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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民生执行案件2023·迅雷行动”典型案例



“涉民生执行案件

2023·迅雷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1


巧借婚宴促团圆,善意执行助成长

——被执行人况某拒付子女抚养费案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要旨


执行案件中案件承办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被执行人采取隐匿、设置呼入限制等方式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案件承办人穷尽办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充分考虑当事人处境,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妥善化解双方矛盾并执行完毕,体现执行人员善意文明执行的实践意义。


基本案情


2021年,陈某与况某在法院调解离婚,儿子由陈某抚养,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每月一次的探视权。离婚后,况某因琐事殴打陈某,而后陈某不让况某探望儿子,况某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陈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件承办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况某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电话多次联系况某履行支付义务,况某均以没有见到孩子不予支付,甚至还将案件承办人电话设置呼入限制。因况某长期在外务工,申请执行人陈某无法提供况某的具体去向,案件承办人联系被执行人父母,他们也不愿提供任何线索,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但案件承办人没有放弃,借用不同同事电话不厌其烦地与况某联系,终于在通话细节中了解到况某可能在春节前回家参加妹妹婚礼。掌握这一线索后,案件承办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跟陈某沟通,陈某终于同意带着儿子到涪陵况某老家,让况某家人见一见儿子,缓和一下矛盾。2023年1月13日,陈某带着儿子来到涪陵,执行人员立即奔赴况某老家与其汇合。考虑到况某家正在办喜事,直接去婚宴现场将况某带走会引发村里的闲言碎语,案件承办人让警车停在几百米外,着便装步行到离况某家几十米外的马路边等待,再让其儿子把况某叫出,避免了亲朋好友的围观。案件承办人表明来意,当场对况某和陈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他们为人父母,所作所为应该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而不能意气用事,案件承办人语重心长的话语,让双方默默低下了头。况某随即兑现全部案款,承诺以后的抚养费一定会按时支付,也真诚表达了对执行人员的感激之情“你们今天给我留足了面子,也让我见到了两年多未见到的儿子,确实太感谢了!”陈某也保证会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让况某探望儿子,好好照顾儿子。


典型意义


随着近年来离婚率持续攀升,离婚后父母一方因矛盾尖锐拒付子女抚养费,极大地影响了下一代身心健康,已然成为一个热点民生话题。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隐匿外地,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执行人员想方设法巧借农村婚宴时机成功找到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顾全双方颜面,充分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仅实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满意,而且让孩子真切感受到父母共同的爱意,更有利于其健康快乐地成长,取得了良好执行效果。



案例2


以鸡抵债有速度,保障民生有力度

——徐某与吴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要旨


查人找物一直是执行工作的“痛点”,执行法院充分利用岁末年初有利执行时机,积极调动申请执行人参与执行的主观能动性,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行踪,深挖细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同时创新财产变现方式,规避变卖鲜活物品存在的保管难、损耗大、贬值高、效率低等风险,借用被执行人的涉案数据和财产查控情况作铺垫,巧用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进行补充,破解以物抵债的价格难题,顺利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以鸡抵债的执行方案,并及时组织双方完成交付,既破解了鲜活物品的处置难题,又快速有力的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工资940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掌握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同时历史涉案数据和村民委员会的回复,均表明被执行人债务较多,难以在短期内履行本案全部义务。为充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希望其利用岁末年初有利执行时机了解被执行人的行踪。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执行法官终于在乡镇集市上找到了被执行人吴某。


