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工伤引发劳动争议 法官倾心调解化纠纷
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劳动者与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劳动关系和谐。近日,莲花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的案件。
案情回顾
李某与莲花县某煤矿公司在2019年3月开始建立劳动关系,从事井下推桶工作,在工作时不慎被煤桶压伤右足,经检查治疗,诊断为趾骨骨折,医院对其实施石膏托外固定术后离院休息康复治疗,按照医嘱复查,不适随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某在被认定工伤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要求煤矿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其他经济补偿等,并以煤矿公司在工作期间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请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双方均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调解
立案后,承办法官首先联系煤矿公司负责人,欲促成双方调解,但煤矿公司明确拒绝,对李某主张的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过高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不予认可。开庭前,承办法官仔细分析案情,捋顺案件事实,再次与煤矿公司及李某联系,进一步明确双方的争议焦点。考虑到李某为外地务工人员,为诉讼来回奔波实属不易,为降低诉讼成本,减小诉累,承办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积极为双方开展调解工作,经过多番释法说理,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促成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当庭签订了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实现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平稳长效发展的双赢。
近年来,莲花县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为先,注重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力争达到案结事了,切实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通过耐心细致地为当事人释法理、讲情理、摆道理,低成本、高效率地化解矛盾纠纷,在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真正让诉讼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正义和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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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尹小美、丁育林
编辑|陈 洁
编审|王科清
审核|李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