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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一公司被责令停止建设!

拉萨发布 2024-03-09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曝光一起

某再生新能源有限公司

未批先建被责令停止建设后

仍不停止建设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3日,拉萨市生态环境局对拉萨市某生产再生新能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调取相关资料,发现该公司未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2022年该公司因未批先建受到拉萨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行政处罚9800元,并于2022年5月12日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止建设。但2023年11月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并未停止违法行为,新建了8000平方米的仓库并增加了一台生产用颗粒机。该公司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承认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依法制作现场笔录,并依法进行处罚。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但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并结合《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近日,拉萨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建设,对该公司2022年5月13日至2022年6月1日拒不停止建设行为按原罚款数额9800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共处罚款人民币19.6万元。

启示意义

本案查办为拉萨市第一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的按日处罚案件,对所有建设项目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提高了各类建设项目业主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认识,同时了解环境影响评价是高质量发展和高质量保护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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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郝奕凝

编辑(一审):普布央宗 旦增卓嘎 

责编(二审):贺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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