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波海事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事项告知
宁波海事法院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事项告知当前,正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关键时期,为减少因诉讼活动产生人员流动和传染风险,配合阻断疫情传播途径,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宁波海事法院相关海事诉讼事项告知如下:
一、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宁波海事法院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开庭、听证的案件,开庭、听证时间予以调整,承办法官应及时联系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落实改期事宜。
二、2020年2月3日之后开庭的案件,条件允许的优先安排网上(移动微法院)开庭、调查或听证等方式进行案件审理,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申请延期审理。
三、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因海事诉讼纠纷需要近期内办理立案或提交证据材料的,提倡使用浙江移动微法院或浙江法院网网上立案平台(http://www.zjsfgkw.cn/)等线上渠道,尽量避免窗口现场提交。
四、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拟近期到宁波海事法院来访、递交材料、申请调解以及其他需要联系法官事宜的,尽量通过移动微法院、智慧法院APP、12368司法热线、ODR平台、短信、电话、电子邮件、邮递等平台和方式办理。
五、当事人因事态紧急需要申请扣押船舶、财产保全、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提倡通过网络、传真等线上渠道提交材料,需审核的保函等原件材料通过邮寄方式递交。案件经审查确需立即扣押船舶、采取财产保全、准许海事强制令的,承办法官优先通过网络、传真等线上方式实施,确因紧急情况需法官外出执行的,出勤人员需做好防护措施,与协助执行人进行稳妥沟通,完成院内报备,确保安全后依法实施保全。
六、宁波海事法院建立执行应急指挥值班制度,提倡选择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等方式进行执行事项的接待和处理;执行过程中尽量通过网络系统进行“点对点”“总对总”的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等采取强制措施的,委托控制地、发现地法院负责处理,慎重采取拘留措施,送拘时应遵从拘留所的临控要求。
七、海事诉讼参与人因案件需要确需来法院的,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须全程佩戴口罩并在诉讼服务大厅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在法院指定场所、满足防护要求的情况下进行;当事人体温异常的,务请先行就诊,相关事项可按法律规定办理延期等手续。
疫情防控期间,宁波海事法院将紧紧围绕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诉讼权益的核心宗旨,确保畅通线上诉讼渠道,切实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海事司法服务。
宁波海事法院
2020年1月28日
浙江法院网(网上立案平台)
http://www.zjsfgkw.cn/
中国庭审公开网
http://tingshen.court.gov.cn/
浙江智慧法院操作入口
浙江移动微法院操作入口
浙江ODR操作入口
宁波海事法院诉讼服务电话
自2020年2月3日上午9:00时开始接听
请在工作时间拨打
立案庭:0574-89285072
传真:0574-87846780
执行庭:0574-89285057
传真:0574-89285058
海事庭:0574-89285024
传真:0574-89285029
海商庭:0574-8928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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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海事法庭:0580-232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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