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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巴自贸协定第二阶段议定书生效,零关税范围增至75%!

外跨研究中心 外航运 201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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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网站12月1日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修订的议定书》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


《议定书》对原自贸协定中的货物贸易市场准入及关税减让表、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投资等内容进行了升级和修订,并新增了海关合作章节。其中,核心内容是在原自贸协定基础上,大幅提高货物贸易自由化水平。


《议定书》规定,中巴两国间相互实施零关税产品的税目数比例将从此前的35%逐步增加至75%。此外,双方还将对占各自税目数比例5%的其他产品实施20%幅度的部分降税。经中巴双方协商,关税减让将在完成必要国内程序后尽快实施。





什么是自由贸易协定

  

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是两国或多国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目的在于促进经济一体化,其目标之一是消除贸易壁垒,允许产品与服务在国家间自由流动。这里所指的贸易壁垒可能是关税,也可能是繁杂的规则等等。






背景溯源


所谓中巴第二阶段自贸协定(FTA),自然是相较于第一阶段而言。中巴第一阶段自贸协定,于2006年11月正式签署,2007年7月生效实施。


第一阶段时间轴:

2006年11月,中巴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于2007年7月开始实施。

这是中国与南亚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贸协定,主要覆盖货物贸易和投资等领域。


2009年2月,中巴双方又进一步签署了《中巴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定》,于2009年10月开始实施。


第一阶段贸易额:

第一阶段中巴自贸协定签署后,中巴双边经贸关系得到快速发展,年贸易额达到190.8亿美元,是协定实施前的3.6倍。


中国也因此成为巴基斯坦最大贸易伙伴、最大进口和最大投资来源国,以及第三大出口市场。


巴基斯坦则跃居中国在南亚地区的第二大贸易伙伴。






中巴第一阶段自贸协定签署并实施后,虽然中巴贸易关系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中巴贸易额也到了大幅增长,但巴方却认为,自2007年7月中巴第一阶段自贸协定正式实施以来,巴方获利少,而中方获利多,这非但没有减少反而却加大了中巴贸易逆差;同时还认为中方在协定中给予巴方的优惠待遇远低于给予东盟国家的优惠待遇,使得巴方出口的产品缺少了价格竞争力。


为了满足巴基斯坦方面的诉求,中巴双方于2011年3月,正式启动中巴自贸协定第二阶段谈判。



第二阶段时间轴:

2011年3月,中巴双方正式启动自贸协定第二阶段谈判。其间共举行十一次会议。


2017年9月,谈判进程加快,双方就货物贸易市场准入、原产地规则、海关合作、投资等议题取得重要进展。


2018年11月,新任巴基斯坦总理伊姆兰·汗首次正式访问中国,两国发表联合声明,同意尽早完成中巴自贸协定第二阶段谈判。


巴基斯坦总理伊姆兰·汗4月25日访华前夕,中巴双方就自贸协定第二阶段谈判内容达成一致并举行草签。


2018年4月28日,在中巴两国总理的共同见证下,中巴第二阶段自贸协定正式签署。


2019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修订<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正式生效。





核心内容



纵观中巴第二阶段自贸协定,货物贸易市场准入升级为该协定的核心内容,双方将在第一阶段自贸协定的基础上,大幅降低两国间关税水平,进一步扩大两国间货物贸易自由化。


具体利好:

第二阶段协定实施后,中巴两国间相互实施零关税产品的税目数比例,将从第一阶段的35%提升至75%,自由化水平提高一倍以上。


其中,协定生效后,中方将对巴方45%的税目立即取消关税,并对巴方30%的税目分别在5年内和10年内逐步取消关税。


协定生效后,巴方将同样对中方45%的税目立即取消关税,并对30%的税目分别在7年内和15年内逐步取消关税。


此外,双发还对占各自税目数比例5%的其他产品实施20%的部分降税。



减免产品

中方将对巴方重点关注的棉纱、皮革、服装、水产品、坚果等出口优势产品实施关税减免。


巴方则将对中方重点关注的机电、家具、纺织、磷肥、玻璃制品、汽车及摩托车零部件等出口优势实施关税减免。



海关合作:

海关合作属于中巴自贸协定新增内容,双方同意纳入海关电子数据交换条款,加强两国海关监管,为提高两国贸易便利化水平发挥重要作用。


双方还承诺确保2018年11月3日中巴海关主管部门签署的电子数据交换谅解备忘录的实施。



中国商务部还进一步表示,随着中巴第二阶段自贸协定的签署和实施,中巴两国间关税水平的大幅降低,还将进一步推动中巴两国间的投资和产能合作,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和海外产能布局提供更好的条件,将有效促进“一带一路”和“中巴经济走廊”建设。


同时从长远看,中巴两国间贸易成本的降低,将推动中把产业链进一步融合,充分利用两国比较优势,增强企业在地区和全球产业链中的竞争力,推动两国贸易平衡,促进两国经济发展。




