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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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丨宁波海事法院工作报告中的12则典型案例

2023年1月7日宁波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宁波海事法院2022年工作报告报告立足浙江海事审判实际用案例和数据说法讲好生动的海事司法故事其中涉及的12个案例明是非、有力量、有温度值得我们重温、回味、铭记案例一涉疫情防控致航次租船合同解除案报告原文妥善审理涉疫纠纷,适用民法典公平原则,引导当事人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在审理一起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中,船方因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依法判决支持船方解除合同。基本案情2022年4月,原告舟山某物流公司委托被告江苏某海运公司通过“康进号”船将6000吨汽油从东营运至南通。被告在为执行该航次做准备时,船上部分船员健康码因不明原因变红,致使该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抵达装货港。双方就是否构成违约产生纠纷。法院判决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因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并且积极向当地疫情防控部门寻求解决办法,及时告知原告相应进展情况,尽力避免损失产生和扩大,被告有权依约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宁波海事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案例二何某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致船舶沉没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案报告原文依法判决因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凯旋工999”轮沉没的责任人何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在海上运输作业领域产生巨大反响,该案入选“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基本案情被告人何某系“凯旋工999”轮实际经营管理人,雇佣船员从事海上运输作业。2019年2月21日,“凯旋工999”轮在象山一码头装载石料后离泊时出现故障。该船于22日侧翻倒扣海面,造成1名船员死亡、1名船员失踪和船舶打捞费等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经事故调查部门认定,“凯旋工999”轮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何某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收到何某相应赔偿款后出具谅解书。宁波市检察院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并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何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未上诉,现已生效。案例三“浙椒渔运88781”船船长方某某交通肇事罪案报告原文审结“浙椒渔运88781”船船长方某某交通肇事罪案,彰显严厉打击海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决心。基本案情被告人方某某案发前系“浙椒渔运88781”船船长,并负责船舶安全生产及航行工作。为逃避渔业部门监管,被告人将未获捕捞许可的“浙椒渔运88781”船的北斗终端天线头擅自拆除并移至浙江省象山县石浦港码头报废渔船上,制造该船停靠在港的假象。2021年8月12日,被告人驾驶“浙椒渔运88781”船途经舟山小板门海域时,与“兴茂鑫海”轮发生碰撞,造成“浙椒渔运88781”船侧翻、沉没,数名船员死亡的严重后果。经事故调查部门认定,“浙椒渔运88781”船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该船船长方某某为事故主要责任人。舟山市检察院以方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惩处。综合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对被告人方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未上诉,现已生效。案例四舟山市检察院诉刘某、袁某海事海商纠纷公益诉讼案报告原文依法审理舟山市检察院诉刘某、袁某公益诉讼案件,在已经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判决被告承担海洋环境损失修复费用和惩罚性赔偿金,坚决保护“蓝天碧海”。基本案情2021年6月至9月,被告刘某、袁某多次驾船至浙江嵊泗马鞍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海域,非法捕捞螺贝等水产品。9月28日,两被告在潜捕作业过程中被嵊泗县海洋与渔业局当场查获。同年11月24日,嵊泗县法院判决刘某、袁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2年10月,舟山市检察院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海事海商纠纷公益诉讼。法院判决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嵊泗马鞍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系国家海洋特别保护区,任何对保护区造成损害的行为均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被告在禁渔期采用禁用方法在海洋特别保护区进行非法捕捞,构成共同侵权,判决两被告赔偿海洋生态损失47499.2元,并对惩罚性赔偿金7009.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案例五台州市检察院诉张某某、江某某海事海商纠纷公益诉讼案报告原文在世界环境日,我院线上庭审直播台州市检察院诉张某、江某海洋环境资源公益诉讼一案,引来近10万人观看。基本案情2021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张某某、江某某使用我省明文禁止渔具捕获水产品。2022年1月13日,温岭市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张某某、江某某判处刑罚。经评估,两被告非法捕捞行为对海洋水生生物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及间接损害达上百万元。2022年5月13日,台州市检察院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海洋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法院调解经宁波海事法院调解,两被告自愿共同支付自行增殖放流修复资金129.36万元。案例六新加坡海域船舶碰撞事故的受损船东申请诉前扣押外轮案报告原文新加坡海域一起船舶碰撞事故的受损船方在案件与我国没有连结点的情况下,主动选择到宁波诉讼,充分体现了浙江海事审判的国际影响力和感召力。基本案情申请人新加坡某航运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请求诉前扣押被申请人希腊某贸易公司所属船舶,申请人称,其所属的“运悦”轮在新加坡东部加油锚地锚泊期间,与被申请人所属的“勇敢水手”轮碰撞,导致“运悦”轮受损损失约360万美元,“勇敢水手”轮对碰撞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裁定宁波海事法院收到申请后当日依法作出裁定,扣押在北仑中宅矿石码头停靠的“勇敢水手”轮。次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向其提供担保为由向宁波海事法院提交解除扣押外轮申请。经审查,宁波海事法院作出解除扣押命令并送达被申请人。该案主体均为外国当事人,且法律事实发生在我国境外,申请人主动选择到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并使宁波海事法院获得案件管辖权,充分体现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案例七全国首起海事破产清算案报告原文稳妥推进海事破产审判试点,审结全国首起某造船集团有限公司海事破产清算案。基本案情2021年1月,根据省高院指定管辖,宁波海事法院裁定受理上海某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对某造船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审理过程中,宁波海事法院通过竞争方式指定浙江某律师事务所、温州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某造船集团公司的联合管理人,并于2021年4月12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根据裁定确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金额总计12.27亿元,优先债权清偿比例44.44%,普通债权清偿比例0.49%。法院裁定2022年11月23日,宁波海事法院裁定宣告某造船集团公司破产。在破产财产分配完结后,11月30日,宁波海事法院裁定终结某造船集团公司破产程序。案例八货方瞒报烟花爆竹向承运人支付违约金案报告原文针对货方瞒报烟花爆竹等危险品危及港口和船舶安全的行为,判决货方在受到行政处罚之外还应向船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在行政处罚的同时予以民事制裁。基本案情2021年12月27日,被告上海某物流公司委托原告宁波某货运代理公司从宁波港出运货物至亚丁港,托书载明货物为陶瓷杯、咖啡板和工艺蜡烛。被告明确告知原告货物并非危险品,后原告完成订舱事宜。2022年1月14日,集装箱中的烟花爆竹被海关查获,承运人被行政罚款10万元。原告向承运人垫付行政罚款10万元并支付“罚款”30000美元。后原告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垫付的行政罚款和承运人收取的“罚款”。法院判决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托运人负有准确告知货物信息的义务,应当对瞒报烟花爆竹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在货方因瞒报危险品受到行政罚款之外,收取额外“罚款”本质上是违约金,应受法律保护,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例九涉亚马逊跨境电商物流案报告原文在一起涉亚马逊跨境电商物流案中,依法平衡保护货方和船方权益,为“海外仓”多式联运物流产业塑造行业规则。基本案情2020年11月,原告广东某实业公司分别与被告宁波某物流公司、某物流科技公司签订海外仓储及物流服务合同,两被告为原告提供中国出口至海外国家以及海外仓配、海外仓一件代发、国际货运代理、代理海外清关等服务。后原告委托被告出运的两个集装箱货物在海运阶段因装运船舶遭遇恶劣天气落水灭失。法院判决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关系与仓储等服务合同关系的混合,判决两被告就原告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判决厘定了货运代理企业在涉及亚马逊等跨境电商国际物流环节中的法律地位,平衡了该类新兴外贸及物流模式下所涉货主、货代及实际承运人等各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促进跨境电商物流产业的规范发展。案例十妥善化解标的额10.8亿元银行贷款案报告原文在审理银行贷款联合体与某外商独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中,围绕设定担保的海洋开发利用设备设施进行调解,使标的额10.8亿元的争议得以顺利化解。基本案情2014年11月17日,原告某开发银行、某进出口银行、上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能源公司、某石油公司签订气田开发项目外汇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由三原告共同向被告贷款2.74亿美元。因贷款发放后被告未依约还贷,原告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要求向两被告偿还拖欠的贷款本息10.8亿元。法院调解审理过程中,宁波海事法院围绕担保物权合法性、欠款实际数额及计算方法等焦点问题展开调解,最终妥善化解该纠纷。案例十一诉前化解2510头美洲种牛卸载遇阻案报告原文妥善化解2510头美洲种牛卸载遇阻案,促使在海上漂泊50多天的美洲种牛顺利卸货,获广大网友纷纷“点赞”。基本案情2022年5月27日,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巴拿马籍“普拉利斯3”轮,该公司从乌拉圭进口7510头美洲种牛,该船船东在舟山金塘港卸完5000头种牛后,因国外卖方拖欠船舶运费,而拒绝卸载尚未签发提单的2510头牛。法院调解由于船舶经过50余天的运输到达舟山金塘港,船上饲料告罄,种牛处于随时病饿而死的状态。为了避免“牛死财损”不利后果,承办法官通过船舶代理与船方取得联系,告知船方拒绝卸牛并不能让国外卖方支付拖欠船舶运费,并积极推动双方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510种牛顺利卸载。案例十二示范调处5起远洋渔船挂靠经营案报告原文示范调处5起远洋渔船挂靠经营案件,一揽子化解影响舟山远洋渔业发展的潜在群体性纠纷。基本案情舟山市某远洋渔业公司是一家从事远洋渔业的公司,名下42艘远洋渔船中有30艘远洋渔船采取挂靠经营方式,挂靠船舶实际经营由船东自行负责,并通过向公司缴纳“挂靠费”方式,以公司名义取得远洋渔船建造许可、获取建造补助资金和柴油补贴款等。2020年4月,该公司名下由胡某某挂靠运营的“桃远605”船在公海作业时越界捕捞,行政主管部门对“桃远605”所属的舟山市某远洋渔业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暂停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公司名下全部渔船的远洋渔业捕捞项目等。因被告胡某某经营“桃远605”船的单船违规,导致舟山市某远洋渔业公司所属渔船全部停产和巨额损失,由此引起系列连锁纠纷。沈某某等10人诉舟山市某远洋渔业公司、胡某某5起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由宁波海事法院受理。法院调解宁波海事法院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多次到关联企业走访挂靠公司、违规船舶、牵连受损船舶等各方意见,最终促成系列案件各方形成和解方案。法院的调解方案为舟山市其他远洋渔船类似纠纷处置提供了示范方案,促使潜在纠纷各方自行和解。编辑:张鹏飞
202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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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巡礼丨宁波海事法院:“人工智能+海事司法”@更智能、精准、权威的互联网海事法律服务平台

