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
为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法治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营造和谐春运道路交通环境,那曲市双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持续深化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加大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现对近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希望广大驾驶员朋友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姓名:达某
身份证号码:5424XXXXXXXXXX5017
车牌号:藏EF6***
车辆类型:轻型普通货车
违法时间:2022年1月14日
违法地点:省道301线148KM+50M处
违法行为:无证驾驶
处罚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1000元。
姓名:曲某
身份证号码:54243XXXXXXXXX5015
车牌号:藏ES4***
车辆类型:小型轿车
违法时间:2022年1月13日
违法地点:省道209线111KM+200M处
违法行为:无证驾驶
处罚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1000元。
姓名:次某
身份证号码:54243XXXXXXXXX5016
车牌号:甘GL9***
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
违法时间:2022年1月15日
违法地点:省道209线186KM+250M处
违法行为:无证驾驶
处罚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1000元。
姓名:布某
身份证号码:54243XXXXXXXXX5017
车牌号:藏EC5***
违法时间:2022年1月16日
违法地点:国道317线2444KM+300M处
违法行为:无证驾驶
处罚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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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藏商报
编辑:丁增美朵 格桑卓嘎
责任编辑:刘峪竹
审核: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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