。其四,部分“受害人”消费的金额与本案无关,也应当从销售金额中予以扣除,这部分金额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时间对不上的。比如受害人孙某某述称是“在四五年前购买涉案公司的产品”,受害人常某某述称“购买涉案公司产品具体时间说不准,中间隔了两年”,受害人何某某述称“两三年前买的”,涉案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受害人笔录签字时间为2019年,购买时间早于涉案公司成立时间,因此这部分金额应当剔除;(2)不是涉案公司购买的。受害人谭某某提供相关单据反映其是从“京东”购买产品,与涉案公司无关,如受害人于某某述称销售人员是冒充“天津健康管理中心”进行销售,地址是天津市河西区红旗南路,涉案公司位于湖南,由此可见该笔订单也与涉案公司无关,相关金额应予以扣除;(3)主动购买和重复购买的,无法确定无法确定这部分消费者主观上是否陷入错误认识,不能排除其自身就有购买减肥产品的需要且经过对比之后选择涉案公司的可能,应当将该部分金额予以剔除。其五,瑟翰公司虽然制定了相应的宣传话术,但未要求各业务员冒充国家单位进行电销,各业务员宣传手法并非完全一致,即使认定本案有部分业务员冒充国家单位,在计算涉案金额的时候也应当将没有冒充的部分从诈骗数额中予以剔除。综上,辩护人认为在侦查机关未对涉案金额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前提下,公诉机关以《意见》第六条为依据,根据银行流水、员工工资清单、快递单据推算出涉案诈骗总金额达148万元的结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可采信,恳请合议庭综合全案证据准确认定涉案诈骗总金额。此致xx区人民法院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黄佳博律师2021年x月x日
2021年12月27日
其他

跨境及网络赌博犯罪研究(三十一):“叠码仔”的刑事法律风险及此类案件的辩护要点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叠码仔,为赌场介绍新客人、为客人兑换筹码以及介绍贷款业务的工作人员。2020年10月16日,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跨境赌博意见》),对实施跨境赌博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多个条文对“叠码仔”能够精准适用。笔者根据《跨境赌博意见》及其他赌博犯罪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叠码仔”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简要分析,并结合自身办理涉赌案件的办案经验,对“叠码仔”涉刑案件的辩护方向提出自己的观点。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参赌涉嫌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跨境赌博意见》第二条按照主体身份的不同规定了四种带客赴境外参赌行为的法律责任,即“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1.
2021年12月13日
其他

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抓,历经三次申请,终于成功取保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2021年9月7日,方某(化名)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被抓,家属经人介绍找到黄佳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黄佳博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通过会见后,我们判断方某被抓可能受到专案牵连,但方某涉案情节较轻,从获利数额和视频数量来看,均有机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21年10月10日
其他

未获检察院缓刑量刑建议,我们如何争取到缓刑判决?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受疫情影响,韩某(化名)收入骤减,为生存另谋出路,轻信他人误入洗钱团伙,出借银行卡协助存取款,换取报酬,因上游事发终被抓获。经他人介绍,黄佳博律师、马泽恩律师、何天云律师接手此案,奔波于看守所与公检法之间,依法为韩某寻求轻判之道。我们的辩护过程与被害单位联系,主动退赃取得谅解经过会见韩某以及与办案民警沟通,确认韩某获利数额后,经韩某及其家属同意,黄佳博律师向承办检察官转达了韩某主动退赃的意愿,在承办检察官的协调下,我们与被害单位的代表律师取得了联系,经过沟通,双方就退赃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积极退赃后,被害单位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被害单位出具的谅解书)逮捕后以家庭情况特殊为由申请取保由于证据确实充分,韩某被检察院依法逮捕,罪名由原先的诈骗罪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过与韩某家属核实,我们了解到韩某系独生子女,家中父母年老多病,父亲更是卧床不起,证明材料准备妥当后,以此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递交书面意见及两次电话沟通后,申请得以批准,韩某得以释放。(与家属沟通家庭情况的聊天记录)未获缓刑量刑建议,提交类案促使判缓虽然经检察院批准,韩某得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但由于韩某的参与时间在同类案件中并不算短,涉案金额也不算少,经过多次沟通后,我们仍未能说服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这样一来,韩某后续还是有较大概率被收监服刑。案件来到审判阶段,经过团队讨论,我们认为应当以类案作为争取判缓的突破口,随即在多个网站上检索到多篇类案裁判文书,整理成册递交法院,其中,有一则案例虽然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不同,但家庭情况与韩某高度相似,相信该案例对韩某被判缓起到较为关键的作用。(文书及案例部分截图,滑动进入下一页)最终,法院宣判,韩某成为本案同一团伙中唯一没有被判实刑的被告人,至此,本案圆满结案。(部分判决书截图,滑动进入下一页)我们的想法虽然本案从案情来讲,韩某被判缓刑的概率并不大,但仍然具备判缓的条件,只要存在一线希望,就应当尽力争取。案情虽不复杂,但刑案无小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一办案理念应当始终如一。排版
2021年10月9日
其他

网赌、期货、外汇,黄佳博律师团队承办多起案件近期取得理想辩护效果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案例一:期货类诈骗案,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安徽段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期货类案件),一审以诈骗定性,获刑十四年半,上诉后围绕定性、证据展开辩护,二审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案件取得阶段性办案成果。
2021年10月9日
其他