蔚蓝大海碧波浩渺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空间21世纪被称为“海洋世纪”中国是海洋大国也是设立海事审判机构最多受理海事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建设海洋强国海事司法先行“全域数字法院”改革召唤我们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海事审判智慧“引擎”在最高法院、省高院的支持下宁波海事法院勇立潮头敢为先充分发挥案例资源丰富的优势肩负起建设全国首个海事司法案例库的光荣使命2020年12月以来,宁波海事法院充分借助人民法院电子音像出版社的技术优势,大连海事大学的智力优势,全力建设中国首个深度融合海事法律专业知识服务+案例大数据智推的互联网海事法律服务平台——海事司法案例库。2021年6月8日,海事司法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对外运营。拓展阅读👉海事司法案例库上线启用!👉海事司法案例库
202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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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宁波海事法院工作报告中的8个案例

2022年4月宁波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宁波海事法院工作报告有八起案例点亮报告意义重大值得我们回顾、重温、铭记案例一浙江某不锈钢公司与丹麦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承办部门:海商庭报告原文审结的一起涉及托运人在船舶开航后要求改变目的港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通过确立托运人行使变更运输合同权利不得严重影响承运人正常营运的裁判规则,促进国际航运秩序稳定发展,入选最高法院指导案例。基本案情2014年,浙江某不锈钢公司委托丹麦某公司装船承运一批货物到国外某港口。运输过程中浙江某不锈钢公司发现货物运错目的地要求改港或者原船退运。丹麦某公司以船舶即将抵达目的港无法安排改港或退运为由拒绝。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因无人提货,丹麦某公司将货物卸载至目的港码头,后货物被港口拍卖。双方就货物损失协商未果,遂引发纠纷。法院判决宁波海事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浙江某不锈钢公司要求丹麦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的全部诉讼请求,最高法院再审予以维持。最高法院认为,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享有要求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但如果变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难以实现或者将严重影响承运人正常营运,承运人可以拒绝托运人改港或者退运的请求。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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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宁波海事法院杭州法庭正式揭牌运行!