传唤到庭后,执行法官通过搜查等强制手段反复施压,被执行人最终交代了其在农村从事养殖的事实,快速处置其养殖的鸡成为执行法官的当务之急。若让被执行人自行处置,存在足额兑现周期长,资金监管难度大等问题,信用较低的吴某存在卷款逃跑的风险;若进行正常的司法变卖,鲜活产品处置存在保管难、损耗大、贬值高、效率低等问题,不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执行法官创新财产变现方式,借用被执行人的涉案数据和财产查控情况作铺垫,巧用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进行补充,破解以物抵债的价格难题,顺利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以鸡抵债的执行方案。为防止家禽交付出现新问题,执行法官及时联系当地村民委员会,并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有序开展抓鸡捆绑、验秤称重、交付确认等工作,顺利将125只鸡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徐某,取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坚持民生无小事的执行理念,灵活快速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迅速将农民工的“纸上权益”兑现成“真金白银”的典型案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积极调动申请执行人“查人找物”的主观能动性,及时有效的发现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既有效的缓解了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又能通过执行互动得到申请执行人更多的理解,同时执行法官果断摒弃传统的财产变现方式,努力破解鲜活物品变现难题,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以鸡抵债的执行方案,又提高了执行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3


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成长所需,预留租金体现善意执行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重庆江津支行与被执行人谭某某、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要旨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保留必要的租金。在审查发现被执行人所扶养家属成员存在未成年子女的,应充分考虑不同性别未成年人之间、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的住房需要。保留租金标准可综合申请执行人意见、被执行人配合执行程度、被执行人监护能力、未成年子女到成年的时间跨度、未成年子女人数和性别、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等要素酌情确定。


基本案情


某银行重庆江津支行与谭某某、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谭某某、黄某某未按生效判决书及首次强制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相应义务,某银行江津支行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恢复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到谭某某名下有住房一套,该房屋已抵押给某银行江津支行。某银行江津支行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房产以实现其债权,后买受人以260,176元竞得该房屋。


执行期间,经查明,被执行房屋系谭某某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唯一住房,谭某某有未成年子女二人需抚养(性别:一男一女;年龄:3岁、11岁)。人民法院遂以二未成年子女成长至18岁所需年限为标准,以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为参照,并充分考虑到不同性别未成年人之间、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的住房需要,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谭某某及其未成年子女可能需要的房屋租金84,000元,并扣除评估费、辅助拍卖费、执行费后,支付工行江津支行167,051.6元。此外,人民法院及时向谭某某发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告知书》,明确房屋租金作为过渡性安置费用,监护人应当根据子女情况选择符合租住条件的房屋;同时,房屋租金中有未成年人的相应份额,监护人对该款项的保管和处分应当按照《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若用作他途导致未成年人居住权利无法保障,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更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人民法院还会同当地教委、妇联等部门,共商帮扶事宜,为本案案涉未成年人提供了减免缓学杂费等帮助。


典型意义


本案系执行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时,根据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年龄、性别以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合理预留房屋租金,充分保障被执行人及未成年人基本生存权利的典型案例。居住权的设立旨在对人民群众特别是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居住权益的保护,与民生福祉息息相关。本案紧紧把握居住权“住有所居”的核心,在执行环节严格审查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监护能力、抚养权状况等。为兼顾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和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人民法院一方面依法拍卖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另一方面充分考虑不同性别未成年人之间、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的住房需要,同时积极联合区教委、区民政、区妇联、团区委等部门,对案涉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提供帮扶,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司法关怀。



案例4


慎用执行措施、灵活执行手段助力川东北“菜篮子”民生工程重获新生

——重庆某实业公司申请执行中铁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执行要旨


执行程序中,需以维护申请执行人权益为出发点,亦需结合案件背景多维考量,慎用执行措施,灵活执行手段。为确保申请执行人债权兑现,同时统筹兼顾工程项目顺利复工复产,本案执行法官前后多次与案涉各方沟通协调,引导当事人从长远利益出发,通过合作共赢的方式纾困解难,最终促成三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基本案情


巴中川东北农产品交易中心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巴恩快速通道旁,规划占地800亩,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是当地重点“菜篮子”民生工程。受新冠疫情及房地产政策调整影响于2022年底停工。申请执行人重庆某实业公司为项目钢材供货商,被执行人中铁某公司为施工单位,案外人巴中某公司为建设单位。因项目货款久未结清,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诉至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某实业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中铁某公司名下财产已被多家法院多轮查封,银行存款均为农民工工资账户,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因巴中某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工程已停工。中铁某公司表示,欲另案起诉巴中某公司,并申请查封巴中某公司名下在建工程。


