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张建华被开除党籍并移送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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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山东省纪委监委对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张建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建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人事方面利益;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特别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张建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并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山东省监委委员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建华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张建华简历
张建华,男,1954年7月生,汉族,山东烟台人,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1970年12月参加工作,197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烟台市芝罘区委副书记,烟台市委副秘书长,烟台市委常委、秘书长等职。2001年1月任烟台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2003年2月任烟台市委副书记、副市长,2006年9月任东营市委副书记、代市长,2007年1月任东营市委副书记、市长,2011年1月任山东省委政法委副书记,2011年4月任山东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2013年2月任山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18年2月退休。(山东省纪委监委)
监察机关可依法要求有关人员作出陈述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案例】
A市纪委监委收到群众举报反映市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B某违规发放和领取津补贴问题线索后,先后4次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求B某作出陈述,B某均予以拒绝,声称工作太忙、记不清楚。
市纪委监委对其出具书面通知,要求其立即到市纪委监委作出陈述,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B某收到书面通知后,立即主动向市纪委监委作出陈述,承认和交代了上述问题,并退还违规领取的津补贴费用共计5万元,并写了检讨书,表示愿意接受组织处理。
市纪委监委给予B某党内严重警告和政务记大过处分,并将B某的问题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解读】
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监察机关代表国家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体现的是党和人民的意志,体现的是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属性,具有神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监察机关要求被调查人作出陈述,也是给予其说明的机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珍惜机会、认真对待。该款规定的措施针对的是发生职务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本案中B某违规发放和领取津补贴问题,属于职务违法而非职务犯罪,必须把握好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求其作出陈述,而不能直接进行讯问。
为了保障这项措施的实施,防止有的被调查人不配合,本款还规定监察机关对被要求陈述的被调查人,在必要时可以出具书面通知。这里的“书面通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主要是针对被调查人不按照监察机关口头要求进行陈述时,由监察机关对其出具书面通知,要求其作出陈述。如果被调查人此时再不按照要求作出陈述的,则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本案中B某先是拒绝向监察机关作出陈述,属于对抗组织调查的错误行为。市纪委监委出具的书面通知,既是通知提醒,也带有警告性质。B某及时纠正错误,主动向监察机关作出陈述,避免了更严重的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要求被调查人就涉嫌的职务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只能由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来行使,不能委托给其他机关、个人行使。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