3月1日上午,宁波海事法院杭州法庭揭牌仪式在杭州举行,省高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何震,杭州中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张宏伟,宁波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唐学兵,钱塘区委副书记、区长沈燕俊等领导出席活动。▲省高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何震,宁波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唐学兵为杭州法庭共同揭牌▲杭州中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张宏伟致辞▲钱塘区委副书记、区长沈燕俊致辞▲省高院法官管理处处长颜娇萍宣读设立宁波海事法院杭州法庭的批复文件揭牌仪式之后,宁波海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设立杭州法庭的相关情况。宁波海事法院杭州法庭将集中管辖杭州、嘉兴、湖州、绍兴等四地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海事行政案件、海事刑事案件以及相关海事执行案件。浙江北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外贸活跃,随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杭州、嘉兴、湖州、绍兴四地在长三角城市群中的城市地位更加凸显,人民群众、相关企业的海事司法需求日益多元、日益迫切。据不完全统计,以往宁波海事法院每年受理浙江北部沿海和周边地区海事海商案件均在200件以上,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在杭州设立宁波海事法院派出法庭,是浙江法院优化海事司法资源、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改革举措,对于浙江北部沿海地区加强航运领域社会治理、集聚国际航运资源、方便人民群众参与海事诉讼具有积极意义。近年来,宁波海事法院积极创新发展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先后在舟山嵊泗、台州石塘、义乌商贸城等地设立8个巡回审判点,7个诉调服务点,在涉海矛盾纠纷较集中地方及机构设立14个“海上共享法庭”,主动把海事司法融入社会治理体系,把优质、高效的海事司法服务送到人民群众的身边,切实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温州法庭、自由贸易试验区海事法庭、台州法庭等派出法庭扎根基层海岛渔区,以公正高效为目标,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共受理案件33324件,办结32880件,较好地发挥了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作用。宁波海事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晓鸣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自宁波海事法院1992年设立至今,浙江海事审判机构以宁波为基点,拓展至温州、舟山、台州、杭州四地的“一体四翼”发展格局正式形成,补齐了浙北地区海事司法服务的短板。▲宁波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锋通报杭州法庭收案范围目前杭州法庭审判大楼建设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法庭工作人员暂时借用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审判庭、调解室进行办公办案。当事人可以通过网上立案、跨域立案、邮寄立案、现场立案等方式向杭州法庭申请立案。自今日起,杭州法庭已指派专人在钱塘法院二楼执行服务专区开展现场收案立案工作。宁波海事法院杭州法庭将以持续提升浙江海事司法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为目标,紧扣辖区内各地海洋经济产业发展特色,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海事司法专业化、国际化特点的管理模式,充分发挥海事审判在稳企业、增动能、保平安等中心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省司法厅、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省法院,省贸促会、省律协,浙江海事局、浙江海警局、杭州市委政法委、杭州中院、嘉兴中院、湖州中院、绍兴中院,钱塘区委、区委政法委、钱塘法院等各相关单位代表,新闻媒体记者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后,宁波海事法院杭州法庭在钱塘法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船舶保险人代位向打捞公司追偿的海事海商纠纷,该案原告为浙江某保险公司,被告为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审理中,将涉及船舶保险、船舶打捞、海洋环境污染、船舶清防污费用认定、保险代位求偿等专业问题,由宁波海事法院管辖,更能充分发挥海事审判专业性强的优势。编辑:张鹏飞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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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关注丨看今年浙江“两会”报告里的“海事审判元素”!

1月1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六次会议浙江海事审判元素两次亮相在报告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占国向会议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到宁波海事法院审理的爱尔兰某公司与马绍尔群岛某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报告原文爱尔兰某公司与马绍尔群岛某公司因船舶抵押产生纠纷,双方主动选择到宁波海事法院诉讼,经调解达成和解,1.6亿元案款全部履行到位,提升了我省涉外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原文段落: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努力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法治保障丨强化民商事审判职能,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在2021年宁波海事法院审结的爱尔兰某公司与马绍尔群岛某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纠纷双方均为外国当事人,且案件事实发生在境外,原告爱尔兰某公司申请扣押被告船舶后,在有权向全球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院起诉情况下,认为宁波海事法院办理涉外案件多,且公正透明,故自愿主动选择到该院诉讼。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妥善化解纠纷,积极促成被告马绍尓群岛某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约25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6亿元),充分体现浙江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与公信力日益提升。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向会议作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到海事审判与舟山海洋检察协作配合以及宁波海事法院审理的外籍油轮碰撞漏油污染杭州湾公益诉讼案报告原文围绕海洋强国战略,支持舟山海洋检察与海事审判协作配合,强化温州、台州海湾生态司法保护检法协作。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外籍油轮碰撞污染杭州湾公益诉讼案,切实保护国家海洋权益,护航海洋强省。(原文段落:一、聚焦共同富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丨深度融入国家战略实施)宁波海事法院率先探索构建海事刑事审判体系,以科学划定海事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牵引,将海事刑事审判从个案试点过渡到类案集中管辖,与舟山市检察院签署《关于加强协作配合推动海事审判与海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纪要》,将海事刑事审判主战场从宁波拓展至舟山等我省主要沿海地区。宁波海事法院依法审理由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诉主权光荣公司(Dominion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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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宁波新诺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案

近日,最高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报告》暨典型案例,宁波海事法院一案入选典型案例。2018年以来,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石化公司)进口一批吸附剂催化剂、反应器及系统零部件,价值约6.6亿元。该批货物主要用于建设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特大型石化企业,总投资1730亿元,是目前世界投资最大的单体产业项目。浙江石化公司委托宁波新诺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新诺亚公司)办理进口货代业务,货物存放于世天威(宁波保税区)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四海物流有限公司、宁波龙星物流有限公司相关仓库。双方因仓储费用结算等方面原因产生纠纷,宁波新诺亚公司遂指令仓库不予放货。由于争议金额仅1000万元左右,远低于被扣货物价值,如不及时解决,后续可能导致浙江石化公司日均损失10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且对项目投产进度造成重大影响。在协商无果后,浙江石化公司以宁波新诺亚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交付其代理清关的货物为由,于2019年7月18日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责令宁波新诺亚公司立即交付相关合同项下的所有吸附剂催化剂、反应器及系统零部件,浙江石化公司并向法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1500万元的担保函及该请求人的担保函作为担保。宁波海事法院认为,宁波新诺亚公司依约不享有货物留置权,其拒不交付货物的行为属于需要纠正的违约行为,且案涉货物系浙江石化公司重点工程急需物资,情况紧急,双方之间的纠纷可另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2019年7月25日,该院裁定:一、准许请求人浙江石化公司的海事强制令申请;二、责令被请求人宁波新诺亚公司立即交付存放于世天威(宁波保税区)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四海物流有限公司、宁波龙星物流有限公司相关仓库的相关合同项下的所有吸附剂催化剂、反应器及系统零部件。后宁波新诺亚公司提起复议,宁波海事法院驳回宁波新诺亚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民事裁定。同日,宁波海事法院发出海事强制令,命令宁波新诺亚公司立即向浙江石化公司交付货物,并于次日向宁波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长三角地区港口资源丰富,自然条件优良,“形成合力分工、相互协作的世界级港口群”是《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针对长三角地区港口发展提出的具体要求。港口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海事司法审判的保障和服务,海事强制令就是海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海事强制令的作用在于及时控制事态的恶性发展,避免因长时间的案件审理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防止后续判决难以执行。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请求人提供充分担保的情况下,依法支持了请求人的海事强制令请求,成功处置因扣货引发的纠纷,避免了因诉讼产生的额外损失无限扩大。既保证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将涉诉企业的经济损失降至最低。公正、高效、权威审理海事案件是海事法院的重要职责,也是维护地区发展利益、增强长三角地区经济发展动能的有力保障。海事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灵活适用海事强制令制度,从保障民营企业合法经营的立场出发,完善司法服务举措,提升司法服务水平,为企业健康发展排忧解难,彰显了司法的温度和力量。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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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报告》的五处浙江海事审判元素

