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愤怒埋下,拾起理性。
多读书、多思考、不要让悲剧白白发生。
一个有意思的现象,这两篇文章在传播量上,是有差距的,前者大约是后者的五六倍吧。因为,前一篇文字更多是抒发第一时间的观感和愤怒;后一篇文章,才是我想做的一些更深的思考——我们遇到这样的事件,是否应该直接来上一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就结束了?因为第一时间的那些主张和义愤,就算它们是最符合我们的道德呼唤的,但如果我们的认识仅止于此,这些结论也经不起时间的摧残。到头来,你会发现,我们还是无力阻止自己孩子长期处于这种被霸凌、被凶杀的威胁当中。所以反思必须深一些,这起悲剧应该留下一点意义,用以推动我们的社会能有所进步,让类似的惨案不再重演。想做到这一点,一句简单的“必须枪毙”是不可以的。舆论想要让社会热点事件发挥长效应,就必须做长思考。而在这两篇文章的留言当中,我能隐隐感觉到很多受众对这起案件的观感,实话实说,过于短促和随意了。比如除了“赶紧枪毙”(如上一篇文章所分析的,此事并没有那么简单)这种意见之外,很多人都赞同第一篇文字所提到的李玫瑾教授所说的“父母与少年犯同罪”的主张。但实际上,我觉得李玫瑾教授这个意见看似解恨,实则有欠法学者该有的严谨思考。因为她呼吁的不是已经有的对监护人的民事追责,而是刑事连坐。比如很多问题少年与父母的关系本来就是十分紧张的,他们心理出现问题的原因很可能本来就是家庭问题么。你一搞“父母同罪”,会不会刺激很多问题少年为了报复父母而去恶意犯罪?这样不仅制止的效果的没有达到,反而增加了犯案概率,请问一旦产生这个后果,呼吁者怎么承担责任呢?再比如,“父母同罪”可能加重父母包庇其子女的动机。本来在现行法律下,未成年子女犯罪父母还有一定概率为了争取轻判协助调查,你一搞“父母同罪”,得了,很多父母为了自己的人生不至于了结,也会包庇子女。未成年子女在家长成了“同案犯”的情况下把强奸、凌辱拖成杀人、放火。到时候请问又该怎么办?实际上,青少年犯罪中“父母同罪”的这种呼吁,有些类似于主张对拐卖案中的人贩子“逮着就毙”。看似解恨,但实则会产生一系列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监护人必须付民事赔偿责任,但不能被刑事追责。这是人类通过多少司法实践才最终总结出来的常识。我不知道这种反常识的建议为什么能出自专家名宿之口,更惊讶于居然有这么多人会赞同。当然,案发至今,施害者的家长居然没有一个人出面来向受害者道歉、哪怕说一句简单的“对不起”(在霸凌同样严重的日韩,这样的表态早该发生了),这的确是一件非常妈卖批的事情。我也觉得就凭此,这些无良的犯罪者家长就应该受到最严厉的道德谴责和严厉的民事追责。但法律,尤其是刑法,不是靠解恨就能制定的,“解恨”的法律往往带来灾难。若想要让这起悲剧有意义,若想让惨案不再发生,我们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应该在义愤之后沉静下来,把愤怒与恐惧转变为一种更持久的思考力。我觉得我们的社会从不缺愤怒,缺的就是愤怒之后的冷静思考。
这里简单推荐几本我能想到的书或影视作品,让我们试着看看,能不能从冷静的理性思辨中,找到感性直觉所寻不到的救赎。
