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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排污单位的公开信

生态遂宁 2021-04-16




致排污单位的公开信


各排污单位:

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等提出的重要改革目标任务,是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支撑。依法领证、按证排污既是排污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也是合法、正常经营的有力保障,更是妥善解决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的难得机遇。根据中省统一安排部署,今年我市将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我局将按照既严查重罚又酌情处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满足条件的,做到应发尽发;对存在问题的,给予合理的整改期,引导规范排污行为,最终实现排污许可证的全覆盖。同时,我局也将对无证或不按证排污的排污单位进行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此项工作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中旬,不同类型排污单位的申领时间、核发登记、办事程序等详见工作提示(业务咨询电话:0825-2391017)。

希望各排污单位高度重视,抓住机遇,尽快向生态环境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22日



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

和发证登记工作的提示


一、申领范围与申领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

2017年至2019年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的33个行业中,未依法领证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20日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

列入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20日前,依法领证、登记。

二、核发登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及市直园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具体审核;市域内所有排污单位应向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或登记,申请核发具体事宜可与市生态环境局或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及市直园区生态环境分局联系。

三、办事程序

(一)注册、登录。排污单位可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permit.mee.gov.cn/),根据提示办理申请和登记。

(二)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按照管理类别,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还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属于登记管理类的企业,仅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系统将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即可完成申领。

(三)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应向证书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统一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

(四)核发。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依法作出核发决定。

四、法律责任

(一)关于无证排污情形。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3.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不按证排污情形。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

2.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4.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三)关于拒不整改情形。

《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经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四)其他情形。

《环境保护法》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将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行政审批科

编辑:郭兰

审核:黄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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