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能自己保管吗?因疫情缓缴社保费影响待遇吗?劳动合同自己要留存一份吗……你的提问,回答来啦!
网民“社恐患者不想说话”:
毕业后学校把档案寄给了单位,后来离职档案在自己手里。可以自己保管吗?不能的话,应该放到哪里去?怎么办理?
人社部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司: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您需尽快将人事档案存放至户籍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相关机构的联系方式可在人社部官网服务之窗相关栏目查询,具体办理流程可电话咨询。
网民“A-A远方 那人”:
不知道自己的档案是被寄回户籍地了还是在哪里?请问怎么查询自己的档案在哪里?
人社部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司:
按照教育部门相关规定,大学生毕业后,其档案由高校转递至用人单位或户籍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建议您与学校联系,查询档案转递去向。若已转递至人社部门所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相关机构的联系方式可在人社部官网服务之窗相关栏目查询。
相关链接
http://chrm.mohrss.gov.cn/chinamap/index.html
网民“棒棒糖”:
休年假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单位放了一周高温假,是不是就不能休年假了?
人社部劳动关系司:
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职工按照累计工作年限依法享有5天(已满1年不满10年的)、10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15天(已满20年的)不等的带薪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等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休年假。因此,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统一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安排休假天数少于职工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予以补足。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补足的,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网民“我是小忌廉℃¹¹⁰⁶”:
签了劳动合同,但两份都在公司手上,没有给我一份保存,这种做法合理吗?会不会对我有什么影响?
人社部劳动关系司: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法》明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将订立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一份留存。用人单位如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劳动者留存,劳动者手中没有劳动合同文本,一旦发生纠纷,可能会增加劳动者维权难度。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请其给自己一份劳动合同文本留存,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请其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网民“姜云”:
我是灵活就业人员,今年因为疫情缓缴了社保费,以后需要补上吗?会影响待遇吗?
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中第五条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网民“本王”:
职工养老保险可以跨省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吗?怎么转?只能转个人缴费部分吗?
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规定,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其中,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网民“毕加笑笑猪Susi”:
(1)工作经常换地方,在好几个城市都交了社保,退休的时候在哪里领养老金?
(2)全职妈妈能参保吗?
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01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02
全职妈妈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选择缴费档次交费,也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微信号:rsbzwwx)
喜欢记得分享、点赞、点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