黄佳博律师简介

黄佳博律师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网络赌博案件银商、代理、推广、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领域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拥有多名实战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中心致力于网络犯罪领域实务案件的办理和前言理论的研究,在网络犯罪领域拥有多起成功案例。黄佳博律师,潮汕人,执业于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任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及负责人,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自执业以来承办及参与办理上述领域案件数十起,其中,多起案件获得理想的辩护效果。除此之外,黄佳博律师结合办案经验,深入研究承办案件的理论和实务问题,先后在“刑事实务”“和讯现货”“新浪法问”等权威法律媒体发表《期货诈骗犯罪案件被定性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原因分析》《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涉嫌诈骗罪案件的辩护要点归纳》《职务侵占罪有20个关键点容易导致直接无罪》《涉嫌开设赌场罪案件不予批准逮捕得以释放的八种情形》《从无罪及不起诉经典案例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思路》等数十篇实务文章。黄佳博律师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因篇幅有限,仅列举近年来办理的刑事案件,名字皆为化名)江苏区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不批捕一案不批捕||“黄金37天”我们都做了哪些工作?广东X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批捕后取保候审一案新增取保案例||逮捕后的取保,得来不易广州吴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因涉嫌骗取出口奖励金的诈骗案,涉案金额超1.6个亿,不起诉)广州邹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因经济纠纷引发的诈骗案,不批捕)此案涉案当事人系某大型国企编外人员,受该企业委托与某村集体协商租地事宜,由于村委会主任涉嫌挪用合同款项且隐瞒相关事实,村民报案,我的当事人受到牵连,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立案。广强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介入此案后,指派律师及时会见了解案情,本律师结合案情、法律法规及司法判例,撰写《关于邹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之取保候审申请书》及《恳请贵院对涉嫌诈骗罪一案的邹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之法律意见书》,最终,在邹某被刑事拘留的第34天,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邹某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广东江门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缓刑)黄佳博律师团队2021年首起成功案例:赌博网站主播涉开设赌场罪获缓刑判决此案系网赌案件,整体涉案金额为7000多万,涉案人数达40余人,被公安机关列为专案。我们的当事人潘某作为直播主播身份参与了共同犯罪,我们介入此案后,就潘某的涉案金额、违法所得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与公诉人进行积极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建议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在此基础上,建议潘某认罪认罚,最终,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对潘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湖南省舒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拆分盘”网络传销案件)此案是省公安厅督办的重大网络传销犯罪案件,我们的当事人舒某作为涉案公司的行政总裁,被指控明知公司通过开设积分拆分游戏实施传销活动的过程中为公司总裁梁某就管理问题建言献策,且以妻子名义成为会员发展下线30多人。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花了将近20天的时间对全案75本卷宗进行详细阅卷和整理证据材料,得出在案证据无法从分证明舒某实际参与公司传销项目的结论,以此为基础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之法律意见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等法律文书,最终成功为舒某争取到不起诉的处理结果。广州王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电信网络诈骗案,不批捕)此案当事人系涉案公司后勤人员,其通过网络渠道应聘到公司后,按照公司的安排从事行政性辅助工作,对公司业务模式不了解,也没有参与到公司的核心业务中,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也没有为他人行为提供帮助。本律师介入后,通过多次会见厘清案件事实,向办案机关提出无罪的法律意见,最终成功狙击批捕。河南柳某涉嫌网络诈骗案(缓刑)本案系期货类非法经营案件,公安机关以诈骗立案,我们介入后,首先就涉案公司经营模式进行充分的法律分析,提交法律意见详细论述该模式不属于诈骗,促使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起诉。由于该公司的上游公司均具有期货从业资质,涉案公司只是为有资质的期货公司提供中介服务,是否构成犯罪在法律上存在争议,出于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考量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审判阶段我们两名律师分别选择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的两种辩护策略,最终,法院采纳第二种辩护意见,对柳某适用缓刑。广东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期货配资类案件,取保后判缓)肖某某被指控在无任何证券、期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和刘某某合资设立广州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照1:50的比例为客户提供股票和期货配资业务,非法经营数额160多万。我们介入后,与办案机关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提出肖某某属于从犯、系自首等观点,并向法院提交了多份参考判例,在侦查阶段成功取保,最终法院对肖某某判三缓四。湖北省吴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网络炒汇案件,取保后撤案)四川省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网络虚拟货币型网络传销,涉案376人,涉案金额20多亿元人民币,张某某取保候审后判缓)广州董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不批捕,撤案)广州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未呈捕,30天释放)江苏某市裘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取保,撤案)福建汪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外汇平台非法经营案,发回重审后得到大幅度减刑);上海市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离婚纠纷中丈夫恶意报复引发的案件,取保后撤案);广州C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轻判)广州黄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认定从犯,轻判10个月);程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30天内得以释放,撤案);黄某涉嫌期货诈骗案(取保,未移送审查起诉);安徽郑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发行预付储值购物卡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获全案最轻判决)此案系一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非法集资案件,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在充分阅卷后向检察院提交《关于郑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郑某应当被认定为从犯及第二层次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意见书》《不起诉之法律意见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等共计13份法律文书,就案件争议问题向检察院承办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部分观点已被检察院公诉部门采纳,起诉书顺位从原来起诉意见书中排名第6降低到倒数第一,经一审后获全案最轻判决。佛山韩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改轻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后取保,正在办理中);湖南吴某涉嫌网络诈骗案(保健品诈骗案,正在办理中);广州廖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涉经济诈骗案,正在办理中);东莞王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荐股诈骗案,正在办理中);安徽段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融国际”期货交易平台涉嫌诈骗罪一案,正在办理中);珠海“幸福一百”传销案(正在办理中);四川“网红世家”传销案(正在办理中);湖北党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一案(正在办理中);广东L某涉嫌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一案(销售外挂,正在办理中);福建X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案(正在办理中);浙江X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正在办理中)。(2021年9月30日更新,更多案例可点击标签“案例及文书”查看)
2021年9月30日
其他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研究(四十二):触犯刑律的影视众筹项目,可能会涉嫌哪些罪名?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影视剧被作为商品对待是市场经济下的产物,通常来说,一部电影的生产,要经历立项—融资—制作—宣发—放映这几个环节。在《大圣归来》开启影视圈的众筹神话后,“影视众筹”成为影视融资环节的常见手段,紧随其后的,便是不法分子假借“影视众筹”之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市场乱象。本文笔者通过对司法实务中法院审理“影视众筹”涉刑裁判文书的梳理,对“影视众筹”可能涉嫌的罪名进行简要分析。罪名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影视众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在于某些影视公司、联合出品方将电影投资证券化、金融化,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高额回报,通过业务员宣传、客户介绍客户、讲课的方式吸引不特定社会人员,并采取以影视公司(联合出品方)名义与投资人签订聘用合同、影视众筹协议、收益分红协议、股权证的方式面向不特定人募集资金。典型案例案号:(2020)赣0102刑初203号、(2020)苏0505刑初257号、(2019)苏05刑终707号等罪名二:集资诈骗罪或诈骗罪诈骗罪规定于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该条文并未对“诈骗”二字进行准确定义。通说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具体包括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并因此产生财产损失。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是集资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表现,《解释》第四条对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作出了详细的解释,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由此可见,诈骗和集资诈骗共性体现为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务中,一些影视公司、中介公司在发起“影视众筹”之时通过借壳的方式,冒充出品公司对外筹集资金,虽然相关电影项目有备案有许可,在网上能查得到,这些公司也能拿出纸质合同和用于收款的对公账户,但该公司压根就不是出品公司,筹集资金后很大可能会跑路,也可能以电影无法上映为由退回投资者部分资金。更有甚者,一些影视公司、中介公司用于募集资金的影视剧查不到任何痕迹,没有广电总局的备案、没有拍摄许可证,可能连正规的公司营业执照都没有,这些公司在发起众筹时就已经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一旦案发,容易被定性为诈骗或集资诈骗。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公司虽然发起众筹时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仅有一小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拍摄影视作品,而将集资款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赌博,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而且在集资款不能返还后有销毁账目行为,也具有诈骗和集资诈骗的法律风险。典型案例案号:(2019)苏05刑终707号、(2017)黑02刑终226号等。罪名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该罪名后,多被适用于线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近些年来网络传销则成为该罪名重点打击的表现形式,其中“影视众筹”领域也存在采用传销模式进行集资的情况,以案号(2019)鲁0402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为例,在该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付某某(在逃)等人以南昌xx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拍摄电影为由,创建“全民影视”App平台,聘请他人开发传销软件,会员投资一定金额通过手机注册获得资格,采取设置三级分销,每日返利、静态奖、动态奖、团队庆典奖、虚拟购物商城等方式,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和充值额作为返利、奖励依据,鼓励会员按照层级继续发展下线会员加入,引诱、欺骗参加者投资,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传销资金累计671996801.18元,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立”,各被告人被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一年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罪名四: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规定于我国刑法第224条,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第114集,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被害人基于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对于只是利用合同形式,但被害人之所以陷入错误认识并非主要基于合同的签订、履行,而是合同以外的因素使其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这也是当前区分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主要方式。以笔者检索的情况来看,在“影视众筹或投资”涉嫌犯罪的案件中,以合同诈骗罪定性的并不多见,以北京高院审理的案号为(2016)京刑终225号一案为例,法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作为涉案公司北京xx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过程中,在未申请办理电视剧《心手相连》制作许可证,也没有进行该部电视剧的拍摄工作的情况下,虚构其公司拍摄电视剧《心手相连》能够在央视播放的事实,致使被害单位与北京xx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合同。在收到被害单位汇出的第一笔款项后,向被害单位出具签订购买电视剧《心手相连》的虚假合同和虚假拍摄合同,致使被害单位汇出第二笔款项,全某某将钱款用于公司经营支出,从借款后直至案发,北京xx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没有归还被害单位任何钱款,全某某更换手机号码,逃避责任。故全某某作为北京xx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仅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实施了非法占有的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除此之外,2020年9月24日,公众号上海经侦ECID发表了《上海警方侦破本市首起影视投资合同诈骗案》一文,称上海警方成功侦破本市首起通过虚增影视剧制作成本、夸大预期票房收益,骗取投资人投资款的特大合同诈骗案,抓获包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现场查获大量现金、宣传话术本,涉案金额4500余万元,涉及全国各地投资人260余名。由此可见,“影视众筹”项目也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
2021年7月19日
其他