巴基斯坦贸易概况


巴基斯坦贸易伙伴

前10大贸易伙伴:中国、沙特、阿联酋、科威特、美国、日本、印度、马来西亚、德国、印尼;


前10大出口目的地:美国、阿联酋、阿富汗、英国、德国、意大利、中国、西班牙、香港、荷兰;


前10大进口来源国:沙特、中国、阿联酋、科威特、美国、日本、印度、马来西亚、德国、印尼。

巴基斯坦主要出口商品

巴基斯坦对外贸易可出口商品种类少,出口市场比较集中。


主要出口商品为:纺织品、大米、皮革及制品、石油产品、化学产品(含药品),上述五类商品占巴基斯坦出口总额的80%以上。


其他主要出口商品包括:水泥、体育用品、医疗用具、地毯、水产品、机械、交通工具及零部件、珠宝、果蔬等。


巴基斯坦主要进口商品

主要进口商品为:原油及石油产品、机械及运输工具、化学产品(塑料、药品等)、食品、动植物油脂(植物油为主、钢铁产品、煤炭,上述七类商品占巴基斯坦进口总额的80%以上。


其他主要进口商品包括:钢铁废料、金属及制品、纸及纸板、轮胎、铁矿石、人造纤维等。



巴基斯坦就好比上世纪80年代的中国,我们就是那时候的美国,他们现在一穷二白,基础设施、工业、服务业,甚至电力,都非常落后和不足。


从根源上看,巴基斯坦目前还是一个农业国家,正在发展工业化:一半以上的农业人口,出口最大的是棉花、甘蔗等农产品。实现工业化、现代化,必须有机械产品的支持,近年来,大量将死的工程机械企业起死回生,全部产品重回供不应求的状态;各类机床卖到脱销;大批工业用、农用设备厂商大举进军巴基斯坦市场。就是说一切的工业产品在那边都会有市场,就目前来看,只要是国内过来的企业在这里都能找到客户,不管多冷门的产品。


此外,巴基斯坦2.1亿人口,鞋类消费量每年7亿双,因此需要进口。目前中国鞋价格便宜,质量可以,因此80%的鞋由中国进口。对中国鞋类需求量大,不仅是整鞋,还包括鞋的零部件,例如鞋上的五金件,鞋扣,鞋底等。中资企业可考虑在当地投资或与当地企业达成各种形式合作(收购、租赁、合资等)。




中巴建交


据了解,巴基斯坦是最早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的国家之一,也是首个和北京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伊斯兰国家。1951年5月21日,中巴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建交以来,两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睦邻友好和互利合作关系,进展顺利。


中巴两国建交初期交往较少,1955年万隆会议期间,周恩来总理与巴总理穆·阿里举行了两次友好会谈,双方一致认为应加强两国在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两国总理的会谈对增进中巴之间的了解和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1957至1969年是中巴关系史上十分重要的阶段,这期间两国关系发生了历史性转变,揭开了中巴关系的新篇章;步入70年代的中巴关系稳定发展,两国政府和人民间的友好合作不断加深;到了80年代,中巴两国领导人互访频繁,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继续巩固和发展;进入90年代以来,世界形势发生巨变,但经受了时间考验的中巴友好合作关系却未受到国际风云变幻的影响,继续向前发展。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中巴全面合作伙伴关系进一步深入发展。双方高层接触频繁,政治互信不断增强。





中巴贸易


巴基斯坦是“一带一路”沿线重要国家,也是我国在南亚地区重要经贸合作伙伴。中巴自贸协定自实施生效以来,效果良好,双边贸易总额不断增长。


警惕巴基斯坦客人的“低报”要求


但是,由于商业成本高,巴基斯坦的产品在中国市场缺乏竞争力,而巴基斯坦市场则充斥着中国产品。巴基斯坦在与中国的贸易往来中存在巨大的贸易逆差。两国之间的贸易总额在2006/07年度由40亿美元大幅增加至2015/16财政年度的137亿美元。在此期间,巴基斯坦的出口额从5.75亿美元增至16.9亿美元。然而,中国的进口额从35亿美元猛增至121亿美元。


巴基斯坦产业界抱怨说,由于中国廉价产品和巴基斯坦商业成本高昂,当地市场已经崩溃。



另一方面,巴基斯坦相关部门于2015年就进口商滥用中国自由贸易协定进行了一项研究,报告称,巴基斯坦海关宣布的进口值比中国海关记录的出口值低24.37亿美元。


所以他们一直在自贸区谈判中要求海关数据互通,以打击低报出口。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9号,自2018年4月30日起,“中国—巴基斯坦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实时传输《协定》项下原产地电子数据。中巴双方将每季度交换一次出口数据,打击低价报关现象。


对巴基斯坦贸易实务操作中发现,此次系统实现数据交换后,价格做低,进口商不仅货物不能清关,并且会受到处罚;出口商的产地证也会被巴方海关退证,从而境内商检机关也会查处境内企业!后果非常严重,请大家一定引起注意!



(Ps:  本文由外航运、外跨研究中心综合整理,转载请务必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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