2021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报告》暨典型案例,这是最高法院和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地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的实践展示,也是人民法院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词,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阶段性总结。在这份报告中,共有五处浙江海事审判元素受到关注和采纳:一公正裁判服务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依法审结浙江隆达不锈钢公司与穆勒-马士基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再审案,确立了托运人变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应受公平原则约束的裁判规则。首次入选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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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审判刑事行政民事审判“三合一”改革入选2021年第二批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

浙江自贸试验区扩区一周年以来,充分发挥“试验田”作用,省级相关部门和舟山、宁波、杭州、金义四大片区坚持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形成了一批首创性、特色化的制度创新成果。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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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与舟山市检察院召开海事审判与海洋检察工作座谈会

9月17日上午,宁波海事法院与舟山市检察院举办海事审判与海洋检察工作座谈会,并签署《关于加强协作配合推动海事审判与海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纪要》。宁波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宏伟,舟山市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糜方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宁波海事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晓鸣、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吴胜顺,舟山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虞英波及两家单位相关部门领导、干警参会。在双方参会领导见证下,沈晓鸣常务副院长,虞英波副检察长共同签署《关于加强协作配合推动海事审判与海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纪要》。双方根据舟山海域司法实际,就海事刑事、海事海商、海事行政和海洋公益诉讼等工作,相互支持配合,加强协作协同和监督制约,共同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和海洋检察工作先行先试、创新发展。舟山市检察院可就危害船舶交通运输公共安全类案件、涉及船员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涉及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犯罪及相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等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公诉。张宏伟院长表示,改革海事案件管辖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制度创新,也是服务保障浙江念好“山海经”的重要举措。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既是宁波海事法院重要工作内容,也是我省法治领域改革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宁波海事法院将进一步加强与舟山市检察院的交流合作,共同推进海事审判与海洋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努力为加强国家海洋权益保护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糜方强代检察长介绍了近年来舟山市检察机关探索海洋检察工作规律、服务保障海洋经济发展的工作实践与理论探索。他指出,本次舟山市检察院与宁波海事法院签署纪要,促进海洋检察与“三合一”海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的对接与融合,是积极适应新时代海洋法治需求、以更优质的司法服务与保障助力浙江海洋强省、世界一流强港建设的具体举措,对于推进检察机关和海事法院自身业务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舟山市检察机关将以本次纪要签署为契机,进一步与宁波海事法院增进交流、深化合作,推动纪要落到实处,努力取得实际成效。两家单位就进一步加强舟山地区海事审判与海洋检察协作工作开展座谈交流,对当前海事审判与海洋检察中存在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展开了充分讨论,宁波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吴胜顺、舟山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邵海凤分别介绍了本次纪要的形成过程和推动纪要落实的基本思路,两个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就本部门落实纪要内容进行表态发言并就刑事案件就近开庭等进行交流。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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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一则案例入选2020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2021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宁波海事法院审理的蒋某某与林某某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入选,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现将该案例刊载如下:入选案例蒋某某与林某某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2018年12月26日,蒋某某所有的“华伦67”轮与林某某所有的“浙奉渔26011”轮在浙江舟山朱家尖岛东侧水域发生碰撞,“华伦67”轮倾覆沉没。事故经舟山沈家门海事处调查认定,“华伦67”轮和“浙奉渔26011”轮各负事故主、次责任,双方均未配备足够且满足要求的合格船员。蒋某某起诉请求判令林某某赔偿损失。林某某抗辩其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宁波海事法院一审认为,综合比较两船碰撞过失程度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华伦67”轮承担80%的责任、“浙奉渔26011”轮承担20%的责任。“浙奉渔26011”轮的六名船员仅有两人持有船员职务证书,但均不适任,其余四人,尤其是履行船长、大副职责的当班人员均为无证驾驶,严重危及航行安全。林某某作为船舶所有人,未尽到船舶经营安全管理义务,配备船员不足且船员不适任,其对船员不适任等可能发生的危险和造成的危害理应预见,构成“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无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一审判决林某某赔偿蒋某某船舶损失177.2万元。双方均未上诉,林某某已主动履行判决。近年来,国内一些船舶存在配员不足、船员不适任、超航区航行等问题,极易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对国内水路通航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本案一方面依法认定内河船超航区航行、未遵守避碰规则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判令“华伦67”轮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将船员无证驾驶导致事故发生认定为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情形,明确了裁判标准,警示违规航行风险与责任承担,引导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培养安全航行意识、强化船舶安全管理,对遏制内河船违规入海、船员无证驾驶现象,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秩序,维护船舶航行安全具有积极意义。(2019)浙72民初1036号编辑:刘婷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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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司法案例库上线启用!