快讯||网络犯罪辩护团队新增三起审前取保案例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网络色情、网络黑灰产业等类型的刑事案件,团队律师承办过多起设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拥有多名实战经验丰富的律师。联系微信:18819481702(黄佳博律师)15622331110(马泽恩律师)15521197624(卢捷培律师)淫秽视频网络平台代理捕后取保案主办律师:马泽恩律师涉嫌罪名: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件进展:逮捕后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获批,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基本案情:在某淫秽视频平台代理被拘留的第36天,家属慕名找到马律师担任辩护人。马律师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与检察官沟通,由于介入较晚,不批捕意见未被采纳。在嫌疑人被逮捕后,马律师多次就羁押必要性审查问题与检察官沟通,最终说服检察官,嫌疑人于2021年6月2日被变更强措施为取保候审。”仙人跳“不捕案主办律师:马泽恩律师涉嫌罪名:强奸罪案件进展:不予批捕基本案情:2021年5月23日,小李(化名)经熟人介绍找到马律师,告知基本案件情况。马律师介入案件后,通过会见了解到本案极有可能是一起”仙人跳“案件,会见当事人后,马律师在与办案民警取得联系后,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在得知案件已经移送检察院提请批捕后,通过案管部门联系到经办检察官,马律师将案件属于“仙人跳”的事实依据、双方事前、事中、事后行为的法律分析跟检察官进行详细陈述,并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终于,在侦查机关提起批捕的第7日下午5时点半,经办警官电话通知马律师,该案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人可以接走了,终于,在侦查机关提起批捕的第7日下午5时点半,经办警官电话通知马律师,该案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人可以接走了。
2021年6月6日
其他

新增取保案例||逮捕后的取保,得来不易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接受委托2021年3月22日,X某(本案当事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某地警方从学校带走,3月23日,X某的家属通过朋友介绍找到黄佳博律师,寻求黄律师的帮助。通过简短的沟通,黄律师对本案的案情基本掌握(并不是凡尔赛式的自卖自夸,确实是因为办过案情高度雷同的案件,才能迅速作出反应),并了解到X某是一名在校准毕业生。随后,黄律师结合法律法规和自身办案经验就本案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辩护思路。在听取黄律师的意见后,X某的家属决定委托黄律师介入此案。辩护过程2021年3月25日,黄律师及助理前往某市看守所会见X某,从X某处了解到其主要涉案行为是担任某平台的推广人员,由于该平台涉赌,X某也受到了牵连;会见结束后,黄律师与家属取得联系,建议家属与学校及X某的同学沟通,积极准备X某在校表现良好、平时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以及即将面临毕业论文答辩的相关材料;2021年4月5日,在家属准备好相关材料后,黄律师建议家属以在校准毕业生为由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家属随后提出申请,并未成功;2021年4月9日,黄律师再次到看守所会见X某,跟进公安机关提审的情况;会见结束后,黄律师到公安分局与承办民警见面,重点陈述本案X某具有判缓可能性的意见,并向承办民警提交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以及黄律师亲办但尚未在裁判文书网公示的类案判决书以供量刑预判参考。在陈述完意见后,黄律师回到下榻酒店,不久后便接到该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L警官(化名)的电话,L警官向黄律师仔细询问了类案判决的详情。同时表示本案由于牵连较广,公安机关依程序还是会呈捕,但会将黄律师提交的类案判决书一并移送检察院,与检察官进行羁押必要性的沟通。2021年4月23日,黄律师接到L警官的电话,被告知案件如期呈捕。在呈捕后,黄律师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电话沟通,检察官向黄律师表示本案具备逮捕的条件,但由于有类案判缓的先例,逮捕后可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随后,我们申请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并积极配合退赃。2021年5月8日,公安机关通知家属到看守所接人,X某得以释放,理由便是检察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辩护心得逮捕后的取保,得来不易。有人会说刑事案件就是做过场,律师在庭前一点作用都没有。作为律师,我不这么想。我认为穷尽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职责,而只要你真的去这么做了,事情总还是会有转机。当然,本案X某能够成功取保,得益于该地公安、检察尊重司法、依法办案的理念。排版
2021年5月8日
其他