在聊邯郸杀人案的过程当中,我看到很多读者都谈到了“必须实现法律的正义”,但什么才是“法律的正义”,或者说,人类制定法律的根本目的到底是什么?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统治者或统治阶级的意志”、还是“替个体执行同态复仇权”、亦或者“实现社会的幸福最大化”、还是这个世界上先天存在一个绝对正义的“自然法”,人类法律的一切修改与演进都是为了追求和逼近它?基于不同的法律目的观点,对什么是“法律的正义”的回答、以及判决的结果,就是截然不同的。比如我昨天提到的,唐玄宗从“国家设法,期于止杀”这个社会法学派的观点出发,就可以毫不犹豫的判决两个少年杀人犯死刑。一旦社会对法律目的达成了共识,也就解决了制法和司法过程当中最棘手的难题,剩下的事情,就相对好解决了。而《洞穴奇案》这本书,所展现的,就是不同法学派在法律目的上的矛盾。故事起源与美国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一个假想公案: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那么这个案子的宣判对么?萨伯为此就专门写了这本书,他集纳了人类迄今为止所有(靠谱的)法学流派的意见,化身为了十四位大法官,分别给这案子写了判词(其中前五位是富勒原故事中就自带的)。这本书是欧美法学生入门时的必读书籍,因为读完这本书,你就能理解人类现存的这十四个法学流派,他们所认定的法律目的是什么,他们又采用了什么样的法理逻辑去实现法律的正义。你可以从中挑选,并找到一种正义,皈依之,这样之后你在观察所有法律案件时的思维为逻辑就不会陷于混乱。而同时,你也能够明辨出某些在社会热点中涌现的司法主张是否是靠谱的——就像武侠小说里,只有当你见识了各家功夫,给它们分门别类,再看人出手,才能知道对方到底来自名门正宗,还是压根就是野狐禅。“行家一出手,就知道有没有。”这是这本书能帮你理清思维、并最终达到的。我想推荐的第二部作品,不是一本书籍,而是一部电影——《十二怒汉》。
另外你可以搭配再看一下该作的中国改编版——大宋提刑官何冰老师主演的《十二公民》。这部美国上世纪50年代的黑白电影,讲的故事非常简单,就是一个在贫民窟中长大的男孩被指控谋杀了他的生父,案件的旁观者和凶器均以呈堂铁证如山,而担任此案陪审团的12个人要于案件结案前在陪审团休息室里讨论案情,而讨论结果必须要一致通过才能正式结案的故事。这部电影非常奇特,也非常低成本,它甚至没有任何转场——因为在影片开场的时候凶案和庭审其实都已经结束了。整个电影就是这12个陪审员在一间炎热的休息室里讨论案情。但是,这部电影本身非常非常之精彩,以至于后来被日本、中国、甚至是俄罗斯等多国反复翻拍。因为你既可以把这部电影当做一部推理小说来看——看那位主角陪审员是怎样通过对案情的抽丝剥茧,一步步把还原案件的真相,把案子翻过来的。你也可以把它当做一部法治科普片来看的——你可以从中了解到,陪审团这个海洋法系的核心机制,它究竟是怎样运行的,它的优点和弊端各自是什么。在邯郸少年杀人案的讨论中,我看到罗翔老师的一段视频被很多人广为传播,他在视频中讲了英国和美国最低刑责年龄很低甚至干脆没有的这个事实。我看到很多评论第一时间为此叫好,的确,在这个极端案件发生当口,呼吁降低甚至取消刑责年龄,是非常容易获得受众共鸣的。但是这里面就有个隐藏问题,目前国际上刑责年龄较低甚至没有的国家,一般都是执行海洋法系的,因为只有海洋法系才能在陪审团机制的配合下给法官极大的裁量权,以执行“恶意补足年龄”这种机制。看过《十二怒汉》或《十二公民》之后,你会发现这是很难的。因为海洋法系的陪审团,是一个成本极高的机制——请注意,这里所指的成本,不仅仅是公权力所要付出的,也包括每个可能成为陪审员的公民需要负担的。你需要随时准备着被挑中,放下手头的工作和生计,去旁听一个完全和你无关的案子,听完了以后陪审员们还要做严肃的合议讨论,最终达成一致,去决定一个案子的审判结果,甚至是一个人生死。如果这个一致死活就是不能达成怎么办?不好意思,重来,政府再花钱占用法庭审理,再找一批完全对该案“无知”的陪审员重审一遍。这是一种多么“笨拙”、多么消耗成本的审案方式呢?就像《十二怒汉》和其翻拍电影中所表现的,即便接受这个规则的陪审员,在具体执行过程当中,也会有人呈现出极大的不耐烦——我为什么要为完全不关我事的这么个破案子浪费这么多时间?