6月8日,由宁波海事法院打造、人民法院电子音像出版社承建、大连海事大学参建的海事司法案例库上线启用。浙江高院副院长朱新力,宁波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宏伟,大连海事大学党委副书记许民强,人民法院电子音像出版社常务副总编辑张承兵出席启动仪式。来自浙江高院大数据处、民四庭、研究室,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及宁波海事法院业务部门的50余名代表参会。海事司法案例库是按“1+6”模式构建而成,即1个“海事案例”主库和“海事法规”“海事应用”“海事研究”“海事发布”“海事国际”“海事在线”6个特色库,在资源容量、技术实现、服务模式等方面具有超前性、前瞻性、开阔性。具有以案例查询为基础、类案检索为中心,能自动生成类案检索报告和海事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等特色功能。通过智能化海事法律知识导航体系、专业性海事裁判观点剖析、权威性海事类案智推大数据引擎,对海量海事法律条文、裁判文书、典型案例进行分类聚合、多维串联、智能推送,可为法官、律师、学者等群体在线提供智能、精准、权威、专业的一站式法律解决方案。在当天的案例库启动仪式后,宁波海事法院举行了海事司法案例库上线新闻发布会,该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晓鸣向社会介绍了案例库总体建设背景和基本情况,人民法院电子音像出版社副社长谷鸣和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初北平分别介绍了案例库的优势、意义及参与建设情况。启动仪式和新闻发布会通过海事司法案例库全程在线直播。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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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轮相撞漏油污染海域 宁波海事法院判决船东赔偿4600余万元

Ltd.)涉公益性质的海事债权确权诉讼一案宣判,依据《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有关规定,判决确认被告主权光荣公司(Dominion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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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发布近五年浙江海事行政审判白皮书

近年来,海事纠纷类型日益多元化,尤其是海事行政案件呈现稳步增长态势,近五年的海事行政案件,你想要了解的都在这里!为扩大海事行政影响力,助力法治政府建设,3月16日下午,宁波海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2016—2020年浙江海事行政审判情况报告》(简称白皮书),这是该院首次就海事行政审判情况进行专场通报。发布会由该院办公室主任孔昱主持,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邬先江作主题发布,海事庭庭长吴胜顺参加新闻发布会。白皮书显示,近五年来,宁波海事法院共受理海事行政案件144件,其中行政诉讼案件57件、行政非诉审查案件87件。从历年数据看,各类行政案件持续攀升,结案数、结案率等主要指标总体向好,五年来,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非诉审查案件,年均结案率分别为97.94%、100%。此外,白皮书对浙江海事行政案件的特点进行了梳理和分析,介绍了宁波海事法院明确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标准、完善府院良性互动机制、强化海事行政审判质效管理等做法,剖析了当前矛盾比较突出、案件数量占比相对集中的问题,如海洋管理机关针对非法占用海域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渔业管理机关针对渔船作出的行政登记行为等争议根源,并就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应诉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建议,对提升浙江涉海行政机关执法水平、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除白皮书外,宁波海事法院还发布了六则海事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以案例促进规则之治。发布会上,宁波海事法院邀请了来自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警局、省高院行政庭和环资庭、宁波海事局、浙江海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的嘉宾参会。来自新华社、人民法院报等13家媒体的记者进行了采访报道。发布会后宁波海事法院举行“公众开放日”活动,该院审理一起海事行政案件,新闻发布会与会嘉宾及媒体记者、高校学生等60余人参加庭审旁听。庭审结束后,来自浙江万里学院的20名大学生参观了该院诉讼服务中心,近距离了解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对非诉纠纷化解机制和诉源治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编辑|王依琳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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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浙江基地特邀咨询专家聘任仪式在宁波海事法院举行

10月1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浙江基地特邀咨询专家聘任仪式在宁波海事法院隆重举行,聘任高杰、曹水萍、唐伟明、谭佳华、孙大庆、陈华清、周佑生、谢燮、张文广、杜焕芳、侯猛、陈一峰、朱利江、初北平、史宏达、王国华、章剑生、季永青、俞存根、黄晨亮、赵微、王艳玲、杨成等23位同志为特邀咨询专家,其中9位专家代表出席仪式。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邬先江主持仪式,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章青山宣读聘任决定,党组书记、院长张宏伟颁发聘书并致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章恒筑庭长、刑二庭吴国宝庭长出席仪式并颁发聘书。010203张宏伟院长对专家们长期关心支持浙江海事司法事业发展表示衷心感谢,并恳请专家们当好“参谋员”“宣传员”“联络员”,为海事司法事业发展贡献力量。坚持问题导向,以前瞻的视角、宽阔的视野和创新的思维,通过扎实开展理论研究和实务调查,积极为浙江海事审判事业发展建言献策。充分借助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校等领域宣传平台,及时宣传浙江海事审判的特色亮点工作,帮助解决海事审判改革发展中遇到的瓶颈和困难。利用好各自行业优势,发挥好牵线搭桥作用,将行业优势和海事审判工作发展相对接,全力推进“浙江基地”实现高质量创造性发展。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宁波舟山港集团副总经理孙大庆、浙江万里学院教授王艳玲做专家代表发言。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微代表专家向基地赠送书籍。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浙江基地于2019年10月在宁波海事法院挂牌后,该基地以在全国率先推进和高水平建设海事诉讼“三合一”新格局,精心打造为民公正便捷的海事诉讼机制和务实开放共享的海事审判成果生成与传播机制为主要目标,积极推动我国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为进一步集聚资源、汇聚众智,特聘任来自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科研院校的23名资深人士担任特邀咨询专家。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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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两篇案例入选2019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2019年以来,宁波海事法院以改革引领、以创新赋能,充分发挥海事审判专业优势,大力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不断深化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努力打造更多富有浙江特色的海事审判改革品牌,展示海事审判工作在建设“重要窗口”中的头雁风采。2020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宁波海事法院报送的两篇案例入选,分别为海宁富兴塑胶有限公司诉宁波达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顺翔船务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太平船务(英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陈某某诉中国海监渔政宁波支队、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行政处罚与行政赔偿案。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参考作用,现将该两篇案例刊载如下:01案例一海宁富兴塑胶有限公司诉宁波达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顺翔船务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太平船务(英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海宁富兴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公司)与宁波达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源公司)之间存在长期货运代理关系。2018年2月,富兴公司因案涉出口巴西的货物委托达源公司向承运人订舱。顺翔船务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翔公司)作为无船承运人接受达源公司订舱,于同年3月28日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并通过达源公司交给富兴公司。太平船务(英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公司)于同日签发海运提单,交由顺翔公司。2018年5月3日,案涉货物卸离船舶由巴西纳维根特斯港海关控制,由巴西联邦税务局封锁,并于2018年5月8日被他人提取。案涉全套无船承运人提单仍由富兴公司持有,案涉全套海运提单仍由顺翔公司持有。裁判结果宁波海事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海上货物运输目的港为巴西纳维根特斯,根据目的港法律,承运人须向当地码头交付货物,顺翔公司对此已提供了相应证据,该事实也为我国法院多起案件所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七条“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承运人不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综上,富兴公司未能证明案涉货物被放行系承运人向巴西海关提供了协助,即不能证明承运人存在过错,其向承运人主张赔偿没有依据。判决驳回富兴公司的诉讼请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提单交付货物是承运人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义务。承运人援引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七条主张免责抗辩时,除了证明卸货港所在地国家法律有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相关规定之外,还需证明其在向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交付货物后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这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相一致。根据查明的事实,巴西相关法律规定在进口货物中执行先清关后提货的海关政策,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货物清关效率,简化进口程序,但并没有规定在巴西可以无单放货。顺翔公司与太平公司在庭审中亦认可,实践中巴西进口货物还需经承运人或其当地代理在巴西海关外贸综合系统(Siscomex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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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宁波海事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事项告知