不批捕||“黄金37天”我们都做了哪些工作?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投案之日接受委托2021年3月22日,区某(化名)的家属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到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找到黄佳博律师,就区某的涉案情况与黄律师进行了沟通,并告知区某已于22日早晨在户籍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经过将近一小时的沟通,黄律师判断区某最有可能涉嫌的罪名是开设赌场罪,并根据区某家属所提供的涉案情况进行了法律分析和结果预判,最终区某家属决定委托黄律师团队担任区某的辩护人。会见受阻,灵活变通由于区某是异地投案,本案办案人员于3月24日将区某带回案件管辖地,并依法于25日将区某送进看守所。团队助理在第一时间与看守所了解疫情期间律师会见的具体要求,被告知由于受到疫情的影响送进该所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隔离21天后,看守所才允许律师面对面会见,远程会见需要和当地律协联系。了解到该信息后,黄律师拨通了当地律协的电话,遗憾的是当地律协告知由于系统问题只有本地律师才能申请使用远程会见系统。自此,会见受到阻碍。基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理念和碰碰运气的想法,黄律师和助理还是没有取消前往该地的机票,带着核酸检测报告、防护服、护目镜等证明和装备,于2021年4月28日坐上前往该地的飞机,落地后,黄律师辗转当地律协、司法局、检察院、看守所等多个部门,了解到确实是由于技术问题,只有登记备案的本地律师才有权限登录当地律协的远程会见系统,自此,第一时间会见的希望落空。迫不得已只能启动备用方案,黄律师会见不了,但本地律师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委托两位律师,在得到家属同意后,黄律师与当地律师同行取得联系,并前往该律师的办公地点进行沟通,将案件的大致情况、第一次会见需要了解的内容悉数告知该律师,一切安排就绪后,由家属将委托手续通过快递方式寄给该律师(家属通过线上方式参与,了解全部沟通过程),终于,同行律师还是在视频上见到了区某。自此,第一时间会见沟通的问题才得以解决。积极沟通,向主办民警陈述观点第一次沟通:区某投案之日。民警从异地前往广州依法办理交接手续,黄律师向负责交接的警官了解到具体办案单位、承办案件民警的姓名,同时向主办民警提交同类型案件犯罪嫌疑人自首后法院判缓的类案检索报告,提醒民警注意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敦促跨境赌博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文件中关于犯罪嫌疑人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投案自首可从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第二次沟通:在当地律师会见的第二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向主办民警犯罪嫌疑人区某的涉案情况,结合当地律师会见了解到的案情向主办民警提出区某并未担任赌博网站代理的意见。第三次沟通:经过21天的隔离后,黄律师正式与区某见面。在向其了解公安机关讯问内容和所出示的证据材料后,前往公安分局与主办民警进行面谈沟通,重申区某不属于赌博网站代理、应当认定为从犯以及极有可能最终被适用缓刑的意见,并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未获批准。及时跟进,与承办检察官交换意见案件来到第30天,公安机关还是
2021年5月1日
其他

黄佳博律师团队2021年首起成功案例:赌博网站主播涉开设赌场罪获缓刑判决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1接受委托2020年9月下旬,黄女士(化名)经朋友介绍来到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称其丈夫潘某因为涉嫌开设赌场罪已经被公安机关拘留一个多月了,想尽快请律师为其丈夫辩护。经朋友介绍得知黄佳博律师专注于办理网络犯罪刑事案件,便慕名而来。经过将近一小时的沟通后,黄佳博律师对案件事实有了初步了解,基于此,黄佳博律师结合法律法规及自身办案经验,认为本案大概率不存在无罪辩护的空间,适用缓刑可能是最理想的结果,争取判缓是最现实的辩护策略。2展开辩护为了第一时间掌握案件细节,2020年9月28日上午,黄佳博律师赴某某市某某看守所会见了潘某,向潘某了解详细的案件信息,并对其进行了心理疏导,传达了家人的关心与问候。回到律所后,黄佳博律师与团队成员何天云律师对所了解的案件事实进行梳理,连夜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但由于构罪即捕的司法现状和介入较晚(第36天)的原因,该意见并未被检察机关采纳,潘某被检察院逮捕。此后,二位律师辗转某市看守所、某区看守所(中间潘某转所)及时跟进案件进展,审查起诉阶段,二位律师经过仔细阅卷坚定争取判缓的辩护策略,在此基础上,坚持多次约见承办检察官,围绕本案赌资数额和主从犯认定问题与承办检察官沟通。经过多次沟通后辩护意见得以采纳,随后,双方就认罪认罚和量刑问题进行磋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出具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随后,黄佳博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潘某,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后果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对其详细阐述认罪认罚相关的法律法规,潘某同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至此,案件取得较大进展。3成功判缓2021年1月底,案件移送至
2021年3月17日
其他

网络赌博犯罪研究(十九):赌博网站老板在境外未被抓,境内代理等人员被抓后能否定罪?如何辩护?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赌博网站的服务器很多设在菲律宾、柬埔寨等国,域名也会经常变更,幕后老板在境外经营发展国内代理对接赌客、雇佣他人转移赌资和推广网站是目前网赌经营中较为常见的模式,这也是两高一部出台《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背景之一。因此,境内代理、银商、推广、技术人员等先被国内警方抓捕,境外网站老板未归案的情况也就成了屡见不鲜的司法常态。那么,潜逃境外的网站老板没被抓,境内代理被抓后能否定罪?答案是肯定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前者规定“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后者也明确“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
2021年2月18日
其他

