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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发布 2023-08-24

《西藏自治区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问答提纲

近期,自治区文明委印发了《西藏自治区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帮助广大单位掌握政策、熟悉要求,记者采访了自治区文明办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对《实施细则》进行解答。

 1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中国式的现代化离不开精神文明建设,文明单位创建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是新时代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基层单位干部群众共建共治共享、建设美好生活的重要形式。为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创建管理,推动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文明单位创建质量水平,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深化新时代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意见》(文明委〔2020〕3号)和《西藏自治区文明委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深化新时代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意见〉通知》(藏文明委〔2021〕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2 

问:《实施细则》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实施细则》共六章三十八条,第一章主要阐述制定本细则的主要原因,什么是文明单位,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和测评考核实施单位。第二章从突出政治引领、弘扬主流价值、推进道德建设、发挥党建引领、涵育单位文化、丰富创建载体、强化为民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建设优美环境、加强内部管理10个方面阐述了文明单位创建重点。第三章对文明单位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和注意事项等方面作了解释。第四章对文明单位复查测评、持续创建要求、创建滑坡、处理措施、恢复荣誉称号等动态管理制度进行了阐述。第五章围绕文明单位的奖励机制进行阐述。第六章为附则。

 3 

问:创建文明单位都需要把握哪些创建重点?

答:本细则中创建重点来源于《西藏自治区深化新时代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意见》(藏文明委〔2021〕9号),并从突出政治引领、弘扬主流价值、推进道德建设、发挥党建引领、涵育单位文化、丰富创建载体、强化为民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建设优美环境、加强内部管理10个方面对文明单位创建重点进行了摘要阐述。大家在创建文明单位时,还是要重点对照《西藏自治区深化新时代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意见》和《西藏自治区文明单位测评体系》的有关规定开展。

 4 

问:哪些单位可以申报文明单位?

答:可以申报文明单位的有:西藏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中央驻藏单位,实行独立核算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驻军(警)部队。欢迎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文明单位。

 5 

问:新申报创建文明单位的都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新申报创建自治区文明单位的,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创建自治区文明单位的申请;创建届期内年度重大负面清单自查报告;获评地市级文明单位的文件及证书;地市文明办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

 6 

问:已经创建完成文明单位的,是一直保留文明单位的称号吗?会有哪些管理措施呢?

答:文明单位创建完成之后,并不是可以一劳永逸了,自治区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文明办依据往届文明单位继续创建申报情况,在创建届期内不定期组织暗访,并在第1、2年组织年度考核,第3年组织复查测评。未申报继续创建的单位,不予年度考核和复查测评,取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自治区文明单位若发生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滑坡,失去示范引领作用有关情形的,自治区文明办将分别采取约谈、通报、停牌和取消荣誉称号等处理措施。未达到“取消荣誉称号”处理的,给予相应扣分处理,计入复查测评成绩。

 7 

问:在哪些情况下,文明单位会受到“停牌”和“取消荣誉称号”处理?



答: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文明单位会受到“停牌”处理:单位1名班子成员(不是单位主要领导)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被查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含)以上处分或行政撤职(含)以上处分;单位整体环境脏乱差,干部职工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存在酒驾(不构成犯罪的),党员、干部参加宗教活动,以及其他产生不良影响的;存在“未能认真履行精神文明建设责任,未能积极参与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工作的”情况;对自治区文明委安排的工作落实不力、出现推诿扯皮、办事拖拉等问题,情节较重的。

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文明单位会受到“取消荣誉称号”处理:单位主要领导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被查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含)以上处分或行政撤职(含)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单位2名(含)以上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被查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含)以上处分或行政撤职(含)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或单位法人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被列入严重失信违法“黑名单”;员工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超过100人的单位,有1人(含)以上员工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100人以上,不超过500人的单位,有3人(含)以上员工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超过500人的单位,有5人(含)以上员工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经济案件和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交通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负面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舆论事件,或影响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事件;发生黄、毒、赌、黑、恶案件,或发生严重扰乱网络秩序事件,出现干部职工参加邪教、非法宗教,党员参与宗教活动情况;发生形式主义、弄虚作假、扰民行为等问题,或未能认真履行精神文明建设主体责任,未能积极参与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工作,未达到文明单位标准要求的;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严重滑坡、失去示范引领作用,未达到文明单位标准要求的。

 8 

问:受到“停牌”处理的文明单位可以恢复吗?如果能,又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实现呢?



答:受到“停牌”处理的文明单位是可以申请复牌的。受到“停牌”处理的单位,经过1年以上的整改创建,在自查达标后可向自治区文明办提出恢复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申请,经自治区文明办综合评估合格后,按程序报批,下发通知恢复其自治区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或确认保留其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9 

问:受到“取消荣誉称号”处理的文明单位还可以成为文明单位吗?如果能,又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实现呢?



答:受到取消荣誉称号处理的文明单位还可以申请创建成为文明单位。首先受到“取消荣誉称号”处理的单位,取消原则为从高到低,单位为全国文明单位的取消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同时对其自治区文明单位予以“停牌”处理;单位为自治区文明单位的取消自治区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由地市文明办对其市级文明单位予以“停牌”处理。其次受到“取消荣誉称号”处理的单位,在本轮创建届期内不得参与对应级别的文明单位创建,经过2年以上全面整改,方可在新一轮创建届期内重新参与创建。

10

问:文明单位创建成功后,可以享受哪些政策?



答:为发挥文明单位在创建工作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实施细则》中明确了建立健全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多元奖励引导机制。在精神层面:在文明单位创建的过程中,本单位无论是单位文化、内部管理、单位环境、党建、群众的认同的各个方面,还是职工的思想理论水平、业务水平、自身道德修养都会有很大的提升,这些收获对单位和个人来说都是无形的财富,对今后的工作和生活都会提供很大帮助。在物质层面:按照中央文明委和自治区深化新时代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意见精神,全国文明单位、自治区文明单位在新评选当年和复查保留荣誉期间,单位每年可给予全体在职干部职工增发1个月的应发工资奖励。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奖励应在单位完成负面清单自查合格的基础上,年底发放。正式调入调出人员按照进入或离开本单位时间,按月计算发放(不满一月按整月计算)。在涉及审批、税收、信贷、招投标、资质评定、评先评优等事项中,同等条件下给予文明单位优先、优惠、加分等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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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信西藏

编辑(一审):扎西央宗 贾鹏浩

编辑(二审):范云梦

审核(三审):凃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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