宁波海事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事项告知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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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成功实施全国首例强制卸货移载行动 将2万多吨石榴石“完璧归赵”

4月23日至28日,宁波海事法院联合台州市所属的23家单位约200余名执法人员,出动海巡艇3艘和作业船舶8艘,对锚泊在玉环大麦屿海域的“东方晟龙”轮上价值4000余万元的石榴石采取强制卸货过驳,使被非法扣留近三年的24006.6吨石榴石回归外商手里。案情回顾//2016年4月,GMA石榴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MA公司)在澳大利亚的杰拉尔顿港将一批石榴石装载在“东方晟龙”轮上,约定运往阿联酋的吉拜阿里港。该轮的光船承租人为一帆国际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帆公司)因与国外另一租船人有纠纷,担心船到达目的港后被扣留,于是擅自改变该轮的计划航线,将载有24006.6吨石榴石的“东方晟龙”轮非法停泊在台州玉环大麦屿锚地。2016年6月20日,根据货方GMA公司的申请,宁波海事法院依法扣押“东方晟龙”轮,GMA公司起诉后,法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一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GMA公司交付船上这批货物,因一帆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GMA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难点1造价高昂,股东众多“东方晟龙”轮在航运市场“黄金期”打造,造价高昂,是台州众多小股东投资几十万、上百万集资而成的。由于近几年世界航运市场行情持续低迷,一帆公司无力支付巨额租金,经营十分艰难,此次违法将满载矿砂的船舶开到台州,船舶被货方申请扣押,更加重了经营困难。大小股东面临出租人收回船舶或船舶被法院拍卖偿还债务的困境,因此,不明本案真相的小股东可能会在执行中采取过激的非法行为对抗或阻挠卸货。2法律关系复杂,牵扯面广该案涉及澳大利亚发货方GMA、阿联酋收货方、美国租船人Hudson和希腊租船人C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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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被告人艾伦·门多萨·塔布雷交通肇事案——海事刑事诉讼专门管辖的新尝试

内容摘要本案例系我国海事法院试点审判的首例海事刑事案件,涉及海事刑事诉讼管辖制度改革。该案的成功审判,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海事刑事诉讼实行专门管辖的正确性。作者结合该案审判,评析了海事刑事诉讼管辖制度改革的趋势,海事刑事诉讼实行专门管辖符合海事审判的规律,并强调海事法院作为专门法院,更能体会并关注海事刑事犯罪在行为区间、危害结果、海上规则、犯罪形态、案件侦查方面的特殊性,这些因素不仅影响定罪,而且影响量刑。同时,还分析了实行海事刑事诉讼专门管辖需要明确的若干问题,包括海事刑事案件的范围界定、侦查部门、公诉机关、审级管理等,为海事刑事诉讼管辖制度改革提供了具体的经验。该案例被评为2017年度全国十大海事案例之一。关键词:管辖制度改革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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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纠纷怎么打官司?《宁波海事法院诉讼指南(中英文版)》,请收藏!

为方便国外当事人的诉讼,平等保护外国企业的营商环境,提升我国海事司法公信力,日前,宁波海事法院利用在义乌国际商贸城为中外企业主讲授如何有效处理涉外海事海商纠纷之际,给外籍企业主分发《宁波海事法院诉讼指南(中英文版)》,并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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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保护外商合法权益】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诉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已进入“两会时间”,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是此次会议的重要议程。习总书记曾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外商投资法的审议通过是法律领域的一件大事,也是经济领域的一件大事,必将有力推动我国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地处改革开放先行地和新丝路起点,浙江法院近年来始终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外向型经济大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便捷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今天开始,小编将为各位开讲宁波海事法院“平等保护外商合法权益”的司法案例。案例一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诉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A.P.Moller-Maersk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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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入选 | 宁波海事法院审判案例入选最高法院涉“一带一路”建设专题指导性案例

2019年2月25日,最高法院召开关于涉“一带一路”建设专题指导性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了6件涉“一带一路”建设指导性案例。宁波海事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诉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入选为最高法院第108号指导案例。这是宁波海事法院审判案例首次入选,实现了宁波海事法院在指导性案例入选上零的突破。该案从海上货物运输实践出发,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平衡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维护良好的航运贸易秩序。入选案例指导案例108号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诉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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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家!浙江海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在宁波海事法院成立

今天上午,浙江海事行政审判工作推进会暨全省海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揭牌仪式在宁波海事法院举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新力,省司法厅党委委员、省行政复议局局长曹水萍,宁波市委副秘书长、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蒉开波等领导出席会议,会议由宁波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宏伟主持。参加会议的还有省高院相关部门领导;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和浙江海事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宁波、温州、嘉兴、舟山、台州中院和市司法局分管领导;省律师协会和五地市律师协会负责人。这次由浙江省司法厅和宁波海事法院联合设立海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在国内尚属首次。浙江海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是浙江法院积极探索打造海事行政争议化解“浙江模式”,发挥海事司法资源最大效能的有益途径,也是构筑高层次矛盾纠纷解决体系的重要措施。新成立的海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主要负责浙江范围内的海事行政争议调解工作。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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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暨全国海事法院院长论坛在宁波举行

2018年11月22日,第二十六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暨全国海事法院院长论坛在宁波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出席会议并讲话。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占国、常务副院长朱深远和宁波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宋越舜到会致辞、参加调研。第二十六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紧扣当下海事审判主题,就海事司法如何服务保障“一带一路”与自由贸易区(港)建设,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施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以及船舶物权审判领域中出现的热点疑点难点,进行了深入研讨。罗东川指出今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周年,海事法院既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也为对外开放特别是国际航运与国际贸易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34年来,承担海事审判职能的三级法院,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海上航运与国际贸易秩序的同时,积极推动了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完善与制定,积极参加涉海国际条约的谈判工作,为我国海事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海事审判服务大局的职能作用凸显,越来越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到我国海事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海事审判作为人民司法面向世界的一扇窗口,影响力不断提升,海事审判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罗东川强调党的十九大开启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一带一路”、海洋强国、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江经济带等一系列重大举措给海事审判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全国海事法院和广大海事法官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思想和行动自觉统一到中央的部署上来,持续推进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继续保持信息化建设领先态势,重视调研成果积累与运用,推进中国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研讨会共汇集研究论文92篇,部分获奖论文作者发表了具有建设性的主旨演讲。其间,还在宁波海事法院举办了海事法院院长论坛,全国十家海事法院院长围绕学习贯彻全国第五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以PPT展示方式,进行了广泛交流研讨。会后,罗东川前往宁波舟山港集团航运调度中心、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研。本次会议由宁波海事法院主办。全国十家海事法院院长、副院长、研究室主任、部分论文作者及各海事法院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庭的领导参加了研讨会。
201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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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三篇案例入选2017年度十件海事诉讼典型案例