网络赌博犯罪研究(十八):网络开设赌场案件争取轻判的角度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开设赌场罪有两个量刑档次: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涉嫌开设赌场罪,最高可判10年。那么,在缺乏无罪辩护空间的前提下,如何争取到最大幅度的轻判?笔者结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办理网络赌博案件的经验,简要谈谈网络开设赌场案件争取轻判的角度。角度一:改变罪名,适用轻罪轻罪辩护,即在缺乏无罪辩护空间的前提下,主张当事人涉案行为不构成公诉机关所指控罪名而构成另一量刑较轻罪名的辩护策略。就网络赌博案件而言,被指控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轻罪辩护通常有两种选择:1.构成赌博罪(最高判3年);2.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高判3年)。以银商为例,网络赌博案件中的银商一旦被抓,涉嫌罪名普遍是开设赌场罪,但并非所有的银商都适用该罪名。具体来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网络赌博案件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跨境赌博案件意见》)的规定,为赌博网站提供服务的银商的确涉嫌开设赌场罪。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银商只为玩家提供服务,与网站无任何联系,则涉嫌赌博罪。再比如,赌博网站的代理,也具备争取改判赌博罪的空间。虽然《网络赌博案件意见》和《跨境赌博案件意见》都明确规定赌博网站的代理涉嫌开设赌场罪,但如果只是“文义上的代理”,则是另外一回事。“文义上的代理”,指的是虽在掌握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但不存在接受投注、不为下线提供服务,只诱导、发展他人到赌博网站参赌的行为人,这类人员不属于法律构成要件上的代理,其充当的角色更类似于赌博罪中的“赌头”,适用赌博罪进行处罚更为准确,实务中存在类似观点,详见(2018)赣0802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书》。当然,并非只有上述两种情况才有机会改判赌博罪,实务中是否以构成轻罪赌博罪作为辩护方向需要结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另外,由于《网络赌博案件意见》将“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的行为规定为开设赌场的共犯行为,这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客观行为上存在高度一致性。因此,对于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的涉案人员,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辩护方向也是常见的选择。角度二:争取从犯认定《网络赌博案件意见》和《跨境赌博案件意见》均明确列举了开设赌场的行为方式,并明确了指出共犯的范围,对于该范围内的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广告人员等角色,适用无罪和轻罪空间无望的情况下,需明确提出从犯地位的认定。但是,对于未划分为共犯序列的赌博网站建立者、股东以及赌博网站代理等涉案人员,是否必然承担主犯责任?笔者持否定观点,当然,这三类人员在多数情况下确实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较大,需承担主犯责任,但具体问题还得具体分析,举例来说,《网络赌博案件意见》规定“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属于开设赌场行为,但如果涉案人员只是编写和贩卖赌博网站代码的技术人员,未参与后续的组织参赌行为,也未领取赌资对应的提成,笔者认为存在争取从犯的空间。再比如,“代理”身份的涉案人员也存在争取从犯的空间,就笔者的经验而言,通常有两种“代理”可能被认定从犯:1.级别较低的代理;2.只负责发广告的代理。角度三:尽量减少赌资和违法所得赌资和违法所得数额既是罪与非罪的区分,也是量刑的重要参考。根据《网络赌博案件意见》的规定,网站建设者、股东、代理,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达到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而如果数额达到上述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面临的将是3-10年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因此,赌资和违法所得的认定是辩护工作的重心。实务中,赌资和违法所得的认定牵涉到银行流水、赌博网站后台数据等证据,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证据的三性往往存在可质证空间,通过仔细审查相关证据后主张剔除赌资重复计算和错误统计部分,寻求量刑降档的效果,是较为有效的辩护角度。以上是笔者依据自身办案经验总结的办理网赌案件三个常用角度,当然,上述三个角度只适用于多数网络赌博案件,律师办理网赌案件时采用哪种辩护策略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排版
2020年12月30日
其他

网络赌博犯罪研究(十七):为参与赌博玩家提供上下分服务的银商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案例参考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鉴于此,赌博网站的银商被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是司法常态。但是,并非所有银商都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犯罪的共犯论处。因此,如果银商服务对象不是赌博网站,而只是为参与赌博玩家提供上下分服务,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仅涉嫌赌博罪。由于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在量刑上有明显区别,因此主张不构成开设赌场罪而以赌博罪定性是此类案件重要的辩护要点。笔者通过网络公开途径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检索,选取说理较为充分的代表性案例分享至此,以供实务办案参考。案例: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案号:(2019)闽0725刑初173号裁判要旨:本案被告人吕某某实施为网络游戏人员上分和下分赚取差价的违法行为,它的行为对象是游戏的玩家,即利用网络平台的游戏进行赌博的赌客,其行为的对象并非网站。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吕某某的违法行为既不是“开设赌场的行为”,也不是“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况且,如果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开设赌场罪成立,那么就应当符合这么一个逻辑判断,有赌场的存在,赌场是被告人开设的或是被告人与他人共同开设的,参与赌博的人员达到一定的数量或赌资达到一定的数额或是被告人的渔利达到一定的金额。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只是为网络游戏人员上分和下分,无法确定该游戏网站就是赌场,且游戏玩家是否将从被告人处获取的游戏分用于赌博,完全不受被告人的管理与控制,也就无法确定赌场是被告人开设的或是被告人与他人或网站形成共同犯罪开设的。那么,在这一逻辑判决中就出现了断裂。因此,被告人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但在案证据可证实,被告人明知游戏玩家利用游戏平台进行赌博,仍然为赌客提供费用结算的直接帮助。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犯罪的共犯论处”,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罪名不当,应变更为赌博罪。
2020年12月16日
其他