另查明,该项目建设进度已过半,且巴中某公司在当地法院暂无涉诉涉执情况,巴中某公司此时正申请银行贷款以支持项目后续建设。法院据已查明事实判断,巴中某公司贷款成功几率较大,若被执行人此时起诉建设单位并查封其不动产,必然影响其贷款,进而可能导致该项目彻底烂尾。


为确保申请执行人债权兑现,同时统筹兼顾工程项目顺利复工复产,执行法官前后多次与案涉各方沟通协调,引导当事人从长远利益出发,通过合作共赢的方式纾困解难,最终促三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建设单位以在建工程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成功后用于支付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被执行人中铁某公司收到工程款后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目前贷款已成功获批,三方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且川东北菜篮子民生工程顺利复工复产。


典型意义


本案将诉源治理工作延伸至执行程序中,本着“大河有水小河满”的执行思路,在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时,结合建工案件上下游紧密联系的特点,找准“病根”,精准施策,在源头以和解形式化解纠纷,避免该项“菜篮子”民生工程陷入烂尾泥潭。本案执行方案既保证了申请执行人权益,又使拖欠的项目工程款得以支付,还确保川东北最大的“菜篮子”工程获得融资顺利复工复产,有效推动川渝司法协同建设,护航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质量发展。



案例5


坚决保护职工权益,依法为担当者担当

——罗某某申请强制执行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工资、借款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要旨


工资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维持劳动者生存权的特种债权,涉及人民群众生存生活及社会稳定,其清偿顺序应优于一般债权。当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源于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垫付职工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时,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此类债权在本质是为保障职工的生存发展权益而发生,垫付该费用的行为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体现了法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追求的和谐、友善,值得社会肯定和鼓励,在清偿顺序上亦应优先。


基本案情


重庆市黔江区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集团)与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判决生效后,某投资集团于2021年9月持两案判决书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商贸公司,要求某商贸公司合计支付借款本金4797255元及相应利息。两案执行过程,法院划拨某商贸公司账户存款578973元,拍卖某商贸公司名下的机械设备变价得款830000元。除此以外,某商贸公司已经停产倒闭,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在法院拟支付某投资集团案款前,罗某某于2022年12月持两案判决书向黔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商贸公司,要求某商贸公司支付其工资41491.5元、支付其为某商贸公司垫付的职工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30500.93元。在得知某商贸公司名下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后,罗某某向法院申请参与上述案款的分配,并主张优先受偿。法院对罗某某的申请审查后查明,罗某某系某商贸公司会计,因某商贸公司停产,现已无收入来源,罗某某申请执行的41491.5元系其应从某商贸公司取得的工资收入,申请执行的30500.93元系其在某商贸公司经营困难,无法支付职工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时为某商贸公司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法院认为,工资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维持劳动者生存权的特种债权,涉及人民群众生存生活及社会稳定,参照《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精神,职工工资的清偿顺序应优于一般债权。罗某某为某商贸公司垫付职工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后,双方形成的虽然是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但溯源此类债权的本质,罗某某的该项债权亦是为保障职工生存发展权益而产生,垫付该费用的行为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体现了法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追求的和谐、友善,值得社会肯定和鼓励,在清偿顺序上亦应优先。后黔江法院准许罗某某优先参与分配上述案款。现罗某某对某商贸公司享有的两案债权共计金额71992.43元已全额兑现。罗某某收到两案案款后对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展现出来的为民情怀称赞不已。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我们要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上持续用力,人民生活全方位改善。”本案即是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地保障民生,确保劳动者劳有所得,保护劳动者合法收入的典型案例。劳动收入及劳动保障待遇是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生存发展的重要物质支撑,如果劳动收入及劳动保障待遇无法得到保障,不仅危及劳动者的生存发展权益,同时可能危及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依据法理、考量情理,在执行清偿顺序上将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及劳动保障待遇排位于一般债权之前,切实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6


