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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严厉打击这类违法行为(附投诉举报电话)

拉萨发布 2022-12-28

近期,随着优化调整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出台,连花清瘟等抗病毒药品、抗原检测试剂、消毒液等防疫医疗器械用品成为消费者购买的热门商品。为进一步规范相关防疫类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近日,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市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发出提醒告诫,具体内容如下:一、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律。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加强价格行为自律,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筹备连花清瘟、抗原检测试剂等货源,保障市场供应,满足群众生活需求。二、经营者应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销售商品应标明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信息。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等方式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三、经营者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四、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上述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本提醒告诫书自发出之日起,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五、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药用品市场价格秩序检查工作,对经本次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如发现有相关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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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一审):王静敏 范云梦 王静

责编(二审):赵路明

审核(三审):谢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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