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一个操作赔10万!刚出道的“网红”还是太天真
2019.4.8 •周一
嗨,我是平安君
今天,我依然和你一起
守护平安龙华
说起“网红”
很多人的印象是这样的
光鲜亮丽,众星捧月
自食其力,月入N万
轻松快活,工作不累
坐拥粉丝几千万的职业哪里找?
可是,“网红”也不是人人都能当的
搞不好还会负债累累
很多资本瞄上了“网红”所聚集的粉丝效应,并借此销售商品获取利益。如果“网红”不遵守法律法规,不依约履行与经纪公司签订的合同,随时可能要承担法律风险及后果。90后女生罗某的“网红成长记”就是一个例子。
2018年3月25日,原告广州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找到被告罗某,双方协商由原告为罗某提供“网红”知识培训,传授快速成为“网红”的秘诀,罗某则注册快手直播平台账号,进行网络直播,通过“网红”圈粉效应销售原告产品。
罗某在直播中
说到这里
原告公司为拓展销路
还干起了包装“网红”的业务
现实中很多“网红”也是这样出道的
于是,双方签订《“网红”经纪合同》,约定罗某应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开拓与发展客户,积极推广原告产品,维护原告的产品价格体系及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罗某应按原告公布的价格销售产品,若原告发现罗某有低于公布价格销售产品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报低价、销售),罗某有义务进行充分举证和合理解释,否则将被认定为违约,罗某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无条件交回所有平台账号,承担原告因违约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然而,2018年8月8日,原告发现罗某在“快手APP”上以288元的价格销售其公布零售价为399的“XX水光护肤套盒”。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罗某支付20万元违约金及律师费1.2万元。
罗某未出庭答辩,该案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罗某向原告支付10万元违约金及律师费1.2万元。
双方签订的《“网红”经纪合同》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均应恪守履行。
根据现有证据显示,罗某通过“快手APP”进行网络直播过程中以低于原告对外公布的零售价销售销售原告产品,罗某未到庭就此进行充分举证或作出合理的解释,而根据原告提供的《XX全系列加盟政策》《XX全系列产品价格表》显示,罗某的销售价格已经低于原告对品牌分销商的供货价格,必然对原告的价格体系及原告所营造的市场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原告主张罗某构成违约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
对违约金的数额,虽《网红经纪合同》约定为20万元,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罗某向其进货的数量、单价,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罗某以288元/盒的价格出售涉案产品的数量,该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综合考虑罗某侵权行为的主观态度、持续时间以及影响范围、可能获益的情况,酌定违约金数额为10万元。
重金10万换取十字箴言:
“网红”有风险,入行需谨慎!
借此也想告诉大家
当“网红”也应有正确姿势:
一是出道要看清风险
二是圈粉要守住底线
三是宣传要名副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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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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