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明龙 | 《论法的精神》:译事历五载,甘苦告世人
2009年许明龙先生新译《论法的精神》出版,该译本甫一问世,即引起读者极大关注。许明龙先生2009年7月15日专门在《中华读书报》上撰文“译事历五载,甘苦告世人”,介绍译事经历和版本特色。此后,围绕此译本与严复译本和张雁深译本,读者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许明龙先生亦对这些讨论进行了长篇回复。现重刊此文,主旨并非告白世人译事艰辛,而是希望继续有良好的编读互动,促进学术翻译和学术研究。
孟德斯鸠 (1689年1月18日-1755年2月10日)
历时五载方始完成的新译《论法的精神》终于与读者见面了,作为译者,欣喜之情难以自禁。捧着沉甸甸的两卷书,端的是思绪万千,竟然回忆不起这95+1027页,80余万字是如何在电脑上一个一个敲出来的。细细想来,翻译过程中的有些事情是值得向读者报告的。
▲ 严复译《法意》
新译《论法的精神》的念头由来已久,当初提出这一想法时,与之商量的还是商务印书馆时任译作室副主任、现任著作室主任的常绍民先生,距今至少已有八九年了吧。那时的心情很矛盾,虽然觉得此事应该做,却因怯阵而下不了决心。撇开严复的《法意》不说,张雁深先生的译本也相当不错,早已成为学界广为阅读和引用的权威译本。重新再译一遍,能有所前进,有所提高吗?说实在的,我对自己的能力缺乏自信。
▲ 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
译作室副主任王明毅先生给了我很大鼓励,并且提出了具体的方案。他认为,除了争取在译文的准确性和可读性上有所超越外,至少可以比张雁深先生多做三件事:其一,增加一些常识性的译注,给普通读者提供阅读上的方便和兴趣;其二,增加一些孟德斯鸠写于《论法的精神》成书前后的相关文章和资料,作为附录置于正文之后,为读者更加全面了解作者的思想提供参照;其三,在正文之前增收若干篇介绍孟德斯鸠以及《论法的精神》的文章,俾使读者在阅读正文之前对全书有一些比较概括的了解。
▲《论法的精神》初版扉页
王明毅先生的信任和具体建议终于促使我下定决心,投入《论法的精神》的新译工作,是时为2003年下半年。先试稿译了三章,所用母本是我自己收藏的Garnier-Flammarion出版社的1979年版。试稿得到王明毅先生的首肯后,全书的翻译正式开始。
为了保证新译的质量,争取比张雁深先生的译本有所前进,五年来商务印书馆和我本人都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 本文作者许明龙老师
作为享誉世界的不朽名著,《论法的精神》自问世以来,不同版本难以计数,选择一个较好的原文版本作为新译的母本,是第一项重要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我知道在英国牛津有一个“伏尔泰基金会”,罗致了一批顶级专家,专事编辑出版18世纪启蒙思想家以及有关的著作,一部规模空前的《孟德斯鸠全集》就在这个基金会的计划之中,而且已经出版了若干卷。
这套《孟德斯鸠全集》编辑精细,制作精良,具有公认的权威性,我早就打算采用这个版本作为母本。由于国内尚未见到这套书,遂于2004年拜托当时正在伦敦进行学术访问的世界史所俞金尧教授代为寻访。他传回来的答复是:《孟德斯鸠全集》虽然已经出版了几卷,《论法的精神》却未编好,当然也就尚未出版。
最佳版本既然尚未问世,只能退而求其次,于是再请俞金尧先生代为询问,现有版本中以哪一种为最佳。伏尔泰基金会的行政主管霍普金斯(AndreaHopkins)博士很快回信称:他以为现有法文版本中,以Gallimard出版社的1995年版为最佳。查遍京内各大图书馆的馆藏目录,都找不到这个版本,心中不免颇为惆怅。
▲Gallimard 1995年版第二卷封面
