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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非婚生子引纠纷,法官倾情调解化矛盾

莲花法院 2024-01-06

近日,莲花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承办人以法律教育和真情感化并用的方式,成功调处结案,有效维护了未成年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原告刘某与被告宋某均为“00”后的小年轻,2022年在读大学期间确立恋爱关系并生育一子,因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举办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脾气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发生肢体冲突,加之双方家长的参与,致使感情破裂,无法一起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非婚生子随自己生活,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

法院调解

受理该案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年纪较轻,可能还是在学校读书不便联系,便联系了双方的父母,在了解案情的来龙去脉后,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前期调解过程中,由于双方的矛盾较深,情绪波动较大,调解未能达成,而后经过法官多次与双方电话沟通,向双方阐明了相关法律法规,并从情理角度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同时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提出了调解方案,最终原被告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及迁移户口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孩子由原告抚养,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独自承担,被告享有探视权;孩子的户口迁移至原告户籍所在地,孩子姓氏随原告。同时被告也表示,即使分开了,也不会对孩子不闻不问,会积极尽到教育教养义务,保证孩子能够健康快乐成长,为保证孩子户口迁移顺利,防止双方因户口迁移生出事端,主审法官主动联系当地派出所,与其说明案件的特殊情况,请求派出所给予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至此,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圆满结案。

法官寄语

同居关系的解除,虽然意味着男女双方感情的结束,但是生育的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亲情纽带并不会结束。因此,为更好地促进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父母应积极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对非婚生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是应尽的法律责任,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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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尹小美

编辑|朱   婷

一审|王科清

二审|敖小凡

三审|李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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