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劝酒怎么办?给Ta看看这个
大诗人李白就是爱喝酒的典型。活着的时候,有人说他“斗酒诗百篇”,一喝完酒,文思如雪崩,灵感如泉涌。
公司聚餐“斗酒”喝出脑梗
“杠精”同事被判担责一成
原告费某某和被告林某某同为某小区保安,2016年4月27日,公司组织包括二人在内的17人到农家乐进行消防培训并聚餐,聚餐时二人分坐两桌。
席间,被告到原告所在餐桌敬酒,并与原告单独喝酒。喝酒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相互间存在言语刺激、相互劝酒、拼酒等行为,双方饮酒一斤左右,属于过度饮酒。
酒后不久,原告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被告同其他人一道将原告送往医院输液,原告于次日突发急性脑梗塞,导致偏瘫。经司法鉴定,此次“拼酒”对原告病情的发生起到了加重的作用。
重庆九龙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相互斗酒,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过错,结合被告事后将原告协助送医等行为,酌情认定被告林某某对原告费某某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计5.5万余元。
友人家中聚餐 玩扑克轮盘喝酒游戏大醉不治
观察照看不周 同行女友及友人夫妇被判担责
12月2日傍晚,易某与被告李某某到达被告郭某家中吃饭并饮酒。“5升装”啤酒喝完后,被告黄某外出购买“二锅头白酒1斤装”,用以共饮。
在被告李某某提议下,在场人员开始用扑克牌玩喝酒游戏,根据点数随机喝啤酒或白酒。易某喝下几杯白酒后出现醉酒情况,被告李某某、黄某将其扶往卧室床上躺下休息,并继续聚餐。
结束回家时发现易某无反应,后拨打120,医生到场将易某送往医院抢救,次日凌晨易某不治身亡。经检验,死者易某系醉酒身亡。
重庆九龙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某、郭某、黄某作为聚会组织者,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责任。基于男女朋友关系,被告李某某负有更大的安全注意义务。易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对自身死亡存在重大过错。酌情认定,被告李某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被告郭某、黄某各赔偿2.5%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人民币1.5万余元。
吃火锅醉死于店内卫生间
同桌饮酒者被判不担责
22时许,王某起身结账,并去了店内卫生间,近半小时仍未回到座位。后火锅店工作人员应在座人员要求前往查看,发现王某某蹲在地上。被告胡某某去前往询问情况,王某某表示自己没有问题,能够回家。经过十多分钟的观察后,其他人遂离去。
当晚23时许,火锅店老板拨打110及120,称有人醉酒睡在厕所内。经医生现场确认,王某某已身亡。死于急性酒精中毒。
王某某曾有结肠癌病史,长期饮酒,出事当日中午,曾参加他人婚宴,饮下白酒和啤酒。直至在火锅店聚餐前,王某某还少许饮用啤酒。
重庆九龙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是饭局发起人,现场四名被告并没有劝酒、逼迫饮酒的情况,王某某事发当晚也不存在过度饮酒情形,王某某结账、如厕、回答问题等动作均没有表现出危险征兆,同饮四被告不存在过失或故意,因此四被告对王某某之死不存在过错。
最终九龙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几个案例共同指向了一件事:共同饮酒。
和亲朋好友饮酒聚会,是很常见的一种社交现象。以法律的眼光来看,共同饮酒是一种增进友谊、升华感情的情谊行为。
生活是复杂的,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着大量的情谊行为。什么是情谊行为呢?
除了请客喝酒吃饭,像搭乘他人便车、答应叫醒同乘旅客、相约共同外出游玩等等这种善意互助、人情往来的做法,都是常见而又典型的情谊行为。
对于情谊行为来说,一般不涉及到法律的问题。然而,在司法实务中,出现了不少因饮酒过量导致死伤的案件。当“好心办坏事”时,法律的介入就在所难免了。
如果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导致其他共饮者出现人身损害,主观上看存在过错,客观来说属于不作为的加害行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主要表现为这几种情形:
劝酒、逼迫饮酒
对同饮者过度饮酒行为未加提醒或者制止
对醉酒人酒后驾车离开的行为未加有效提醒及劝阻
在某同饮者醉酒而处于危险状态下未及时送医治疗
法官指出,饮酒是一种存在一定的风险的娱乐活动,安全饮酒是底线。酒桌上应当相互照顾、更要自我节制,否则“乐极生悲”,就丧失了饮酒的本意了。
来源:九龙坡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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