打掉诈骗罪后,我们接到了今年的第五个当事人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2020年6月16日,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接受韩某(化名)家属的委托,指派黄佳博律师在韩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担任其辩护人。黄佳博律师经多次会见以及查阅卷宗材料充分了解案情后,就案件定性问题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交了书面的法律意见,并多次通过电话沟通的方式与承办检察官口头交换意见,成功促使检察官改变案件定性——重罪诈骗改成轻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犯的情节。随后,在得到办案人员允许的情况下,我们积极与被害单位代表沟通,协商退赃事宜,帮助当事人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在此基础上,结合家庭情况等其他酌定情节,我们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2020年9月23日,成功取保。随着释放证明书的下发,本案也成为黄佳博律师2020年主办的第五起审前释放案件。虽然本案最终结果尚未明确,但当事人能够在已经批准逮捕的前提下成功取保,也算是取得了阶段性的辩护成果,案件得以推进也必须由衷感谢检察官能够坚持依法办案和宽严相济的理念。我们认为,刑事辩护没有统一和固定模式,但不代表无规律可循,与电诈、网赌具有紧密联系的黑灰产犯罪案件是近年来高发案件,律师介入此类案件时需要重点关注材料中能反映当事人主观认知的证据,综合审查其主观上是否具备犯罪故意以及具体具备哪种犯罪故意,据此确定无罪还是轻罪的辩护方向,再围绕案件事实展开罪轻辩护,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排版
2020年9月23日
其他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研究(四十):期货平台被认定为诈骗平台,代理商是否必然构成诈骗罪?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在办理非法期货交易平台案件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未经证监会批准开展对赌型期货交易业务仍大量出现在当前的司法实务中,这种行为违反国家关于期货交易的规定,有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如果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平台运营者进行价格结算所依据的是自身设置并且能够操纵的市场行情,则该平台容易被认定为诈骗平台。本文笔者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司法案例,结合自身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围绕在此种情形下代理商的刑事法律风险简要谈谈自己的看法。代理商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看主观认识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平台相关涉案人员通过操纵行情的方式非法侵占客户本金及手续费,符合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代理商同样是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参与相关的犯罪环节,如果代理商事先未与平台方存在共谋、事中对于平台的诈骗模式也并不了解,则不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必须提醒注意的是,“事前是否存在共谋、事中是否明知”的判断并不是仅靠代理商的一面之词,而是需要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认定,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需要重点审查的证据如下:1.
2020年9月19日
其他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研究(三十八):期货诈骗案《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质证要点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诈骗案件中,涉案金额是量刑的关键因素。法院对于具体涉案金额的认定,往往以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为准,《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通过鉴定结论来证明案件事实,在证据种类方面属于鉴定意见。如果这份鉴定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因此,对《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质证理所当然地成为律师辩护工作的重要一环。笔者根据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办案经验,谈谈期货诈骗案《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质证要点,具体如下:第一,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2020年8月16日
其他

涉诈骗无罪释放||团队新增一起不起诉案例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网络色情、网络黑灰产业等类型的刑事案件,团队律师承办过多起设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黄律师)/15622331110(马律师)。涉案金额过亿的诈骗案案件结果:不起诉办案律师:黄佳博辩护过程简述(因同案在押,详细案情不方便透露):吴某(化名)作为涉案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于2019年8月份被抓,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黄佳博律师及网络犯罪案件辩护团队介入该案。经过高强度的会见当事人及到检察院仔细阅卷后,我们对案件脉络及主要疑点进行了详细的梳理,经团队多次开会讨论后,确定了无罪的辩护方向。随后,黄佳博律师以“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吴某参与公司核心业务,吴某的涉案行为不能评价为诈骗或为诈骗提供帮助以及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吴某主观上对于他人诈骗处于明知状态”为主要观点与承办人员多次交换意见,2020年8月14日,检察院依法对吴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吴某得以释放。辩护心得:刑事辩护是一场考验耐力和智力的马拉松,如果遇到有辩护空间的案件,只要坚持下去,就一定能有所收获。
2020年8月14日
其他

团队新增两起成功案例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网络色情、网络黑灰产业等类型的刑事案件,团队律师承办过多起设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黄律师)/15622331110(马律师)。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案件结果:被羁押第30天得以释放办案律师:黄佳博辩护过程简述(因同案在押,详细案情不方便透露):程某(化名)作为一家软件开发公司的业务经理,受公司同事牵连于2020年6月25日被广东某地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拘留。接受程某家属委托之后,黄佳博律师响应办案地防疫要求,向看守所提交核酸检测、行踪轨迹等资料后得以顺利会见,经过会见了解到程某不具有犯罪事实,被抓纯属受职位牵连。确定辩护思路后,黄佳博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了《恳请贵局对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程某予以释放之法律意见书》。2020年7月24日,公安机关未将程某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程某得以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期货诈骗案案件结果:取保(未移送审查起诉)承办律师:黄佳博辩护过程简述(因同案在押,详细案情不方便透露):黄某(化名)于2020年4月28日,黄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某地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案发前,黄某在一家从事期货、证券业务的公司上班,4月28日当天,除了黄某,公司其他员工也都成了犯罪嫌疑人。黄佳博律师接受委托后,前后四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确定辩护思路后先后多次与承办案件的办案人员口头陈述法律意见,并向检察机关递交了书面的法律意见,包括《恳请贵院对涉嫌诈骗罪的黄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之法律意见书》以及《关于黄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之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2020年7月23日,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得知黄某可以取保,随后了解到包括黄某在内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均不会被移送审查起诉,虽然案件尚未办结,黄某仍未解除取保候审措施,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应该只是时间问题。
2020年8月2日
其他

网络赌博犯罪研究(十五):“狗推”不是代理,应当认定为从犯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写在前面1.
2020年8月1日
其他