皇天不负苦心人,将近一年之后,王明毅先生的夫人刘晖副研究员前往法国进行学术访问,受夫君之托,将这个法文版本买了回来。交到我手上时,我已经以Garnier-Flammarion出版社的1979年版为母本译出了一二十万字。既然得到了期盼已久的最佳母本,理应充分利用,于是对照着这个版本从头校勘了一遍。此后就直接以这个版本为母本进行翻译,没有再发现重大问题,直到全书翻译完毕。
想以区区一己之力解决翻译过程中遇到的所有问题,显然是不现实的。众人拾柴火焰高,事实确实如此,在整个翻译过程中,许多专家学者真诚地向我伸出了热忱支援之手,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他们的帮助,有些困难我是根本无法克服的。
华中师范大学的徐晓旭教授是一位世界古代史专家,拉丁文造诣甚高,新译《论法的精神》中的拉丁文引文,大多是他翻译的,他为此着实花费了许多时间和精力。由于有些引文的上下文或背景资料不很充足,影响理解和表达,他只得尽可能地寻找这些拉丁文段落或句子的原文出处;而对于那些出自古典拉丁作家著作的段落和句子,他都找到了足够长的原文。对于某些希腊作家作品的拉丁文译文,他还尽力去寻找其希腊语原文核对。不但如此,凡是能找到英、法译文的,他还核对了这两种译文,以求翻译得更为恰当。书中所涉及的日本历史,我的同事、世界史所的徐建新教授热心给予指教,多次在电话上与我进行长时间的讨论。
尤其令人难忘的是我的同事、世界史研究所的阿拉伯史专家杨灏城教授的古道热肠。第二十一章第六节提到,非洲有一种用jonc制造的船,可以在海上航行。关于“jonc”,我在法汉词典上查到的释义是灯心草,张雁深先生的译文也是灯心草。幼时我在老家点过油灯,用的捻子就是灯心草,直径不足2毫米。这样细的草如何能造成大船航行于大海之上呢?疑窦难以拂去。无计可施之际想到了熟悉非洲史的杨灏城先生,何不向他请教。
杨先生很谨慎,说是查明以后告诉我。数日后他来电告知,非洲确有一种草可以用来造船,但不叫灯心草,而叫纸莎草。为了打消我的疑虑,他还费神费时特地从文献资料中找到了五帧图片寄给我,其中既有实物照片,也有反映在古埃及壁画和石刻上的纸莎草船,令我大开眼界。前不久,杨先生遽然病逝,同仁们无不扼腕唏嘘,责怪老天爷为何如此不公,偏偏让好人先我们而去。杨灏城先生助人为乐的高尚精神永远铭刻在我心中,作为对他的纪念,我特地从他寄给我的图片中挑出一张附在下面,请大家共享。
▲纸莎草船
热情帮助我的还有从未谋面的热心人。第十四章第八节有一个波斯语的词,原文写作“chorrem-ruz”,张雁深先生没有翻译这个词,径直照搬原文。我觉得应该设法把它翻译出来,除非实在没有办法。几经努力,终于通过一位老战友的女儿吴炉芬小姐(她在一家伊朗商人经营的公司做英文翻译),请教一位伊朗友人,得到了“劳作日”的回答。从上下文来看,这位伊朗朋友的解释是可信的,于是欣然采用,总算比张雁深先生多走了小小的一步。
时光荏苒,转眼到了2007年年初,译文初稿终于完成。我考虑到自己学识浅陋,对译文并无十分把握,为了对作者和读者负责,一定要请高人把关;于是向王明毅先生提出,延聘若干专家审读译稿,从专业知识和言语表达两个方面提出意见。王先生对于我的想法十分支持,遂选定西南政法大学的赵明教授、清华大学的张绪山教授、首都师范大学的晏绍祥教授为审稿专家,将译文初稿的电子版寄送给他们,请他们从头到尾仔仔细细审读一遍。赵明教授是法学专家,张绪山教授是中世纪史专家,晏绍祥教授是西方古代史专家,各有专长;有这样三位专家从不同的角度把关,译文的质量定能上一个台阶。
三位专家不厌其烦,各将数十万字的译稿通读一遍,发现了许多毛病,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赵明教授还启用他的博士生郭飞先生参与这项工作,挑出了译稿中一些不妥之处,提出了具体的改进意见。数月之后,审阅意见反馈到我这里,我按照专家们的指点,从头至尾对译稿修改了一遍,消除了不少险些成为笑话的错误。
全书译稿改完后,又寄送给我的老师、北京大学历史系郭华榕教授,我的同学、北京大学法语系王文融教授,请他们分别从学术和语言角度再审一次。
