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莉、李洪波 :利用大数据技术做好节后疫情防控工作 | 聚焦战“疫”
当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攻坚阶段。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有两个高峰,一是节前返乡阶段,二是节后返程阶段。随着春节假期的结束,多数企业选择在2月10日以后陆续复工。如何预防复工后的疫情扩散,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
我们看到,疫情数据具备典型的“4V”特征:一是大量(Volume),疫情发生以来,来自政府、传统媒体、自媒体的疫情信息雪片般飞来,增长迅速;二是多样(Variety),既有结构化的疫情数据,也有非结构化的数据,且数据种类繁多,确诊信息、疑似信息、密切接触信息、就诊信息、人口流动信息等不胜枚举;三是高速(Velocity),实时更新的疫情数据,全球范围内瞬间即达的疫情资讯,让我们深切感知着“地球村”的一举一动;四是低价值密度(Value),大量与疫情相关的信息鱼龙混杂,真伪难辨甚至相互冲突。实证研究表明,应用大数据有助于提升政府绩效[1]。面对疫情“大数据”,政府部门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节后疫情防控显得尤为必要。防控工作千头万绪,其中的几项重点工作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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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节后返程人员的疫情排摸与研判
十几年前,谷歌通过大数据技术预测流感爆发,显示出大数据在疫情排摸研判方面的巨大价值。本次疫情防控中,大数据已经并必将发挥巨大的作用。比如,河南郑州基于大数据技术,在疫情排摸中启用了智能语音外呼系统,据介绍[2],该系统通过收集重点区域入郑人员信息、发热门诊信息以及其它数据信息,通过数据综合比对,形成需关注的人员信息库,基于此,智能疫情机器人以每分钟2000人的速度进行集中外呼,根据预设的问询语句,排查出健康异常人群,并进行跟踪调查。类似的基于大数据技术的应用系统在疫情防控实践中还有很多,它们对于政府第一时间掌握疫情动态,开展疫情趋势排摸研判,制定具体复工政策,进行流动人口管理,实施人员隔离,开展心理疏导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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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节后各类企业与人员的管理
在节后人口流动的动因中,企业复工是一条重要的牵引力,政府要尤其关注企业复工后的疫情管理,做好企业与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否则,前期的疫情防控努力和成果可能会前功尽弃。复工会导致不同地区人员构成的改变,疫情爆发的区域可能会随之改变,防控对象和举措也要面临新的调整。不同于一般的返程人员,企业人员一旦复工,即面临着经常性的通勤与人员聚集,这是企业运营的客观规律。政府要通过对大数据的分析,包括交通部门数据、园区复工数据、工商数据、公安数据等,加强对企业及其人员的数据研判,强化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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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确诊或疑似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
在节后疫情防控工作中,来自疫情严重地区或与确诊(疑似)患者有密切接触的人群以及有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的人群是需要关注的重点人群。这其中极有可能出现新增的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一旦发生,便需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政府需依靠大数据技术,开展传染源的调查工作。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时,需搜集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的交通工具、居住地点、消费地点、出行时间等多方面信息。这些信息,有的来自交通系统,有的来自政府机关,有的来自各类消费场所或支付平台,其中包含大量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数据。只有借助于大数据技术,才能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的效率和效果。
利用大数据技术防控节后疫情,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科学防控、精准施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举措。然而,在当下基于大数据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大数据的应用效能。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大数据应用管理,提高大数据驱动的公共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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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各类数据应用平台,构建系统化的大数据查询、分析与决策系统
目前,基于大数据技术开发的疫情管理系统数量众多,单从国资委下属企业来看,中国电科下属企业开发了密切接触者测量仪,中国航信下属企业开发了新型冠状病毒确诊患者同航班自动通知系统,中国普天下属公司开发了智慧东台系统,中国联通开发了疫情风险预报平台,中国移动针对湖北地区推出了流动人口数据分析系统,中国电信针对重点疫情地区开发了疫情分析与监测系统,国投智能旗下公司开发了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监测专项工作平台,中国电子控股旗下公司开发了疫情扩散查询系统,国网旗下公司开发了基于“电力大数据+社区网格化”算法的人员流动监测系统,中国华能旗下公司开发了供应链大数据系统等等[3]。此外,还有一些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基于大数据技术,开发了众多数据分析与应用平台。这些平台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平台功能各异,数量众多,各级政府容易陷入“选择困难”,且由于建模与算法的不同,可能出现“数据打架”的窘境。因此,需要权威机构整合各类大数据信息平台,为各地各部门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严谨可靠的大数据应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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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规则,构建大数据共创共享机制
大数据为疫情防控提供了科学高效的分析工具,但如果各自为战,与邻为壑,容易形成大数据的“信息孤岛”,不利于当前疫情的联防联控。因此,各地各部门、各行各业要形成大数据共创共享思维,形成共创共享机制,除了大数据本身的数量之大外,还要通过大数据的共创共享,实现大数据服务对象之大,发挥作用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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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好大数据应用与公民隐私保护的关系
大数据的应用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提升疫情防控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公民隐私泄露的风险。近日一些确诊患者的个人信息频频见诸微信等社交平台便是一例。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侵犯了个人隐私,也容易导致恐慌情绪的蔓延,给疫情防控带来障碍。针对这一问题,中央网信办2月9日发布了《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4],明确指出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除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授权的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为由,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这一通知精神,应当成为大数据应用中的一条基本原则。
作者:王莉教授、李洪波 2018级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 赵云辉,张哲,冯泰文等.大数据发展、制度环境与政府治理效率.管理世界,2019,35(11):119-132.
[2] 申华,康世甫.http://www.henan.gov.cn/2020/02-09/1290035.html.2020.02.09.
[3]国资委新闻中心.
http://www.sasac.gov.cn/n2588020/n2877938/n2879597/n2879599/c13746709/content.html.2020.02.09.
[4] 中央网信办.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2020.02.09.
王 莉
研究领域
网络营销;行为科学;心理与行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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