巧用执行措施,全力兑现农民工工资

——被执行人巫溪县某石材开采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要旨


深入调查了解涉执行民营企业的财产状况及经营状况,灵活运用执行措施,通过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扣押等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保障涉民生权益及时兑现,同时兼顾降低因执行给民营企业带来的影响,尽力挽救暂时陷入危机的企业。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邹某松、王某、郑某、陈某、邹某洪、杨某等6人在被执行人巫溪县某石材开采有限公司设立的采石场从事采石、加工等工作,被执行人未按约支付劳动报酬,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出具工资欠条。申请执行人向巫溪法院起诉后,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应向前述申请执行人共支付劳动报酬共计277797.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邹某松、王某、郑某、陈某、邹某洪、杨某等6人于2022年9月13日向巫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巫溪法院发现被执行人的采石场已经处于停业状态,采石场有场房、机器设备等财产,该场共投资五千余万元,暂时经营困难,如果有资金注入也能起死回生。故巫溪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未直接查封该场房及设施设备,而是通过调查了解其经营状况及业务往来情况,以此为契机,从而发现其向案外人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巫镇高速总承包指挥部四分部提供了沙石等材料,可能有沙石款。故巫溪法院立即向案外人进行了调查,调查过程中,首先告知案外人协助人民法院调查是其法律义务,其次本案是涉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执行案件,配合执行对兑现民生权益意义重大。案外人立即安排财务人员对双方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核算,尚有140687.97元未向被执行人支付。于是巫溪法院立即冻结了该笔债权金额,并协调在春节前执行了该笔债权金额,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由于未能全额兑现,巫溪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一台装载机依法予以就地扣押,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促使其尽早兑现。后被执行人又筹措了4万余元的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就余款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巧用执行措施,彰显执行智慧。既保障了胜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降低了因执行给陷入危机的民营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又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既让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感受到公平正义,又让受挫的民营企业感受到司法的关怀,做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7


发包方先行垫付工伤保险待遇款项,后续在工程款中再行扣除

——申请人张某某申请执行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要旨


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但承建的第三人(发包方)的标段项目仍在开展。通过府院联动,综合协调确定执行方案,在保证后续农民工工资全额支付的前提下,由发包方先行垫付工伤保险待遇款项,后续再行从产生工程款债权中予以扣除。


基本案情


张某某系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某标段工地的施工员,案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为张某某投保工伤保险。2019年7月,张某某在工地作业时意外受伤,经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伤残,存在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经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限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张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近150万元。因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22年2月向云阳法院申请执行,云阳法院同日立案执行。


由于案件属于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直接影响到一个家庭的幸福安宁。承办法官立即着手梳理案情,查控财产。经仔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虽然对外承包了某建工集团公司的标段工程,但其实质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存在属于空壳公司的风险。经过张某某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在某建工集团公司有应收债权,承办法官继续深入调查,向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做出裁定,要求冻结被执行人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某建工集团公司的应收工程款150万元。但经过核实,该笔债权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需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款项,且其中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款项,只剩余22万余元的工程款,也要支付农民工工资,被执行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某建工集团公司无工程款可协助执行。


经过仔细研判,被执行人目前虽无固定资产,但其承建的某建工集团公司的标段工程仍在施工,承建合同继续开展后仍有工程款项债权产生;且发包方某建工集团公司为国企,企业运行较为健康。在县委政法委牵头下,引入第三方(发包方)参与案件,法院多方组织沟通协调。调查发现第三人(发包方)某建工集团投保了集体伤害险种,由申请人领取了集体伤害险赔偿款60余万元后,但仍下差80余万元款项。经多次调解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在保证后续农民工工资全额支付的前提下,由第三人(发包方)某建工集团公司向申请人张某某直接先行支付工伤赔偿款87.50万元,并于同日通过银行转账40万元整,剩余案款于2023年初给付到位。先行支付的工伤赔偿款项由第三人(发包方),在后续同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承建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近150万元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历时数月,案款得到全部兑现,案件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紧紧依靠党委领导,通过府院联动,多方协调,不断丰富执行联动内涵,破解执行困境的典型。引入第三人(发包方)先行垫付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后续在保证农民工工资全额支付的前提下,再行在后续工程款项中扣除。是在切实保障民生福祉的前提下,综合平衡多方利益,积极化解突出信访,开拓执行方案的有益探索。亦是府院携手,同心同力,及时兑现群众合法权益,把群众的“民生账单”变为“幸福账单”,用心用情妥善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深刻体现。