除了上述这许多热心人,更应该提及的是此书的责任编辑王曦女士。小王出身于中国政法大学,担任《论法的精神》的责任编辑是人尽其材,用其所长。她虽然不通法文,但英文底子很好。她对照着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出版的、由Anne M.Colher, Basia Carolyn Miller and Harold Samuel Stone翻译的英文本,对译稿进行仔细的审编。这个英译本质量不错,也是我在翻译过程中经常使用的主要参考书。她工作态度十分认真,字斟句酌,在审稿过程中发现并纠正了不少差错,提出了许多意见;对于人名、地名、书名等容易出错和前后不一的繁琐事项,不厌其烦地一遍又一遍核查、修改,捉出了许多“虱子”。
新译与张雁深先生的旧译究竟有什么不同呢?
首先,在译文的准确性上有所提升。
其一,修正了一些“硬伤”。张雁深先生的译文总体上相当不错,但也并非无懈可击,有些还是常识性错误。例如,第二章第四节讲到一位Mr.Law。张雁深先生错将Law这个人名当成了英文单词,译成了“法律先生”。其实,这位先生名叫John Law,是一位英国金融家,1720年被任命为法国财政总监,实施财政改革,不久就彻底失败,被后人引为笑谈。要求一个译者万事俱通,当属苛求,但勤查勤问则是译文质量的重要保证。
▲ 约翰·劳 (1671年-1729年)
遗憾的是,近年来出版的几种《论法的精神》,在这位Mr.Law身上竟然重蹈覆辙。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英汉对照全译本《论法的精神》依然把Mr.Law翻译为“法律先生”。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论法的精神》,则别出心裁地杜撰为“老威先生”,至于这位“老威先生”究竟是何方神仙,译者并未予说明,给读者留下了一个谜。我的新译依照史学界的通译,将他写作“劳先生”,并加脚注介绍这位曾经在法国折腾了一番的英国金融家。
其二,修正了旧译中某些不够准确的译文。这里只举一个例子:第十一章第三节论述什么是自由,文字虽很简短,却是字字珠玑的经典性论述。此节的第一段强调,自由并非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第二段紧接着写道:
我们应该记住,什么是“独立”,什么是“自由”。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张雁深译文,商务版上册第154页)
原文中的“indépendance”(英文independance),按照通常的意义来理解,确实是“独立”;但是通读此段文字便不难看出,孟德斯鸠在这里显然是把independance与自由(liberté,英文liberty)作为两个对立的概念来论述的。他认为,做法律所许可的事情是liberty,做法律所不许可的事情则是independance,便不再有自由了。
由此可见,在这里将independance按照惯例译作“独立”显然不妥,应该说是信而不达,没能正确和准确表达孟德斯鸠想要表达的看法。因为,独立与自由不但并不对立,反而是相辅相成的;孟德斯鸠不可能肯定自由而否定独立。基于这样的认识,我将independance译作“不受约束”。我认为,这才符合孟德斯鸠对于自由的理解和阐述。
▲ 孟德斯鸠半身像 (约瑟夫·罗塞特1770年)
其次,添加了大量的译注。大多数译注涉及书中提到的人、地、事,此外还有少量阐释性的译注,用以帮助读者解读正文。例如正文扉页上的题解之后,孟德斯鸠引用了古罗马诗人奥维德的诗句“无母而生的孩子”,由于没有上下文,读者难免感到突兀,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我查阅了多种资料后添加了三四百字的译注,帮助读者了解孟德斯鸠引用此句的用意。
