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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利息吗?

莲花法院 莲花法院 2024-01-06


近日,莲花法院受理了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刘某要求被告王某

按双方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但双方约定的利息高达20%

法院能支持吗?



案情回顾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年初,王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刘某借款50000元,承诺三个月内归还并参照某平台利息(年利率20%)标准计算利息,后刘某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50000元,但到期后王某仅偿还了20000元,剩余借款迟迟未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诉至莲花县法院。


法院受理后,经承办法官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调查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前期约定了参照某借款平台标准计算利息,但该利息远远高于法律规定上限。经联系被告,被告对借款事实无异议,表示自己当时是因着急借钱周转才答应高额利息,但目前资金依旧周转比较困难,并非恶意拖欠款项。虽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但基于双方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了解较少,承办法官向双方普及了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关于利息约定方面,依照法律规定,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原告刘某听后表示按法律相关规定计算利息,但被告王某称目前履行能力有限,希望分期偿还借款。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当场签订和解协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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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施丽芳

编辑|朱   婷

一审|王科清

二审|敖小凡

三审|李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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