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统一指示权信托法》中的创新
传统信托法的基本假设是,信托财产的投资、分配和管理等全部职权都归属于受托人,受益人、委托人或者并非正式受托人的其他主体都没有这些职权。
但是,实践的发展使传统规则受到了挑战。人们在起草信托文件的时候越来越多地将相关的权限授予受托人以外的主体,这种类型的信托被称为指示权信托(directed trust)。信托文件中指定的受托人以外主体被称为信托指示权人(trust director,为了避免混淆,以下简称“指示权人”),信托保护人或者信托顾问(a trust protector or trust adviser)。指示权人并不持有信托财产之财产权,也并非信托受托人,但是对信托享有不同程度的权限(原本这些权限归属于受托人)。指示权信托中的受托人,被称为被指示受托人或者管理受托人(directed trustee or administrative trustee,下文简称“受托人”),其职权范围根据指示权人的指示权不同而变化。
指示信托中的一个重要法律政策问题是,如何划分指示权人和受托人之间的职责?
如果管理信托的职权由受托人独占,信义义务和其他受托人义务的规则很显然就只适用于受托人。但是,如果信托文件将受托职权在受托人和指示权人之间做出明确划分,如何适用受托人的规则就变成一个困难的问题。例如,指示权人是否应当适用受托人的信义义务规则呢?是否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受托人的信义义务?
2017年,美国统一法律委员会(the UniformLaw Commission ,ULC)通过了《统一指示信托法》(the Uniform Directed Trust Act ,UDTA),为上述问题提供了清晰的解决方案。根据Moley and Sitkoff的总结,《统一指示信托法》和目前美国很多州关于指示信托的制定法相比,有四个方面的创新性安排。
第一,关于指示权人和受托人的信义义务。《统一指示信托法》采取的方法是,对所有保有受托人权限的人都施加受托人义务,即使这个人并不是受托人。享有指示权的指示权人比仅仅是助力指示权人行使职权的受托人更应承担信义义务。这样,受托人就免于承担全面的信义义务。受托人有限而微弱的义务是:在决定是否遵照信托指示人的指示之时避免存在“故意的不当行为”(willful misconduct)。
就指示权人的义务,UDTA规定指示权人承担与“类似职位和类似情况下”的受托人相同的信托义务。参照处于类似地位和处于类似情况下的受托人义务,使得指示权人的义务具有了确定的内涵,同时也保持指示权人义务的灵活性和对具体情形的敏感性,以解决信托指示人可能享有的各种权力之间的巨大差异。
第二项创新是对非信义义务关系事项的处理。尽管许多调整指示权信托的制定法明确了信义义务,但没有任何现行制定法就如何接受委托、补偿、职位空缺和时效等附属事项做出全面的规定。UDTA采用了和规范受托人义务相同的基本解决方案——它将受托人法适用于指示权人。例如,指示权人承继的规则与处于类似地位和类似情况下的受托人的规则相同。UDTA还规定了普通信托中不会出现的独特问题,如受托人和指示权人之间的信息共享。
第三个创新,是将传统的共同受托人法律规则与指示信托中所承认的委托人更广泛的意思自治相协调。UDTA扩大了委托人在设计共同受托人规则方面的自主权,委托人可以在信托条款中分配共同信托人之间的信托义务,也可以分配指示权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义务。因此,根据UDTA,受另一个共同受托人指示的共同受托人可以免除信托责任,就像UDTA免除指示受托人的责任一样。这种免除并非UDTA的默认立场;相反,它赋予委托人选择这样做的自由。
第四个也是最后一个创新,是一个经过深思熟虑的排除制度,该制度保留了委托人在一系列问题上的自主权,这些都是随着指示权信托的出现而附带出现的问题。
例如,欲实现委托人联邦税收筹划目的,必须以非信托身份所享有的权力,就该权力UDTA排除其适用,从而保全现有信托安排的税收规划功能。
UDTA还排除将可撤回信托(revocable trust)的委托人或指定权人(power of appointment)因对信托拥有权力而被无意地定性为受托人。这种排除很重要,因为它纠正了许多现有指示权信托法规(包括特拉华州的法律)中未被关注的起草错误。如果按字面理解,因可撤销信托的委托人和指定权人对信托的权力,那些法律会将其按受托人对待。
UDTA预测并纠正此错误。UDTA中的上述改进非常重要,因此UDTA可以被每个州采用。尽管一些州可能希望改变受托人或指示权人的信托责任标准,但UDTA的任何相关条款都不会引起严重争议。希望修改受托人或指示权人的信托义务的州可以很容易地做到这一点,同时保留UDTA的其余部分,直接取得该法案带来的好处。UDTA比现有成文法简单得多、更全面,在操作上也更巧妙,因此,只要稍作调整,每个州都可以利用UDTA来改进其法律,同时仍然能保持其独特的政策偏好。
类似地,UDTA至少在两个方面可以作为尚未采纳指定权人信托法案起草人的资源。首先,UDTA全覆盖的条款对许多现有州法尚未涉及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可以作为各州起草人的指南。其次,UDTA提供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模型,甚至提供了一种标准语言,用于如何以指示权信托的方式解决这些问题。
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请参见姜雪莲:《信托指示人的法律地位探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