关于正文之外的附录,需要多说几句。这里主要是指正文之后的六篇资料和文章。我们知道,《论法的精神》远非心血来潮时一蹴而就,而是酝酿、准备了多年的呕心沥血之作。孟德斯鸠有个好习惯,喜欢写读书笔记,喜欢将平时所想所思随时记录在笔记中。本书所附“有关《论法的精神》的资料”一文,就是他多年积累的有关资料以及写作过程中弃而不用的资料,其中大多数都可以在正文中找到相对应的论述。阅读这些资料,有助于我们了解孟德斯鸠的某些思想、观点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以及他利用和处理资料的方法等。
《论法的精神》出版之后,遭到法国教会等方面的严厉指责,孟德斯鸠为此不得不撰文答辩和反驳,附录中的另外五篇文章都属于这一类,其中尤以“为《论法的精神》辩护”一文最为重要,向来受到孟德斯鸠研究者们的高度重视。我们可以从中读到孟德斯鸠对于发难者提及的那些问题的进一步阐发,进而深化对全书的理解。
最后要为《主题索引》说几句。这份索引据说是孟德斯鸠的儿子让-巴蒂斯特・德・色贡达(Jean-Baptiste de Secondat)编写的,实用性很强。原文依照法语字母顺序编排,为了方便中文读者,我们将它改为依照汉字拼音顺序编排,所以使用起来相当方便。我们都知道,《论法的精神》内容庞杂,结构略嫌混乱,同一话题往往出现在不同章节中,同一章节又往往涉及多个话题。比如对“自由”的阐述,就见于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二十六章等将近十章之中。有了这个索引,我们就可方便地找到所有与“自由”有关的章节,从而得以全面了解孟德斯鸠对“自由”的阐释。同理,你若要了解孟德斯鸠关于分权的学说,可以在索引中顺着“权力”去追寻,一定不会失望。《论法的精神》中有关中国的论述极多,但散见于二十多个章节,利用这个《主题索引》,读者便可免去逐章逐节搜寻之苦。《主题索引》所占页码相当多,希望读者多多利用,否则就可惜了这许多篇幅。
在以往的数十年间,《论法的精神》只有严译《法意》和张雁深先生的《论法的精神》两种译本,而以后者流传最广,深受读者欢迎。进入21世纪以来,坊间涌现出大量新的中文译本,仅我所见到的和网上搜罗所得,至少有以下十种:
1. 中国社会出版社 曾斌译 1999年
2. 京华出版社 曾斌译 2000年
3. 陕西人民出版社 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译 2001年
4.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英汉对照) 李传敢译 2003年
5. 陕西人民出版社(英汉对照典藏版) 于应机、余新丽编译 2006年
6. 远方出版社 冯强译 2006年
7.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英汉对照) 许家星译 2007年
8. 北京出版社 申林编译 2007年
9. 人民日报出版社(缩译彩图本) 钱逊译 2008年
10. 当代世界出版社 彭盛译 2008年
这许多新译本中,以法文原版作为母本的为数寥寥,大多是从英译本译过来的,其中数种是节译,而非全译。我只翻阅过其中少数,总的感觉是译文的“原创性”不足,有些译者以张雁深先生的译文为底本,更换一些相同或相近的词语,以示有别于张译,仅此而已。张译中为数不多的一些瑕疵,往往依然出现在这些新译本中,前面说到的“法律先生”便是一例。
▲ 孟德斯鸠的笔
更有甚者,张先生的正确译文,在有些新译本中却译错了,这里仅举第二十五章的十五节第二段为例(考虑到大多数读者不通法文,为便于更多读者辨识,我在这里引用英译文作为对照):
But, it does not result from this that a religion brought from a distant country, totally different in climate, laws, mores and manners, has all the success that its holiness ought to promise it.
