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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丨宁波海事法院工作报告中的12则典型案例
2023年1月7日宁波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宁波海事法院2022年工作报告报告立足浙江海事审判实际用案例和数据说法讲好生动的海事司法故事其中涉及的12个案例明是非、有力量、有温度值得我们重温、回味、铭记案例一涉疫情防控致航次租船合同解除案报告原文妥善审理涉疫纠纷,适用民法典公平原则,引导当事人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在审理一起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中,船方因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依法判决支持船方解除合同。基本案情2022年4月,原告舟山某物流公司委托被告江苏某海运公司通过“康进号”船将6000吨汽油从东营运至南通。被告在为执行该航次做准备时,船上部分船员健康码因不明原因变红,致使该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抵达装货港。双方就是否构成违约产生纠纷。法院判决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因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并且积极向当地疫情防控部门寻求解决办法,及时告知原告相应进展情况,尽力避免损失产生和扩大,被告有权依约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宁波海事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案例二何某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致船舶沉没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案报告原文依法判决因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凯旋工999”轮沉没的责任人何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在海上运输作业领域产生巨大反响,该案入选“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基本案情被告人何某系“凯旋工999”轮实际经营管理人,雇佣船员从事海上运输作业。2019年2月21日,“凯旋工999”轮在象山一码头装载石料后离泊时出现故障。该船于22日侧翻倒扣海面,造成1名船员死亡、1名船员失踪和船舶打捞费等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经事故调查部门认定,“凯旋工999”轮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何某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收到何某相应赔偿款后出具谅解书。宁波市检察院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并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何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未上诉,现已生效。案例三“浙椒渔运88781”船船长方某某交通肇事罪案报告原文审结“浙椒渔运88781”船船长方某某交通肇事罪案,彰显严厉打击海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决心。基本案情被告人方某某案发前系“浙椒渔运88781”船船长,并负责船舶安全生产及航行工作。为逃避渔业部门监管,被告人将未获捕捞许可的“浙椒渔运88781”船的北斗终端天线头擅自拆除并移至浙江省象山县石浦港码头报废渔船上,制造该船停靠在港的假象。2021年8月12日,被告人驾驶“浙椒渔运88781”船途经舟山小板门海域时,与“兴茂鑫海”轮发生碰撞,造成“浙椒渔运88781”船侧翻、沉没,数名船员死亡的严重后果。经事故调查部门认定,“浙椒渔运88781”船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该船船长方某某为事故主要责任人。舟山市检察院以方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惩处。综合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对被告人方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未上诉,现已生效。案例四舟山市检察院诉刘某、袁某海事海商纠纷公益诉讼案报告原文依法审理舟山市检察院诉刘某、袁某公益诉讼案件,在已经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判决被告承担海洋环境损失修复费用和惩罚性赔偿金,坚决保护“蓝天碧海”。基本案情2021年6月至9月,被告刘某、袁某多次驾船至浙江嵊泗马鞍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海域,非法捕捞螺贝等水产品。9月28日,两被告在潜捕作业过程中被嵊泗县海洋与渔业局当场查获。同年11月24日,嵊泗县法院判决刘某、袁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2年10月,舟山市检察院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海事海商纠纷公益诉讼。法院判决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嵊泗马鞍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系国家海洋特别保护区,任何对保护区造成损害的行为均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被告在禁渔期采用禁用方法在海洋特别保护区进行非法捕捞,构成共同侵权,判决两被告赔偿海洋生态损失47499.2元,并对惩罚性赔偿金7009.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案例五台州市检察院诉张某某、江某某海事海商纠纷公益诉讼案报告原文在世界环境日,我院线上庭审直播台州市检察院诉张某、江某海洋环境资源公益诉讼一案,引来近10万人观看。基本案情2021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张某某、江某某使用我省明文禁止渔具捕获水产品。2022年1月13日,温岭市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张某某、江某某判处刑罚。经评估,两被告非法捕捞行为对海洋水生生物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及间接损害达上百万元。2022年5月13日,台州市检察院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海洋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法院调解经宁波海事法院调解,两被告自愿共同支付自行增殖放流修复资金129.36万元。案例六新加坡海域船舶碰撞事故的受损船东申请诉前扣押外轮案报告原文新加坡海域一起船舶碰撞事故的受损船方在案件与我国没有连结点的情况下,主动选择到宁波诉讼,充分体现了浙江海事审判的国际影响力和感召力。