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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案例:慈善财产被强制执行问题

inlawwetrust InlawweTrust
2024-08-25


请带着下列问题阅读本期案例。

Q

1. 慈善医院的性质为何?

2. 案涉慈善医院的账户中的资金能否被其债权人强制执行?法律规范依据为何?

3. 慈善组织的(不同)账户中的资金能否被慈善组织的债权人强制执行?法律规范依据为何?



河南省第二慈善医院、河南钇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8执复145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二慈善医院。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高新区迎宾大道星光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霞,院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钇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路与豫英路交叉口正商国际广场A1803室。

法定代表人:孙保献,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河南省第二慈善医院(以下简称慈善医院)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阳法院)(2021)0811号执异10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阳法院查明:20201218日,山阳法院作出(2019)豫0811民初6200号民事判决,判决慈善医院支付河南钇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钇成医疗公司)货款9515418.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1126日前为1112178.95元,并自201911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货款9515418.6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该民事判决书宣判后,慈善医院和钇成医疗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202146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8民终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57日,钇成医疗公司向山阳法院申请执行。2021812日,山阳法院冻结慈善医院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5535000元。异议人慈善医院向山阳法院提交了工商银行电子回单两张、焦作市审计局关于焦作市防汛救灾资金和捐赠款物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的函、焦作市纪委监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关于对防汛社会捐赠款物开展专项监督监察的通知以及慈善总会的捐赠公示、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五张、焦作慈善总会防汛救灾捐赠资金使用协议,证明其异议成立。

山阳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山阳法院执行的涉案账户中虽然标注有专项资金的流转,但该账户并非专项资金专用账户,且异议人慈善医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山阳法院所冻结的款项属于专项资金。在异议人慈善医院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对申请执行人给付义务的情形下,山阳法院依法冻结其在银行开立的涉案账户内的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慈善医院以涉案账户内的资金是防汛抗洪专项救灾资金为由,主张法院不能冻结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山阳法院不予支持。

山阳法院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河南省第二慈善医院的异议请求。

慈善医院向本院复议称:请求依法撤销山阳法院(2021)0811号执异109号执行裁定,解除对申请人慈善医院工商银行账户5535000元存款的冻结。事实与理由:山阳法院冻结的申请人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5535000元系2021年防汛抗洪专项救灾资金和抗洪救灾慈善款,应当解除冻结。2021年汛情发生后,焦作慈善总会启动抗洪救灾慈善募捐项目,接受社会捐赠,经报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由焦作慈善总会向申请人拨付防汛救灾捐赠资金550万元。焦作慈善总会于2021727日分两次向慈善医院工商银行账户(尾号0317)转账,转账共计550万元,并备注抗洪救灾慈善款。双方于202182日签订了《焦作慈善总会防汛救灾捐赠资金使用协议》,协议约定该笔款项属于防汛救灾专项捐赠资金,必须用于辖区内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灾后住房及道路、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和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2021811日,焦作慈善总会分两次向慈善医院工商银行账户(尾号3623)转账共计35000元,转账备注为抗洪救灾慈善款。因抗洪救灾慈善款要求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按照焦作慈善总会的要求申请人将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尾号3623)设为专户,将存放于工商银行账户(尾号0317)中的550万元转至工商银行账户(尾号3623),并备注专项资金,以便于焦作慈善总会的监管和审计。但该账户被山阳法院冻结,导致申请人无法使用该笔款项进行防汛救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202172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各中、基层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做好我省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对抢险救灾资金和物资,一律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山阳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未审查资金的来源系抗洪救灾慈善款,错误的认定资金性质,恳请上级法院依法审查案件的事实和理由,撤销原裁定结论,纠正执行法院的违法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针对涉案账户内的资金是否是防汛抗洪专项救灾资金问题,山阳法院仅对查封账户是否属于专项资金账户进行了审查,但对账户内资金的来源、用途以及资金性质没有审查清楚,造成本案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本院撤销原审执行裁定,发回重新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0811执异109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汤学军

审判员  侯顺利

审判员  冯师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周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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