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案例:慈善财产对抗管理人一般债权人的效力
案例:河南省第二慈善医院、河南钇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8执复145号(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2020年12月18日,山阳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慈善医院支付河南钇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钇成医疗公司)货款9515418.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12178.95元及利息。2021年4月6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5月7日,钇成医疗公司向山阳法院申请执行。2021年8月12日,山阳法院冻结慈善医院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5535000元。
•慈善医院提出异议。2021年汛情发生后,焦作慈善总会启动“抗洪救灾”慈善募捐项目,接受社会捐赠,经报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由焦作慈善总会向申请人拨付防汛救灾捐赠资金550万元。焦作慈善总会于2021年7月27日分两次向慈善医院工商银行账户(尾号0317)转账,转账共计550万元,并备注抗洪救灾慈善款。双方于2021年8月2日签订了《焦作慈善总会防汛救灾捐赠资金使用协议》,协议约定该笔款项属于防汛救灾专项捐赠资金,必须用于辖区内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灾后住房及道路、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和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2021年8月11日,焦作慈善总会分两次向慈善医院工商银行账户(尾号3623)转账共计35000元,转账备注为抗洪救灾慈善款。因抗洪救灾慈善款要求“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按照焦作慈善总会的要求申请人将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尾号3623)设为专户,将存放于工商银行账户(尾号0317)中的550万元转至工商银行账户(尾号3623),并备注专项资金,以便于焦作慈善总会的监管和审计。但该账户被山阳法院冻结,导致申请人无法使用该笔款项进行防汛救灾。
山阳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山阳法院执行的涉案账户中虽然标注有专项资金的流转,但该账户并非专项资金专用账户,且异议人慈善医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山阳法院所冻结的款项属于专项资金。在异议人慈善医院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对申请执行人给付义务的情形下,山阳法院依法冻结其在银行开立的涉案账户内的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慈善医院以涉案账户内的资金是防汛抗洪专项救灾资金为由,主张法院不能冻结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山阳法院不予支持。
焦作中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针对涉案账户内的资金是否是防汛抗洪专项救灾资金问题,山阳法院仅对查封账户是否属于专项资金账户进行了审查,但对账户内资金的来源、用途以及资金性质没有审查清楚,造成本案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本院撤销原审执行裁定,发回重新审查。
问题:
1.慈善医院的性质为何?
2.慈善医院管理的专项资金的属性为何?
3.慈善医院在管理专项资金之时的法律地位为何?
4.专项资金是否能够对抗慈善医院的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5.在此案中信托法理论能否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