张译:“但并不是说,一种从很遥远地区传来的宗教,和当地的气候、法律、风俗、习惯完全不同,也将得到它的神圣尊严性所应给予它的一切成功。”(商务版下册第172页)
这段译文正确传达了原文的意思,缺点是过于拘泥于原文的语序,在行文上洋味多了一些,读起来不那么顺畅。
有的新译与张译基本相同,只是更换了几个词,而且句子更长了:
但是这也并不是意味着,从一个遥远的国度传来的和当地的气候、法律、风俗、习惯截然不同的宗教能获得其神圣尊严所允诺的成功。(陕西人民2001年版下第554页)
我的译文与张译不同,在达意的前提下,更注意中文的表述习惯:
但是,一种从遥远国家传入的宗教,一种与当地的气候、法律、风俗和习惯完全不能适应的宗教,并不会因其神圣而大获成功。(商务版下卷第502页)
读者诸君是否觉得行文比较顺畅,理解比较容易?
有的新译虽然较少袭用张译,但因译者对原文理解有误而造成了错译:
这并没有导致从一个遥远地方带来的宗教和本地气候、法律、风俗习惯彻底不一样,它也可以获得自身神圣尊严所应有的成功。(社科版(三)第1089页)
孟德斯鸠的原意完全被颠倒了。其实,孟德斯鸠在这里表述的,是因明末清初的中国“礼仪之争”而引发的他对天主教在华命运的思考。在他看来,天主教纵然被欧洲人视为神圣得臻于极致,但来到了中国这样一个“普遍精神”与欧洲差异甚大的国度,也难以取得成功。社科版说“……也可以获得……成功”,显然与孟德斯鸠的原意南辕北辙。
这许多译本的优劣高下,有待读者去品评鉴别。
本文虽然着重在于介绍《论法的精神》翻译前后的一些琐事,但如果不揭自己的短,说一说新译的瑕疵,恐怕难避“王婆卖瓜”之嫌。
首先,对于孟德斯鸠本人的脚注,翻译和处理都留下了一些不尽人意之处,客观原因当然也有,但从主观原因上来说,主要是译者功力不逮,对古希腊、罗马的作者及其著作不熟悉,虽然请教了专家,但他人毕竟不能代庖。
其次,最不应该的是出现了常识性错误。这个错误出在达朗贝尔的“孟德斯鸠庭长先生颂词”中,该文第9页谈到孟德斯鸠在英国的活动时,提到“他有幸多次晋见威名远扬的英国女王”。十分感谢英国史专家程西筠教授,她读到此处时,立即来电话告诉我,此时英国的君主是一位男性国王,而不是女王。我赶紧查找资料,果不其然,1729年至1730年孟德斯鸠访问英国时,正是乔治二世在位期间,哪里有什么女王!
错的当然不是达朗贝尔,而是译者许某人。英国历史上女王多且名气大,所以见到la Reine(相当于英文的Queen)一词,我就不假思索地写下了“女王”二字,根本没有想过究竟是女王还是王后,以致闹出笑话。一要怪我对英国史不熟悉,二要怪我想当然,缺乏如履薄冰、如临深渊那种谨慎的态度和作风。
我在这里诚恳地向读者们致歉,并请你们改一下,就在该文的第9页下方,先后出现两次。
另外,还发现了一些误植,例如把“约定俗成”误作“约定俗称”(译者附言第93页),把“贵族政体”误作“君主政体”(上卷第60页),在一个脚注中排列中国历史上的二十二个朝代时,误把南宋排在北宋之前(上卷第108页)等等。可以肯定,全书的错误和不妥之处绝不止这些,真诚地希望读者们不吝指教,将来若有再次印刷机会,必当一一改正。
孟德斯鸠是一位重要的作家,《论法的精神》是一部重要的著作,对于不能阅读法文原作的广大读者来说,译文的正确和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对于这位伟大的作家及其不朽之作的解读。这篇短文如果能对读者阅读《论法的精神》有所助益,那就没有徒劳。至于对《论法的精神》的实质性思考,有机会时我将另行撰文阐述。
【本文原载于《中华读书报》2009年7月15日】
《论法的精神》(上下卷)
[法] 孟德斯鸠 著
许明龙 译
商务印书馆2009年5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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