喜报2017年以来,宁波海事法院主动承担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的使命,努力提升浙江海事司法在我国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中的参与性、活跃度,积极服务保障我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大决策部署,不断优化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培育了一批精品案例。2018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度十件海事诉讼典型案例,宁波海事法院报送的三篇案例入选,分别为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诉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A.P.Moller-MaerskA/S)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艾伦•门多萨•塔布雷(AllanMendozaTablate)涉外海上交通肇事案、温州海事局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参考作用,现将该三篇案例刊载如下:案例一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诉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A.P.Moller-MaerskA/S)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2014年6月,隆达公司由中国宁波港出口一批不锈钢产品至斯里兰卡科伦坡港。隆达公司通过货运代理人向马士基公司订舱,涉案货物于同年6月28日出运。2014年7月9日,隆达公司通过货运代理人向马士基公司发邮件称,发现货物运错目的地要求改港或者退运。马士基公司于同日回复,因距货物抵达目的港不足2天,无法安排改港,如需退运则需与目的港确认后回复。次日,隆达公司的货运代理人询问货物是否可以原船带回。马士基公司当日回复“原船退回不具有操作性,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需要由现在的收货人在目的港清关后,再向当地海关申请退运。海关批准后,才可以安排退运事宜”。涉案货物于2014年7月12日左右到达目的港。2015年5月19日,隆达公司向马士基公司发邮件表示已按马士基公司要求申请退运,马士基公司随后告知隆达公司涉案货物已被拍卖。隆达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马士基公司赔偿其货物损失及相应利息。宁波海事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隆达公司的诉讼请求,隆达公司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马士基公司赔偿隆达公司50%的货物损失及利息。马士基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人享有请求变更合同的权利,同时也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变更运输合同难以实现或者将严重影响承运人正常营运,承运人可以拒绝托运人改港或者退运的请求,但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不能执行的原因。涉案运输方式为国际班轮运输,货物于2014年7月12日左右到达目的港,隆达公司于7月9日要求马士基公司改港或者退运,在距离船舶到达目的港只有两三天时间的情形下,马士基公司主张由于航程等原因无法安排改港、原船退回不具有操作性,客观合理。一审判决支持马士基公司的上述主张,符合公平原则,予以维持。隆达公司明知目的港无人提货而未采取措施处理,致使货物被海关拍卖,其举证也不足以证明马士基公司未尽到谨慎管货义务,二审法院判决马士基公司承担涉案货物一半的损失,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是否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直是理论研究与审判实务中争议很大的问题。本案再审判决紧紧围绕案件事实,依据合同法之公平原则,合理平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之利益,确定了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般规则,统一了相关纠纷的裁判尺度,为我国正在进行的海商法修订工作提供司法经验。再审改判支持了外方当事人的抗辩,表明人民法院严格适用法律,平等保护境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彰显我国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案例二艾伦•门多萨•塔布雷(AllanMendozaTablate)涉外海上交通肇事案艾伦系马耳他籍“卡塔利娜(Catalina)”轮二副。2016年5月,“卡塔利娜”轮从中国连云港空载驶往印度尼西亚。艾伦值班驾驶“卡塔利娜”轮途经浙江象山沿海水域时,在海面起雾、能见度不良、渔区航行的情况下,艾伦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未保持正规瞭望、采取有效的雾航措施、使用安全航速行驶,未能对当时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估计并及早采取有效的避让行为,导致“卡塔利娜”轮与“鲁荣渔58398”轮发生碰撞,造成“鲁荣渔58398”轮扣翻、沉没,船员张某等十四人死亡,船员王某某等五人失踪的重大交通事故,宁波海事局认定“卡塔利娜”轮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卡塔利娜”轮所有人波尔萨利船运有限公司(BorsariShippingCompanyLtd)共赔偿死亡和失踪人员近亲属人民币2245万元,被害人姜某某等的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宁波海事法院一审认为,艾伦在驾驶船舶过程中,违反海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捕捞渔船发生碰撞,致使渔船扣翻、沉没,造成十四名船员死亡、五名船员失踪,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艾伦案发后自首,真诚认罪、悔罪,“卡塔利娜”轮船舶所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部分被害人近亲属表示谅解等,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艾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艾伦服判,没有提出上诉。本案是海事法院试点管辖的第一宗海事刑事案件,是落实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要求的重要内容和具体措施。该案的顺利审结,开启了我国海事审判“三审合一”新篇章,为探索以民商事案件为主,合理涵盖其他领域案件的海事管辖制度改革作出了积极贡献。审判实践表明,海事法院管辖海事刑事案件,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更能发挥海事法院的专业优势,有利于海事刑事、海事行政、海事民商事相关案件的协调处理,也有利于涉海法律法规的统一实施。案例三温州海事局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2016年10月20日,温州海事局接到报警,在瓯越大桥下游发现一艘船舶搁浅。经查,该船装载有燃料油,无证书或标识,也无船员在船。经救助,温州海事局于当天将船舶脱浅后转移至船坞内,船上油品转驳存放。经进一步调查,未找到该船船东或船员,遇险船舶也无任何证书或身份标识,船舶所有权情况无法证实,也无任何人主张权利。温州海事局遂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宁波海事法院立案受理后,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因认定财产无主公告期为1年,船舶及船载油品长期存放,将持续发生保管费用,造成财产贬损,温州海事局申请提前拍卖无名船舶及船载油品,保留所得款项。宁波海事法院裁定予以准许,无名船舶及油品各以人民币10.7万元和62.4万元拍卖成交。涉案无名船舶由买受人买受后,在温州海事局的监督下被拆解处理。公告期满后,因无人认领,宁波海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涉案船舶及船载油品为无主财产,拍卖所得价款在扣除公告、评估以及保存、拍卖费用后,余款收归国家所有。本案具有以下典型意义:第一,为依法及时处置无人认领船舶和船载货物提供了可行办法,为有效解决无人认领、无人管控船舶及船载货物处置难、保管难等问题,提供了一条可行的司法途径。第二,为打击海上走私等非法行为提供司法保障。近年来,我国沿海地区油品、冻品等走私猖獗,一些走私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弃船弃货,船舶因权属不明而难以处置,制约了海上执法行动的有效开展。通过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程序,提前处置无人认领船舶及船载货物,并在海事部门监督下进行拆解,可以有效避免上述法律风险,堵住船舶和货物再次流入市场的漏洞。第三,能动司法,及时处置无主财产,避免保管费用和风险持续增加。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诉讼中拍卖船舶和船载货物的规定,在公告期间裁定提前拍卖无名船舶及船载油品,减轻了执法部门因保管和处置船舶及船载货物而带来的财政负担。编辑:王鑫维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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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自由贸易试验区海事法庭授牌成立

