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曲江公租房怎么申请?需要哪些资料?指南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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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的供应对象为区内用人单位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区内职工”)。
(1)区内用人单位是指,注册地或财税关系在西安曲江新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区内职工是指,在西安曲江新区有稳定职业,与区内用人单位存在1年及1年以上的劳动关系。
2.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应以个人或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申请人应为区内职工,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租金支付能力,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是指申请人配偶及子女(子女为不满18周岁或本科及本科以下在读的在校学生)。
3.已婚的区内职工,不与配偶在西安市共同居住的,其配偶及子女可不作为共同申请人。
图源摄图网:401277293
申请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租赁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
1.住房标准
在西安市范围内,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17㎡),居住在危险房屋或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等不适合居住的房屋的除外。
已婚的区内职工,配偶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现有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审查。
下列住房面积认定为现有住房面积:
(1)西安市私有住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尚未入住或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
(2)西安市承租的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3)西安市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安置住房,或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超过3年的原住房面积;
(4)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2.收入标准
自提出申请上月起,前12个月内,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标准(见下图),两人家庭收入标准上浮10%,单身人员收入标准上浮20%。
3.资产标准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有商业用房或汽车等资产的,总价不超过规定标准(见下图);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有公司或出资股份的,注册(参股)资金不超过规定标准(见下图)。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西安市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或正在申请任何形式住房保障的人员不满足保障要求。
图源:西安住建官网
1.《西安曲江新区租赁型保障房租赁资格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3.申请家庭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和个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4.所在用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5.劳动(聘用)合同,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工作证明需说明劳动关系起止时间);
6.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或离婚协议档案;丧偶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
7.共同申请人中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
8.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有公司或出资股份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及股权书;
9.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拥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车辆购买发票、行驶证和车辆产权证书;
10.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
1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12.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条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合同或票据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查;属单位证照的,提供加盖持证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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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摄图网:500903856
1.申请:用人单位作为受理单位,负责接收申请人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单位于4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公示和上报。
3.初审:初审单位于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信息录入和上报。
4.复审:复审单位于规定时间内完成公示、审核和信息录入工作后将复审意见逐级返还申请人。
5.异议处置: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或曲江管理委员会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部门或曲江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6.西安曲江新区范围内各类企业或机构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保障房,可优先保障本单位的职工,保障对象资格由房屋所有权单位审核,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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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申请人,在轮候时可申请优先保障: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保障的家庭;
2.属于孤寡老人、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
3.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4.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
5.西安市政府、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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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型保障房租金标准实行差别化管理(具体租金以实际为准)。
(1)人均收入低于规定收入标准的,其租金按照基础租金执行,基础租金按照市场租金的90%确定;
(2)人均收入低于规定收入标准80%的,其租金按照基础租金的80%执行。(规定收入标准以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标准为准。)
曲江公租一苑1号楼市场租金为22.72元/月·建筑面积平方米(含配套家具)
公租一苑2、3号楼市场租金为18.40月·建筑面积平方米;
公租二苑市场租金为19.17月·建筑面积平方米。
取得租赁型保障房保障资格的人员每年审查一次,根据审查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1.家庭人均月收入发生变化,但仍符合租赁型保障房收入标准的,其租金标准相应调整,自调整下月起计租。
2.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规定标准或家庭工商注册资金超出租赁型保障房规定标准的,取消租赁资格,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经申请给予1年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市场租金计租;过渡期满,承租人需腾退住房,确无法腾退的,经申请再给予1年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市场租金的110%计租。每次过渡期最长不超过原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过渡期满,必须腾退住房。
3.因获得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再符合标准的,取消租赁资格,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原租赁合同剩余期限超过一年,经申请给予1年过渡期,原合同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过渡期以原合同截止期限为准。过渡期租金按市场租金的110%计租。过渡期满,必须腾退住房。
4.承租人拒不腾退住房或不按规定缴纳租金的,由区保障房中心下达限期腾退住房或缴纳租金的通知,拒不执行的,区保障房中心组织强制腾退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租赁型保障房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之日前3个月提出续约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签订续租合同。承租人不按规定提交资料接受资格审查的,解除租赁合同,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住房。暂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租金按基础租金执行。过渡期内,通过审查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6.承租人因家庭收入、资产、人口、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保障资格和租金标准的,承租人应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对应的租赁资格受理单位申报,如实提交书面材料,各级审核单位按照租赁资格申请审核程序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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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中,大家还有不清楚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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