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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运行中的职权责逻辑

2017-05-28 盟主大人 咸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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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运行中的职权责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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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盟主大人


贪腐案件的不断曝光已经不再是新鲜事,我们经常看到老虎和苍蝇被抓后的下场。但是,人们经常就腐败说腐败,对权力运行生态和逻辑的关注并不够。


腐败与权力相伴而生,作为一把双刃剑的权力在偏离边界或不受约束时必然会产生腐败,所以我们才经常听到那句耳熟能详的话:绝对的权力绝对地导致腐败。因此,既要保证权力服务于人民利益,也要防范权力侵犯人民的利益,而这些设想和制度都要集中和落实在拥有权力的人身上。所以古今中外各个民族和国家都为此殚精竭虑,试图确保拥有权力的人能规范地而非任性地行使权力,尽可能地多做好事,少行贪腐。



约束权力的最佳选择就是法治,通过法律规则设定权力运行中的职权责确保权力运行的规范性,很多腐败行为的产生就是因为违反了权力运行中的职权责规则和逻辑,让法治成为一种没有实效的口号。


权力需要落实在实践中,因此需要在职权责的线性一致逻辑上运行。职权责逻辑的核心在于有其职,赋其权,循其责。不同的职位具有不同的权力,在其位才能享其权,享其权就要承担权力运行中的责任,这种层层推进的逻辑保证了个人享有权力的界限,也保证了个人权力所受监督的落实。但是在实践中,情况可能并非如此,有些人不在其职,却可享有其权,或者说不是职位让一个人拥有多大权力,而是一个人能决定职位享有的权力边界。这种状况违背职权责的常态逻辑,因此在这种职权不分的情况下极容易出现腐败案件。


更为麻烦的事情在于,一旦出现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时候,由于职权之间的错位和扭曲,导致经常无法找到需要真正承担责任的人。如果追究在其职的人,真正的决策者并非是他,如果追究真正的决策者,可在正式文件上并无他的名字,或者无从证明,从而与法不符,因此我们经常看到很多问责事件最后不了了之。


职权责的错位来自于法律和党内规则从书面“跨越”到现实中的重重困难。现代政治权力运行基本都抛弃了人治,坚持了法治,并设计了种种规则保证权力受到监督。但是在实践中,很多规则却只是停留在纸面上,这种“跨越”的失败本身就表明了权力已经开始“任性”运行。所以在一些新闻报道的腐败案件中,我们会发现关于人事干部工作,并非没有相关规则和制度,而是这些规则和制度没有得到贯彻执行,或者被弃之一旁,或者被扭曲改变。所以才使得一人之言就可以决定干部的上下去留。当真的需要追责的时候才会发现,这种腐败并不是一个人的腐败,而是“塌方式”的集体腐败。这种“跨越”失败导致的权力失范和腐败横行的原因,主要来自于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未能真正地将权力约束在职权责的基本逻辑里。



从这个意义上说,关注和反思权力与腐败之间的纠缠及其背后的原因,关注监督和约束权力的方式改进,比围观腐败更有意义。


本文原载《检察日报》

图文编辑:不正经的大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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