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五万元!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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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在本省使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达标排放,不得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保证装配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正常使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电子监控、视频录像、拍照、遥感监测、监督抽测等方式,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污染状况进行取证。
四川省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按规定通过互联网或者现场等方式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实登记信息,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作业现场,应当核实、使用登记信息与实际信息一致的机械,并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督管理平台上做好进出场登记、燃料和氮氧化物还原剂使用等台账管理记录。拒绝进行信息登记或者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使用信息登记与实际信息不符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未对作业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台账管理的,最高处3000元罚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确保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从事检验业务,并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办法》明确了检验机构应当遵守的规定和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形。发现检验机构存在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行为的,可暂停其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发现检验机构安装可以非法生成检验数据的仪器设备或者软件程序行为的,最高处50000元罚款。
此外,《办法》还指出,四川省与重庆市将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推动制定联合防治措施,落实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信息来源:四川生态环境
审核:高欣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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