所以海洋法系是一种“很贵”的法律体系,绝大多数社会的民众,是不舍得“购买”它的。昨天那篇文章里,我说最低刑责年龄这种问题,是大陆法系难解的内生性矛盾——你要一个法条走天下,总得对面对这个法条的未成年人有点保护吧?如果像海洋法系一样取消或者大幅降低刑责年龄,你怎么保证僵硬的成文法条不会误伤一些的确罪不至此的未成年人呢?于是有读者就问我,那大陆法系的优点在那里?为什么那么多国家选择它?普通公民不用承担耽误工作和生活去当陪审员的成本,政府则不用支付陪审团解散、一切重来的成本,甚至法官本人的操作难度也没有海洋法系的法官那么高,不需要理解和化用浩繁的既往案例,一切照着写好了的成文法条来。判案更加轻松简单。比如最近引发热议的包青天,中国老百姓为什么喜欢包青天,就是因为这套理想中的古代司法系统太省成本了。它甚至连专业的法官都不需要,就包拯这个首都市长兼职干一下,就能明镜高悬、“为草民做主”,搞得还是动不动就“开铡”的重刑主义,杀一儆百,铡刀过后,天下太平。
在“包青天”的故事里,身为“草民”的人们得到的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几乎是零成本的,有事儿只要去青天大老爷那儿击鼓鸣冤就行,这是一个多么美好的乌托邦。理论推演中成本越低、看上去越美的体系,在实践中走样的风险就越大。大陆法系遇到的问题,是最低刑责年龄在某些个案上的尴尬。而古代中国百姓所热盼的“包青天”,在现实中甚少实现过,不受制约的“青天大老爷”们几乎不可能持久的在现实中“明镜高悬”、给草民做主。任何体系都有利有弊,都有其效果与代价,唯一的区别只是你怎么支付。于是你就能理解《十二怒汉》中的那句任何翻拍版都不好抄的台词:
我想向您推荐的最后一本书,是诺贝尔文学奖得主威廉·戈尔丁创作的长篇小说《蝇王》。
邯郸少年遇害案中,霸凌与被霸凌者之间构成的那种儿童社会里的黑暗关系让我想起了这本名著。但《蝇王》的故事,并不仅仅止于描写儿童社会中真实的黑暗。《蝇王》在未来的第三次世界大战中,一架搭载着疏散儿童的飞机在大洋上被击落。孩子们落到一座世外桃源般的无人岛,飞行员正好也死了,于是一群男童就开始自行构建一个从成人世界中断裂出来的儿童小世界。他们会构建什么样的世界呢?这又是个有趣的生存实验。在起初,故事中的孩子们还在“印随”文明世界的规则,召开议会、制定法律、协作分工,一切宛如他们所出身的那个英国现代社会。但是这种架构很快就走了样,法律的规则与劳作很快让许多人厌倦了。这个时候担当猎人首领的杰克就开始建立自己的帮派,主张更有能力的“猎手”们有权吃肉、享受更好的生活、奴役甚至杀死那些吃素的孩子。他的主张居然获得了越来越多孩子的支持。于是孩子们分为两帮,分别以坚持原有秩序的拉尔夫和挑战者杰克为首。最终较量白热化,拉尔夫和他的派别被打的大败,文明社会的秩序与理性逐渐荡然无存,这群孩子完全堕落成一群嗜血的“野兽”在故事的结尾处,拉尔夫被杰克当做最后的异己分子被追杀,几乎无处藏身,直到英国皇家海军舰艇经过荒岛相救,才幸免于难。拉尔夫望着被烧成一片废墟的岛屿:“他的眼泪不禁如雨水般流了下来,他为童心的泯灭和人性的黑暗而悲泣。”
戈尔丁这本小说是非常惊世骇俗的,因为在他写出该书之前,西方近代社会有一个底层认知共识,既认为人性的底色是向善的,所以其构建的社会有向善向文明发展的内生动力。比如写出《社会契约论》的卢梭,就也写过《爱弥儿》,在其中盛赞孩子本性中的纯真与善良。证明了孩子“性本善”,在卢梭的理论体系中是一件如此重要的事,因为在此基础上,他才能讨论他的“社会契约”为什么能推导出文明社会。
有没有一种可能,人性本身就是向恶的?一些、甚至很多孩子的天性不是纯真与善良,而就是嗜血和弱肉强食、向往着自己意志的无线延展、奴役并将痛苦施加于他人之上,而对被折磨甚至杀死的他人毫无同理心?