基本案情申请人新加坡某航运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请求诉前扣押被申请人希腊某贸易公司所属船舶,申请人称,其所属的“运悦”轮在新加坡东部加油锚地锚泊期间,与被申请人所属的“勇敢水手”轮碰撞,导致“运悦”轮受损损失约360万美元,“勇敢水手”轮对碰撞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裁定宁波海事法院收到申请后当日依法作出裁定,扣押在北仑中宅矿石码头停靠的“勇敢水手”轮。次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向其提供担保为由向宁波海事法院提交解除扣押外轮申请。经审查,宁波海事法院作出解除扣押命令并送达被申请人。该案主体均为外国当事人,且法律事实发生在我国境外,申请人主动选择到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并使宁波海事法院获得案件管辖权,充分体现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案例七全国首起海事破产清算案报告原文稳妥推进海事破产审判试点,审结全国首起某造船集团有限公司海事破产清算案。基本案情2021年1月,根据省高院指定管辖,宁波海事法院裁定受理上海某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对某造船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审理过程中,宁波海事法院通过竞争方式指定浙江某律师事务所、温州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某造船集团公司的联合管理人,并于2021年4月12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根据裁定确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金额总计12.27亿元,优先债权清偿比例44.44%,普通债权清偿比例0.49%。法院裁定2022年11月23日,宁波海事法院裁定宣告某造船集团公司破产。在破产财产分配完结后,11月30日,宁波海事法院裁定终结某造船集团公司破产程序。案例八货方瞒报烟花爆竹向承运人支付违约金案报告原文针对货方瞒报烟花爆竹等危险品危及港口和船舶安全的行为,判决货方在受到行政处罚之外还应向船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在行政处罚的同时予以民事制裁。基本案情2021年12月27日,被告上海某物流公司委托原告宁波某货运代理公司从宁波港出运货物至亚丁港,托书载明货物为陶瓷杯、咖啡板和工艺蜡烛。被告明确告知原告货物并非危险品,后原告完成订舱事宜。2022年1月14日,集装箱中的烟花爆竹被海关查获,承运人被行政罚款10万元。原告向承运人垫付行政罚款10万元并支付“罚款”30000美元。后原告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垫付的行政罚款和承运人收取的“罚款”。法院判决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托运人负有准确告知货物信息的义务,应当对瞒报烟花爆竹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在货方因瞒报危险品受到行政罚款之外,收取额外“罚款”本质上是违约金,应受法律保护,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例九涉亚马逊跨境电商物流案报告原文在一起涉亚马逊跨境电商物流案中,依法平衡保护货方和船方权益,为“海外仓”多式联运物流产业塑造行业规则。基本案情2020年11月,原告广东某实业公司分别与被告宁波某物流公司、某物流科技公司签订海外仓储及物流服务合同,两被告为原告提供中国出口至海外国家以及海外仓配、海外仓一件代发、国际货运代理、代理海外清关等服务。后原告委托被告出运的两个集装箱货物在海运阶段因装运船舶遭遇恶劣天气落水灭失。法院判决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关系与仓储等服务合同关系的混合,判决两被告就原告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判决厘定了货运代理企业在涉及亚马逊等跨境电商国际物流环节中的法律地位,平衡了该类新兴外贸及物流模式下所涉货主、货代及实际承运人等各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促进跨境电商物流产业的规范发展。案例十妥善化解标的额10.8亿元银行贷款案报告原文在审理银行贷款联合体与某外商独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中,围绕设定担保的海洋开发利用设备设施进行调解,使标的额10.8亿元的争议得以顺利化解。基本案情2014年11月17日,原告某开发银行、某进出口银行、上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能源公司、某石油公司签订气田开发项目外汇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由三原告共同向被告贷款2.74亿美元。因贷款发放后被告未依约还贷,原告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要求向两被告偿还拖欠的贷款本息10.8亿元。法院调解审理过程中,宁波海事法院围绕担保物权合法性、欠款实际数额及计算方法等焦点问题展开调解,最终妥善化解该纠纷。案例十一诉前化解2510头美洲种牛卸载遇阻案报告原文妥善化解2510头美洲种牛卸载遇阻案,促使在海上漂泊50多天的美洲种牛顺利卸货,获广大网友纷纷“点赞”。基本案情2022年5月27日,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巴拿马籍“普拉利斯3”轮,该公司从乌拉圭进口7510头美洲种牛,该船船东在舟山金塘港卸完5000头种牛后,因国外卖方拖欠船舶运费,而拒绝卸载尚未签发提单的2510头牛。法院调解由于船舶经过50余天的运输到达舟山金塘港,船上饲料告罄,种牛处于随时病饿而死的状态。为了避免“牛死财损”不利后果,承办法官通过船舶代理与船方取得联系,告知船方拒绝卸牛并不能让国外卖方支付拖欠船舶运费,并积极推动双方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510种牛顺利卸载。案例十二示范调处5起远洋渔船挂靠经营案报告原文示范调处5起远洋渔船挂靠经营案件,一揽子化解影响舟山远洋渔业发展的潜在群体性纠纷。基本案情舟山市某远洋渔业公司是一家从事远洋渔业的公司,名下42艘远洋渔船中有30艘远洋渔船采取挂靠经营方式,挂靠船舶实际经营由船东自行负责,并通过向公司缴纳“挂靠费”方式,以公司名义取得远洋渔船建造许可、获取建造补助资金和柴油补贴款等。2020年4月,该公司名下由胡某某挂靠运营的“桃远605”船在公海作业时越界捕捞,行政主管部门对“桃远605”所属的舟山市某远洋渔业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暂停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公司名下全部渔船的远洋渔业捕捞项目等。因被告胡某某经营“桃远605”船的单船违规,导致舟山市某远洋渔业公司所属渔船全部停产和巨额损失,由此引起系列连锁纠纷。沈某某等10人诉舟山市某远洋渔业公司、胡某某5起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由宁波海事法院受理。法院调解宁波海事法院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多次到关联企业走访挂靠公司、违规船舶、牵连受损船舶等各方意见,最终促成系列案件各方形成和解方案。法院的调解方案为舟山市其他远洋渔船类似纠纷处置提供了示范方案,促使潜在纠纷各方自行和解。编辑:张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