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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经十二届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
《西藏自治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三十六条,从背景、适用范围、工作机制等方面,全面细化新时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流程,旨在增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有效性、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减少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对我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危害农作物及其产品的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预报、预防与控制、应急处置等防治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责任,加快推进监测预报、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制度化,分级分类构建监测预警网络,在病虫害发生时高效及时地进行应急处置。围绕监测网络建设、监测点布局、预测预报、统防统治、联防联控、农药使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及过期农药回收、外来入侵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应急处置等形成了完整的防治链条。
值得一提的是,为落实好病虫害防治激励机制,《办法》专门制定了创新、表彰和津补贴条款。《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自治区鼓励和支持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对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职称评定、表彰奖励向业绩突出、考核优秀的基层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人员倾斜。对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做好安全防护,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津贴补贴。”另外,《办法》还对病虫害名录管理进行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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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藏日报
编辑(一审):旦增卓嘎 德吉措姆责编(二审):贺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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