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法考命题老师教师节快乐:余生请手下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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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司考已然更名法考,成为过去
但是那些年司考依旧令法学生印象深刻
当年的司考给法学生
带去了太多的乐(yin)趣(ying)
有人说,司考的规律大致就是——
离婚前必定没经过老婆同意卖房子
杀人后一定救不回来
有担保的一定不还债
保姆一定会把主人家的电脑给陌生人
入户盗窃看到的长发美女一定是男人
强奸犯一定会把受害人弄死
弄死了一定会奸尸
想打死仇人后抛尸湖中的受害人肯定是被淹死的
幼女看起来都像成年人
推别人一下,这个人肯定会因为被推一下
然后心脏病各种病发作而死
杀人犯后悔了把受害人带去医院肯定会有车祸
持枪杀人的一定会打中无辜的路人甲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都会有人表示不服
法院管辖都会出错
侦查机关都会刑讯
题目中不满14岁的都会犯罪
海运的承运人都会遇到暴风雨/触礁/火灾
公司股东之间都会吵架
出国一定会有外遇
去世的人国外都有儿子
老爷子总想把遗产遗赠给保姆
子女总是不抚养老人
既然都有规律,那应该好考啊?
旁友啊,not图样图森破
每次奸尸的人心理状态不同,定罪会不同
话不多说,来看几道“送命题”:
你被这几道题难住了吗?
是不是看的一脸懵逼?
不要担心
不要慌张
因为还有更难的/(ㄒoㄒ)/~~
不作死也得死
乙欲杀其仇人甲,在山崖边对甲砍了七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甲已经死了,遂离去,但仇人甲生命力顽强,苏醒后,刚迈了两步即踩空跌下山崖摔死。
法学大神
乙在主观上是成立故意杀人的,但在客观上,真正导致甲死亡的是失足坠崖,与乙的砍杀行为不具备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采取主观说,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采取客观说,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在量刑上......(这是一道大题我跟你讲)
法盲
好惨喔~再也不相信“大难不死必有后福”了!
你敢说这是真的吗
甲趁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
问:项链都还了,算不算犯法?
法学大神
第一,甲是趁乙不注意时抢走项链,且跑出50米(可认定为脱离被害人控制),成立抢夺罪既遂;第二,甲返回把项链扔回给乙并扇了两巴掌,从主观上分析,甲已经没有抢夺的故意,只有伤害的故意,故而该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第三,上述甲的两个行为的主观方面不同,成立两罪,且不属于竞合的情况,故而应当采用数罪并罚原则(具体量刑还应考虑到乙被扇后的伤情)
法盲
大哥,请再打我一次。
“伪娘”当道
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便扑到乙身上强脱其衣。乙被扒光后惊醒,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
甲的行为属于:
A、强奸未遂 B、强奸中止
C、不构成强奸罪 D、属于强奸预备
法学大神
作为选择题,选项仅涉及强奸方面的认定,故而此处省略对入室行窃方面的分析。对强奸方面的分析,从主观上分析,甲的强奸行为因乙为男性(对象错误)而成立强奸罪未遂;从客观上分析,乙作为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但能成为强制侮辱猥亵罪的犯罪对象;综上,从法益侵害上分析,甲对乙的行为在主、客观上,总是成立“强制侮辱猥亵罪”的既遂犯,故而不构成强奸罪。
法盲
骚年,你的肥皂掉了,真的不捡一下么?
画个圈圈诅咒你
甲与乙系邻居,两人因宅基地发生冲突,甲吃了亏,于是起意谋杀乙。当晚,甲在屋内点燃几根敬神用的香,跪在地上诅咒画圈后,将一张画有人形和写有乙名字的纸符烧毁。次日,乙死亡,死因系心脏病。
问:甲犯了什么罪?
法学大神
法盲
甲感动得泪流满面,从此更加信奉怪力乱神之说。必须对甲进行科普教育。
主角光环
甲对仇人猛砍20多刀后离开犯罪现场。两小时后,甲为了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发现仇人乙还没有死掉,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
问:甲最后送受害人去了医院,还算犯罪不?
法学大神
法律上来说,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但其送乙去医院治疗的行为可认定为“犯罪中止”,在量刑上可减轻处罚。(天理还在的。)
法盲
我该为嫌疑人的良心点赞呢,还是为受害者的超强生命力点赞?
哥哥弟弟傻傻分不清
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自己妻子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
问:甲犯了什么罪?
法学大神
甲的行为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但甲基于伤害乙的故意,伤害了乙的哥哥,所以甲不成立对乙的故意犯罪,但对乙的哥哥成立过失伤害罪(致人重伤)。
法盲
见过坑爹的,没见过坑哥的。真是人在家中坐,锄头天上来
看到这些真题
为了各位法学狂犬的身心健康
小编不得不对法考命题人隔空喊话~~~
首先祝出题老师教师节快乐!
其次···
希望各位法考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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