网络赌博犯罪研究(十四):​互联网销售“时时彩”涉嫌犯罪案件,构成非法经营罪不是必须排除的辩护方向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利用网络平台发行、销售彩票的犯罪行为早已屡见不鲜,关于这种行为的定性,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的声音,主流观点在开设赌场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徘徊,也有人认为构成赌博罪。认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6条,即“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持开设赌场罪观点则认为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符合《解释》第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条关于“开设赌场罪”行为的具体规定。持赌博罪观点的则认为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应评价为“聚集众人与自己进行彩票赌博”。据笔者观察,现阶段的司法实践多数认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时时彩同时符合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倾向于以想象竞合择一重的理由将这种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那么,定性非法经营罪,是否就一定面临更严重的处罚?仅仅从三个罪名的量刑档次来分析,非法经营罪确实是重罪。首先,赌博罪的量刑档次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档次有两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对应数额标准是:抽头渔利3万以上、赌资30万以上、违法所得3万以上),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档次也有两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达到“情节严重”,对应数额标准是个人非法经营数额五万以上或违法所得一万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以上)和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达到“情节特别严重”,但目前没有具体标准)。因此,单就量刑档次来分析,非法经营罪最高可判15年,比另外两个罪名都要高,是重罪。实务中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面临的刑罚并不必然高于开设赌场罪。举例来说,假设一个时时彩案件涉案金额达到50万,如果定性为开设赌场罪,则对应的是“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即3—10年,并且由于身份要么是网站创设者,要么是网站代理,这两种身份都难以取得从犯的地位;如果定性为非法经营罪,不管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对应的都只是“情节严重”的量刑档次,即5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时要是还不属于网站创建者,只是下属的代理,还有可能争取从犯的地位,进一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笔者认为,处理“时时彩”犯罪案件,律师不应基于法定量刑档次的考虑第一时间排除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方向,而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制定最合适的辩护方案。总的来说,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1.犯罪数额:如前所述,开设赌场罪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数额标准不同,相较来说,同一数额认定为开设赌场第二个量刑档次的概率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第二个量刑档次的概率要高,毕竟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层面并未规定非法金银彩票“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当然,如果涉案数额未达到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标准,则应积极避免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2.犯罪地位:如前所述,网站创设者不管是定开设赌场还是非法经营,大概率都会被认定为主犯。但是,如果只是代理,定性开设赌场罪成立从犯的可能性比定性非法经营罪要低,理由在于《意见》明确规定了几种开设赌场的帮助行为,网站代理不在此列,实务中一般不会将接受投注的网站代理认定为从犯。3.犯罪主体:非法经营罪可成立单位犯罪,并且成立单位犯罪的入罪门槛更高。如果所代理的案件符合单位犯罪的要件,笔者更倾向于选择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方向。以上是黄佳博律师对互联网销售私彩行为定性方面辩护方向的简要法律分析,希望对司法实务中处理此类案件提供有益参考,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网络赌博犯罪研究(二):推送“性感荷官,在线发牌”广告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的行为如何认定?主要辩护要点是什么?排版
2020年7月6日
其他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研究(三十七):以“代运营”为幌子实施诈骗活动被指控诈骗罪案件为何要争取改变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互联网时代,电商领域竞争激烈,“代运营”模式在各大电商平台都有市场需求。所谓“代运营”,顾名思义,就是淘宝店主把店铺日常经营、管理、营销、推广的工作委托给专业的淘宝代运营公司,由具备有丰富的开店经验,并经过严格培训的淘宝运营人员为店主提供网店经营、商品推广、引流导购、刷单炒信等服务。“代运营”模式本身不涉嫌诈骗,但如果以“代运营”为幌子利用店主对开店业务不熟悉等弱点非法占有其支付的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则涉嫌诈骗。实务中,此类诈骗行为存在两种定性: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从辩护的角度来说,此类案件如果缺乏无罪辩护空间,辩护律师应积极促使法院以合同诈骗定性,理由有三点:第一,入罪标准不同,合同诈骗罪比诈骗罪的门槛更高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特征符合相关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外,还需达到法定的立案标准,即入罪标准。关于诈骗罪的入罪标准,司法解释根据诈骗形式的区别(电诈还是普通诈骗)设置了不同的入罪标准,在普通诈骗中还允许省级法检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尽管如此,诈骗罪的入罪均控制在几千块这个区间。简单来说,只要定的是诈骗罪,不管是电诈还是普通诈骗,不管是在大陆的哪个省份,诈骗数额达到几千块就构成犯罪。至于合同诈骗罪的入罪标准,则规定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这一规范性文件中,根据该文件,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在两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经过对比可以明显看出合同诈骗罪的入罪门槛比诈骗罪要高。第二,量刑数额标准不同,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比诈骗罪更高如前所述,司法解释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入罪标准,但并未明确合同诈骗的数额达到多少时,可以按照“数额巨大”(对应3-10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对应10年-无期徒刑)进行处罚。在现行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关于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数额标准主要参照所在省份的地方性法规,总体而言,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远高于诈骗罪“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举例来说,涉案数额为60万,如果定诈骗,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对应量刑区间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定合同诈骗,就广东而言,只停留在“数额巨大”的空间,对应量刑区间是3—10年有期徒刑。第三,关系到能否成立单位犯罪,诈骗罪不存在单位犯罪一说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下,成立单位犯罪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有两大好处:1.部分罪名成立单位犯罪的入罪量刑门槛比自然人犯罪要高;2.由于单位犯罪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成立单位犯罪可以排除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合同诈骗罪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但诈骗罪不行。在处理“代运营”案件时,主张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单位犯罪,不失为一个较为理性的辩护方向。以上是黄佳博律师结合自身办理拼多多、淘宝等代运营公司涉嫌犯罪案件的办案经验所撰写的实务短文,旨在抛砖引玉,为实务中处理此类案件提供有益参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研究(十九):“淘宝代运营”涉嫌诈骗罪案件,如何从定性上进行辩护?
2020年7月1日
其他