案例8


发挥综治网格员在执行中的重要作用

——罗某某与王某某排除妨害执行案


(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要旨


综治网络员作为近年来综治工作的新举措,其在执行工作中亦有着积极的作用,能推进执行案件的进展,化解执行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对维护司法权威,推进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


基本案情


罗某某房屋与王某某系邻居,因生活需要双方对房屋中间的一公共通道进行了约定,设定了地役权。后因罗某某对双方房屋中间一过道的不当使用,致双方产生纠纷。经彭水法院判决:被告罗某某立即清除原、被告房屋墙体间巷道里的废弃水泥石块等堆放物,并拆除修建在巷道尽头的堡坎。


本案进入执行后,彭水法院对被执行人罗某某进行了约谈,其一直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拒不清除杂物拆除堡坎。在穷尽其它措施之后,彭水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清除杂物和拆除堡坎。在进行强制执行之前,彭水法院联系了其当地的综治网格员,邀请其协助进行强制执行,并对被执行人进行劝说。在综治网格员的劝说下,被执行人自动清除了杂物,但仍然拒不拆除堡坎。


彭水法院遂到现场,准备强制拆除堡坎,综治网格员同时到场,开始被执行人仍然拒不拆除堡坎,在彭水法院告知会强制执行以及阻挠的后果后其仍然态度恶劣。在彭水法院即将进行强制拆除时,综治网格员借势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劝说,之后被执行人迫于执行的压力和综治网格员的引导,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行拆除了堡坎,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为了维护司法权威,实现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需要采取各种举措,利用各种资源以执行完毕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综治网格员参与和协助执行,是解决执行难众多举措中的一条,其在执行邻里纠纷,行为案件中有着巨大的作用,对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被执行人的思想引导,情绪安抚上有着显著的成效;在执行相关类型案件时,应充分利用综治网格员在当地的“熟人”优势,妥善执结相关案件。



案例9


拓宽司法救助渠道解民忧

——熊某某责令退赔系列案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要旨


当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确有困难急需资金维持基本生活,执行矛盾突出时,人民法院发挥执行能动性,多措并举拓展司法救助渠道,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扶危救困、化解矛盾的重要作用,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被执行人熊某某虚构其系绿地集团、海成集团万州项目部经理等不同身份,以工地食堂对外承包需要缴纳承包费,介绍被害人从事保安、保洁工作需要收取押金、服装费等理由,先后骗取瞿某某等11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5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日常生活开销。其中陈某某、邓某某等7名被害人被骗时,均为60岁以上老年人。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控被执行人熊某某无履行能力。被诈骗的受害人均无经济来源、生活及其困难,都急需资金来维持基本生活。万州法院积极商请重庆市万州区房地产业协会对11名受害人进行救助,救助金额共计8500元,2022年10月28日,本系列案均执行完毕,仅历时8天。


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高度重视执行难源头治理,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切实关注民生,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为目标的新型办案理念。注重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通过与房地产协会协商,通过社会捐助的形式定点解决特困申请执行人的生活困难,为涉案困难群众提供更多更好、契合需求的救助措施,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管理有效衔接,最大程度化解社会矛盾。本案执行过程“快、准、稳”,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和社会的关爱,维护人民利益、增进民生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市高法院执行局

编辑:吴辉、罗姗姗

审核:周禅、苏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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