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信托法案例研习沙龙第四期

inlawwetrust InlawweTrust
2024-08-25

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信托法案例研习沙龙第四期


主题:受托人忠实义务的展开

案号: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东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渝民终414号(2018-1-12)。


时间:2023年6月4日19:00-21:30

会议形式:腾讯会议


案例展示人:林国章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评议人:姜雪莲 博士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评议人:徐可 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

评议人:旷涵潇 博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主持人:赵廉慧 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主办方: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


按:本案例研习沙龙为自发的学术性研讨(非法人,类信托)组织,只研究法律技术问题,非法律专业人士会感觉枯燥难忍,不适合大众参与。为了让参会师生畅所欲言,避免发生所谓舆论风险外溢情势,此系列活动原则上为闭门研讨,不对外开放,敬请谅解。

会后合适的时候,本博将发布会议纪要(僭越?),敬请关注。


本案核心问题:

  1. 1.  本案中,劣后级受益人能否被认定为借款方?受托人对劣后级受益人是否有受托人义务?

  2. 2.  受托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忠实义务违反?规范基础为何?

  3. 3.  法院论证道:“有权自行处分股权是合同权利,以公平市场价格处分股权是行使权利的内在要求,享有处分股权的权利不意味着可以以随意的价格处分股权,新华信托公司对出让价为公平市场价格负举证证明责任”。即使新华信托证明其出让价为公平的市场价格,能否免除新华信托的责任?

  4. 4.  受托人构成忠实义务违反之时,如何计算损害赔偿?

  5. 5.  其他需要讨论的问题。


案例摘要

“新华信托与东启房地产案”[1]

2009年10月14日,东启房地产公司、新华信托公司、帝多农业公司、王林等签订《新华信托·东启·幻境旅游度假酒店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的相关内容为:1.新华信托公司设立新华信托·东启·幻境旅游度假酒店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东启幻境项目信托计划)。2.帝多农业公司认购全部劣后受益权信托单位。3.帝多农业公司支付信托资金4000万元,其中800万元购买东启房地产公司的全部股权,其余3200万元向东启房地产公司增资。

2012年3月21日、4月27日,新华信托公司两次向帝多农业公司发送《通知函》。通知内容为:信托计划将于2012年5月6日到期,根据新华信托公司与帝多农业公司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第九条第四款,帝多农业公司作为信托计划项下劣后受益人,在能够满足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本金及预期收益的情况下,具有对东启房地产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若帝多农业公司拟行使上述权利,请在2012年5月6日前向本信托计划信托专户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本金及预期收益、一般受益人本金及预期收益,以及前期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否则帝多农业公司作为劣后受益人享有对东启房地产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灭失,新华信托公司可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处置该公司持有的东启房地产公司股权。

.2012年4月,新华信托公司设立新华中邦信托计划,新华中邦信托计划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如下内容:“1.同意将该信托计划项下募集的资金委托中邦置业投入重庆市东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花果社的幻境旅游度假酒店项目。2.同意本次支付215791390.41元整至中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尾号为8821的账户,由其代为收购重庆市东启房地产公司100%股权。3.同意本次支付10000元至中邦置业公司尾号8821的账户,用于支付转账当中可能产生的手续费用。”新华信托公司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决议的形成时间是在东启幻境项目信托计划结束之后、2012年5月10日之前。

2012年5月,新华信托公司(甲方,实际出资人)与中邦集团公司(乙方,名义出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鉴于甲方拟出资收购东启房地产公司(即目标公司)100%股权,甲方作为目标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是目标公司的实际股东,享有、承担目标公司股东的一切权利。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目标公司的名义出资人,代替甲方行使目标公司股东的部分权利。

2012年5月,新华信托公司与中邦集团公司签订《关于东启房地产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的相关内容为:1.明确新华信托公司持有东启房地产公司100%股权及信托计划受托人的权利。2.新华信托公司将其合法持有的东启房地产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中邦集团公司。3.交易价215791390.41元,其中包括中邦集团公司折价受让东启房地产公司100%股权的转让款4000万元,以及新华信托公司“持有的标的企业的其他投入20000万元”。新华信托公司保证在股权转让完成当日,标的企业的权益不少于本协议约定的标的企业拥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在建工程。……

2012年5月11日,中邦集团公司支付了新华信托公司215791390.41元。

2012年5月28日,新华信托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向全体资金信托计划下受益人公布《新华信托·东启·幻境旅游度假酒店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财产清算报告》。

2013年8月31日,新华信托公司与帝多农业公司、上海乾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启房地产公司签订《股权与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的相关内容为:1.帝多农业公司与新华信托公司于2013年5月7日签订的《股权与债权转让协议书》因帝多农业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付款义务而解除。根据前述协议,帝多农业公司支付的500万元定金新华信托公司有权不予退还。新华信托公司持有东启房地产公司100%股权和因东启幻境项目对东启房地产公司“通过股东借款而形成的债权”。中邦集团公司作为新华信托公司受托管理人对东启房地产公司予以投入的资金而享有相应债权。中邦集团公司出具相应的授权文件,委托新华信托公司收取相应的债权款项。2.本次转让的标的为,新华信托公司持有的东启房地产公司100%股权,以及新华信托公司和中邦集团公司对东启房地产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3.至股权及债权转让基准日(2013年7月31日),交易的基准价格为48750万元。其中包括股权转让款4000万元,新华信托公司“股东借款”23000万元,中邦集团公司债权20000万元,应付新华信托公司信托报酬金额1750万元。帝多农业公司确认上述债权组成及用途包含了新华信托公司或中邦集团公司在管理东启项目期间清偿的前期债务、支付的工程款、日常经营支出及其他费用,帝多农业公司已经经过尽职调查,并委托认可的审计机构进行了审核,对债权金额予以确认。

一审审理中,根据帝多农业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中介机构对基准日为2012年5月5日东启房地产公司100%股权的价值进行鉴定,并于此后数次根据鉴定单位要求,协调当事人组织鉴定所需材料。鉴定机构最终认为,东启房地产公司账面混乱,大量会计凭证缺乏原始票据支撑,对评估基准日的财务状况无法作出评估。经过多次深入现场了解,对于评估基准日的实物状况不能取得双方认可的材料。由于上述原因无法完成鉴定任务,鉴定机构于2017年4月20日将鉴定事项退回一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新华信托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帝多农业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根据《信托法》第二十八条等,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新华信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重庆帝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4000万元及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09年11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时至的损失。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InlawweTrust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