陈惠明院长强调,宁波海事法院自由贸易试验区海事法庭将以“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浙江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奋发有为,努力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营造公正、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作出应有贡献。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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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召开“自由贸易试验区海事法庭授牌”新闻发布会

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2003年成立至今的15年间,充分发挥公正高效的海事审判职能,依法保障涉海涉渔民生权益,为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和海洋经济发展提供了优质海事司法保障。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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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一起触碰13年前遗留桥桩致船员人身损害案所敲响的警钟

2017年3月1日约1022时,叶万春驾驶其所有的内河杂货船“浙椒江货6452”船空载在洪家场浦航道自西往东航行,在经过大桥头桥下时,触碰残桩碍航物,致叶万春落水身亡。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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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指数报告(2017)》显示:宁波海事法院排名升至第二

2017年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指数评估结果显示,审务公开、文书公开、执行公开三个项目,宁波海事法院排名均为第一;立案庭审公开项目,宁波海事法院排名第二。
201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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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首次由派出法庭执结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2018年1月16日,宁波海事法院台州法庭对该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在收到该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后,还抱有侥幸心理,以为能够减免加收的罚款,迟迟不愿主动履行。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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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知识答题活动

自2017年10月以来,宁波海事法院把认真学习宣传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新气象、新作为迈入海事审判新征程。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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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表委员坚决拥护宪法修正案

从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201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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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最后,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要通过修改宪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强化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使人民群众成为维护宪法权威、自觉实施宪法的重要力量。
201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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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宪为新时代奠定强大的宪法基础

3月1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经过投票表决,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宪法发展史上的一座重要里程碑,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的历史性时刻。
201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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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字当头,宁波海事法院持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会上,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惠明和院领导、各分管领导与各部门负责人分别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全体干警签订了廉政承诺书。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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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一二三四”工作法 扎实开展元旦春节期间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活动

用足用好执行布控措施、执行备勤制度、执行宣传三项措施,有效保障集中执行的活动效果。对多次传唤不到、逃避执行的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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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节特辑】 爱岗敬业致节日,海院玫瑰别样红!

在这春风送暖的阳春三月里,“三八”妇女节是一个重要的节日。节日里,宁波海事法院的女干警们,依然默默地坚守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用责任和奉献诠释着节日的意义。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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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宁波海事法院2017年微信推送大盘点!

全国首次强制“腾船”!宁波海事法院依法强制移泊一艘8731总吨位的散货船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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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2017,启航2018

发布宁波海事法院新闻及司法资讯,提供海事诉讼指引,开展法制宣传等。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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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风踏浪,如约而至】宁波海事法院首部执行微电影正式上映啦!

这是一场正与邪的较量,这是一次善与恶的斗争……。某船公司老板——“海螺号”轮的最大股东赖强,因拖欠船员工资和银行贷款,被诉至海事法院。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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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次强制“腾船”!宁波海事法院依法强制移泊一艘8731总吨位的散货船

2017年8月22日中午,依法将停靠在金清镇黄琅水域的“勤丰208”轮移交给买受人浙江某航运有限公司,买受人随即安排4名船员上船作业,该4名船员于当日傍晚被4名男性强行驱赶下船。
2017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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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塔利娜”轮二副艾伦•门多萨•塔布雷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

2017年8月21日上午,宁波海事法院公开宣判“卡塔利娜”轮二副艾伦·门多萨·塔布雷(ALLAN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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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风采 | 宁波海事法院办公室——甘当绿叶的司法行政部门

4.档案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的综合档案室管理着全院80000余册卷宗,而且还在以每天40-50份的速度快速增长,按照平均2厘米一份的厚度计算,摞起来就是1600米,相当于3.5个东方明珠塔的高度。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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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立案,快速扣押,申请人为宁波海事法院高效司法服务点赞

YU”轮已办理出境手续,监护人员均已撤离,任何人员不能再上船。执行干警决定立即通过电话沟通、微信传送了相关扣船文书,嘉兴边检站了解情况后随即积极配合,共同登船实施扣押。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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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选派11名青年法官赴最高人民法院海事法官实践基地参加首期培训

首期海事法官实践培训为期11天,参加培训的海事法官从海上个人求生、船舶消防与灭火、船舶结构与操作、海上避碰规则、海图识别和绘制、鹿特丹规则、海事刑事司法等方面接受了大连海事大学各领域专家的专业指导。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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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关于船员劳务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调研

不同船员的工作支付方式有较大差别。船员可分为航运企业自有船员、经中介公司进行劳务派遣的船员以及自由船员三大类,虽然三类船员均采取综合工时工作制的生产作业方式,但其工资的支付方式却有着很大区别。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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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强力度、大声势开展“涉渔案件大执行”专项行动

早上7点多,天空飘起雨,且伴有8-9级大风,工作组全体成员按照计划准时出发。他们挑战的第一个项目是在大风大浪里坐船……
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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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受理海事刑事案件

依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刑辖29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宁波海事法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艾伦·门多萨·塔布雷(ALLAN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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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老赖”逃避执行被宁波海事法院罚款10000元

2016年11月,毛某以胡某、马某拖欠修理款24034元为由,诉至宁波海事法院,后各方达成调解,由胡某支付毛某修理款15000元。2016年12月,胡某未按约履行,毛某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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擂响战鼓 重拳出击 宁波海事法院远赴北方六省打响异地执行攻坚战

大执行首日,既有惊险又有收获。晚上时间,胡庭长召集全体人员进行总结,并对下一步更艰巨的任务进行分析部署。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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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官的“英文•法学”之旅

2017年3月15日,宁波海事法院与大连海事大学签订合作共建框架协议,就建立海事法律研讨合作平台、营造良好海事司法软环境,加强海事法律人才培养以及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
2017年5月26日