进而,有没有一种可能,这种人性的黑暗呼唤,会像小说中的那个“蝇王”一样,永恒的诱惑着人类?让我们处于堕于野蛮与屠戮的风险当中。如果这种假设是成立的,那么近代启蒙运动的基石是不是就动摇了?从《爱弥儿》和《社会契约论》开始的理论是不是都要统统推倒重来?也许,人类近代文明的秩序、民主与昌明,都像孩子们初登小岛时建立的那个理想国一样,其实“只是个偶然”。近代科技爆炸、技术采摘“低垂之果”造就了一个伊甸园,给了人类繁荣和谐的幻象。而一旦这幻象退去,人类的发展停滞,我们知觉自己生活在孤岛上,是否会重演《蝇王》中孩子们走向野蛮的故事,最终将整个小岛焚烧?所以从直面儿童社会的黑暗,写到对人类社会良知与理性的悲观,这就是《蝇王》这本小说的震撼之处。但我倒觉得,戈尔丁还是在小说中留了一点渺茫的希望,因为他塑造了拉尔夫这样一个角色,他自始至终坚持了对理性、秩序、民主、平等这些原则的信仰。而你去观察拉尔夫的行为,会发现他在一群孩子中其实最像成人。这给了我们一种提示——也许理性、秩序与文明,并非要启灵于儿童般的“纯真”,反而是在成人式的学习、协作与自控中获得的。走出童年,走出巨婴,才是真正的文明之道。所以人类社会要向善,要防止自我毁灭,要多调用理性的推导与思辨,而非调用感性的直观判断。文明是一种需要谨慎守护的东西,最可能毁灭它的,恰是孩子气的、如野火般难以遏制的冲动。我想这也是我为什么还要写这篇文章的原因吧——实话实说,在对这起案件的讨论中,最让我感到反感并警惕的一种评论,就是“费那么多话干嘛?这事儿不就xxxx就行了吗?”当我们凭着一时的主观义愤斩钉截铁的给出某个判断时,我们就离《蝇王》中那些孩子们又近了一步。但比较无奈的是,在如今的互联网上,可能越简单直接,越感性的东西,越容易传播并完成自我强化。但我仍希望,我的读者,能够理性一点、耐心一点、多思考一些。不要让这场悲剧最终换来的,只是一些血气散尽后一无所剩的口号。我们肩负着重责大任。我们听到信息,聚集在一起,付出理性和耐心去讨论一个公共事件的是非,而无论得出什么样的结论,我们都从中拿不到好处,也没有损失(当然,也许会承担一些风险),但我们却仍愿意这样做。若能做到这一点,那将是我们的国家走向强大、社会走向美好的原因。
把愤怒埋下,拾起理性。
多读书、多思考、不要让悲剧白白发生。
本文6000字,三篇中写的最长,但估计看并能看懂的人也最少吧。另外,许久没直播了,今晚做一次,跟大家聊聊几本书:
另外,许久没直播了,今晚做一次,跟大家聊聊天,想看别忘了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