网络赌博犯罪研究(十三):网赌案件打掉“代理”身份的指控意义何在?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规定了多种网络开设赌场行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就是其中一种,也是实务中此类案件出现频率最高的类型。但是,“代理”身份的认定并不是单纯简单地以赌博团伙内部称谓作为判断标准。被称为“代理”的人员不一定是实质意义上的赌博网站“代理”据了解,实务中经常出现一些赌博网站将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人员、代理、高级会员、推广者,甚至包括外包结算人员、技术人员统称为“代理”的情况,按照《意见》的规定,赌博网站代理的认定,应当满足“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这一条件。基于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其他涉案人员不应不认定为代理。如果不被认定为代理,除了“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这种情况外,其他情况则存在无罪或者改判轻罪赌博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空间,而这正是此类案件打掉“代理”身份指控的主要意义所在。(关于赌博网站“代理”身份的认定,笔者将另行撰文阐述,本文不再赘述)“高级会员”打掉“代理”身份的意义在于争取无罪或改判赌博罪为了激励会员参赌,赌博网站可能会将会员划分等级并设置不同的优惠奖励措施,比如给予一定比例的返水、为会员账号开通相应特权等等,这些“高级会员”账号的所有人,存在被错误认定为赌博网站代理的可能性。如果掌握“高级会员”账号的人员未招揽他人参赌或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接受投注的事实,即使其账号具备设置下级账号的权限,也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代理”。如果其行为满足赌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则成立赌博罪,反之,则只是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为此类人员辩护需重点关注其是否属于实质意义上的“代理”,以此为切入点为其争取无罪或改判轻罪赌博罪。上述观点并非笔者一家之言,实务中也有多起案例法院持相同观点,以案号为(2018)赣0802刑初229号的于某某、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为例,在本案中,赵某某作为掌握赌博网站代理账号的被告人,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为由提起公诉,最终,由于该账号未接受投注,赵某某仅系文义上的赌博网站“代理”,被判构成赌博罪。法院认为“吉嘉网站的本质系赌博网站,交易双方为吉嘉网站平台与投资会员,吉嘉网站系赌博的庄家,投资会员系赌博的赌徒,庄家(吉嘉网站)与赌徒(投资会员)相互对赌。吉嘉网站为发展自身,扩大网站的影响力,提高庄家获利金额,采用激励会员升级的手段,实行了等级经纪人制度。等级经纪人的盈利模式是依据下线赌徒的投注金额获取佣金,即俗称的“返水”、“水钱”,等级经纪人没有参与吉嘉网站的利润分成,也没有采用租用吉嘉网站代理账号的方式,定期交付租金,单独作为庄家与赌徒对赌。根据吉嘉网站的交易模式可以看出,等级经纪人的佣金事先已由网站约定好,网站自动根据佣金规则,定期按时给付等级经纪人佣金。起诉书虽然指控等级经纪人赵某某系吉嘉网站的‘代理’,但该‘代理’仅为文义上的代理人、经纪人或者高级会员,并非网络开设赌场犯罪法律构成要件意义上的“代理”,且赵某某不接受投注、不兑换筹码、不为下线设置信用额度、不计算赌博结果,下线所投注的金额直接与庄家(吉嘉网站)对手交易,不符合开设赌场罪“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构成要件。赵某某的行为,乃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招引、发展会员进行赌博,系吉嘉网站网络赌博的‘赌头’,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所规定的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推广、技术人员等打掉“代理”身份的意义在于争取无罪、从犯或成立轻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上述《意见》的规定,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投放广告等服务的,都有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构成犯罪的前提除了分别需要满足服务费用、赌资、广告条数等入罪标准外,最主要的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赌博网站的存在。如果此类涉案人员主观上“明知”赌博网站的存在而实施上述服务行为,打掉“代理”身份的最大意义在于轻判。如前所述,上述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定性是共犯,即由于起到的是次要和辅助作用,相对“代理”身份的涉案人员来说更有可能被认定为从犯,另外,由于“代理”身份人员和上述服务人员达到“情节严重”(对应量刑是3到10年)的标准不同,此类人员打掉“代理”身份也有利于降低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可能。因此,如果此类涉案人员主观上“明知”赌博网站的存在而实施上述服务行为,打掉“代理”身份旨在争取认定从犯和降低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可能进而达到轻判效果。对于主观上“不明知”赌博网站的存在而实施了上述服务行为的情形,一般可以细分为两种:1.什么都不知道;2.知道被服务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但不知道对方是赌博网站。第一种情况存在无罪的可能,如果因为被称为“代理”而涉嫌开设赌场罪,打掉“代理”身份的同时需要对指控“明知”的证据链进行破解并积极提供证据证明主观上处于“不明知”的状态。至于第二种情况,打掉“代理”身份的意义在于争取改判轻罪,具体来说,如果此时被误认为“代理”,则成立开设赌场罪,如果不被认定为“代理”,除了成立从犯这个好处外,还有很大可能由于“明知”的具体内容不同而成立轻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高三年)。综上,由于实务原因,一些被称为“代理”的人员实际上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赌博网站“代理”,在为此类人员进行辩护时,打掉“代理”身份的指控是工作重点之一,只有打掉了“代理”身份,其他辩护要点和辩护策略才有存在的意义和施展的空间。排版
2020年6月14日
其他

网络赌博犯罪研究(十二):关于棋牌游戏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案件无罪辩护的几点思考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网络棋牌游戏公司涉赌的新闻屡见不鲜,网赌害人,依法严惩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但是,严打棋牌游戏公司需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盲目扩大打击范围,在笔者看来,网络棋牌游戏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案件存在一定的无罪辩护空间,前提是这些公司必须至少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涉案游戏公司手续完备、资质齐全合法合规的游戏公司除了具备常规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外,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还需具备《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版号等手续,并且还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相应的备案和审批。实务中涉嫌开设赌场的游戏公司多数资质存在问题,如果涉案的游戏公司手续完备、资质齐全,不等于该公司不存在犯罪行为,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证明该公司并非为了犯罪而成立的公司,
2020年6月3日
其他

轻判||黄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辩护手记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2020年5月20日,在这个因为谐音每年能刷一次存在感的日子里,我作为辩护人去参加了一个组织卖淫案件的庭审,颇有纪念意义,案件结果也算是比较理想,本文将对该案办案历程进行简要回顾,以提升笔者的专业技能和执业水平。案件背景案件背景某水疗会所提供淫秽色情服务,王某(化名)作为会所领班人员,于去年年底被抓,涉嫌罪名为组织卖淫罪。王某家属通过亲戚朋友介绍找到黄佳博律师,委托黄佳博律师为王某辩护。辩护经过接受委托后,黄律师进行了两次会见并依法到检察机关查阅了全案的卷宗材料,对案情有充分了解。依据了解的事实,就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王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及地位、司法实务中对王某此类人员的处理情况等几个方面向检察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书,成功将王某从《起诉意见书》中排位第一的犯罪嫌疑人人降为《起诉书》中的第二被告人。在案件提起公诉之前,我们与公诉人就认罪认罚和量刑建议两个方面进行了四次沟通,从一开始公诉人拟作出一年半到两年的建议争取到九个月到一年三个月的结果,当事人也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进入审判阶段后,考虑到本案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可能当庭宣判,在提起公诉的第二天确定审判人员信息后随即向法院出具书面辩护词,除了原先的辩护观点外,辩护词将“王某在会所起的作用较小”作为主要辩护观点,同时附上王某家庭困难证明作为反映王某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的材料,希望法院能结合王某系初犯且认罪认罚等情节对王某从轻处罚。5月20日作为辩护人依法参加庭审,由于本案大部分辩护工作已在审前完成,也走的是认罪认罚程序,庭审辩护人只是对书面辩护观点进行口头重申。案件结果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办案体会1.本案得以轻判,是法检办案人员依法办案并重视律师法律意见的结果;2.对于事实相对清楚、证据较为充分的案件,律师并非完全无施展空间。在笔者看来,至少可以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起到的作用、司法实务案例、法律适用等方面为其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另外,在大力推行认罪认罚制度的大背景下,在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过程中如何与公诉人沟通博弈也值得我们进一步学习和总结。附裁判文书及法律文书截图(由于相关原因不便全部公开)(法律文书)排版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